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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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种植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业土地的种植管理工作,包括农作物、果树、蔬菜等作物的种植管理。

第三条土地种植管理应遵循科学种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种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种植计划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气候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种植计划,合理安排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

第六条种植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及时向农户和种植大户发布,确保种植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种植计划中应包括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具体内容,并注重与市场需求的对接。

第三章土地管理第八条农业土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制度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惩处。

第九条土地的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种植作物的类型、面积、管理责任等内容,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土地种植过程中,应科学施肥、合理浇水、定期除草、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

第四章灌溉管理第十一条灌溉是土地种植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和土壤水分状况,科学合理地进行灌溉管理。

第十二条设施种植中应建立自动化灌溉系统,提高水利效益,减少浪费,保证作物的灌溉需求。

第十三条土地种植中应注意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降低水资源消耗。

第五章病虫害防治第十四条种植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作物的生长情况,及时发现病虫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作物特点,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综合手段,防治病虫害。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农药,严禁滥用化学农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第六章收获管理第十七条收获是土地种植的决定性环节,应根据作物的生长周期和成熟期,科学合理地安排收获时间。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则第三条国家实行保护、整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通过实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田保护制度,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田水利设施的畅通,保证粮食安全。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可以由国家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国有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出租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第四章农村土地制度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和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延期合同,并可以转包、出租。

第十四条农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对于产权确权的宅基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上市交易等。

第五章城市土地制度第十七条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地块复垦和立体化开发。

第十八条城市基本农田和城市生态绿地,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确认。

第七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实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土地利用计划程序,并以公共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对被征收的土地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等设施,依法给予征收补偿;被征收的土地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充分保障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土地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设立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设立合适的土地管理监督机构。

国土资源学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

国土资源学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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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土地管理主要的基础性工作
土地登记的作用
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有效地保护了耕地 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信息
土地登记的对象
土地登记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
利。
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利对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及其权利所 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调查的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
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 置、界线(界址)、权属和使用状况等。
土地质量等级
土地权属状况
是指不同权属类别的土地面积及其分布。
土地权属类别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
土地利用状况
是指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及其分布。土地利用类型按全国规定 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位置界限
土地的地理位置、范围界线和四至,包括各行政单位、土地权属单
位以及各种地类的界限、应用图件和文字形式表述
(三)土地统计的程序
土地统计设计阶段
土地统计调查阶段
土地统计整理阶段 土地统计分析阶段
(四)我国土地统计制度
我国的土地统计制度包括初始土地统计制 度、经常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3 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也称为土地行政管理,是指国家 和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组织土地利 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利用 过程所实施的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行为。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爱护第三章建设用地的审批第四章补偿和安置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治理,开发土地资源,切实爱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必须切实保证粮食生产用地。

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治理法和本方法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治理工作,负责国家土地治理法和本方法实施的组织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治理工作。

乡〔镇〕土地治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操纵违反土地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利用和爱护第五条都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都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权属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变更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者转让房屋等建筑物后,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实行打算指标操纵,省土地治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打算操纵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打算指标不得突破,承诺延后使用。

第八条都市〔县城以下的镇除外〕的小区建设用地,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打算,向土地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由土地治理部门按工程进展分期划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 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第四十九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 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范围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园地区、 林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并明确各分区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市)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不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易地开垦耕 地或者上缴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一般过程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一般过程

第一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行为模式1. 政府对土地实施宏观管理的必要性政府是土地管理的主体。

原因一: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稀缺资源。

原因二:公有制土地的存在。

公有土地资源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

原因三:土地利用外部性的存在。

土地利用的外部性是指土地利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的现象。

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会给他人带来有利的外部影响,即经济外部性。

不合理的利用则会对他人造成不利的外部影响,即外部不经济。

原因四:土地市场存在失灵现象。

造成土地市场失灵的原因:①公有土地资源和公共产品的存在;②土地利用的外部性;③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④不确定性;⑤土地投机行为。

2. 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行为模式模式一:保障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纠正市场失灵。

模式二: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模式三:消除土地利用的外部性。

模式四:协调各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土地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3. 政府失灵与对策政府失灵的原因:①公共决策失误;②政府庞大行政机构运行的低效率和“内部效应”;③寻租活动。

寻租活动指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即通过权力等追逐既有生产利润的活动。

政府失灵的对策:①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公共管理职能;②加强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③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互动合作关系;④强化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⑤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和加大执法力度。

