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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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土地登记作为一种制度,其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土地所有权往往是通过占有而获得的。

当时的土地使用与权益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记录和确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确立权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人们渐渐发展出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着重介绍中国古代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五千字的篇幅,现在我将按照时间顺序来介绍与讲解。

早在三皇五帝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有了对土地使用和权益的记录与登记,尽管那时候的登记并不像现代化程度那样高。

按照《尚书》的记载,当时的土地被划分为九州,每一州都有详细的土地分类、功能与使用情况等相关的记录。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土地的交易与流转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为了保障土地交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人们渐渐发展出了土地交易的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的地主与农民在土地交易前,需要到政府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土地的占有与使用权益与官职与封号有着密切的联系。

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唐代以前,地租的征收主要依靠各地地方官的负责,记录与登记的方法主要是将土地的详细信息记载在地籍册中,并由官府进行保存和管理。

唐代以后,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

当时的土地登记主要是从管理和征税的角度出发,以保证征税公平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在唐代,中央政府开始对土地进行详细的分类和登记,形成了土地分类制度。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土地被分为三类:官产、私产和聚落土地。

宋代,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了封建时期中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的土地登记要求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官府登记,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目的等信息。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文土地登记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台账管理并颁发土地证书,以明确土地权属、界定土地范围和用途,并保护土地权益的一项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进步,土地登记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和登记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1. 古代土地登记古代社会一般以农耕为主,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托。

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国策》和秦朝的《田草法》。

这些法规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制度和土地交易的登记制度,为后来土地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封建社会土地登记封建社会的土地登记主要是通过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赋税制度来实现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权益由封建主和地方政府掌握,他们通过不同的土地登记制度来确保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对农民的控制。

3. 近代土地登记近代土地登记始于19世纪初的法国。

法国于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土地权属登记和买卖登记的相关规定。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律文书,为后来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提供了借鉴。

在近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土地日益成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和调节土地交易,各国相继实行了土地登记制度。

在这一时期,土地登记以确权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登记、土地界址登记和土地用途登记等。

4. 现代土地登记现代土地登记是在二十世纪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的。

二十世纪初,土地登记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私有土地的登记,还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及租赁土地等各种形式的土地登记。

同时,登记的目的也不再局限于确权,还涉及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评估和土地规划等方面。

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土地权益、规范土地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过去几千年中,土地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关键资源。

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变迁的特点。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总结土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

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可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起源。

在这个时期,土地是封建贵族和王室的所有物,各级官员和士大夫享有土地收益的使用权。

土地租金和奴隶的劳动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来源。

而普通农民只能被分配一小块田地作为生活的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制度逐渐走向多样化。

在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有了一定的转变,土地期限制度开始出现。

土地可以传承给儿子,但也可以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

这种制度对农民而言是一种进步,但也导致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贫富差距。

随着中世纪各国农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制度逐渐从封建制转向了农奴制。

农奴制度下,农民成为地主的附庸,完全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给地主提供劳动来换取生活所需。

这一制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持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农奴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和社会地位,也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世纪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土地改革。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土地私有化和地契制度的建立。

通过土地私有化,大量的农民成为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并自己经营。

地契制度确保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能够将土地用作抵押或转让,为他们获取更多的资本提供了途径。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到了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城市化的加剧,土地制度再度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农业生产逐渐成为现代化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形式,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剥夺。

土地成为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手中,大规模农业和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长。

20世纪,特别是近现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更加复杂多样。

土地改革成为许多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核心议题。

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政府取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分配土地给农民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土地法制管理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统管全国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的总称。

土地法调整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它以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为依据,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及“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作出合乎土地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客观要求的规定。

一、50年代——70年代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5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50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

这一法律的时代特色非常明显,主要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矿山、湖、沼、河港为国家所有。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957年,农业部颁发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即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该《纲要》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水土保持的措施、方法,水土保持的规划以及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行政法规。

1959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丘陵地区,安排农、林、牧、副、渔用地,坡改梯、水土保持”等是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1960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土壤普查进一步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这些变革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解决土地问题和农村发展不平衡的挑战。

1978年以前的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主要是集体所有制。

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通过集体经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分配和使用是由集体组织进行管理,农民主要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

1978年至1990年土地承包制度的引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引入了土地承包制度。

此举旨在激励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根据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租赁土地并进行个人承包经营。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农作物的种植和经营方式。

