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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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2.02•【文号】财工字[1997]48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工字[1997]48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精神,为了有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我们制定了《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尽快研究解决。

财政部1997年12月2日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为了有效地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归还“八五”末的技改贷款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1.重点扶持。

根据烟草行业结构调整目标,为了扶优扶强,促进烟草企业走规模经营、规模效益之路,烟草工业企业技改还贷补贴资金仅用于行业内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

重点企业的名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

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卷烟产量应在10万箱以上,少数老少边穷地区产量不足10万箱的企业,有特殊困难的,可视其效益水平适当照顾列入重点范围。

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10%重点改造企业和“双加”项目企业属于重点之列。

2.效益优先。

列入重点名单的企业,按设定的指标进行综合效益考核评分,考核指标为税利总额、单箱利润、单箱税金、单箱烟叶消耗、人均产值等。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

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1)合并资产负债表。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汉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汉政办发〔2016〕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化解我市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汉中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工作部署,着眼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企业在化解产能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升级,培育发展新动力;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妥安置职工;坚持统筹兼顾,将去产能与保稳定、促转型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从2016年开始,用3年时间压减过剩炼铁产能100万吨和炼钢产能70万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

2016年底前,拆除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415立方米的2号高炉一座,压减炼铁产能50万吨;拆除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20立方米高炉一座、压减炼铁产能50万吨,拆除40吨转炉一座、压减炼钢产能70万吨,严格落实中省年度奖补资金。

2017年和2018年继续做好拆除后续工作,管好用好中省奖补资金,进一步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判断题题目及答案

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判断题题目及答案

1. “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AA、对B、错2. 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不涉及非国有权益和交易对价,因此不具有商业实质,从交易实质上看,具有权益性交易的特征。

正确答案:AA、对B、错3. 中央财政将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正确答案:BA、对B、错4. 如果涉及无偿划拨的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则集团总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无需进行调整。

正确答案:BA、对B、错5. 被划转企业应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批复做变换股东处理。

A、对B、错正确答案:A6.“僵尸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改按有关破产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对B、错正确答案:B6.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

A、对B、错正确答案:B7.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正确答案:AA、对B、错8.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受理代理记账资格取得的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时应当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正确答案:BA、对B、错9. 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对委托人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A、对B、错正确答案:B10. 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申请人应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正确答案:AA、对B、错11.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立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正确答案:BA、对B、错1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不需要遵守本次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BA、对B、错1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只要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兼职或者专职均可。

“三去一降一补”也有会计规定了小伙伴们快来对号入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三去一降一补”也有会计规定了小伙伴们快来对号入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发〔2016〕6 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
意见》(国发〔2016〕7 号)的落地。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独资企业等按照国有资产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无偿划拨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况时有发生。此 类无偿划拨不涉及非国有权益和交易对价,从交易实质上看,具有权益 性交易的特征。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转清算奖补资金时,企业是否对应实际发生支出的列支渠道结转?如果
在非全额补助的情况下,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一一对应结转。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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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去一降一补”也有会计规定了!小伙伴们快来对号入座 实务操作教程】
【计
在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方面,会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措施落地中,会计处理的合规与否直接影响 到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 稿),针对化解钢铁和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会计问题,规 范了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 、企 业集团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转拨资本性财政性资金和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 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具体化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于规范相关会计处理问题,更 好地推动《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工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2022年4月2日附件南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技改项目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第三章申报要求和办理流程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本市工业企业重大设备投资,引导更多企业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增加技改投入力度,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南京市制造业发展能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大设备技改项目投入,主要是指工业企业购置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成套生产线、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环保节能等设备,及购买用于项目的先进生产技术、设备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奖补内容如与市已出台的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可按“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予重复奖补。

同一项目已连续两年获得市级技术装备投入奖补支持的不再予以奖补。

已获得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第四条市、区(园区)工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办法所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奖补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工业企业法人方可申请奖补资金:(一)诚信经营,财务管理健全规范。

(二)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相关项目备案或核准时间应不早于申报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获得项目代码,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

