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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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办公用品的使用达到统一调配、合理使用、节约支出的目的,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是指公司财产规定范围以外的,价值量较小的员工办公常用易耗品及其它低值耐用物品。

2.1 办公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是由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部门领用”是本部门或公司共同使用保管的用品。

2.2 办公用品管理,包括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保管、盘查等方面。

2.3 办公用品管理本着“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原则。

2.4 公司办公室是办公用品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和发放工作;办公用品的保管、修缮工作;办公用品的盘查和费用控制、调整工作。2.5 各使用部门或员工个人按规定办理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并负责所领用办公用品的保管、养护工作。

2.6 办公用品管理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采购、登记、入库、发放、保管和归还。

3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4 办公用品采购

4.1 为了统一限量,保证日常办公用品基本需求,同时保持合理库存,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均由公司办公室指定采购人员统一负责。

4.2 采购人员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办公用品的库存量及每月平均使用量,可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日常办公用品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购买。

4.3 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办公用品,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不得入库报销。4.4 有关公司因工作需要特殊采购的办公用品,须由该公司有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属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5 办公用品登记

5.1 公司办公室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登记立帐工作,同时根据办公场所地点需要编制月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及预算。

5.2 日常使用并在规定限额内的办公用品由使用人员直接到各公司指定人员处

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办理电脑登帐、领用表签字手续。

5.3 购置大额的固定资产,应当预先填写《财产增置申请表》,并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尽快办妥采购,并通知需用公司前来领取。

5.4 各公司新招聘员工的办公用品配置,公司办公室将根据其本人工作岗位需要,由各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交由办公室配置。

5.5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应将其保管的办公用品移交清楚,如有缺少或手续不清,应予追究赔偿。

5.6 各公司员工归还的办公用品,由各公司的指定专人进行重新登记、领用。5.7 因工作需要制作名片的员工,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手续。有关人员应事先填写《印制名片申请表》,经各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制作。

6 办公用品保管

6.1各公司所有保管的库存办公用品,都必须及时登记入帐。办公用品的保存应当类别清楚,存放整齐,帐物相符。

6.2 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的保存保存情况,经常整理,必要时要进行防虫、防潮等保全措施。

6.3 办公室应当通过对办公用品发放的管理,从节约资金要求出发,力求使库存量达到最低限度。

6.4 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办公用品每月的平均消耗量和实际库存量,及时向有关采购人员提出下月采购建议计划。

6.5 各公司领用的办公用品应当指定人员管理,出现使用到期、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反映。

6.6 特殊情况暂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一经发现所保管的物品损坏或遗失,及时禀报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便进行维修或办理报损等手续。

6.7 办公用品管理员应当及时做好办公用品的台帐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6.8 办公用品严禁公物私用,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外借,一经发现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9 各公司应当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和有关消防工作,防止失窃、失火现象发生。

7 违反制度责任

7.1 使用部门未申请或办公室未及时办理采购而影响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以有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7.2 新招聘员工的办公用品未经相关公司负责人同意及批准而领用的,对有关擅自发放办公用品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7.3 移交人缺少的办公用品视办公用品价值进行不同程度赔偿;移交手续不清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7.4 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出现变质或损坏的,对当事人处以损失价值1~3倍的罚款。

7.5对暂时保管的办公用品因本人原因损坏不能使用或遗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7.7 将公司办公用品挪作私用,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20~100元的罚款;对未经批准而外借办公用品的,对当事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对因管理失职造成本部门、景区办公用品重大失窃或失火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调离岗位、内部待岗、留用察看直至除名处理。

8 附则

8.1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修订并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实际情况经上级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进行修订或另行补充规定并提交上级通过。

8.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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