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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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

网络歌曲之我见一首《老鼠爱大米》一炮而红,证明了互联网推新歌曲的强大力量,大量平民色彩的歌手也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歌曲推向社会。

本文从网络歌曲的特点、走红原因及发展趋势三方面解析网络歌曲。

一、网络歌曲的基本特点网络歌曲的创作不同于传统音乐的创作,它的词曲作者多为音乐的爱好者,他们创作音乐的目的不是单纯的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是通过简单质朴的音乐语言来表达个人内心世界的思想情感。

可以说,网络歌曲是一种平民化的音乐,是一种草根文化。

1、真实性网络歌曲通俗性在于它多反映普通民众的实际生活,它能真正地走进了人们的内心世界,抒发自我的真实感受,旋律简单,琅琅上口。

艺术是一面镜子反映人们的真实生活,只有真正反映生活的艺术才能博得广大民众的喜爱。

2、娱乐性娱乐性是音乐的基本属性,网络歌曲作为音乐的一种,它的通俗性决定了它拥有大众的基础。

人们用自娱、自乐的方式,替代过去一贯的充当听众的被动角色。

人们可以主动参与创作,增加了能动的空间和乐趣,人们从中能得到最重要的“快乐’,从简单、明快的曲调和浅显动人的歌词中,人们获得了最充分的轻松与享受。

3、更替性任何事物如果一旦失去短暂性的特征,成为一种长期存在,它就会失去其新颖性,也就难以吸引众多的追随者。

大众不断追寻当下的快乐与时尚,促使许多网络歌手因为一首网络歌曲迅速走红,当一首网络歌曲获得了空前的辉煌。

而后就很快的会被更时尚、更新颖的新音乐所代替。

所以,没有任何一种歌曲能持续赢得人们对它的钟爱。

二、网络歌曲走红的原因网络音乐与其他形式的流行音乐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更多的表达出一种庶民的思想和审美观。

网络音乐传播的便捷性、娱乐受众群的广阔性和互动性,都是网络音乐为何能够迅速走红的原因。

1、题材旋律平民性通俗易懂网络歌曲走红的原因之一就是题材和旋律的平民性,这类歌曲,歌词比较诙谐,因此受到学生族和白领的欢迎。

能使人们产生情感上的共鸣。

《两只蝴蝶》、《老鼠爱大米》、《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香水有毒》等歌曲表达出了人们内心的情感。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1. 事情经过。

琼瑶阿姨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里面像什么偷龙转凤的情节,男女主的一些情感纠葛的设定,相似的地方太多了。

2.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要抄袭别人作品的人一个大大的警告。

于正不仅要公开道歉,还得赔偿琼瑶阿姨不少钱呢。

这个案例就表明,就算你是个挺有名气的编剧,也不能随便抄袭别人的创意,著作权可是要受到保护的。

二、百度文库侵权案。

1. 事情经过。

好多作家都把自己的心血之作写出来,希望能靠自己的作品吃饭呢。

但是百度文库出现后,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就被上传到文库里。

就好比你做了一桌子好菜,结果有人没打招呼就端走拿去卖钱了。

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就联合起来声讨百度文库。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百度文库虽然说是个知识分享平台,但很多时候没有对这些上传的文档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核,让很多侵权的文档在上面传播,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判决结果。

最后百度文库不得不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核文档的版权问题。

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网络平台不能光想着自己发展,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也要负责,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1. 事情经过。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这个公司侵权,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即使是很热门的作品素材,也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要先得到人家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老鼠爱大米实例介绍

老鼠爱大米实例介绍

事情介绍在这里我们讲述的是一个关于歌曲的传奇故事《老鼠爱大米》的故事,在2004年,他红遍了全国,甚至是可以说是全球,他被翻译成各种语言,几乎一夜之间,《老鼠爱大米》攻下各大网站流行歌曲排行榜榜首,大街小巷,汽车飞机,到处都在唱“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

”让人想不听都难。

不可否认,《老鼠爱大米》是一首俗歌,而且从词到曲都俗透了。

但是,这首很多人并不看好的俗歌,不仅创造了难以想像的收益,而且在歌曲创作、包装、推广、传播、商品化与市场化、产业化与国际化等诸多方面都有开创性,乃至革命性意义。

请先看一段我们制作的视频,回顾一下这首歌曲,看看老鼠爱大米有多红,听听杨臣刚是怎么说这首歌曲的。

(视频)老鼠爱大米红了之后,连续几周在百度”的“十大流行金曲榜”上高居第一,并且创下了很多的记录,2005年,《老鼠爱大米》被百度评为MP3全年冠军歌曲,还跻身“2004中国十大网络关键词”,因为其全球搜索总量竟然超过1亿人次。