这一制度的引入使农民能够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1990年至今的农村土地改革自1990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政策的放宽。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农民更加自主地管理土地资源,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此外,农村土地改革还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加强。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到土地承包制度再到土地改革的历史沿革。

这些改革旨在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随着中国农村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仍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 注意:此文档的内容旨在概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并不涵盖具体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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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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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一、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一)国外土地登记历史沿革历史上许多国家对土地登记都有一个重视和实施的过程。

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很早就有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方面的记载。

古埃及早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700年,国王(尊称法老)每两年就派人清查全国的人口、土地等财富,以确定租税数额。

清查是当时国家的一件大事,在古代的编年史中,往往把它作为年代的名称,如“第一次清查之年”、“第二次清查之年”。

另据《旧约•创世纪》记载,从古代埃及早期以来,即已建立起来的对全国土地财富进行普查的制度,并为古王国历朝法老所沿袭。

法老对土地的普查,被视作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和对土地的所有权的综合体现。

约在公元前9世纪~8世纪被系统编成的荷马史诗,其中就描述了这个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他著名经济著作《法律篇》第八卷规定不管是邻近边界的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即他拥有毗邻边界的土地),任何人不得移动土地的边界标志。

公元前450年,反映早期罗马共和国社会经济关系的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编定,全文现存104条,其中第七表为土地权利法,明确在地界诉讼中,必须遵循十二铜表法的规定。

可见当时的土地经界分明,权属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了比较先进的地籍调查和登记。

法兰西于15世纪开始定平民赋税之制,把土地测量当作最紧急事务。

当时有许多王朝官吏及诸州政府开始进行土地调查,现在多芬烈仍保存有古代的测地簿。

德国地籍始建于1656年,19世纪初普遍开展,历经40年之久,全面完成全国土地经界。

目前,德国各市、县都设有地籍局,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变更、地籍资料的维护等管理工作。

英国早在1862年就设置了政府土地登记局,统一管理英国城乡土地权属。

1896年发布法令,规定土地买卖必须登记。

从此,土地登记局成为政府统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英国1925年完善《土地登记法》、《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不论私地公地的买卖,都必须到土地登记处过户、登记、换证,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全文

土地管理法全文

03
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
土地规划与管理
土地规划
• 土地规划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行为 • 土地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保护规划等
土地管理
•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利用、 管理的行为 • 土地管理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信 息系统管理等
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 土地管理法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 土地管理法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 土地管理法保护了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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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转 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 土地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
• 土地补偿是指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搬迁安置补助费等 • 土地补偿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05
土地管理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土地管理法的发展趋势
土地管理法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 土地管理法将不断完善,加强法制化建设,提高科学化 水平,保障民主参与 • 土地管理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管理法的信息化、智能化
• 土地管理法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的智能化 水平,提高土地管理效率 • 土地管理法将加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土地资 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我国自古就有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夏代开始,逐一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夏代土地制度夏代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其土地制度比较简单,主要采取了“家族制度”和“田制”两种方式。

在家族制度下,土地归家族之主所有,而其他成员则共同享用,同时也引入了土地祭祀的概念。

在田制下,土地由国家占有,按照官员、士农工商的身份进行平均分配,而不是世袭制,这也为后来的封建土地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封建社会土地管理法规的形成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

首先是《周礼》,它规定了官府土地的管理、土地纪律以及奖罚制度等,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魏征传》中也提到了征召土地、实行赋税等机制。

这些法规,实际上也是封建社会对土地管理的初步尝试和总结。

在后来的唐、宋、元等朝代,出现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唐代《大业八年制》,宋代《均税法》、《开元格》等,并且这些法规都对我国后来的土地管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均税法》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度,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并且影响到了后来的明清土地制度。

三、民国时期土地管理法规的变迁民国时期,土地改革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土地管理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1928年国民政府发布的《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只能购买,不得割让、赠予或抵押质押,也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流转等规定。

后来,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新中国时期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进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出台了重要的法规和规定。

例如,1950年《关于土地改革的决定》,规定了土地所有制彻底改革的目标,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建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行,正式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并对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土地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原则、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重要内容,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土地管理法历史沿革.docx

土地管理法历史沿革.docx

土地管理法历史沿革土地管理法历史沿革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其管理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土地管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地管理法也逐渐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概述土地管理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时期,土地属于贵族和统治者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未有明确规定和保护。

