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昆明理工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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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教字[2008]67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的要求,学校设立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支持质量工程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为加强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获国家、省(部)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经费(国家或省下拨经费);学校投入国家、省(部)级立项建设项目的配套经费;校级质量工程立项建设与改革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期检查、分期拨款、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二、经费使用

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八方面工作:

(一)专业建设: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评估(认证),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省级(校级)重点专业、发展受限专业,用于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二)教学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国家、省级、校级精品课程的培育和建设;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及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改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推广和应用教学成果。

(四)基地建设:建设大学生创新教育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组织和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和学科竞赛活动等。

(五)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的建设,名师培育,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等。

(六)教学管理建设:探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运作机制,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开展研究教学评估技术方法和质量标准;加强学分制管理平台建设;培养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效率等。

(七)教学平台建设:建立基于校园网络的教育平台,推进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及应用;加强资源库、素材库、案例库、试题库的建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

(八)质量工程经费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评审、论证及中期检查等费用。

三、经费管理

第六条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学校组织质量工程建设(研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对立项项目的建设(研究)经费提出建议方案,报校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校财务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严格做到:合理规划经费开支;经费使用执行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使用。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时制订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结题时须提交项目总经费支出明细表。

第九条为保证经费合理开支,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独立建账,对各类立项建设(研究)项目经费统筹管理,分批下拨,经费下拨方式如下:

(一)重点建设(研究)项目经费按年度拨款,一年期满,要求按时上交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学校组织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确认计划完成良好的,核拨下个年度的费用。

(二)校级面上研究项目的经费分两次拨款,项目启动时下拨50%的经费,中期检查确认计划完成良好的,续拨余下的50%。

(三)校财务处、教务处对各分类项目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

第十条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要接受学校对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视情节轻重,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或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一条因故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说明项目终止原因,若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由原负责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经质量工程办公室审核,报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否则,学校将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学校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与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收取管理费,各部门不得截留和提成。

四、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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