关于《老鼠爱大米》的超级流行,还有一个佐证,那就是2004年11月26日,飞乐唱片正式宣布,以5年500万元签下《老鼠爱大米》词曲作者杨臣刚。

早在 2000年就已经创作这首歌,但直到2004年《老鼠爱大米》才真正火爆。

在这4年时间里,杨臣刚将《老鼠爱大米》四处转让,八方演唱,试图通过传统方式推红此歌,但没有成功。

他曾与不少唱片公司接触过,也有几家公司看好此歌并买下版权,但未能以固有模式炒作成功。

杨臣刚不得已转向网络,出人意料地推红了《老鼠爱大米》。

而且,红得超乎想像,瞬间传遍大江南北,达到了传统唱片公司耗资几百万乃至几千万也难以企及的流行程度,让人们见识了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与力量。

2004年,《老鼠爱大米》火爆之后,飞乐老板钟雄兵以天价签约《老鼠爱大米》创作者与演唱者杨臣刚在飞乐运作下,《老鼠爱大米》被翻译成多种语言版本,向全世界发行,成为第一次几乎同步打入全球市场的中文流行歌曲。

同时,通过飞乐的运作,《老鼠爱大米》的市场价值不断扩大,如今已经突破1亿元,那这其中飞乐做了什么呢?为什么一首非常俗,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歌曲可以赢得如此大的价值,可以红呢?请听我们组员的分解。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标题: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引言:著作权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然而,由于著作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许多人在这一领域常常陷入纠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案例,探讨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首著名歌曲的作者,被告是一位知名歌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演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改编其歌曲并在演唱会上演唱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这是对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演唱会上演唱改编后的歌曲,这是对著作权的表演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讨论与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了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和尊重。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也给著作权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地点:北京市2009年,某著名国内作家张明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我心中的中国》的作品。

这篇作品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文笔,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和追捧。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张明发表作品的翌日,一位名叫李华的人将该作品未经许可转载在其个人微博上,并署名为“李华创作”。

事件经过:一、侵权行为的发现2009年12月3日,张明通过朋友的提醒发现其作品被李华转载并署名。

张明对此深感愤慨,立即请律师展开调查。

二、调查取证阶段张明的律师委托了网络侵权调查专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李华是在12月2日晚20时将张明的作品转载在其微博上,并印证了作品内容的一致性。

三、法律维权阶段1.发出律师函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张明的律师向李华发出了一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公开向张明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2.网络平台的协助李华的微博是在国内一著名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张明的律师通过平台提供的侵权举报渠道,向该平台提出了删除侵权作品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3.法院起诉由于李华拒绝删除侵权作品和赔偿,张明的律师决定将此案移交至法院。

2009年12月15日,张明委托律师代表自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法院判决法院依法成立了此案,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其给张明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李华删除侵权作品,公开向张明道歉,并赔偿张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律师点评:网络侵权行为在当时尚属新兴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但通过此案的处理可以看到相关机构、平台和法院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十分重视的。

侵权行为一经发现,著作权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并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如遇对方故意拒绝赔偿,可以起诉至法院。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可以引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角色商品化的著作权法保护_以_米老鼠_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角色商品化的著作权法保护_以_米老鼠_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4 朱川著: ∃商品化权研究 %, 载 ∃复旦民商法学评论 % 2001年 9月刊, 第 101 页。 5 朱槟著: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 载 ∃中外法学 % 1998年第 1期。 6 何英、焦洪涛著: ∃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 载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 2000年第 5 期。 7 李明德著: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 %, 载人大复印资料 ∃民商法学 % 2004年第 2期。 8 朱槟著: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 载 ∃中外法学 % 1998年第 1期。 9 孙美兰、孔丁英著: ∃奥特曼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论对商品化权的保护 %, 载 ∃法学 % 1997 年第 7 期。
法院审判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 为, 原告是美国公司, 按 TR IPS协议的规定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涉案 ! 米老 鼠 ∀、! 米尼老鼠 ∀美术作品为原 告创作的卡通人 物图形, 具有独创性, 故原告对 ! 米老鼠 ∀、! 米尼 老鼠 ∀美 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依法应受保护。自 20世纪 80年代中期原告米老鼠系列动画片在我 国播放, 特别是香港迪士尼乐园建园开业以来, 经 原告的广泛宣传, 米老鼠美术作品在我国消费者 心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米老鼠成为人们普遍喜爱 的卡通人物, 消费者见到米老鼠图形就很容易地 将其与原告迪士尼企业形象联系起来。被告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 生产销售印有 ! 米老鼠 ∀、! 米尼老 鼠 ∀图案 的服装, 构成对原告 著作权的侵犯。被 告的侵权行为, 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存 在侵权的故意,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米老 鼠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万元, 并在 ∃深圳特区报 %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 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 原、被 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网络歌曲分析