不过在古代文明如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曾出现了一些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例如,古罗马的土地制度规定了土地归属、土地让与、土地租赁和土地征收等规则,为后来的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兴起,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对土地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领主通过封建制度将土地划分给封建领地,使得土地成为封建领主权力和财富的象征。

在这个阶段,土地管理法主要体现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支配。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土地的管理成为工商业经济的重要问题。

19世纪初,英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废除了封建地契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和建立土地统计制度,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市场化交易。

在近代,随着社会主义思想的兴起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土地管理法逐渐与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相结合。

例如,在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体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来享受土地利益。

同时,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土地管理法也开始加强对土地环境保护的内容和力度。

20世纪后半叶,国际社会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和国际公约,例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为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法也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土地利用和供应不平衡、土地流转和流失、土地的污染和生态退化等,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课题。

各国纷纷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和执行,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古代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大致如下:
1.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公有制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

2.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

比较
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

在井田制中,土地被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

3.封建社会时期: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汉朝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

⏹北魏至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
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被废止。

1.战国时期:秦国实行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
自由转让和买卖。

其它各国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制,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土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是一种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负责的制度,旨在记录和管理土地权益和交易信息。

它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

1. 古代土地登记制度:在古代,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形式的土地登记制度。

例如,古埃及统治者通过碑文和纸质记录来记录土地所有权。

古代中国也有类似的土地登记制度,记录土地的归属权和使用权。

这些制度主要用于税收和军事目的。

2. 中世纪土地登记制度:在中世纪的欧洲,英国和其他国家开始建立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

英国的许多土地登记制度都起源于11世纪的《多姆斯代登记簿》,这是最早的土地登记簿之一,用于记录土地所有权和租赁情况。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并为土地交易提供准确的信息。

3. 现代土地登记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登记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全面。

现代土地登记制度通常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并通过电子和在线系统来记录土地所有权和历史交易信息。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提供透明、高效的土地交易环境,保护土地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4. 土地登记的国际发展: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也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发展。

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致力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以促进土地权益保护和合法的土地交易。

总的来说,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土地登记制度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和全面,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为土地交易提供准确、透明的信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土地整治历史沿革及海外经验借鉴

土地整治历史沿革及海外经验借鉴

是统 筹推进 土地整 治 ; 二
没 用 地 硒 调 整 提 供 政 策 依

是大 力推进农 用地整 治 ; 一
是 规 范推 进 农 村 建 设J 1 J 地 整
这 一 时 期 是 上 地 治 全
摊 进时 期 , 以 农 地 整 治 为 : 要 内 容 , 以 增 加 耕 地 积 , 提 高 耕 地 质 瞳 为 主 要 日标 ,
用地 土地有 偿使 用 费 、 耕 地 开垦费、 土地 复垦 费 等 , 从 法
律 上 解 决 了 土 地 整 治 资 金 来 源。 2 0 0 4年 , 国 务 院 下 发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国 发 『 2  ̄4 1 2 8号 ), “ 鼓
』 1 J 地减少l 卡 『 i 挂钩 一 ”为 城 乡 建
术语 ; 明确 1 r“十 二 五 ”j 9 】 问
试 对 : 地 的划 分进 i 改
I : 地 整 治Βιβλιοθήκη 的 项 丰 要 任 务 : 一
良 在 巴伐 利 , I K州 , 第 一 个 地 块 合 并 的 书 文 件 可 追 溯 剁
l 2 5 0年 通 过 ¨ : 较分村 / f I 州 家 的 土 地 i 发 展 ( 表 1 ) , 可 以 发 现 随 符 礼 会 经 济 的 发 眨, 上地 整 治 的 重 心 逐 渐 … , k 忿环境 和景观转 变 =
( 二 ) 典 型 国 家 土 地 整 治 目 标 变 化
S H ANGH AI T UDI他 山之石
刘 静 刘 伟
一、 国 内土 地 整 治 历 史沿 革 我 国土 地 开发 历 史悠 久 ,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多 年 前 殷 周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指对土地及其权益进行明确记录和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它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交易的便捷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和登记制度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历史沿革土地登记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农耕社会,土地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财富的象征,因此对土地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古代社会的土地登记和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土地所有者或地主的自愿申报和登记来实现的。

