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域淮北地区地下水调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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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工作大纲

安徽省

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利部淮委

水利部淮委水政水资源处

二OO七年元月

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

工作大纲

一、概述

1、调查缘由

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也是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和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资源。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地表水资源相对贫乏的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地下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人类的频繁活动,水资源的补径排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三生”(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对地下水的开采量显著增加,一些城市区地下水源地集中超采严重,开采方案与布局不合理,已引发了部分区域地面沉降和大范围的地下水降落漏斗等地质环境问题,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已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进一步查明和掌握地下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及其动态变化规律,摸清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是今后加强地下水资源实时化、信息化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战略的重要基础条件,也是下一阶段制定淮河流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规划的需要。因此,特提出开展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工作,为进一步开展淮河流域其他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提供技术基础。

2、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全区总面积37421km2,包括

阜阳、宿州、淮北、淮南、蚌埠、亳州6个市27个县(市郊区)。

3、调查评价年份

本次调查年份主要为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06年,重点是2005年,反映近十年来水资源及开发利用变化情况,包括地下水动态变化趋势和超采区、地面沉降区的扩展趋势及分布范围。水资源及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基准年为2006年。

4、调查范围基本概况

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地处安徽省北部和淮河流域的中南部,位于东经114°55′~118°10′,北纬32°25′~34°35′,东接江苏,南临淮河,西与河南毗邻,北与山东接壤,包括阜阳、宿州、淮北、淮南、蚌埠、亳州6个市27个县(区),全区总面积37421km2,其中平原区面积36708 km2,山丘区面积713 km2,其中水面面积 792 km2。

安徽省淮北地区2000年底全区总耕地面积3173.4万亩,其中旱地2870.4 万亩,水田303.0 万亩;现有可灌溉面积851万亩,有效灌溉面积71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80万亩,旱涝保收面积510万亩,区内分布有井灌区和河灌区,总体趋势是井灌面积在增加,河灌面积在减少。井灌区农业用水主要是浅层地下水。全区总人口251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80万,人均耕地1.39亩,农村劳动力1148万人,人口密度为670 人/km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7%。

淮河流域介于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之间,总面积27万km2,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产地和能源基地。淮河流域2000年底人口密度为609人/km2,是全国平均人口密度132人/km2的4.6倍,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500m3,仅约为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4,安徽省淮河流域以全省约30%水资源量,支撑了全省

67%的耕地和近60%的人口用水要求,属严重缺水地区。淮河流域2000年地下水源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不到1/3,且有上升的趋势。在淮河流域

安徽省的一些地区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和阜阳市,2000年地下水源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50%以上,主要用于城镇生活、工业需水和农村生活。由于地下水资源相对水质较好,且供水可靠性较高,使其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淮河流域安徽省淮北地区地下水资源从全区可开采总量上看,浅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和中深层孔隙水,不少地方尚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潜力,但区域上开发利用程度差异较大,局部地区超采严重,已形成不同层位上的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水文地质灾害。浅层地下水水位埋深与上世纪70年代初相比下降了0.5~2.0m;淮北市区、濉溪县城区及萧县城区的岩溶水超采系数达1.69,超采漏斗中心枯水季节最低水位低于海平面9.50~11.44m,超采范围已达210~260km2,水位影响范围已波及到整个岩溶水分布区及周边孔隙水区域;中深层孔隙水在阜阳、宿州、亳州、界首、蒙城、砀山县城区超采系数达1.28~2.19,区内已形成多个开采漏斗区,总面积达3500km2左右,其中阜阳市地面沉降漏斗中心静止水位埋深68.0m,动水位埋深达89.0m,漏斗中心地面沉降量已达1.482m。地下水的不合理开采是漏斗形成和地面沉降的主要诱因,同时,地下水的超采还加剧了用水矛盾、湿地萎缩和生态环境的

破坏。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

(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8年8月)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

(8)《水利产业政策》(1995年2月)

(10)《安徽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1)《安徽省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2、标准规范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3)《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98)

(4)《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5)《水文调查规范》(SL196-97)

(6)《地下水监测规范》(SL/T183-96)

(7)《水位观测标准》(GBJ138-90)

(8)《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1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12)《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3)《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2003)

3、参考资料

(1)淮河流域(含山东沿海诸河)水资源评价(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1986年)。

(2)安徽省淮北地区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989年)。

(3)淮北市第二发电厂水源地地下水可开采量现状调研报告(安徽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1991年)。

(4)安徽省宿州市及邻近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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