网络歌曲分析

二、受众培养分析
网络歌曲流行原因分析
• 网络的发展无疑给网络歌手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 里不需要花费很多钱,不需要有知名度,只要你的东 西有特色就能得到青睐。网络歌曲几乎不需要什么成 本,而且受众群体大多为学生,他们不需要花很多的 钱就可以听歌,加上鲜活的动漫设计,自然容易被接 受。而专业歌手制作的唱片要花很多钱,加上宣传等 各类费用,附加给专辑的成本也就高了,歌迷如果想 听就必须花钱买,这样必然限制了某些人听音乐的欲 望。网络歌曲则不同,只要你上网点击就可以随心所 欲地听和学唱。每天上网的人多得无法计算,而专辑 的销售却总是有数的,当然网络歌曲传播速度要快许 多了,加上他们旋律简单容易学唱,一夜走红很正常。
从网络歌曲角度分析
• 网络歌曲,曲调简单,朗朗上口,通俗易唱,加之曲调显 得缠绵、抒情、优美,比较适合年青人随时随处哼唱,宣 泄自己的情感,所以能得以流行。 • 网络歌曲表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人类情爱和社会日常生活 两大方面 ,迎合了受众心里需求。 • 歌词中有大量的一种利他的诉说 。这一种诉说,在网络 歌曲中有较多的表现,是爱恋中一种无奈的祝福式的表白, 很符合现今人们的心态,所以产生较多的共鸣。 • 纯情绪的宣泄。现代社会带给人们越来越多的迷茫,竞争 的加剧、节奏的加快,使一些人失去了重心,这与社会转 型期间物质发展和精神发展不相协调,以至于道德形成真 空、信仰追求缺失、性观念急剧变化是有很大关系的。
网络歌曲的发展现状
• 新媒体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人类的感官界限,符号化的视 觉图像不断地为人类塑造着对世界的幻觉。美国学者丹尼 尔贝尔认为,‚当代文化正在变成一种视觉文化‛ , W.J.T米歇尔则进一步指出:‚图像转向的幻觉—一种完 全由形象所统治的文化,现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种 现实的技术可能性‛ 就在大多数人都将其视为真理时, 网络音乐、网络歌手的出现却打破了所谓‚视觉盛宴‛, 而依靠网络,以简单的旋律赢得了无数人的追捧

著作权侵权案例(一)

著作权侵权案例(一)

著作权侵权案例(一)著作权侵权具体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企业和个人常常有一些频繁著作权版权的事情。

这些事情会作为侵权事件来处理吗?这些事情就由呱呱知道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案例来给您介绍。

KTV擅自播放他人歌曲要赔《伤心情歌MV精选》是由中唱艺能公司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专辑,专辑中收录了《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音乐电视作品。

2011年,中唱艺能公司与北京至上寓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唱艺能公司将上述作品在中国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至上寓乐公司管理,并允许其将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或全部,转授、分授或转让给第三方。

不久,至上寓乐公司、河南省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中唱艺能公司三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至上寓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管理。

之后,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发现河南省西峡县金帝娱乐城未经其授权,亦未经中唱艺能公司及至上寓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伤心情歌MV精选》中《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 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2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公司所有”的字样,其中包含了涉案的22首作品,可以认定中唱艺能公司为涉案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案例

