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论文: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分析和探讨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其涉及到法律、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也在日渐增多,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调整却是缺失的。
如何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本文拟通过对非婚同居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能为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法律时提供参考。
[关键词] 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是非婚同居。
其涉及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问题,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学家和法律学界人士的普遍关注,而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调整却几乎为零。
本文意在从对非婚同居的认识、非婚同居存在的社会原因及对其予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范围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作一浅论。
一、对非婚同居的认识本文所要讨论的非婚同居,是指人们经常谈论的“非法同居”。
这种非婚同居专指无婚意的同居,排除姘居、重婚等违反法律的婚姻状态。
为什么要用“非婚同居”替换“非法同居”呢?笔者认为,非法同居这一界定不妥。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无婚意的同居是“非法”的。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非”这一法理,非法同居这一用语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同居生活被戴上了“非法”的帽子,人们一般都用歧视的眼光看待这一现象,对于那些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同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二,“非法同居”这一用语,依笔者之见,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公布)。
这一《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制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缔结婚姻,而笔者所要论述的是非婚意同居。
因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生活不应被叫做非法同居,而以非婚同居较妥。
何况,这一《意见》制定于17年前,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用落后的法律来约束、规制飞速发展生活中的新生事物,未免显得太不合时宜。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讲解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专业:法学作者:贺淑芳准考证号:指导老师:联系电话:完成时间: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摘要】在现代生活中,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
“同居”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时尚。
社会上的同居人群不只局限于年轻男女,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也在不断加入这个行列。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在我国呈蔓延趋势。
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加以适当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非婚、同居、规制【目录】一、非婚同居的概念与性质二、我国非婚同居的发展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四、国外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五、我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婚姻制度发展的历史是制度本身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过程,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价值在面对现实是总会有一些差距,而非婚同居正式这一差距的产物。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原先所固守的婚姻观念在不断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甚至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
非婚同居现象的普遍存在,隐含着社会的开放和公众舆论对非婚同居生活的认可,将非婚同居视为一种个人私生活选择权,保留给个人处理,是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表征。
但是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阶段,造成日益增多的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引发了纠纷,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性质非婚同居并不是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正式以规范形式和制度语境确认和使用的一个概念,而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个词汇,是目前学术界普遍使用的一种提法。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即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单就此表面含义而言,非婚同居所囊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诸如姘居、重婚等非法同居都属此类,然而,现代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非婚同居则更倾向于采取一种较为狭义的概念。
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即非婚同居应当是指无婚姻法律障碍的双方基于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非婚同居在我国发展迅速,这种变化向传统的家庭法体系发出了严峻挑战:一方面,非婚同居问题日益复杂化,社会日益关注;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在调整非婚同居上越来越落后于社会现实。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将成为未来家庭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规制。
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基本理论分析。
首先,在分析了众多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后,作者提出了非婚同居的概念: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居住的结合体;其次,对我国目前的非婚同居现象进行解析,指出非婚同居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再次,针对目前是否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的争论,作者提出了对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回顾了我国非婚同居的立法沿革,并指出了目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不完善,造成民事和刑事法律不统一等问题。
第二章是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
目前世界各国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采取各种不同方法。
首先,通过列举美国、法国、荷兰和澳大利亚几个国家的立法规定,总结出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契约立法模式、事实伴侣立法模式和登记伴侣立法模式,在逐一分析其利弊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事实伴侣和登记伴侣模式相结合是规制我国非婚同居的理想模式;其次,从非婚同居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方面对前述四国的法律规定作了比较。
