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安徽理工大学人事处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69号省直各单位、各大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确定。
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定设置的。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正厅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结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为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
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
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皖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人事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皖政办[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一日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人事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结合人事部最近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现就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今后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也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及要求,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试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之内,依据岗位设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全省所有事业单位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涉密岗位外,补充工作人员都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办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
皖政〔2007〕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y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顺利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一)范围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下列事业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规范,提高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科学决策、公正透明;(三)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四)效能充分发挥、服务为主;(五)合理编制、人员精干。
第二章机构设置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职能单位与事业单位相对应;(二)权责清晰、职能明确;(三)地域适度、层级合理;(四)管理紧凑、职能齐全;(五)预算合理、经费适度。
第五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功能、特点等因素进行细化,具体原则如下:(一)中心单位设置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层级适度、管理紧凑、便于决策服务的原则进行;(二)外设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三)直属单位的设置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适度划分;(四)派出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服务范围、区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三章编制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编制、精细管理;(二)坚持用人导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制;(三)绩效导向、人岗匹配;(四)岗位交流和调整以及编制增减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构编制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二)各单位编制计划的审核和核定工作;(三)编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四)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章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八条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提案;(二)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论证;(三)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审批;(四)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公示;(五)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实施;(六)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监督。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大步,明文规定“铁饭碗”成为“合同工”,并让改革有章可循。
但是,安徽省暂时还未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安徽省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是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以下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臵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四)明确的举办主体;(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7.15•【字号】皖人社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省属高校: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15日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和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在皖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试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已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体控制目标和结构比例确定并调控。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单位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五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核准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
未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仅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四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如确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后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相应核减。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第二条组织实施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具体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机构编制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编制数、职数和编制比例,注重优化编制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准入和退出机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经过审批程序调整,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配置编制资源。
第二章机构编制权限第五条机构编制权限的划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划分和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
具体划分标准和权限范围由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权限的行使包括机构编制计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机构编制计划应当公示,并报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机构编制管理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机构编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编制管理职责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管理。
第九条编制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编制计划,经过审批程序后实施。
如需调整编制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职数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计划,合理配置职数。
职数的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编制比例管理事业单位应合理确定编制比例,注重编制的合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核评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是指具备一定技术、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意愿的人员,在单位同意下,暂停在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开展创业或自主创新活动。
第四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应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人员意愿和选择。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创业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如有创业意愿,应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创业计划、创业项目、创业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个人简历、职称证书和任职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创业申请应提交给所在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收集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单位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创业计划的可行性、对离岗创业事业单位的影响、创业期限等方面。
第九条单位领导在审查评估后,应将审查评估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进行面谈,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单位领导根据审查评估意见和面谈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离岗创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离岗创业的相关安排第十一条需要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约定的创业时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停在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开展创业或自主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创业期满后有权申请返岗。
第十三条离岗创业人员应将创业期间的主要创业成果报告给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应当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
第十五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人员不得利用事业单位资源从事与创业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损害事业单位的利益。
第十六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人员有权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包括贷款支持、税收减免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安徽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安徽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选拔、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退休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具备正确的工作作风;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4. 具备较高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5. 持有相应学历学位,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严格的程序。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轮岗、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选拔和任命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不得以任人唯亲、任人唯谋、违反基本条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选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为五年,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权力属于上级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领导人员的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机会,提高领导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应当定期进行,包括综合考核和任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奖惩和激励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领导人员给予嘉奖、晋升等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奖惩应当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的惩处或纪律处分。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安徽省近日颁布了《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提升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首先,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
在过去的一些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的任用过程缺乏透明性,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现在的管理办法规定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扎实的工作经验,选拔程序需要经过公开竞争和综合评估。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领导人员的能力和品质,避免了人为干预和不正当行为。
其次,该管理办法加强了领导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机制。
作为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领导人员要为下属员工搭建良好的工作环境、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并要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此外,这一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要求和惩罚机制。
在过去,一些领导人员的不端行为常常不受到应有的惩处,严重损害了事业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现在的管理办法规定领导人员要恪守法纪,在岗位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一旦发现领导人员存在不端行为,将要追究其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和道德标准。