著作权转让案例

著作权转让案例:《老鼠爱大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第三人:杨臣刚,自由音乐人第三人:王虎,太格印象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田传均,文化经纪人【案情简介】2002年7月13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这样爱你》(后改名为《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并永久保留杨臣刚的作者署名权;杨臣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04年元月止,不得利用此歌曲进行任何商业性的盈利活动,自2004年元月起,王虎允许杨臣刚拥有此歌曲的商业演出权;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2002年11月6日,田传均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杨臣刚以每首2000元的标准将其创作的歌曲《如梦初醒》、《这样爱你》的著作权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将作品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田传均;杨臣刚转让给田传均的以上权利为田传均独家所有,田传均有权在全世界永久性使用,杨臣刚再不得许可或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田传均有权在其权利范围内行使和许可、转让给其他第三人使用本合同作品,不需经杨臣刚同意;杨臣刚应保证所转让版权的作品为其自己创作,拥有完整版权,无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因此原因致使田传均产生损失均由杨臣刚负责赔偿等。

2003年3月1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自2003年3月1日起杨臣刚与王虎无偿转让歌曲《这样爱你》的永久版权,王虎受让的权利种类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权利,王虎受让作品版权无地域限制;杨臣刚作为作品作者享有作品永久署名权;自王虎受让作品版权之日起,杨臣刚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此作品;在此作品版权转让之日起四个月之后,杨臣刚可使用此作品进行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演出,2004年6月1日杨臣刚可使用此作品进行商业性演出;杨臣刚应保证转让版权之作品绝无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权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因可归责于杨臣刚之事由,而被王虎因使用本作品遭受第三人主张权益或触犯法律法规,概由杨臣刚负责解决排除,并赔偿王虎因此所受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老鼠爱大米”

论“老鼠爱大米”

论“老鼠爱大米”2005.10.时下,随着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的风靡,“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的调子总会从大街小巷飞向人们的耳朵。

许多人都认为用老鼠爱大米来比喻爱情再贴切不过了。

一位电视台的女主持人就曾在评论这首歌曲时是这么说的。

至于怎样贴切她却没有说。

也许,人们总爱新奇的东西,以为新奇的东西就是好的,就可以“不求其端,不询其末”的人唱亦唱了。

然而我总觉得这个比喻怪怪的,倒是严重的侮辱了爱情的圣洁与美。

如果说历史的长河流逝的太疾,这个世界变化的太快、太多,那么,总有些东西在本质上是亘古不变的,例如爱情。

如果硬要说它有什么变化,那就是它越来越进步,越来越充满人性,并适应着人类的发展。

纵观古今中外的一切文化艺术,不难发现,人们对于爱情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把他美感化,圣洁化。

中国古人曾用鸳鸯、比翼鸟、连理枝、并蒂莲等等事物赞美有情人的长相厮守。

在西方,有火红的玫瑰代表温馨与激情,有剔透的水晶或钻石代表纯真与永久……人类用美的事物比喻爱情,使得爱情显得更高尚,使得它在人间社会充满着优美的价值。

然而今天,比喻爱情的竟然是老鼠,多么糟糕的一个家伙啊!竟也被拉进了圣洁的殿堂,这简直是多么的无知,多么的令人不可思议。

人们用美的事物来比喻美的事物,这个比喻才更形象,更能被人理解,更能表达人们的感情。

这个比喻也才能长久地存在于人的世界。

鸳鸯本身是一种鸟,雌雄之间相依相随于池塘之中,人们取其不离不弃之义而赋予其美的象征。

比翼鸟、连理枝、并蒂莲亦是。

玫瑰盛开满园,每朵都是娇艳欲滴,花香四溢。

在希腊神话中,爱神阿佛洛狄特为了寻找她的情人阿多尼斯,奔跑在玫瑰花丛中,玫瑰刺破了她的手,刺破了她的腿,鲜血滴在玫瑰的花瓣上,白玫瑰从此变成了红色的,红玫瑰也因此成了坚贞爱情的象征。

长久以来,因钻石及水晶等宝石具有至坚至硬,璀璨生辉的特质,而成为永恒的爱情象征。

比喻往往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

而老鼠,偷食人类的食量,损毁人类的衣物,传染急性疫症并深深地受到人们几千年厌恶的家伙,人们用到它的词汇也只有贼眉鼠眼、鼠目寸光、鼠窃狗盗之类的了。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

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和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

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和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和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

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和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

王虎和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

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

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

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

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

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

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版权纠纷案例观后感(3篇)

法律版权纠纷案例观后感(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版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知名歌手歌曲版权纠纷案”为例,谈谈对法律版权纠纷案例的观后感。