第三章是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设想。
首先,确定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的指导原则:当事人意志自由原则、区
别对待原则、价值中立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其次,在具体制度方面,参考外国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成立、法律效力和终止作了全方面的制度构想。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趋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非婚同居现象也不断增加,已然构成了对传统婚姻家庭的挑战。
法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成因、立法状况的分析,旨在提出一些对规制非婚同居法律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婚姻;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从广义理解,非婚同居包括既无配偶的双方共同生活也包括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但共同生活的情况,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非婚同居,即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自愿不履行结婚手续,而持续公开地生活达到一定期间而形成的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相互依赖、紧密相连的生活共同体。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非婚同居者均无配偶非婚同居当事人不能是已婚者,如果非婚同居者已经结婚,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重婚,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未履行结婚手续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三)持续公开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生活要求同居必须以公开而不是隐秘的方式为世人所知,形成共同生活的正当性要求和意义,即共同体的社会效应。
故而非婚同居除了一起居住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必须在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等紧密连结而达到相互扶持、依赖的紧密程度。
同居双方须持续公开的处于稳定共同体之内,而不能是临时的、短暂的、中断的。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及立法状况(一)非婚同居的起源和发展非婚同居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推崇一夫一妻制,但在过罗马帝国却广泛存在着与这一精神不符的婚外同居关系的现象,即“姘居”,由于社会地位悬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的社会成员不能结婚但却共同生活的现象。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
第18卷第6期2003年11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AL O F GUAN GX IADM I N ISTRA T I V E CADR E I N ST ITU T E O F POL IT I CS AND LAWV o l 1181N o 16N ov 12003[收稿日期]2003-08-07[作者简介]高留志(1975—),男,河南周口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Gao L i u 2zhi(Renm i n Un i versity ,School of Law ,Ch i n a Be iji n g ,100872) [Abstract ]A s dis pute resultin from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canno t be reas onably dealt w ith betw een the parties ,it is nec 2essary to regulate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 he regulati on s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should con tain the fo ll ow ing rules ;one of the requisites to con stitute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is that the parties have no t m arital s pouse ;the parties of unm arried cohabi 2tati on have no t affin ities but have the agency of hom e life ;in vie w of justice ,one party should give compen sati on o r econom ical hel p to the o ther party on the ter m inati on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he relatives ,friends and neighbo rs can adduce evidence of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 [Key words ]unm arried cohabitati on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 on indivedual freedom s ocial justice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高留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由于非婚同居的合理性以及因其引发的纠纷不能在当事人间化解,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规制是必要的。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其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或多个成年人之间,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共同生活。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1. 欧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洲,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和保护。
例如,瑞典、挪威等国家为非婚同居者提供了与已婚夫妻相似的财产分割、继承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此外,一些国家还为非婚同居者提供了医疗决策、抚养权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2. 美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美国,各州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存在差异。
一些州为非婚同居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包括财产分割、继承权、抚养权等。
然而,也有一些州对非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相对较弱,仅在部分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3. 亚洲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亚洲地区,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相对较弱。
例如,中国、日本等国家在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非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对非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相对较弱。
这导致非婚同居者在财产分割、继承权、医疗决策、抚养权等方面面临诸多法律困境。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者还可能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和歧视。
四、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包括财产分割、继承权、医疗决策、抚养权等方面。