第二节土地管理的目标设置、任务和原则1. 土地管理目标的设置目标在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方向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考核作用管理目标的基本属性:共同性、层次性、时间性、可考核性土地管理目标按管理层次的不同,可分为宏观土地管理目标、中观土地管理目标和微观土地管理目标。

宏观土地管理目标指全国的土地管理总目标。

它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特点。

中观土地管理目标指地区的土地管理目标。

微观土地管理目标指县级土地管理目标。

第三章我国城市土地制度

第三章我国城市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 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征 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逐步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所 有制。
(一)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 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土地。 1951年1-6月 1949年3月-1951年1月 1949年3月
1954年,国家撤销地政局,在农业部下设土地利用总局。 1956年将土地利用总局与有关部门的人员集中组合成立 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的开发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 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移交给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 部负责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工作。 至此,相对独立、专门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国家职能部门被取消,短短几年的 土地统一管理体制宣告结束,随后开始了长达近30年的土地多头分散管理体制,以 土地利用为主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散进行。
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可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不履行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中国城市土地所有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
中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
中国土地管理体制
1998年 1986年
新中国成立 至1986年以前
中国土地管理以 城乡分割、部门 分管的多头分散 管理体制为主。
中国土地管理体制
1998年 1986年
新中国成立 至1986年以前
中国土地管理以 城乡分割、部门 分管的多头分散 管理体制为主。
国务院进行机构改 革时,成立了国土 中共中央、国务院 资源部,对土地资 发布《关于加强土 源、矿产资源、海 地管理,制止乱占 洋资源等自然资源 耕地的通知》,成 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起现行的土地 确立全国城乡土地 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体制。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目标内容及方法幻灯片(090512)

第三章土地管理的目标内容及方法幻灯片(090512)

促进区域社会、 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 健康、持续发展, 健康、持续发展,土地 的可持续利用。 的可持续利用。
级土地管理目标: (3)县(区)级土地管理目标: ) 指比较具体的、 指比较具体的、带有微观性的土地 管理目标。 管理目标。
可以分解为子(分) 可以分解为子( 目标, 目标,各项目标应尽 可能数量化。 可能数量化。
直接指挥和控制管理对象,按照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实施管理的方法。 直接指挥和控制管理对象,按照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实施管理的方法。 所谓行政,源于“行使政治权威” 行政方法依靠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源于“行使政治权威”。行政方法依靠行政权力。 1、常用的方式:命令、指示、规定、通知、条例、章程、指令性计划等方 常用的方式:命令、指示、规定、通知、条例、章程、 式对于系统进行控制。 式对于系统进行控制。 2、特点: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单一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特点: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单一性和无偿性等特点。 3、效果:行政方法能依靠行政机关和领导者的权威,充分发挥高层领导 效果:行政方法能依靠行政机关和领导者的权威, 的决策作用、使管理系统达到高度的集中统一。 的决策作用、使管理系统达到高度的集中统一。 4、必须遵循的准则: 必须遵循的准则: (1)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 符合客观规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 (2)以科学决策为依据,作出的指令,既要有利于整体目标的实现,又要 以科学决策为依据,作出的指令,既要有利于整体目标的实现, 能协调好各部分的关系。 能协调好各部分的关系。
四 、 技术方法 : 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 、 经济规律 , 运 技术方法:是管理者按照土地的自然、经济规律,
用科技手段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用科技手段来执行管理职能的方法。 (1) 运用技术方法管理土地的必备条件: 运用技术方法管理土地的必备条件: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农村土地管理法全文农村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管理活动,保护农村居民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宅基地、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包括集体自留地、集体承包经营地和集体林散地。

第三条农村居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其下属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农村土地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业林场以及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维护农村土地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了解、保护农村土地情况,制定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政策性监督和督促农村土地管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管理。

第二章土地调拨第八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把农村土地的调拨工作交由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调拨农村土地以解决民生实际、满足学校建设需要、提高农村文化设施供给等为原则,执行收回后再调拨,调拨前应当事先计划,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拨,采取调节措施,确保调拨后居民权益得到保护,调拨完毕后登记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调拨农村土地时,应当以经济效益为考量,把握好调拨量,避免破坏农村自然植被结构,保护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调拨应当经过村民大会讨论、村委会立法并经村民签字确认,有关单位、机构对调拨完毕的土地登记备案,有关部门向村民处以合理补偿或照顾措施。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土地调拨信息及时公布,保护农村居民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有权利及时表达意见,提出相关异议。

