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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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事,以身作则,作为先进模范。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维护公平正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完善自身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关心员工,崇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员工的成长与发展。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给予亲朋好友或其他特定人员特权。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下属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团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不歧视、不虐待、不欺压员工。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经济责任,不得挪用或侵吞单位资金和财物。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勤奋工作,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履职尽责,不得懈怠、迟延、推诿责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勇于担责,善于协调,能够处理复杂问题,保障单位的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积极履行反腐败的职责,加强廉政教育,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定期进行个人自查和工作总结,接受组织的考核和监督,对工作中的失误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遵循群众利益,以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为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各事业单位负责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徽省事业单位的管理越发重要,尤其是对于领导人员的管理。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范围《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高级领导职位。

三、选拔任用针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规模,采取招聘、竞聘或者任免制度。

招聘和竞聘的程序和要求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选拔出合适的人员担任领导职位。

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领导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四、职务升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职务升迁应当与其工作实绩、能力和岗位要求相结合,不得搞特权主义和本位主义。

要建立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职务升迁的公平和公正性。

五、任期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不同职位,确定不同的任期管理规定。

对于高级领导人员,任期一般为五年。

领导人员的连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长期占据同一职位。

任期满后,领导人员应当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职位,以适应工作需要。

六、廉政建设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中坚力量,廉政建设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方面。

领导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自律的原则,禁止接受贿赂、搞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培训与考核为了提升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

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研讨会等方式,提高领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八、督察与监管为了保证《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监督与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透明度。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中国的大省之一,安徽省拥有众多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事业单位,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领导人员的选拔应严格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出适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同时,任用程序也必须符合规定,且将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操守等方面考量在内,确保选出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其次,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在安徽省,领导人员的升迁和奖惩与其工作绩效紧密相连。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并将其纳入升迁和奖惩考察的依据。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激励了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还注重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

在制定重要政策和决策方案时,安徽省事业单位会广泛听取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这一做法既能凝聚各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也能提高政策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还尊重领导人员的权威和权责分明。

在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人员具有明确的权力范围和责任。

他们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领导人员也要尊重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发挥好良好的榜样作用,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设和谐的工作氛围。

最后,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队伍建设与培训。

为了提高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在培训与教育上下足了功夫。

他们通过定期组织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和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领导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总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领导人队伍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担任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党的领导、坚守事业、勇于担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素质,拥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走在业务中心,带领员工团结奋进,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包括正职和副职,具体岗位设置由市场需求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选拔与任职第五条基层事业单位领导人岗位职级为乡级和县级,中层事业单位领导人岗位职级为地级和省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岗位竞聘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程序和标准,明确选拔条件和考察内容。

第八条选拔和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出具备优秀业务能力和领导潜力的人才。

第九条被任命为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接受组织部门的培训,并进行职前考试。

第三章管理与培养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领导职责,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稳定发展。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带头守法,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示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重视团队建设,注重培养和选拔后备干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部门的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者撤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领导干部评议和群众监督。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保障其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提升,提高事业单位的组织效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任职和选拔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非法选拔和任命。

第三条任职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略)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确保对事业单位组织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道德操守,忠诚于组织。

第四章责任和权力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承担管理岗位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推动单位工作的开展,不得滥用职权和职务,不得以权谋私。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负有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第五章培训和提升第十条事业单位应为领导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机会,提高其领导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定期参与业务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和分享最新管理理念。

第六章评价和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接受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全面、真实地向单位领导层和同事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个人能力。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纪律和惩戒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若违反纪律,将依照单位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对本规定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条管理暂行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单位制度执行。

本《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共计字1600字,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和选拔、工作职责、责任和权力、培训和提升、评价和考核、纪律和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实现事业单位的良好运作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重学习和提高,做到懂行业、懂业务、懂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人才、实现人岗匹配和激励潜能。