2. 建立非婚同居登记制度,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护和权益保障的依据。
论非婚同居及其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及其法律规制非婚同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有法律对此进行调整。
历史上较早的几部法典,如《汉谟拉比法典》、《摩奴法典》等对非婚同居问题都有涉及。
早期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持普遍自由和宽容的态度。
在宗教势力较强的中世纪,西方基督教国家普遍实行禁欲主义,对非婚同居的立法也随之严格。
基督教为婚姻设计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心一意,一生一世”的原则;近代,随着西方的女权运动和20世纪60-70年代的“性革命”,非婚同居在西方发达国家呈蔓延趋势,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这促使各国改变传统做法,开始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立法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文化,社会贞操观念等变化,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在我国呈增加的趋势,主要表现为:性待业期延长、结婚率降低、离婚率增高,由此带来的法律纠纷也呈增长趋势。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没有相关规定。
本文拟就非婚同居及其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非婚同居概述。
非婚同居是非婚姻关系同居的简称,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异性或同性成年单身自然人,自愿、稳定、持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事实上的结合。
非婚同居的性质同婚姻性质相似,具有身份性和契约性。
第二部分:非婚同居的现状及成因。
非婚同居家庭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模式在西方一些国家已得到认可,我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非婚同居呈增加趋势。
经济发展,东西方文化交流带来的社会观念变化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是非婚同居增加的主要原因。
第三部分: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早期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大多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追认,使其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西方中世纪随着宗教禁欲主义的增强,对非婚同居者的处罚也随之严厉。
到上世纪60-70年代欧洲一些国家大量出现非婚同居现象,使西方这些国家改变传统做法,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保护,其模式主要有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等。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两个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与变迁,非婚同居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愈发普遍。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社会价值观等差异,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亦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与挑战。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1. 欧美国家: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和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制定非婚同居法规,保障同居者的财产权、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通常对婚姻与同居持不同看法,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仍有一定的限制。
2. 亚洲国家:亚洲国家在非婚同居问题上普遍持保守态度,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保障相对较少。
但在日本等国,也有一定的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条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关系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尚无具体规定。
这导致非婚同居者在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权益保障程度在欧美等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相对较高,其权益保障较为完善。
而亚洲及我国等国家在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方面仍有待加强。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财产分割、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这也体现了各国对婚姻与同居的不同看法。
(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在实施效果方面,欧美等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能够较好地保障同居者的权益。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和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亦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亚洲国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为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和立法者的关注。
现在已有许多国家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虽晚于欧美,但发展也极为迅速,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我们应当积极面对。
目前在我国缺少规制这一现象的完备的法律,但是法律不规制不会影响到非婚同居的发展,只会使一部分人尤其是弱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既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真正尊重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基本保护。
通过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本文对非婚同居成立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作了界定并提出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对非婚同居现象具体法律规制的构想。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在我国,非婚同居尚未被法律明确定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同居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夫妻身份。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共同消费等。
3. 没有法定婚姻关系:非婚同居双方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1. 经济后果(1)财产共有: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2)债务共担: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需共同偿还。
2. 人身关系后果(1)子女抚养:非婚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需由双方协商解决。
(2)探望权: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3. 法律责任(1)违反法律规定:非婚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侵权责任:非婚同居期间,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应对非婚同居的法律措施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婚姻登记程序,降低婚姻登记门槛,引导公众依法结婚。