这种登记是一种从上而下的控制手段,目的是统计土地资源、平衡税负和巩固地主权益。

在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登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的封建社会。

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往往牵扯到土地的传承和继承问题。

为了解决土地争端和维护领主的利益,封建社会开始建立土地登记制度。

这种登记制度以土地的形状、面积、位置、用途等为主要内容,记录土地的权利和限制,以便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源的利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兴起,土地登记制度逐渐发展为一个现代化的管理体系。

这一转变主要是在19世纪的欧洲国家发生的。

英国在19世纪初开创了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先河。

1804年,英国颁布了《土地登记法》,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权益的登记和管理。

这一制度的出现,改变了土地交易的方式和速度,推动了土地利用的规范化和产权的确权。

二、登记制度现代土地登记制度一般包括土地登记的目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从这几个方面来介绍土地登记的制度。

1. 登记目的土地登记的最基本目的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明确和确权。

通过登记,可以统一记录土地权益的具体内容和边界,为土地交易和利用提供依据。

此外,土地登记还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通过登记可以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情况,为土地政策和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2. 登记主体土地登记的主体一般由政府或特定的机构来承担。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历史沿革土地登记是指将土地权利状况和相关信息加以记录、整理、归纳和公示的制度。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土地登记制度也有了很长的发展历程。

古代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开始占有土地,并且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是关于土地的权属和归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田丈制”是代表性的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对土地进行定量和财产价值的评估,实现了对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分配。

中世纪中世纪欧洲是土地登记制度发展的黄金时代。

在英格兰,1290年通过了《苏格兰法典》,正式建立了土地登记的制度;在法国,1439年第一次法国土地登记法被颁布;在德国,古典法也奠定了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基础。

现代20世纪的土地登记制度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在西方国家,各国纷纷制定了现代土地登记规定,并且陆续开通了电子土地登记系统。

在中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进程也经历了多个阶段,最近几年通过土地登记法,对土地登记、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对土地登记的具体实行办法、操作流程以及各项依据等方面的规定。

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登记范围土地登记的范围通常包括土地的权属状况、土地面积、权利详情、地理位置等信息。

在一些国家,土地登记还会包括土地的使用目的以及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内容。

登记原则土地登记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建立健全的登记档案和完善的登记管理制度;•对登记的信息实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质量。

建设电子登记系统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各国纷纷建立了基于网络平台的电子土地登记系统。

电子土地登记系统实现了登记数据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处理,不仅提高了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还便于市民或企业查询土地信息。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是土地权利有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利,规范土地的使用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确立和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等。

一、历史沿革中国土地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农法制度,农法是当时社会的主要法律体系,其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产权归属、土地使用和土地转移等内容,但在现行土地法中未得到充分体现。

现代中国土地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制度和改革的发展,中国土地法框架逐步形成,并在国家《民法总则》的基础上,专门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所有者权利的保护。

二、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调查证明及抵押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营权及租赁管理条例》等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私有财产在保护的范围内,由人民法院保护,不能被没收、征用或者其他侵害。

”这一条款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私有财产的充分保护,也在某种程度上支持着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土地权利的保护也受到充分保护。

三、法律规定1、关于土地所有权中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享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使用者有权使用土地,从事有关的建设、发展、经营和营利活动。

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受到充分保护,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除非经过法律程序获得授权。

2、关于土地确权中国土地法规定,土地确权是指土地的实际使用者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土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认可,从而获得使用权的法律程序。

中国土地法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向国有所有者购买或租用土地,并确权,获得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从而使用者在经济上受益,也有助于保护环境。

3、关于土地市场中国土地法规定,土地市场是出售、购买、租赁、买卖土地的法定市场。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本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本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本____字,让我们先从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开始介绍。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土地登记是指将土地权属和权利状况等信息记录在公共登记簿上的制度。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发展历程是不同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介绍一些主要国家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古代。

早在秦朝时期,就有关于土地权属和边界的记载。

在明清时代,土地登记制度逐渐完善,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府来进行土地登记和管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才使土地登记制度得以重新开展。

目前,中国的土地登记制度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土地登记和管理。

美国美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

在殖民地时期,英国将土地所有权和权利状况在地籍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随着美国独立后,各州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土地登记制度。

具体的登记方式和管理机构因州而异。

但总的来说,美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具有统一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主要是通过县级政府来进行土地登记和管理。

