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
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注:1.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备查资料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视为无效;2.无故不能提供备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材料的,视相应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未开展;3.被评估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对应的指标计作“0分”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要点说明(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容。
3、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
(1)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
(2)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
(3)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1、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容。
2、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
(1)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盖章。
(2)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1、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容)",上述容不完整的视证明材料无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或暴露在一定的有害环境因素下,工人职员所患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和企事业单位均制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指对各类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明确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暴露时间等信息,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分布情况;工作人员的暴露状况和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有害因素的防治效果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是指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并确定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等级,以评估对工人职员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职业病风险。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频率;职业病的发生率和发病率;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
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
该制度的重点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2.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标准和方法。
根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工作。
对各类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有害因素的变化情况。
4.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其职业病危害等级,为制定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5.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利用。
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的存储、分析和报告机制,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内容和检查方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内容和检查方法
1 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内容:
a) 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b) 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c) 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情况。
d) 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运行情况。
e)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f) 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g) 应急救援措施是否齐全。
h) 辅助用室是否满足基本的职业卫生需要。
i) 职业卫生的培训情况。
j)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情况。
外部评估还需按照GBZ/T229.1、GBZ/T229.2、GBZ/T229.3
要求对存在粉尘、化学物、高温的岗位分别进行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作业分级。
k) 职业健康监护执行情况。
l)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及职业病的发病情况。
m)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2 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方法包括:
a) 职业卫生工作档案记录。
b) 工作场所巡查。
c) 专题小组讨论。
d) 个人访谈。
e) 典型经验总结。
f) 典型事故分析。
g) 问卷抽样测试。
h) 行为抽样测试。
i)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j) 工作日写实记录。
k) 职业病防治效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条目的为提高员工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相关因素的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生产车间。
第三条职责3.1生产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3.2技术部门负责从优化工艺技术、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来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3.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负责从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从规范操作上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4.1各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和使用的物料(如原材料、辅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
4.3 通过委托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4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类比同行业职业危害案例进行识别。
第五条识别后的处理5.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5.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六条检测项目的确定6.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6.2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八条检测周期的确定8.1检测的布点详见公司检测点统计表。
8.2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噪声,粉尘。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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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8008-2013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for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s自 2013-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 (1)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类别 (4)4。
1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分类 (4)4.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4。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
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5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本原则 (5)6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程序 (5)6.1 准备阶段 (5)6。
2 实施阶段 (6)6。
3 报告编制阶段 (6)7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内容 (6)8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7)9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 (7)附录A (8)A.1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法 (8)A.2类比法 (8)A。
3检查表分析法 (8)A。
4职业卫生调查法 (8)A.5职业卫生检测法 (9)A。
6职业健康检查法 (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张忠彬、李戬、杜欢永、郭金玉、陈建武、张伟军.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类别、基本原则、内容、程序、方法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8008-2013目次前言2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44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类别55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本原则66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程序67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内容78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89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质量控制8附录A(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评价方法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张忠彬、李戬、杜欢永、郭金玉、陈建武、张伟军。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类别、基本原则、内容、程序、方法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适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病危害评价常用标准规范
17
AQ/T 4267-2015
木制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细则
2015-09-01
各
行
业
作
业
条
件
标
准
规
范
各
行
业
作
业
条
件
标
准
规
范
1
GB 12434-2008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
2009-12-01
2
GB 13691-2008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
2009-12-01
40
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2015-09-01
41
AQ/T 4252-2015
黄金开采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2015-09-01
42
AQ/T 4253-2015
箱包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2015-09-01
43
AQ 4254-2015
涂料生产企业职业健康技术规范
用人单位职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2014-11-13
8
安监总厅安健﹝2015﹞6号
用人单位职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2015-02-28
9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2014-04-14
3
GB 13746-2008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2009-12-01
4
GB/T 13910-2008
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
2009-12-01
5
GB/T14442-2008
GBZT277-2016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word版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燕山石化职业病防治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节能环保劳卫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宝龙、郭金玉、杜欢永、张忠彬、李戳、陈建武、陈永青、李新鸾、李旺、孙伟、周学勤、徐国良、赵容、阮志刚、李谊、张伟军、王学峰、丁晓文。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程序、内容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T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Z/T22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 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2010-2011年
AQ5208-2011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 AQ/T5209-2011涂装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AQ/T4212-2011氧化铝厂防尘防毒技术规程 AQ4213-201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4214-2011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T 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AQ 4209-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0-20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4.1.3 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 依据。