3. 加强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规范非婚同居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双方依法解决纠纷。
5. 强化司法救济: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非婚同居在我国社会现象日益普遍,其法律后果较为复杂。
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虽然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但它在现实生活中却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1.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一大难题。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财产分割:(1)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若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同居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津贴等,若另一方对此有所贡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若双方均有所贡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抚养1.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同样规定了子女抚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人身关系1.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将恢复原状。
同居期间,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无需进行法律手续。
2.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同居期间,双方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趋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非婚同居现象也不断增加,已然构成了对传统婚姻家庭的挑战。
法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成因、立法状况的分析,旨在提出一些对规制非婚同居法律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婚姻;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从广义理解,非婚同居包括既无配偶的双方共同生活也包括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但共同生活的情况,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非婚同居,即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自愿不履行结婚手续,而持续公开地生活达到一定期间而形成的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相互依赖、紧密相连的生活共同体。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非婚同居者均无配偶非婚同居当事人不能是已婚者,如果非婚同居者已经结婚,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重婚,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未履行结婚手续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三)持续公开共同生活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共同生活要求同居必须以公开而不是隐秘的方式为世人所知,形成共同生活的正当性要求和意义,即共同体的社会效应。
故而非婚同居除了一起居住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必须在经济、感情、性等方面等紧密连结而达到相互扶持、依赖的紧密程度。
同居双方须持续公开的处于稳定共同体之内,而不能是临时的、短暂的、中断的。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及立法状况(一)非婚同居的起源和发展非婚同居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推崇一夫一妻制,但在过罗马帝国却广泛存在着与这一精神不符的婚外同居关系的现象,即“姘居”,由于社会地位悬或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的社会成员不能结婚但却共同生活的现象。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制体系,对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以期为我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是指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
其特点主要包括: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益,规范社会秩序,以及在维护家庭和谐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各国或地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概述(一)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的部分州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为非婚同居者提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欧洲国家如荷兰、比利时等国则通过立法赋予非婚同居者与已婚夫妇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二)亚洲国家及地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较于欧美国家,亚洲国家及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保守。
如日本、韩国等国在非婚同居方面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仅在某些方面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有限的法律保障。
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户籍法”等法规对非婚同居者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障。
四、各国或地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立法内容比较各国的立法内容在保护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
欧美国家的立法内容相对全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医疗救治、遗产继承等方面;而亚洲国家的立法内容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保护部分特定权利方面。
(二)司法实践比较各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非婚同居纠纷时也存在差异。
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对成熟,能够为非婚同居者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而亚洲国家的司法实践尚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益。
五、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一)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仅在某些方面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有限的法律保障。
是否应该禁止未婚同居——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未婚同居——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未婚同居。
首先,未婚同居违背了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在许多文化中,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本单位,而未婚同居则被视为对婚姻的不尊重。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家庭价值观的混乱,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未婚同居容易导致家庭不稳定和婚姻不幸福。
