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5民商法学》历年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专业课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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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处分的权利只能是财产权而不能是人身权,作品的署名权属 于作者的专属权利,因此作家将其作品署名权转让给其女儿的行为不正 确。
4.简述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3.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 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 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 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 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 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2.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 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 债务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 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 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 权的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拥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有 效成立的首要条件,无权代理虽然具备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独欠 缺代理权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代理。
隐私权的客体通常主要包括通信秘密与个人生活秘密。通信秘密在 于保护公民信件、电报、电话及谈话的内容;非法公开他人电报、电 话、信件、谈话的内容,为侵害公民通信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个人生
活秘密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私生活、日记、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往事 以及不愿他人知悉的有关事实;非法开他人生活秘密,为侵害公民个人 生活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此外,公民或法人的营业秘密,亦属于人身 权范围,依法同样受到保护。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 详解
【民商法学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隐私权及基本内容。
答: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 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 密等。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 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目 录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第四,无权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 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第五,无权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 不利于本人的,行为人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 要件;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是有利于本人 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
隐私权依法受保护。除依法公开他人隐私外,其他公开他人隐私的 行为,包括窥查、录制他人私生活事实,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事实、捏 造事实,使第三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等,均为侵害他人隐私权 的非法行为。对此,加害人除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隐私权观念引进时间虽不长,但《宪法》和许多法律中均有隐 私权保护性条款。如我国《宪法》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 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已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构成侵犯公民人身 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 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l0条第3款规定:“非法开拆他人 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 誉的,应予立案。”刑法及其他部门法有关条款都规定了对公民的隐私 权依法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也从程序法上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上标明自己姓名
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署名权属于作者,不得 转让和继承,可以永久获得保护。著作权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创作产生, 所以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它依附于作品而存在,除发表权外无限期 地受到保护。普通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随生命的消失而消失。
无因管理不同于无权代理:
第一,在无权代理,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 管理,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而无因管理ຫໍສະໝຸດ Baidu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第三,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效代 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对 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 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4.简述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3.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 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 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 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 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 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2.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 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 债务人。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 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 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 权的代理。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拥有代理权是代理行为有 效成立的首要条件,无权代理虽然具备代理成立的其它要件,但唯独欠 缺代理权这一根本要件。因此,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在民法上就称之为无权代理。
隐私权的客体通常主要包括通信秘密与个人生活秘密。通信秘密在 于保护公民信件、电报、电话及谈话的内容;非法公开他人电报、电 话、信件、谈话的内容,为侵害公民通信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个人生
活秘密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私生活、日记、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往事 以及不愿他人知悉的有关事实;非法开他人生活秘密,为侵害公民个人 生活秘密权利的违法行为。此外,公民或法人的营业秘密,亦属于人身 权范围,依法同样受到保护。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 详解
【民商法学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隐私权及基本内容。
答: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 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 密等。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 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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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605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6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4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3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1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1999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第四,无权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发生关系,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 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第五,无权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 不利于本人的,行为人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 要件;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是有利于本人 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
隐私权依法受保护。除依法公开他人隐私外,其他公开他人隐私的 行为,包括窥查、录制他人私生活事实,擅自公开他人的隐私事实、捏 造事实,使第三人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等,均为侵害他人隐私权 的非法行为。对此,加害人除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外,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隐私权观念引进时间虽不长,但《宪法》和许多法律中均有隐 私权保护性条款。如我国《宪法》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 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已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构成侵犯公民人身 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 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l0条第3款规定:“非法开拆他人 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 誉的,应予立案。”刑法及其他部门法有关条款都规定了对公民的隐私 权依法予以保护。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也从程序法上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及其复制件上标明自己姓名
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署名权属于作者,不得 转让和继承,可以永久获得保护。著作权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创作产生, 所以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它依附于作品而存在,除发表权外无限期 地受到保护。普通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随生命的消失而消失。
无因管理不同于无权代理:
第一,在无权代理,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 管理,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第二,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而无因管理ຫໍສະໝຸດ Baidu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第三,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效代 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对 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 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