4.1.4 为政府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 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 评价依据
5.1 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章。
5.2 规范、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标准。
5.3 基础依据
职业卫生调查内容:在分析最近1次职业卫生评价报告和有关 资料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职 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 康监护等调查内容。
职业卫生检测方案: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范围、项目、 方法、检测地点、采样对象和样品数量等;确定所需检测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及其检测的项目、方法等;确定建筑卫生学检测 的方法、仪器、条件、频次、检测地点等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下31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 录见附件),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 2014年2月20日
AQ/T4234-2014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 AQ/T4235-201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程序 AQ/T4236-2014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 AQ4237-2014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 AQ4238-2014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 AQ/T4239-2014轧钢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AQ/T4240-2014铁矿采选业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的,用于指导和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责任。
2.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监测、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的规范。
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标准:用于鉴定、评价和控制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4.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办法: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诊断方法,包括职业病的诊断依据、体检项目和诊断流程等。
5. 职业病防治技术导则:包括不同行业、岗位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导则,用于指导不同行业、岗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6. 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标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用于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以上仅为常见的几种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具体的标准内容和标准名称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变化。
对于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可以参考当地相关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操作和实施。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一般要求
特点之三
放射危害大小—照射剂量 剂量与效应有较明确的关系
照射:受照的行为或状态。
外照射和内照射,正常照射与潜在照射
照射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辐射效应分类
确定性效应:其严重程度与剂量大小有关的 效应;有剂量阈值;
随机性效应:其发生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的效应;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无阈值;
事故 种类 医用 事故 其他
总计
1954-1987 216 798 1014
1988-1998 合计
27
243
30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103
332
1346
射线装置(449号令) 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 射源的装置。
(辐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
放射源
含放射源 的装置。
X线机、加 速器、中子 发生器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 一般要求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
国家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6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 法等相关法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 事故应急 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等相
关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病 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 治措施、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以及监 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职业性 放射病的防治管理。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场所是人们在工作中长期停留的场所,无论是生产工厂、医院、办公室、试验室等,都涉及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是由于接触和暴露于职业环境中有关物质和/或劳动条件引起的身体和心理损害。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则是为保护职业健康,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建立和完善适应职业健康需求的技术和管理体系,保证职业安全和健康的一套完整管理方法。
一、职业危害因素1.化学因素:如粉尘、气体、液体、蒸汽、烟雾、毒物、重金属等。
2.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辐射、温度、湿度、气压、光照强度等。
3.生物因素:如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
4.精神因素:如加班、压力、心理疲乏等。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针对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评价标准也是不同的。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工作环境实际需求,一般采纳以下几种方法:1.测量:对职业环境中各类危害物质的摄入量、浓度、抗性、分布等参数进行检测。
2.综合指数法:将检测结果综合计算,以标准化指数反映危害程度,并依据指数范围将职业环境划分为不同危害等级。
3.管控模型:利用模型模拟、分析和推测职业环境中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源分布,为安全管理、工程设计和改善供给科学依据。
三、职业病检测和评价制度的实施方法职业病检测和评价制度的实施方法重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明确目标和任务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工作目标和任务,包括危害物质种类、工作场所、检测频次、检测参数和评价标准等。
2.检测步骤检测步骤包括危害物质筛查、现场采样、采样分析和报告撰写等。
(1)危害物质的筛查:依据工作环境、工艺流程及相关规定,订立适合的筛查方案,确定有关危害物质。
(2)现场采样:依据危害物质种类和测定参数,采纳适当的现场采样方法选取适合的采样方式和试验设备进行样品采集。
(3)采样分析:对收集到的样品进行分析,得出每种危害物质的摄入量、浓度、抗性、分布等参数。
(4)报告撰写:将测定结果做成职业环境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报告,包括检测时间、工作环境、工作流程、影响范围、检测结果及风险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吸入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的一类特定疾病。
在工作场所,职业病的发生对工人的健康和生活带来了巨大风险和威胁。
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方法。
一、危害识别与定量分析方法1.危害因素辨识法危害因素辨识法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各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辨识和描述,来确定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主要包括:现场观察法、文献资料法、问卷法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简单快速地了解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危害因素定性评价法危害因素定性评价法是通过对工作场所的观察和实地调查,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通过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描述,对职业病的危害进行初步评估。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法、职业病暴露预测法等。
3.危害因素定量评价法危害因素定量评价法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确定各项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危险度。
主要包括:职业病暴露度评价法、职业病风险评估法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二、危害程度评价方法1.危害程度分类法危害程度分类法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和划分,确定各项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危险度。
主要包括:危害程度划分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级法等。
通过对危害程度的评价,可以对各项危害因素进行优先级排序,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危害程度计算法危害程度计算法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计算和评估,确定各项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危险度。
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度计算法、危害因素暴露度计算法等。
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对工作场所的危害程度进行定量评估,为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三、危害控制措施评价方法1.控制措施评价法控制措施评价法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已采取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收费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收费标准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由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收费标准进行规定,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评价由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机构进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收取费用,并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费用。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机构的费用收取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价范围,收费标准将根据评价范围的大小和复杂程度进行区分,一般分为局部评价和全面评价两种,费用会有所不同。
2. 评价项目,收费标准会根据评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确定费用,例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采样分析、危害评价、风险评估等项目都会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3. 评价报告,根据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量和技术难度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分为初步评价报告和终审评价报告两个阶段。
三、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既要保障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在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评价机构的实际成本,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实际成本应当成为制定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评价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的评价项目可能需要不同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其工作量和难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3. 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考虑到不同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不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设置,不能给用人单位增加过多负担。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随着我国建设项目规模的日益扩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首先需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预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病危害源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包括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精神因素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时间:根据职业健康标准和相关法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时间进行评估,并预测建设项目人员的暴露情况。
(3)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预测建设项目人员的健康风险。
2.工作环境监测
工作环境监测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重要步骤。