研究表明,未婚同居的夫妻比已婚夫妻更容易离婚,因为他们没有经历婚姻前的严肃思考和承诺。
这种不稳定的家庭环境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未婚同居可能导致性行为不当和性疾病的传播。
没有婚姻的束缚和责任感,未婚同居的伴侣更容易对性行为不加以约束,从而增加了性疾病的传播风险。
最后,禁止未婚同居可以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通过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可以鼓励人们在结婚前认真思考和选择伴侣,从而降低离婚率,增进家庭幸福感。
总之,未婚同居违背了传统道德观念,容易导致家庭不稳定和性行为不当,因此应该被禁止。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未婚同居。
首先,未婚同居是个人自由的表现。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选择是否同居。
政府无权干涉个人的私人生活。
其次,未婚同居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对方,减少婚姻失败的可能性。
通过同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伴侣的性格、生活习惯和价值观,从而减少婚后的矛盾和分歧。
此外,未婚同居并不一定会导致家庭不稳定和婚姻不幸福。
许多同居的夫妻最终也会选择结婚,并且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
最后,禁止未婚同居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非婚生子,增加社会负担。
如果禁止未婚同居,许多人可能会选择不结婚而直接生育,导致非婚生子的增加,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
总之,未婚同居是个人自由的表现,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对方,并不一定会导致家庭不稳定,因此不应该被禁止。
名人名句:“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不需要外界干涉。
”——某知名婚姻专家。
“同居可以帮助夫妻更好地了解对方,减少婚姻失败的可能性。
”——某著名心理学家。
经典案例:某国家曾经试图禁止未婚同居,结果导致非婚生子的增加和家庭问题的加剧。
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始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方式。
生活方式的变迁,必然引起婚姻制度的变迁。
原本,只有在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男女二人才能同居生活。
而当今是一个人们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酷儿”理论的兴起,选择非婚同居的人数越来越多,使得人们不得不再重新去审视婚姻。
“就世界范围而言,婚姻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非传统家庭的数量日益增加,非婚同居,甚至同性同居均在许多国家存在。
”自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始,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
如果将与传统的婚姻概念所不相符合的各种社会关系(如非婚同居、同性婚等)不予以法律规制,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予以保护,将会导致不公,引起社会的震荡。
“此种现象的发生、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单纯的禁止和放任是立法的大忌。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法律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
如美国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李马文案”,开始规范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财产权利,开创了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先例;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公民互助条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非法同居”制度实际上涉及到了非婚同居的几乎所有问题。
我国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虽晚于欧美,但发展也极为迅速,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构成了挑战,我们应当积极面对。
无论是借鉴他国法律规制的经验还是从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探析,我国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需求顺应时代的变化在逐步递增。
非婚同居者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因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制而影响到对当事人的保护。
本文通过对当今社会现实的分析和一些国家对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和思考。
非婚同居关系研究论文
非婚同居关系研究论文引言:近几十年来,非婚同居关系在当代社会中日益普遍。
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但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一种现象。
这一新兴的家庭形态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学术研究。
本文将探讨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特点以及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以期为非婚同居关系的理解和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未缔结婚姻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一种关系形式。
与传统的婚姻不同,非婚同居是一种自由选择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和规范。
2. 特点(1)自由选择:非婚同居是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建立的,不受传统社会观念和法律的束缚。
双方参与非婚同居的决策是基于爱情和互相选择的自由意愿。
(2)缺乏法律地位:与婚姻不同,非婚同居并没有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在法律层面上,非婚同居关系的权益和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
(3)相对灵活:非婚同居的关系相对婚姻更为灵活,双方可以根据个人的需求和意愿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安排。
这使得非婚同居关系更具弹性,并能适应不同的生活方式。
二、非婚同居关系对个体的影响1. 爱情与亲密关系的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为个体提供了一种建立爱情与亲密关系的平台。
通过同居生活,双方有机会更好地了解对方的习惯、性格等方面,并建立起更为亲密和真实的关系。
2. 经济与资源共享非婚同居关系使得双方在经济和资源上能够共享,减轻生活的经济压力。
共同购买家具、分担房租等经济方面的合作,也能够促进彼此之间的互助和共同成长。
3. 家庭责任的隐含尽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往往会承担起家庭责任。
无论是照顾 ageing parents 还是与对方的子女相处,非婚同居关系都需要承担起一定的家庭责任。
三、非婚同居关系对社会的影响1. 婚姻观念的变革非婚同居关系的普遍存在和接受,推动了婚姻观念的变革。
人们对婚姻的理解更为多样化,对传统的婚姻模式有了更为广泛和开放的认同。
2. 法律与社会制度的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普及对法律和社会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论文-论非婚同居关系