最后,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如何确保选拔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程序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层面,如何确保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如何确保考核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千差万别,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考核标准是一个挑战。
最后,如何确保纪律惩罚的执行力度和公正性同样需要我们深入思考。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中国的大省之一,安徽省拥有众多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责。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这些事业单位,安徽省制定了一系列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领导人员的选拔应严格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通过公开招聘、考核、面试等方式,选拔出适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同时,任用程序也必须符合规定,且将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操守等方面考量在内,确保选出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其次,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在安徽省,领导人员的升迁和奖惩与其工作绩效紧密相连。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领导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并将其纳入升迁和奖惩考察的依据。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激励了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还注重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
在制定重要政策和决策方案时,安徽省事业单位会广泛听取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这一做法既能凝聚各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也能提高政策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此外,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还尊重领导人员的权威和权责分明。
在事业单位内部,领导人员具有明确的权力范围和责任。
他们必须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领导人员也要尊重和保障员工的权益,发挥好良好的榜样作用,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建设和谐的工作氛围。
最后,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注重队伍建设与培训。
为了提高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在培训与教育上下足了功夫。
他们通过定期组织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和学习交流等方式,加强领导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总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市编办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综合协调、聘用员额审核等;市人社局负责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岗位薪酬指导意见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对劳务派遣的监管等;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职能调整和工作需要,在人员编制不足又确需编外聘用工作人员时,一般于年度末由其主管部门向市编办申报聘用员额。
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编委研究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核定聘用员额,依据用人单位权责清单、职责履行、职能调整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从严从紧控制。
根据聘用人员岗位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徽省事业单位的管理越发重要,尤其是对于领导人员的管理。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范围《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高级领导职位。
三、选拔任用针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规模,采取招聘、竞聘或者任免制度。
招聘和竞聘的程序和要求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选拔出合适的人员担任领导职位。
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领导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四、职务升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职务升迁应当与其工作实绩、能力和岗位要求相结合,不得搞特权主义和本位主义。
要建立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定期对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职务升迁的公平和公正性。
五、任期管理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不同职位,确定不同的任期管理规定。
对于高级领导人员,任期一般为五年。
领导人员的连任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长期占据同一职位。
任期满后,领导人员应当评估是否需要调整职位,以适应工作需要。
六、廉政建设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中坚力量,廉政建设是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方面。
领导人员应当恪守廉洁自律的原则,禁止接受贿赂、搞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培训与考核为了提升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安徽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与考核工作。
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研讨会等方式,提高领导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八、督察与监管为了保证《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监督与监管机制是必要的。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透明度。
安徽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一、引言安徽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转岗的程序和规则,为公务员的转岗提供明确的指导,保证公平公正的选拔流程,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转效率和人才流动性。
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安徽省内事业单位的公务员;2.基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3.事业单位临时工和合同工。
三、转岗条件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中,人员进行转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转岗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2.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3.考核评价合格;4.有转岗意愿,并通过申请程序。
四、转岗程序安徽省事业单位转岗程序如下:1.公告通知:事业单位需在内部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所有人员宣布转岗信息,包括转岗岗位的要求、条件和申请截止日期。
2.申请材料准备:符合转岗条件的人员需准备好以下材料提交给单位负责转岗事务的部门,包括简历、工作经历证明、获得的证书、推荐信等。
3.笔试面试:根据转岗岗位的要求,事业单位将进行相应的笔试、面试等环节来评估申请人员的能力。
4.考核评价:事业单位将对申请人员的报名材料、笔试面试成绩以及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5.公示投诉: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事业单位将公示被录用人员,并设立一定的公示投诉期。
公示期内,任何人均有权对被录用人员的申请材料、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或投诉。
6.最终确定:公示投诉期过后,事业单位将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公示投诉情况最终确定转岗人员,并书面通知其转岗的具体时间和岗位安排。
五、转岗权利和义务1.转岗人员享有与原工作相同的基本待遇,包括薪资、福利等。
2.转岗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并履行转岗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转岗人员在转岗期间,如有问题需要咨询或解决,可随时向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应负责人提出。
结语安徽省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转岗的流程和规则,为公务员的转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我们相信,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高事业单位的运作效率和人才流动性,为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做出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22•【字号】皖政[1997]45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7]45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各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凡冠以省名的事业单位,由省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事业单位依法登记。
(一)依法设立;(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五)有必要的经费;(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条件的,申请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
第六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主要事项:机构名称、职责范围、机构规格、经济性质、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机构代码。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自机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20日内,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向同级登记机关提出事业单位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机构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住所或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六)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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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核准招聘方案;(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三)招聘信息;(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五)考试;(六)考察与体检;(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九)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视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信息第八条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招聘方案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岗位;(二)招聘数量;(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八)拟聘用人员确实定及其公布方式;(九)咨询、举报或投诉;(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招聘信息的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7 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应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内容和理由,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渠道更正公告。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承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分期限未满或者违法犯罪正在承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
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时,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
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确定适当的比例。
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第四章考试、考察与体检第十九条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那么;要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那么》实施,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平安。
第二十条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考试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辩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考试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组织。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人才等效劳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效劳。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公布。
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
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 人。
考官组由专家学者、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事业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章公示与聘用第三十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对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根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及名次、监视举报等。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期。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五条因以下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三)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纪律与监视第三十六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承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视。
第三十七条公开招聘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成心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六)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方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面向外国国籍人员进行岗位招聘的,应当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