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必须坚持“统一标准,定额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量力而行,逐步改善”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学院,提高办公设备、家具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实行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发布和重大配置、调整方案与事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部门是学院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二级管理部门,要依照规章制度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确保学院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完整。
第四条现代技术教育中心负责各部门办公设备配备、维护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工作;总务处负责各部门办公家具的配备、维护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工作。
第五条办公设备、家具指用于行政办公设备、家具,主要
包括下列设备和家具:
(一)设备
1、计算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
3、复印机、碎纸机等文件处理设备。
4、照相机(包括数码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
5、录音机(笔)、DVD、电视机、投影机、话筒、音箱等视听设备。
(二)家具
1、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
第六条办公设备、家具分必备、共享、特批三种。必备设备、家具是指按照岗位工作基本需要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电脑和办公桌椅等;共享设备、家具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原则配备的单位内共用的设备或家具,如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特批设备、家具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同意配备且从严控制的办公设备,如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专用设备。
第三章办公家具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七条
(一)院级干部
(二)中层干部
(三)部门工作人员、教师
(四)部门共享办公设备
第八条空调设备属于学院严格控制设备,若有需要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特批。
第九条附注说明
1、以上配备标准为配备上限,要从严掌握。根据工作需要、资产状况、资金情况、现有条件及其它因素,严格遵循“合理调配、分期实施、逐步到位、灵活掌握”的原则负责配备。
2、现有人员正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数量上已配齐而规格标准上还不达标的,一律暂且不动,待报废时或学院研究统一配备时再做调整。
3、新增部门或新进人员按上述标准配备,能调剂解决的由部门自行调剂或学院统一调剂解决。
4、无论采用何种性质的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办公设备、家具。
第五章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程序
第十条严格按规定申请和审批
1、必备或共享办公设备、家具以部门为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填写《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购置内容分别报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和总务处备案,纳入学院采购计划。
2、特批办公设备、家具以部门为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填写《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申请表》,报请学院领导特别批准后采购。
第十一条严格按规定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申请获批准后,分别由学院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和总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六章办公设备、家具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对专用设备、家具要责任到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领退原则进行管理;对共享、特批设备、家具由具体
使用部门负责领退和管理。院级领导的办公设备、家具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所有办公设备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调换、转让、转借和变卖出售。
第十四条凡离退休、调出学院、辞职者,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必须退还学院,由学院统一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因使用年限过久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已无修理价值的办公设备、家具,经技术部门鉴定后,及时向学院配发部门申请报废。凡丢失或因人为造成损坏的,按照原物实际价值赔偿。
第七章办公设备、家具移交
第十六条必须办理办公设备、家具移交手续的人员包括离退休、调出学院、辞职等情况的教职工。所有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的人员,应在离校或离开原部门前向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原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签字,方准其办理其他相应手续。如不按上述规定程序签字,而造成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的,由原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中层干部、一般人员校内工作调动,在原部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桌等),原则上应留在原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继续使用原部门的有关设备、家具,须经其部门主任、分管院领导同意,按部门性质报学院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和总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申请表》
附件
石家庄科技工程职业学院办公设备、家具申请表
人意见
年
月日主管
院领导意
见年月日
院领
导意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