大学毕业论文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一、非婚同居概述 (2)(一)非婚同居的概念 (2)(二)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2)(三)非婚同居的模式 (3)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3)(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4)(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4)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5)(一)关于财产问题 (5)(二)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5)(三)关于子女问题 (6)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现状 (6)(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7)(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论非婚同居关系【内容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不断增加,围绕此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对非婚同居概念、构成要件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非婚同居的本质,揭示了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一、非婚同居概述(一)非婚同居的概念关于“非婚同居”的概念,在有关学者对“同居”和“非婚同居”问题论述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是有差异的。
[1]高留志在“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一文中认为从内涵上将所有婚姻外的同居都可称为非婚同居,但作为立法规制的对象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需要重新界定,他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
[2] 有的学者将“同居”的概念等同于“非婚同居”,如方霞在“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使命合理规制” 一文中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但无婚意的结合。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
广义的非婚同居指所有未处在婚姻状态下的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婚外同居等;狭义的非婚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未缔结婚姻而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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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法律规制论文: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变化,非婚同居逐渐盛行起来,因而就社会现实需求而言,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无法回避。
法律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面临的前沿课题。
本文通过对非婚同居基本概念的解读,明确了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细化了非婚同居的类型,在分析现阶段对我国非婚同居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基础。
从立法模式选择和具体内容的设计两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制度的设想。
希望通过本文可以引起人们,尤其是法律,以理性的姿态对待非婚同居现象。
关键词:法律规制;权利义务;非婚同居一、非婚同居的概念解读非婚同居,“非婚”是指无法律障碍的男女两性双方尚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状态,而不论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图。
非婚同居的双方首先不能有法律的障碍。
不得违法,这一点就和违法同居区别开了;其次,任何一方都不得是已婚者,中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由此可以看出。
当事人中任意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
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居”,从语义上我们不难发现适用如此定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
在法学理论界。
对非婚同居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
但不包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
即婚外同居。
也就是说但凡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的同居关系都属于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这外延相当的广阔。
本文不以此为依据做论述,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以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前提的,也就是狭义上对非婚同居的界定,非婚同居即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无配偶的一男一女自愿地、公开地、持续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在一起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我国立法从古代的无媒苟合强制禁止严重惩罚,发展到今时今日开始单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制裁、不支持、不禁止、不干涉,由此可见现行立法已经抛弃了禁止和惩罚非婚同居的法律。
整个社会改变了对非婚同居的否定和谴责性评价,开始客观中立的对待非婚同居,呈现构建积极调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良好趋势。
(一)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现实性存在即合理,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存在已久,正是由于非婚同居存在的现实性,法律一概回避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应当站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其加以规范、调整和引导。
首先,婚姻家庭职能的转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家庭的重要性日趋下降。
并且随着妇女的广泛就业,随着妇女的工作角色日渐重要,其传统的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角色已经明显转变,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女性面对婚姻问题有更多的选择。
“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不再是理所当然的定律。
结婚也不再是人生中某一阶段的必然选择,非婚同居跟上了人们渴望自由自主的节拍,存在并发展着,这必将引起制度的变迁,因为只有表达客观现宴规律的法律规制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有活力的制度。
其次,伦理道德观的改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道德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
“以人为本”的婚姻道德观取代了曾经深植人心的“家族本位”的传统道德观。
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确认。
非婚同居者你情我愿无害他人。
他们正当的权利诉求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确认和保护,那种将非婚同居关系等同于不负责任、玩弄异性的指责是没有根据的,那种零散法规的粗糙规范是不负责任的。
我国法律应当针对人们家庭生活方式多元化的新情况。
补充和完善出符合新时代社会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二)非婚同居纠纷的具体缘由随着非婚同居队伍的扩充,非婚同居者之间的各种财产、债务、生育等矛盾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
首先,情感的原因。
一个人是一个客观独立的个体,同居者双方有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模式,每天都有不同的遇见和再见,不一定只有唯一的一个人会让我们怦然心动,而且谁也不能肯定的说对这一个人的这种感情不会变质,变质了以后或者说遇上了更加对的人,同居双方中的谁都有可能会爱上另外的人,这一点在我们这个追求个人私生活自主权利的时代很容易被人们接受理解,这也是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发生非婚同居纠纷最空洞的理由,但应当尊重,因为非婚同居的选择本是当事人的合意,合则聚不合则散,要的就是这样的自由,但是这样不代表可以成为那些玩弄女性的骗子的借口,用来规避法律,享乐却不愿意“买单”的事情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太多,责任是一定要付的,弱者的权利是一定要保护的,这使得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现象犹如箭在弦上。