第二章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忠诚、担当、负责作为选拔和任用的首要条件;(二)遵循职位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三)注重个人素质,选拔和任用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员;(四)鼓励世代交替,注重年轻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保持党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活力;(五)强化选拔和任用的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六)防止包庇纵容,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如下:(一)岗位空缺公告:依据岗位要求,由事业单位对岗位空缺进行公告,并发布拟招聘岗位的条件、职责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二)报名申请:具备应聘条件的候选人,按照岗位要求报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三)初审资格:由事业单位组织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拔;(四)综合评价:采用多种方式综合评价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包括综合考察、面试、考试等;(五)选拔决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事业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入选的候选人,并作出选拔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应当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应遵循以下暂行规定:
1. 选拔任用机制: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

应建立完善的选拔任用机制,包括选拔标准、程序和流程等,确保选任质量。

2. 任期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建立任期制度,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在任期结束时,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是否连任的重要参考。

3. 绩效考核:事业单位领导人应接受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能力和业绩。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虑单位的整体发展情况、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4. 聘期制度:聘期制度是指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聘任时间不宜过长,以确保领导层的年轻化和活力。

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可考虑延长聘期或进行轮岗调整。

5. 职务变动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在职务变动时,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调整。

调动应综合考虑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单位需求和公平原则。

6. 清廉管理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寻求私利。

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以上是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领导人的管理能力和履职水平,推动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

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选拔、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退休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具备正确的工作作风;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4. 具备较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5. 持有相应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严格的程序。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轮岗、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选拔和任命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人唯亲、任人唯谋、违反基本条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选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五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力属于上级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领导人员的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机会,提高领导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包括综合考核和任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惩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领导人员给予嘉奖、晋升等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奖惩应当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惩处或纪律处分。

2024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队伍建设,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适应新时代对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要求,提升事业单位治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和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机密,承担法定职责,服从事权统一、法国相一致的原则,维护职业操守,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以党的思想路线为统一思想的根本遵循,坚决支持党中央决策和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党的科学理论和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依法行使权力、依规行使权力、勤勉行使权力、廉洁行使权力。

第二章领导人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要求,依法制定领导人选拔任用制度。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政治标准、业务能力、廉洁从业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纯洁性和一致性;(二)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优秀的道德修养,能够正确行使职权,遵守职业操守;(三)具备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善于管理;(四)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带领团队完成工作任务;(五)具备较高的敬业精神,忠诚于事业单位,尽职尽责,不搞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任用应当按照程序和程序要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应当采取综合评价、考试、考察、考核等方法,进行选拔任用。

第十章领导人考核评价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对象是否继续担任领导职务、晋升、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考核评价应当坚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以职责岗位和工作成效为核心、德才兼备为基本要求的原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概述:
1. 领导人员的管理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领导机构和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

2. 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选拔任用程序和制度。

同时,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3. 领导人员的奖惩措施:对于领导人员的任免、提拔、调整、免职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并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分措施。

奖励和处分措施应当具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4. 领导人员的职责:领导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领导人员应当做到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依法行政,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5. 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领导人员应当接受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岗位或奖励、处分的依据。

考核评价应当定期进行,包括对领导人员的工作绩效、廉洁记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估。

6. 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应当为领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以上只是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概述和要点,具体的内容还需要参考该规定的详细条款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等。

第四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政治品质、过硬的业务能力、优秀的个人素质,以及忠诚于事业单位,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落实领导人员的相应责任和权力,保证领导人员能够正常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对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秉公办事,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贡献力量。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条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以及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从任命前的甄选、任命中的考察到任命后的培养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对领导人员的合适性进行全方位评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领导人员的职务性质和层次制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并明确职务层次与任职资格条件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工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可以对新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进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确认任职。

第十五条对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单位所在机关备案。

第三章培训教育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领导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应当参加由事业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和教育,提升自身素质水平。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的任职、管理和考核等事项。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工作应当与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相适应,将领导人的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中。

第五条领导人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于事业单位的中心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领导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领导人任职第七条领导人任职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的工作应当透明,招聘公告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择优录用,注重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人才。