德国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

在那个时期,德国各邦陆续建立了土地注册簿,将土地权属和权利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

这些登记簿不仅记录了土地的基本信息,还关联了其他相关权利和限制的登记。

今天,德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是非常完善和复杂的,由土地注册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

日本日本的土地登记制度起源于明治时代。

在那个时期,日本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建立了现代化的土地登记制度。

具体的登记方式和管理机构是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的。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土地登记制度中还包括了土地价值评估和税收管理等内容。

今天,日本的土地登记制度是相当完善和高效的。

以上是一些主要国家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下面我们将介绍土地登记制度的范本。

土地登记制度范本土地登记制度是各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体的范本因国家而异。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土地登记是指把土地的权益、归属和使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的登记、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和土地利用状况的登记。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1. 古代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在古代社会,土地所有权往往是通过土地领主的统治来确认,而并没有明确的土地登记制度。

2. 中世纪的土地登记:在中世纪欧洲,出现了一些土地登记制度,旨在确认土地的归属和权利。

这些土地登记制度通常由地方政府或教会管理,记录了土地的所有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3. 现代土地登记的起步: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起步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英国。

根据英国的土地使用法,土地所有权必须在地方政府的登记册上登记,才能得到合法认可。

4. 土地登记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土地登记制度逐渐兴起。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地登记制度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旨在确认土地的权属和权利,并提供法律保护。

5. 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的发展,现代的土地登记制度越来越精细化和高效化。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使得土地登记更加方便快捷。

土地登记制度:1.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制度通常由法律或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法律规定了土地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2. 登记机构:土地登记通常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可以是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司法机构等。

3. 登记目的:土地登记的目的是确认土地的权属和权利,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4. 登记内容:土地登记通常记录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土地的权属情况,包括土地所有者的姓名、地址等;土地权利的变更情况,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

5. 登记效力:土地登记对土地权益具有法律效力,即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法律保护。

任何第三方都应当依法尊重土地登记结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登记权益。

总之,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土地登记制度是在17世纪英国兴起的。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模版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模版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模版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土地及其权属、使用权和其他权益进行登记、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它可以保证土地权益的合法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土地登记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封建土地制度。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权益的确权与转让是通过封建主的颁布和认可来实现的,没有现代登记制度的概念。

这种封建土地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直到近代才逐渐被现代土地登记制度所取代。

近代土地登记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特别是法国。

法国于1789年爆发了著名的法国大革命,废除了封建制度,开始建立新的法制秩序。

法国大革命以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与转让逐渐通过正式的登记手续来实现。

1791年,法国颁布了土地登记法,建立了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雏形。

19世纪的欧洲,特别是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登记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登记制度。

这些国家的土地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登记和土地权益登记两个方面。

土地权属登记是指登记土地及其所有权的登记,记录土地的权属关系;土地权益登记是指登记土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权益的登记。

20世纪,土地登记制度逐渐深入到全世界的各个国家。

在发达国家,土地登记制度被广泛应用,并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在发展中国家,土地登记制度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改革内容之一。

二、土地登记制度模版现代土地登记制度的模版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登记机构、登记内容、登记程序和登记结果等方面。

1. 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通常包括宪法、土地法或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法或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土地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目的和组织管理机构等。

2. 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是负责实施土地登记工作的组织单位。

通常包括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等。

其中,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土地登记工作的行政机构,登记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项的机关,登记员是具备法定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人员,负责具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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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

要爱惜耕地。

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四)改革开放后的土地立法(1978年至今)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78年至1986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实现了城市土地国有化并尝试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从此开始对土地资源全面加强管理。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1982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多方面加强了土地资源全面管理。

2.1987年至1994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立法由侧重于资源管理立法转化到建立和培育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立法。

1988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1995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侧重于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土地管理的首选政策目标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建立了以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原则,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管理职权;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

新《土地管理法》的发布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法制建设。

1998年12月,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

1999年国土资源部以部令形式公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4.2003年至今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要求相符合,侧重以土地资源配置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该阶段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等都加强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国土资源部颁布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再次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国务院出台《土地调查条例》,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此外,这段时间还主要出台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国务院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土地管理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所有制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并特别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二是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这是为保证我国耕地的质量和基本数量提出的要求。

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一地块的划区定界与保护,并予以公告。

28号文件中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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