一、案件背景某知名歌手A于2015年创作了一首歌曲《春风十里》,该歌曲一经发布便广受好评。

2016年,A将该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了B公司。

B公司为了推广该歌曲,与C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C公司负责该歌曲的演唱、制作和发行。

然而,在歌曲发行过程中,D公司发现C公司演唱的《春风十里》与A原创的《春风十里》在旋律、歌词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D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A的著作权,遂将B公司、C公司和A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判断《春风十里》是否构成侵权作品。

2. 判断C公司是否侵犯了A的著作权。

3. 判断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D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春风十里》构成侵权作品。

2. 法院认为,C公司在演唱《春风十里》时,对A原创的《春风十里》进行了实质性改编,侵犯了A的著作权。

3. 法院认为,B公司在与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观后感1. 版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版权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该案例反映出,我国版权法律法规已经日趋完善,为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创作灵感与抄袭的界限在版权纠纷案件中,如何界定创作灵感与抄袭的界限是一个难点。

该案例中,法院认为C公司对A原创的《春风十里》进行了实质性改编,侵犯了A的著作权。

这提醒我们,在创作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抄袭他人作品。

3. 合作协议的审查义务该案例中,B公司在与C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4. 版权纠纷解决途径面对版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歌曲抄袭法律案例(3篇)

歌曲抄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歌手,拥有多首脍炙人口的流行歌曲。

被告乙,某音乐公司,旗下拥有众多歌手及音乐作品。

某日,原告甲发现被告乙旗下歌手丙的一首新歌《梦中花》与原告甲的代表作《梦中梦》在旋律、歌词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

原告甲认为,被告乙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梦中花》是否构成对《梦中梦》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梦中花》与《梦中梦》在旋律、歌词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被告乙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歌曲系独立创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符合抄袭的构成要件。

2.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乙未经原告甲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梦中梦》的旋律和歌词,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乙立即停止使用《梦中花》;(2)被告乙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抄袭的认定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梦中花》构成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首歌曲在旋律、歌词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作品的整体构成和表现手法相同或相似;(2)作品的主题、情节、人物形象等方面相同或相似;(3)作品的语言表达、艺术风格等方面相同或相似。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原告甲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乙承担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典型案例范文

著作权法典型案例范文

著作权法典型案例范文在音乐的世界里,旋律就像是创作者的灵魂之歌。

可是,有时候这灵魂之歌也会被人“偷”走。

今天咱们就来讲一个著作权法里关于音乐抄袭的典型案例。

阿强首先找了个很厉害的著作权律师。

这个律师就开始像侦探一样,搜集各种证据。

他把两首歌的乐谱拿出来,一条一条地对比。

不对比不知道,一对比吓一跳。

两首歌在主歌部分的旋律走向、节奏型,甚至一些独特的音符组合都惊人地相似。

这就像是你看到两个人,除了脸不一样,走路姿势、穿着打扮都一模一样,那肯定有问题啊。

阿强和他的律师就把大唱片公司和小美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那可是唇枪舌战啊。

大唱片公司还想狡辩,说这只是巧合,音乐嘛,就那么几个音符,相似很正常。

但是阿强的律师可不是吃素的,他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从音乐理论上分析两首歌的相似性,还列举了之前很多类似的音乐抄袭案例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著作权法可不是闹着玩的。

就像每个人的孩子都不能被别人随便抢走一样,创作者的作品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无论是音乐、文学还是其他艺术创作领域,大家都得尊重原创,不然就可能会吃官司哦。

小悠觉得这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盗窃啊。

她想:“我辛辛苦苦画出来的作品,你怎么能一声不吭就拿去赚钱呢?”于是,她就决定用著作权法来教训一下这个小公司。

小悠先联系了这个小公司,说:“你们未经我同意就用我的漫画,这是侵犯我的著作权,赶紧把漫画撤下来。

”可是这个小公司呢,根本就不理小悠,还说什么:“网上的东西,大家都能分享,你别那么小气。

”小悠一听,这可不行,必须得让他们知道法律的厉害。

小悠找了律师,律师就开始整理证据。

他把小悠的原始创作手稿、在社交媒体上的发布记录,还有这个小公司网站上盗用漫画的截图等等都收集起来。

这些证据就像是铁证如山啊,清楚地表明了小悠才是漫画的原创作者,而小公司就是未经授权的盗用者。

在法庭上,小公司还试图狡辩,说他们是为了推广小悠的漫画,是做好事。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一套。