第十条领导人任职应当经过合格的考试或者评价,确认其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应当广纳人才,注重性别平等、兼容并蓄、注重培养后备力量,建立健全培养选拔机制,提高领导人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领导人任职应当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领导人公正、廉洁、勤奋、奉献的履职原则。

第三章领导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领导人拥有合法权力和职权,行使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十四条领导人应当尊重员工的权利,注重员工的合理需求,并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领导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切实负责,亲自带头,做到身体力行,以身作则。

第十六条领导人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管理,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岗位责任落实和工作能力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和任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符合择优选优、公正选人的要求。

选拔和任用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程序,确保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任期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坚定、廉洁奉公、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状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担负起事业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考核绩效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绩效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当注重团队建设,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形成良好的领导层团队协作机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形象。

第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能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秉持服务为先、公正廉洁的原则,承担起维护事业单位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在全体干部中选拔人才,采取比赛、考试、面试等形式,综合考核个人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岗位要求的学历和学位;2)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才能;3)无违法违纪记录;4)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程序包括:1)公示招聘信息;2)报名和初步筛选;3)笔试或面试;4)考察;5)综合评定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益。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中心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组织、协调、决策、沟通等各方面的能力,能领导团队,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权责和激励机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和工作职责,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工作成果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绩效评估工作,与团队成员一起分享成功,共同承担失误。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个人贡献和绩效状况,提供薪资激励、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工作应接受内外部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事业单位的利益,为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具有以下基本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体制;(四)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五)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中青年骨干人才;(六)维护事业单位良好的内外部形象和声誉;(七)处理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二章任免与转任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转任和解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二)具备在相关领域工作和管理的经验;(三)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故或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转任。

转任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批准机关同意;(二)具备转任部门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能面临的解聘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制度;(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吞国有资产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四)其他严重影响工作形象和行为声誉的情形。

第三章奖惩与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依法享有与职务相适应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及时进行自我评价,并接受组织评价和群众评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因素包括:(一)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二)廉政和纪律意识;(三)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事业单位领导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实施的规定。

该规定颁布于2019年1月1日,共有11章84条,针对事业单位领导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同时,根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指的是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管理骨干等。

第二章规定了相关职责。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落实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

同时,规定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单位利益的职责。

第三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

在规定的任期内,领导人员需要对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单位形象,为单位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在选择和任用领导人员的过程中,要尊重才能,坚持公正,确保选择出最适合的人选。

第五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晋升。

领导干部任职晋升应当坚持公开竞选、公正任用的原则,依照职务等级、职务序列、年资和考核情况等评定标准,进行晋升。

第六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工作进修。

领导人员需要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水平,提高管理能力。

第七章规定了在工作中的待遇和福利安排。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使其有更好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

领导人员需要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常规和年终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九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惩戒措施。

规定了领导人员的工作失误危及单位的利益,要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第十章规定了领导人员的离职事宜。

领导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符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对下属做出相关的交接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规定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在任职期间领导人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接受督查和质询,甚至可能进行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中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中央决策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注重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注重团结和谐,以团队为重,倡导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事务,依法行政,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和处理问题,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本规定的领导人员是指具备领导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条件包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央和地方党委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依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拔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应当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领导人员的奖惩和岗位责任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的纪律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承担起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结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注重工作绩效评价,根据工作实绩进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领导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能力提升第十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善于发挥团队的力量,推动单位的工作进展。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效能,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管理人员,包括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集中;(三)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并重;(四)德才兼备,注重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管理人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任后监督的程序。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品行;(二)熟悉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学历、职称。

第六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一)民主推荐:由单位全体职工推荐或单位领导提名;(二)组织考察: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三)任前公示:对考察合格者进行任前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四)任后监督:对管理人员进行任后监督,确保其履行职责。

第三章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管理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包括:(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岗位工作;(二)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三)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加强团队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管理人员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对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条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

第五章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一个事业单位而言应该如何管理单位人员呢?下面是带来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可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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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退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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