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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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资统评〔2009〕6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财务绩效指标、管理绩效指标和对标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一)。

(一)财务绩效指标:由业绩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管理费用指标和两项个性指标构成。

1、业绩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度业绩净利润计算时应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增减因素,企业在考核当期新增用于技术转让和研发的投入经核实后可视同于实现利润。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考核当期业绩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 ×100%

其中:净资产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3、管理费用:指企业管理费用扣除四类费用(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技术转让费和研究开发费,审计费及税金等)的净额。

4、个性指标: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的行业分布、经营特点、发展状况、企业管理“短板”和监管需要等因素确定两个分类考核指标,原则上从资产现金回收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政府债务偿还率、销售(营业)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中选择,具体指标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确定。

5、根据对权属企业的管理控制能力,将企业分为运营管控型和投资管控型两类进行考核(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二),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财务绩效指标的权重设置等方面体现区别;对于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则侧重考虑其政策性业务的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中另行确定。

(二)管理绩效指标。包括年度重点管理工作、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以及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完成专项任务六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三)对标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现金回收率、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五项指标构成。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一季度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任期目标的年度分解计划,紧密结合企业本年度财务预算,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政府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任期目标的年度分解计划和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文件。

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上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控制、预警分析等工作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进一步完善考核的信息管理体系,加强业绩考核动态监控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因不可控因素导致财务预算发生重大调整(具体规定参照《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时,企业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重大调整报告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调整方案,省政府国资委经过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调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目标的决定。

(三)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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