第三章农用地第十三条农用地是指专供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荒地和其他农用地。

第十四条农用地的利用应当科学规划,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农业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用地规划,明确土地的利用类型,科学安排农用地的发展与利用;民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和保护。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0527)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促进福建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出让、征收、流转、承包、终止、使用和经营等所有环节。

第三条福建省土地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优先配置土地给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用地,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环保。

(二)公平公正:土地的出让、流转等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科学规划: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确保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四)生态保护:保护农田、林地、湿地等重要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五)综合治理:加强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和征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土地征收应当事先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规划,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安排合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土地流转和承包第七条土地流转要依法进行,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符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土地承包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生产的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禁止过度开垦、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行为。

第四章土地使用和经营第十条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强度。

第十二条旅游、养殖、种植等经营性土地使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3章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第3章 我国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多种。按所有权的 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 使用权;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工业用地 使用权、商业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按取得方式不同, 可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等。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改革 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 地使用权合法流转制度。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第三章 我国土地制度概述

主要内容: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3—2 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3 我国土地管理体制

重点: 1.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2.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 3.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
(一)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
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 用。这就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权,确立 了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或公益事 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制度,具有法律上 的强制性和经济上的补偿性的特征。
耕地管制的规则有:本地区的耕地在规划期 内不得擅自占用和转用;鼓励划入本区内的 非耕地资源向耕地转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进行非农业建设。一般农田在规划区内视为 基本农田保护。国家建设重点项目确需占用 耕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办理耕地 转用手续。除生态保护需要外,限制占用本 区的耕地发展园林、牧业,严禁用于发展水 产养殖业和建窑、建房、建坟以及堆放固定 废弃物等。
§3—1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根据宪法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 产资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 分。因此,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为社会主义公 有制,其法律表现形式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 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法规1.1 国家土地管理法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管理办法1.1.2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1.1.3 土地复垦管理办法1.2 土地征收与补偿法规1.2.1 土地征收管理条例1.2.2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1.2.3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1.3 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1.3.1 基本农田保护法1.3.2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1.3.3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二章:土地使用权与转让管理规定2.1 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2.1.1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与条件2.1.2 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2.1.3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2.2 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定2.2.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2.2.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与程序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办法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3.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与管理办法3.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交易规定3.2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3.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与监管3.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终止与退出办法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4.1 土地征收管理规定4.1.1 土地征收程序与限制性要素4.1.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与计算方法4.1.3 土地征收决定与争议解决规定4.2 土地征收补偿管理规定4.2.1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与途径4.2.2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实施细则第五章:土地利用与保护法规5.1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规定5.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5.1.2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核5.2 基本农田保护法规5.2.1 基本农田划定标准与保护措施5.2.2 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责任划分附件:附件一、土地管理法规索引附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附件三、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公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并能够转让、租赁、抵押等权益的土地权益。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划定、扩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使用、开垦,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要求,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出租、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应当以生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土地利用。

第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土地上进行挖矿、采石、搞运输、填海、废物处理、建设项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土地上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治土地退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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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 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 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的依据。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客体范围(见课本P50) ●特征(见课本P50)
5、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继承 ⑵没收 ⑶国有化 ⑷征用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1、基本概念
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 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 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 结果。
土地管理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 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 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1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根 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第2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保护条例》(199年7月国务院4发布);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10月);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 道。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主要内容
一、授课内容 二、案例分析 三、思考题
授课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四、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山东省某市区委书记,违法批准占用200多
亩耕地建职工宿舍,受到了党纪处分。在去省 城接受谈话的路上车翻人亡…… ——陕西省某市区长,违法批准占用13亩基本农 田,办乡镇企业,受到行政处分,免去区长职 务。郁闷之中离家出走数月,患严重的抑郁 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 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合作化 ⑵公社化 ⑶调整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1、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客体范围(见课本P49) ●特征
⑴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⑵客体广泛; ⑶在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强制性; ⑷在所有权确认方面,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不进行国有土地
所有权的登记; ⑸国家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依 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限 定范围内依法处分的权利,可以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 在。
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定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土地适宜性评价;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 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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