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

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四)改革开放后的土地立法(1978年至今)

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78年至1986年

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实现了城市土地国有化并尝试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从此开始对土地资源全面加强管理。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1982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多方面加强了土地资源全面管理。

2.1987年至1994年

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立法由侧重于资源管理立法转化到建立和培育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立法。

1988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1995年至2003年

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侧重于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土地管理的首选政策目标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建立了以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原则,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管理职权;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新《土地管理法》的发布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经济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