法官说:“根据著作权法,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独占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案例名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音乐公司发行了一张名为《流行之声》的音乐专辑,在该专辑中包含了多首由歌手A创作并演唱的歌曲。

歌手A在创作这些歌曲时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经济收益。

然而,没过多久,一个网络平台上出现了一组音乐作品,其内容与《流行之声》专辑中的歌曲密切相似。

歌手A和音乐公司经过比对发现,这组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便使用了他们的原创内容。

因此,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

二、事件发展2011年2月,歌手A和音乐公司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们指控该网络平台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立即停止对他们的音乐作品进行非授权传播,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歌手A和音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流行之声》专辑和网络平台上的音乐作品的比对分析报告、创作过程的记录以及歌手A在创作过程中的相关草稿和演唱录音等。

根据这些证据,他们证明了网络平台上的音乐作品与《流行之声》专辑中的歌曲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

网络平台方面为了辩护,提出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首先,他们声称并未使用《流行之声》专辑中的歌曲,音乐作品的相似之处只是巧合。

其次,他们认为歌手A并没有证明他是这些歌曲的原创作者,因此无法主张著作权。

最后,他们表示即使构成了侵权,歌手A和音乐公司对损失的计算是不合理的。

三、法院判决2012年4月,进行了多次庭审后,法院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流行之声》专辑中的歌曲确实与网络平台上的音乐作品存在相似之处,并且这种相似不是巧合。

法院进一步认定,歌手A是这些歌曲的原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因此,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传播这些音乐作品构成了对歌手A和音乐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指示网络平台立即停止对《流行之声》专辑中歌曲的非授权传播,并判决网络平台赔偿歌手A和音乐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网络平台对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相对较轻,所以并未判决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企业经营失败经典案例

企业经营失败经典案例

企业经营失败经典案例开心网、比亚迪、ITAT、九城、ZCOM、炎黄传媒、昌盛集团、分贝网、Mysee、一茶一坐、分众传媒、无锡尚德、博客网、PPG、酷6网、五谷道场等知名企业的失败教训,或许可以为目前正良性运转的企业敲一记警钟。

中国企业的悲哀之处,不在于挫折与失败,而在于迷失自我,最后使自己成了自己的囚徒。

其一,成功依恋症。

那些备受关注的失败者,都曾经有一个成功的过去。

UT斯达康的小灵通,开心网的“偷菜”与“买卖好友”,2005年的博客网,2000年TOM在线的无线增值……但他们似乎忽略了,一时的成功可能是缘于创业者的个人英雄主义和激情,可能是源于偶然时机与特定文化特定需求的嫁接,可能是源于投机和误打误撞中上帝的恩赐。

其二,做大做强综合症。

一是疯狂地收购,陈天桥执掌的盛大一心打造“娱乐帝国”,2006年至今,直接或间接收购了180多家公司,但华影盛世、华友世纪、盛世骄阳……似乎都打了水漂,没了“后续答案”。

二是疯狂地多元,太子奶在奶业基本成功的基础上,童装、商业、化妆品、食品、传媒等,快步踏入,结果拉长了战线,分散了资源和精力,资金链断裂便轰然坍塌。

三是美尼尔病,企业一心向世界500强冲刺的过程中,盲目求大求快,不重视企业自身资源能力的培养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其三,主体迷失症。

每一个创业者都立志做“美国的Google”、“美国的Yahoo”、“美国的Amazon”、“美国的Facebook”、“美国的Twitter”、“美国的Groupon”……结果PPG没有成为Land’s End,FM365没有成为AOL,港湾没有成为华为,8848没有成为Amazon,盛大盒子没有成为Sony……在全球竞争时代,学习借鉴非常重要,但过于强调模仿学习,不仅丧失了创新,丧失了引领国际化与趋势的可能。

更重要的是,企业丧失主体性的过程中,国际热钱资本的因素也是不可忽略的。

搜狐的张朝阳说:“一直在紧跟着华尔街的指挥来做事,太看重短期盈利产品,每个季度都在为应付财报数字而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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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

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

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

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

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

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

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

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三人王虎述称,我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因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我于该合同签订和生效之时即已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且杨臣刚已于该合同签订之后向我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

我与杨臣刚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系对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的细化约定和部分变更,其时我实际上早已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

后我已将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合法转让与太格印象,故我认为太格印象可以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田传均述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约定的版权转让时间不同,在此二份合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况下版权的转让时间应以2003年3月1日合同约定为准,且杨臣刚并未于2002年7月13日合同签订之后向王虎实际交付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手稿。