通过对建设项目现场工作环境的监测,可以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为后续采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进行判定。
一\偶武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为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1.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2)石棉纤维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粉尘;(3)已确认对人致癌的化学有害因素(GBZ2. 1中标注“G1”的物质);(4)电离辐射(除外In类射线装置、IV类和V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2.上述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的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本文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三)取业病危害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分三类,分别为接触人数9人及以下、10-49人和50人及以上。
二' 风险分级方法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见附表IT),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I级、II级、In级三个等级,I级风险最低, In 级风险最高。
三' 风险分级步骤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调查,填写附表2-2。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进行风险等级判定,填写附表2-3 o附表1-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内容、方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标准[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
2.3 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
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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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飞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注:1.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备查资料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视为无效;2•无故不能提供备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材料的,视相应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未开展3.被评估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弄虚作假的,相应材料对应的指标计作“盼”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要点说明(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
"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3、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1)培训考核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
(2)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
(3)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1、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材料,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2、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
(1)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盖章。
(2)培训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1、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
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上述内容不完整的视证明材料无效。
2、培训内容中有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
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劳动者日常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对健康的影响等情况,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3、参加培训人数占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
(1)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评估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确定应培训人数(计为a);(2)根据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到表确定实际培训人数(计为b);(3)计算实际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的比例〔(b/a)采00%〕,小于80%的视为培训无效。
4、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2)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满足要求的职业卫生培训人数计为b;(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b/a)氷00%〕, 培训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有效。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1、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
指立项建议书批复在2012年1月份及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审查用人单位2012年~2014年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确定。
2、所委托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对照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编制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3、建设项目的性质与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根据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性文件、所属行业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确定:(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是否由相应等级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五)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率1、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依据卫生部门提供的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健康检查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1)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并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所列的可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统计用人单位应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a;(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核查实施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的数量,计为b;(3)计算职业健康检查因素覆盖率〔(b/a) 100%〕如果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覆盖率60%及以上,则视为开展了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视为无效。
3、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健康检查周期不同评估组可参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进行符合性审查。
(1)检查周期3年以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检查周期3年及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近3年未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危害因素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评估年度(2014年)介于相邻两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之内的视为满足标准要求。
4、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2)赴选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抽取不少于5名(计为a)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到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注: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结合现场工艺调查情况,确定所抽取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与其所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方视其职业健康检查有效,实施有效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计为b;(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率〔(b/a)*00%〕, 检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效。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汇总表(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1、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依据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判断用人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为资质机构。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1)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统计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数量,计为a;(2)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2014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统计该单位实施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数量,计为b;(3)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因素覆盖率〔(b/a)100%〕,覆盖率80%及以上的,视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该项工作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的现场抽查工作程序相同,且所抽取人员为同一批次人员。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随机选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记录劳动者的姓名、工种、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注: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结合现场工艺调查等方式,确定所抽取人员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3、按照前述资料审查的要求审查用人单位相关材料的同时,对所抽选的不少于5名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审查其劳动合同签订及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实施有效合同告知的人数计为b;4、计算现场抽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率〔(b/a)采00%〕,告知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有效。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1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1)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接触人数最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
(2)不同类别危害因素警示标识设置要求,见下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要求(简表)(3)对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某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①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填写不全的;②设置内容与该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设置内容不一致的(4)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确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数量(a),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审查情况,确定汇总表中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数(b),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设置率80%及以上的视为设置有效。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1)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结合用人单位工艺等情况,随机选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计为a;(2)对于每一个工作场所,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生产工艺等情况,判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如果用人单位针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则视该场所警示标识设置有效,有效设置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计为b;(3)计算该单位工作场所的警示标识设置率〔(b/a)采00%〕,所抽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60%及以上,且满足资料审查要求的,视该单位有效开展了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