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进口管理规定》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

巴西政府为简化进口管理程序,在清理过去历年多项规定的基础上,简化汇总了一个新的进口管理规定。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主管对外贸易副部长伊万.拉马略(Ivan Ramalho)12月1日签署了第17号政令。并于12月2日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的《进口管理规定》有3个附件(附件A-C)和1个附表以及需要向有关部门(9个)预先申报审批的商品清单。

有关《进口管理规定》翻译整理如下。

巴西进口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1日第17号政令)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副部长(外贸国务秘书)行使2003年3月21日第4632号法令附件1第15条规定赋予的权利。考虑到1992年9月25日第660号法令条款和根据1994年9月30日第1355号法令有关办理进口许可的程序,合并汇总进口业务管理规定,决定:

第一章进口商登记

第一条在外贸国务秘书处(A Sacretaria de Comercio Exterior-SECEX)进出口商登记处(O Registro de Exportacao e Importacao-REI)登记注册是自动的。在巴西外贸网(O Sistema Integrado de Comercio Exterior-SISCOMEX)的任何终端机进行第一笔进口业务时既自动登记。

1、已经在进出口商登记处注册登记的进口商,将保存其注册登记,不需附加补充登记。

2、自然人只能进口非贸易性质的货物,由于其不具备从事贸易的资格。

第二条由于下述原因受到行政管理决定处罚,在进出口商登记处的注册登记可以被否决、终止或取消:

1、违反税务、外汇和外贸规定或;

2、滥用经济权利。

第二章授权委托和资格许可

第三条在巴西外贸网开展进口业务,可以由预先获得资格准许,并通过其自己帐户的进口商自行进行。也可以根据联邦税务局(A Secretaria da Receita Federal-SRF)制订的条款规定,由进口商授权委托其代理进行。

第四条被批准从事外汇汇兑业务的银行和进行汇兑业务的中间经纪行,将可以被授权通过进口商帐户向巴西外贸网拟定和传送需要办理许可的有关业务,但进口业务必须确实得到批准。

第五条涉及外贸的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机构,按事先特别法令规定,将被授权通过巴西外贸网系统对其职权范围内产品的有关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进口许可

第一部分管理体制

第六条巴西进口管理体制包括下述方式:

1、免于许可的进口。

2、自动许可进口。

3、非自动许可进口。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巴西进口免于许可,进口商只需要巴西外贸网进行进口申报登记(O Registro da Declaracao de Importacao-DI ),须在向当地巴西联邦税务局(SRF)的海关办理提货手续前进行办理。

主要涉及的是如下货物:

1、海关免税库和工业免税库管理制度下的货物。

2、准许临时进口的货物,包括海关进出口特别管理规定内用于从事石油和天然气田勘探的设备。

3、在海关特别制度下的免税店、信用担保库、免税库和海关特别保管库的货物。

4、由巴西民航局(O Departamento de A viacao Civil DAC-Cotac)批准的用于航空器维修的航空另备件等货物。

5、共同关税以外的,并实施减少进口税的货物(巴西外贸委员会2001年3月23日第8号决定)。

第二部分自动许可

第八条自动许可指如下进口:

1、有关需在巴西外贸网管理规定内办理,同时也需要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电子信箱登记的货物。

2、下述情况的进口:

(1)来料加工海关特别管理的货物。

第三部分非自动许可

第九条非自动许可指如下进口:

1、巴西外贸网管理规定的有关商品,同时在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电子信箱中指定的有关机构对非自动许可进口预先进行检查审核的商品进口。

2、下述情况的进口:

(1)需要获得关税配额和非关税配额的货物。

(2)享受玛瑙斯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优惠的货物。

(3)需巴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ifico e Tecnologico-CNPq)同意的货物.

(4) 需做同类产品检查的货物(注:本国可替代产品)

(5)已经使用过的旧物资。

(6)来自联合国决定限制国家的货物。

(7)在本法令规定无需进行外汇汇兑的货物。

第四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条在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进口中,进口商必须在货物于国外发货前向巴西外贸网提供1996年12月12日第291号决定附件11 规定的有关材料。

1、下述情况下,将可以在货物于国外发出后,但在海关提货前办理许可。巴西外贸网管理条款规定需要控制的货物除外。

(1)海关特别条款规定的来料加工产品的进口。

(2)属于享受玛瑙斯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优惠的货物。需要办理许可的货物除外。

(3)需巴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Cientifico e Tecnologico-CNPq)同意的货物.

2、根据特别法令,各授权管理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可以在海关提货前直接在巴西外贸网批准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许可可以由进口商在巴西外贸网进行登记或通过在巴西外贸局和巴西联邦税务局授权的其合法的代理办理。

1、货物的申报必须按照南共市海关税则规定的货物种类进行。

2、进口机器设备的另配件的详细申报可以免除,要注意遵守下述规定:

(1)进口机器设备的另配件必须是海关关税税则同类母机或该设备的,其价值不得超过母机设备的10%。

(2)另配件的价格必须预先写在进口单据中(合同、项目、发票和其他单据)。

3、如果进口货物是与拉美一体化国家根据国际协定减税的货物,需要指明海关关税总则拉美关税货物的种类。

第十二条许可申请将收到一个特别编号,将便于有关授权管理机构的分析审核。通过在巴西外贸网的咨询,进口商将可在任何时间获得关于许可申请的信息。

第十三条巴西外贸局(DECEX)可以向进口商要求提供审批许可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当巴西外贸局发现填报许可申请中有错误或疏漏,或未按照业务或商品管理程序办理时,将在其许可申请中向进口商作出提示,要求材料的更改。

1、这种情况,许可申请将悬置至材料修改完毕。这也将延误许可申请的分析审核。

2、如果在90天修改日期内未予修改,巴西外贸网将自动取消申请许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