而我与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杨臣刚已向我实际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我已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

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广东飞乐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已得到我的授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通知杨臣刚、王虎、田传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目的,系查明杨臣刚数次签订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之事实,依据现有证据确定该歌曲词曲的权利归属,而非审理杨臣刚与王虎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且直至本院开庭审理本案之日,杨臣刚与王虎均未因任何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本院将杨臣刚、王虎等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杨臣刚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之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飞乐辩称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太格印象无权向其提起侵权之诉,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之前必须经过确权之诉的制度规定,而事实上对任何侵权之诉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必然包括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权利归属情况进行确认,侵权之诉吸收确权之诉系自然逻辑使然。

当事人在权利归属争议较大情况下,可以选择单独提起确权之诉,待权利归属确定之后再选择是否提起侵权之诉,此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之行为,然若强制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之前必须经过确权之诉,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且给有限的审判资源增加压力。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加杨臣刚、王虎和田传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旨在依据现有证据确定歌曲《这样爱你》词曲权利归属,在此基础之上对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是否侵犯太格印象之著作权作出裁判,并无损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且太格印象、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杨臣刚、田传均、王虎六者之间并无任何现存的单独的确权之诉,故太格印象现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约定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永久版权,广东飞乐等对该份合同持因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必要条款致合同未成立之意见,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等条款仅系合同重要条款而非必要条款,缺少上述条款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非当然不能成立,而是可以通过合同解释或事后补充约定等方式予以补正。

该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转让与王虎一事意思表示明确,广东飞乐和杨臣刚等并未举证证明该合同并非合法成立或存在效力瑕疵,未证明该份合同并非杨臣刚或王虎之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本院确认该份合同合法成立并已于成立之时生效。

太格印象和王虎当庭均称此处“永久版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一般需要固定和呈现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方可为外界所感知,然作品著作权与作品载体并不可混为一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如何确定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权利转移发生效力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在本案所涉的数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而现亦无关于著作权权属情况的适合公示方法,故本院认为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著作权即发生转移。

在本案中,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于签订之时合法成立并生效,其时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已由杨臣刚创作完成且内容固定,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亦已于当时转移,杨臣刚于签约之后是否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或杨臣刚实际交付的词曲手稿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均无碍于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

而黄铂已证实杨臣刚于2002年7月之前即已在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演唱过歌曲《这样爱你》,且王虎与杨臣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已对该歌曲进行过一系列的接触、了解和考察,故本院认为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与杨臣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前即已实际知晓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王虎于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之时已可行使该权利。

及至2003年3月1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第二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之时,杨臣刚已非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而王虎作为真正权利人与杨臣刚对其著作财产权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授予杨臣刚较之2002年7月13日合同更大范围的演出权等,系王虎自由处分其受让取得的著作财产权之行为。

广东飞乐和杨臣刚等未证明该份合同并非杨臣刚或王虎之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本院确认该份合同亦为合法有效。

该份合同中关于权利种类、转让价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如与2002年7月13日合同不符,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变更之后的该份合同为准,但因王虎已于2002年7月13日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该份合同中约定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杨臣刚向王虎转让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复制权等列举权利应为强调之义,此处的2003年3月1日时间约定已无实际意义。

田传均、广东飞乐所持杨臣刚与王虎先后签订二份合同,应以后一份合同为依据确认杨臣刚与王虎版权转让时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其对歌曲《这样爱你》词曲享有的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太格印象由此成为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

杨臣刚称其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且考虑到杨臣刚于2005年2月1日向本院出具声明,明确表示其并未于2002年7月13日与王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和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并表示保证声明内容客观真实,如有伪证愿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其后杨臣刚在诉讼中转而承认其与王虎签订该份合同之事实;加之考虑到杨臣刚与王虎、田传均、广东飞乐等签订数份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事实,可见杨臣刚证言的可信度较低,并致使本院对其以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有陈述之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本院对杨臣刚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与田传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其时杨臣刚已不再是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杨臣刚亦已无法在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田传均无法据此合同受让该歌曲词曲著作权。

杨臣刚于2004年10月10日与广东飞乐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情形亦是如此,其后广东飞乐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亦无法补正其权利瑕疵。

田传均或广东飞乐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相关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系为保护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民法制度,该制度面临着如何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在先受让者的权利之间进行平衡或取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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