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论文: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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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论文: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变化,非婚同居逐渐盛行起来,因而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无法回避。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解读,明确了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细化了非婚同居的类型,在分析现阶段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设想。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人们,尤其是法律,以理性的姿态对待非婚同居现象。

关键词:法律规制;权利义务;非婚同居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解读

非婚同居,“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男女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非婚同居的双方首先不能有法律的障碍。不得违法,这一点就和违法同居区别开了;其次,任何一方都不得是已婚者,中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中任意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居”,从语义上我们不难发现适用如此定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不包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即婚外同居。也就是说但凡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同居关系都属于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这外延相当的广阔。本文不以此为依据做论述,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以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前提的,也就是狭义上对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即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一男一女自愿地、公开地、持续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在一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

我国立法从古代的无媒苟合强制禁止严重惩罚,发展到今时今日开始单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制裁、不支持、不禁止、不干涉,由此可见现行立法已经抛弃了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的法律。整个社会改变了对非婚同居的否定和谴责性评价,开始客观中立的对待非婚同居,呈现构建积极调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良好趋势。

(一)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现实性

存在即合理,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存在已久,正是由于非婚同居存在的现实性,法律一概回避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应当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其加以规范、调整和引导。

首先,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家庭的重要性日趋下降。并且随着妇女的广泛就业,随着妇女的工作角色日渐重要,其传统的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角色已经明显转变,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女性面对婚姻问题有更多的选择。“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定律。结婚也不再是人生中某一阶段的必然选择,非婚同居跟上了人们渴望自由自主的节拍,存在并发展着,这必将引起制度的变迁,因为只有表达客观现宴规律的法律规制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活力的制度。

其次,伦理道德观的改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道德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以人为本”的婚姻道德观取代了曾经深植人心的“家族本位”的传统道德观。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确认。非婚同居者你情我愿无害他人。他们正当的权利诉求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确认和保护,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那种零散法规的粗糙规范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法律应当针对人们家庭生活方式多元化的新情况。补充和完善出符合新时代社会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二)非婚同居纠纷的具体缘由

随着非婚同居队伍的扩充,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各种财产、债务、生育等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首先,情感的原因。一个人是一个客观独立的个体,同居者双方有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模式,每天都有不同的遇见和再见,不一定只有唯一的一个人会让我们怦然心动,而且谁也不能肯定的说对这一个人的这种感情不会变质,变质了以后或者说遇上了更加对的人,同居双方中的谁都有可能会爱上另外的人,这一点在我们这个追求个人私生活自主权利的时代很容易被人们接受理解,这也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最空洞的理由,但应当尊重,因为非婚同居的选择本是当事人的合意,合则聚不合则散,要的就是这样的自由,但是这样不代表可以成为那些玩弄女性的骗子的借口,用来规避法律,享乐却不愿意“买单”的事情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太多,责任是一定要付的,弱者的权利是一定要保护的,这使得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现象犹如箭在弦上。

其次,生理的原因。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男女双方都不愿意生,但仍是很尴尬很难免的遇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引发了非婚生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落户问题,入托入学问题以及亲权行使问题等等。

最后,经济的原因,选择非婚同居的人不乏少数也是抱着节省了结婚不可忽略的高昂费用的想法。不想让纯粹的感情参杂太多的经济因素。产生过多的财产往来,但是有时候越想避免谈及的一样东西就像纸包火,钱往往总是大多数同居纠纷的导火索,“贫贱夫妻百事哀”,对于不是夫妻胜似夫妻的非婚同居者这句话同样适用着,在一起时间长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生活会把人们掖着藏着的问题摆在桌面上,经济拮据的一方或双方引发同居纠纷的机率很大,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关系一旦解体,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等都是一触即发的矛盾。日

凡此种种,都会引发纠纷,激烈冲突甚至可能会引发恶性案件,生活中的实例已经不觉得新鲜罕见了,弱者的权利需要保障,儿童的幸福不容殃及,我们尊重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放弃公平正义。实行宽容理解并不意味着要容忍不公正,我们理解多元化的生活方式,支持人和人之间自由个性的交往,这样才能构成更丰富多彩的社会本身。但社会必须在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才能保障物质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就凸现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

1.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我们要构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调整的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要求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完全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关系才为非婚同居法律所规范调整。

第一,同居主体应为均无配偶的一男一女,并且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年龄。首先,同居关系成立的主体年龄,我认为以18岁作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年龄准线最为合适。一方面年龄太小不仅限制了人的识别能力而且违背了性常规,在性生理和心理还不成熟时就准许当事人同居,这样有害人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如果比照婚姻法,以法定的婚龄为限,这样又必将许多低龄同居者挤出了法律规制之门外。鉴于现代人的性成熟年龄提前,这样做实在没有必要;其次,双方均无配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遵从协议优先原则,显然,只有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有权利和能力缔结此类同居协议,因此,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最起码是缔结协议的能力。最后,非婚同居必须是两性之间的结合,一男一女,限定为两个人,这是本着对家庭伦理道德观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非婚同居当事人有无婚意并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主观自愿地建立这种生活共同体。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彼此认同的意思。换句话说。如果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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