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区工业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奖补实施细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动制造方式由传统型向智能型转变,促进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管理原则及扶持重点(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二)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工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点带面,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择优扶强、统筹兼顾,重点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一)扶持对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税收征管、统计关系在区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1.企业最近一次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2.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3.不符合或未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的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区经信局备案的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新设备购置、技术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是指达到温州市智能化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通常是指企业投入由自动化技术、信息通信技术、智能制造技术汇集而成的,以机器人、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为特色的,在设计、生产、仓储、物流一个或多个环节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补助标准(一)支持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

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对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2%的补助。

2.对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补助。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PART 01 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一)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

为便于行业管理,2016年12月1日,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无偿划拨给甲公司,使得A公司变成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当日,国资委批复的金额为2000万元,作为资本金投入。

2016年12月31日,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

【解读】甲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A公司的股权,从批复情况看,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计入实收资本。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0000000贷:实收资本20000000假如批复未明确是资本性投入,则甲公司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0000000贷:资本公积20000000(二)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湖南财政厅发文指标函稿

湖南财政厅发文指标函稿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应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将本实施细则、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典型案例。对本市州(单位)具有代表意义的职工分流安置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六)其他对推进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措施、做法。
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在每月2日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钢铁、煤炭行业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商相关单位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一)制度建设情况。为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出台的制度、办法,或采取的有推广意义的措施和做法。
(二)资金筹措情况。包括专项奖补资金、省市(州)县资金、企业资金等。
(三)资金拨付情况。专项奖补资金及省市(州)县资金拨付至各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等情况。
(四)人员安置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再就业、接受培训等情况。
钢铁企业名称设备拆除封存情况
停止供水电,拆除或封存生产设备并录像
人员转岗安置
岗位变动情况
人员内退安置
内退安置情况
解除劳动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

安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安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现制定《安徽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申报企业申报。

根据我省上报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企业提出年度产能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等,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按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市和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省发展改革委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分企业确定年度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分内退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提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分企业确定年度化解目标任务,包括退出产能任务数、分流安置职工任务数(分内退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提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化解产能任务数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按照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细则》,分地区分企业测算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数,报省政府审定。

二、资金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

(一)基础奖补资金分配原则。

山东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山东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山东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以及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企业是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

各市政府、省国资委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负总责。

各市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可采用梯级奖补的方式,鼓励企业多退出产能,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

第二章分配办法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各市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省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

其中:对支持各市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各市;对省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

第五条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需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各市和省属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核定。

钢铁煤炭行业和各市、省属企业年度资金规模分别按以下公式确定:第六条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

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80%,梯级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20%。

第七条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各因素权重和具体内容如下:(一)化解产能任务量。

权重40%,主要依据省政府相关部门与省属企业和各市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

(二)需安置职工人数。

权重60%,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退人员数量;二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黑财企[2005]9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26【实施日期】2005.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企〔2005〕92号)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经委,有关部门、企业:按照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和第4次全体会议精神,为迅速扭转全省工业亏损企业增亏势头,努力实现全年利税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保持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经委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优化结构,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发挥黑龙江省扭亏增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扭亏增盈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扭亏增盈资金是政府性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用于全省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贷款贴息和对各市(地)、中省直有关部门扭亏增盈工作的奖励。

第二章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省扭亏增盈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宏观导向原则。

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围绕我省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规划目标,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坚持整体性原则。

重点支持亏损企业扭亏,促进全省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

(三)坚持经济效益优先原则。

资金投放要以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为根本出发点,重点支持有望扭亏和大幅减亏的亏损大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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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制定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5月10日
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结束——。

最新 工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精品

最新 工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精品

工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更高的起点上突破重大工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用于大市区结构调整专项整治项目补贴、工业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重点高耗能设备技改更新奖励、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和重大产业招商活动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组织项目的评审确认、编制和下达。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确认,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支持促进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项目;支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在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突出导向。

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档次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三)突出大市区。

专项资金用于大市区各类重点工业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一)对各类扶持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补助。

根据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带动能力、技术含量、产出贡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给予补贴。

(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三)工业重大前期项目及专项整治经费补助。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10万元补助。

对列入考核的市属专项整治搬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四)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认定和新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发中心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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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18]46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8〕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部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

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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