其次,生理的原因。
生育年龄的男女同居就会发生生育问题,即使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或男女双方都不愿意生,但仍是很尴尬很难免的遇上这个问题,既然有生育问题,就不可避免的引发了非婚生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孩子落户问题,入托入学问题以及亲权行使问题等等。
最后,经济的原因,选择非婚同居的人不乏少数也是抱着节省了结婚不可忽略的高昂费用的想法。
不想让纯粹的感情参杂太多的经济因素。
产生过多的财产往来,但是有时候越想避免谈及的一样东西就像纸包火,钱往往总是大多数同居纠纷的导火索,“贫贱夫妻百事哀”,对于不是夫妻胜似夫妻的非婚同居者这句话同样适用着,在一起时间长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生活会把人们掖着藏着的问题摆在桌面上,经济拮据的一方或双方引发同居纠纷的机率很大,特别是有小孩的“家庭”,关系一旦解体,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等都是一触即发的矛盾。
日凡此种种,都会引发纠纷,激烈冲突甚至可能会引发恶性案件,生活中的实例已经不觉得新鲜罕见了,弱者的权利需要保障,儿童的幸福不容殃及,我们尊重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放弃公平正义。
实行宽容理解并不意味着要容忍不公正,我们理解多元化的生活方式,支持人和人之间自由个性的交往,这样才能构成更丰富多彩的社会本身。
但社会必须在某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才能保障物质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这就凸现了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1.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
我们要构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调整的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二人共同生活关系,这种关系的成立要求符合法定的条件,只有完全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关系才为非婚同居法律所规范调整。
第一,同居主体应为均无配偶的一男一女,并且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年龄。
首先,同居关系成立的主体年龄,我认为以18岁作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年龄准线最为合适。
一方面年龄太小不仅限制了人的识别能力而且违背了性常规,在性生理和心理还不成熟时就准许当事人同居,这样有害人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的正常健康成长。
另一方面如果比照婚姻法,以法定的婚龄为限,这样又必将许多低龄同居者挤出了法律规制之门外。
鉴于现代人的性成熟年龄提前,这样做实在没有必要;其次,双方均无配偶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居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遵从协议优先原则,显然,只有当事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才有权利和能力缔结此类同居协议,因此,不要求完全的行为能力,最起码是缔结协议的能力。
最后,非婚同居必须是两性之间的结合,一男一女,限定为两个人,这是本着对家庭伦理道德观和社会秩序的考量。
第二,非婚同居关系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非婚同居当事人有无婚意并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
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主观自愿地建立这种生活共同体。
这样就排除了非自愿的同居。
相互的自愿同居,应当包含了彼此认同的意思。
换句话说。
如果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不承认对方为自己的生活伴侣,则可视为非自愿同居,或者其他形式的同居,如仅仅为合租关系。
在认定自愿与否时,当然不是凭一面之辞,应当综合考虑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况,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的其他认定要件。
第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即社会公众已经将共同生活的双方当事人看成一个家庭或整体。
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并不要求以夫妻相称,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第四,时间要求,只有同居到届满法定时间的非婚同居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硬性条件,必然会招致很多非议,我也知道同床异梦的道理。
但是目前我想不到比时间更能证明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其他办法,法定的一段期限只是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程序上的公正了才能更好更早的达到实体的公正。
至于这个底线期限,我认为以一年为限,时间太短了,则当事人尚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同居关系;时间太长就又与非婚同居的存续时间的事实不符合,一年足够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很合理。
如果同居期间有间断,根据中断的具体原因再另行计算,因客观方面的原因同居者双方中断同居关系,而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中断同居的意图,那么期间就不需要重新计算了: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对这段同居关系有中断同居的趋向确实中断了同居关系,后又想继续同居,在法律上应当重新计算同居的期间。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非婚同居,从而依据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
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是法律予以调整的非婚同居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文从非婚同居在同居伴侣之间的效力即内部效力。
非婚同居在亲子间的效力以及对婚生子女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即外部效力分析非婚同居法律效力的具体制度。
(1)内部效力。
至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内部效力。
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双方基于真实意识表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所作的书面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约定承受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一,人身关系。
既然与婚姻区别对待,非婚同居当事人彼此之间。
法律就不应当赋予与合法配偶同等的身份。
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但他们彼此仍应具备一定的人身关系。
在同居期间。
同居当事人彼此之间理应互赋排他的人身占有权。
在同居关系终止之前。
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与除同居伴侣之外的第三人保持两性关系。
相应地,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就应当明确规定禁止已经成立同居关系的人另外再与他人同居;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
非婚同居者之间互赋日常家务代理权,这种权限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家庭事务,法律赋予双方这样的法定代理权,这既有利于双方处理生活中的琐事。
又有利于维护家庭事务中涉及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同居伴侣一方肆意的滥用代理权权限,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双方的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不受非婚同居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