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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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PPT课件
时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医治,有些成为被侵害对象,有
些则成为社会治安隐患。
地方立法:农村包围城市
• 地方立法
– 2002年04月07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6年04月01日,《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7年03月01日,《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7年03月01日,《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07年11月01日,《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10年09月01日,《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 2012年01月01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事责任。
强制收治程序;“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
• 2011年10月29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 征集 意见。
• 2012年8月27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
• 2012年10月23日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 2012年10月26日 精神卫生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的精神卫生法,对精 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 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 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 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24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
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 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 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第一章 总 则
方针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 人身和 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 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 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 行自愿原则,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 前提条件,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
精神卫生法解读 (1)ppt课件
5、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监护人 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 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6、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监护人应 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 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 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 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 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
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 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 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
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 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 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
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 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 和心理辅导。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人格尊严、 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
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 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罪犯)
第一章 总 则
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神障碍患者。
《精神卫生法解读》课件
服务网络建设
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包括医疗机构、 社区康复中心和心理咨询机构等。
服务模式创新
推广创新的服务模式,如在线咨询、远程医疗和 移动医疗等,以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服务质量提升
通过培训、评估和监管等手段,提高精神卫生服 务的质量和水平。
精神卫生法监管与实施的案例
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精神卫生法监管体系,包括法规制定、执法检查和监 督评估等环节。
《精神卫生法解读》 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精神卫生法概述 • 精神卫生法的核心内容 • 精神卫生法的实践与案例 • 精神卫生法的挑战与展望 • 结论
01 精神卫生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精神卫生法是调整精神卫生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维护精 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康 复和融入社会。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的案例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01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医疗
权和康复权等。
患者权益保护实践
02
介绍成功案例,如患者维权组织、法律援助和权益保护机制的
建立。
患者权益保障的挑战与对策
03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进措
施。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案例
现有法律的不足。
加强执法
建议执法部门加强《精 神卫生法》的执法力度 ,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
提高社会认知
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 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
法》的认知和支持。
增加医疗资源
增加精神卫生医疗资源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满足患者的需求。
精神卫生法的未来展望
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包括医疗机构、 社区康复中心和心理咨询机构等。
服务模式创新
推广创新的服务模式,如在线咨询、远程医疗和 移动医疗等,以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服务质量提升
通过培训、评估和监管等手段,提高精神卫生服 务的质量和水平。
精神卫生法监管与实施的案例
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精神卫生法监管体系,包括法规制定、执法检查和监 督评估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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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精神卫生法概述 • 精神卫生法的核心内容 • 精神卫生法的实践与案例 • 精神卫生法的挑战与展望 • 结论
01 精神卫生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精神卫生法是调整精神卫生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维护精 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康 复和融入社会。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障的案例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01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医疗
权和康复权等。
患者权益保护实践
02
介绍成功案例,如患者维权组织、法律援助和权益保护机制的
建立。
患者权益保障的挑战与对策
03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进措
施。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案例
现有法律的不足。
加强执法
建议执法部门加强《精 神卫生法》的执法力度 ,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
提高社会认知
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 提高社会对《精神卫生
法》的认知和支持。
增加医疗资源
增加精神卫生医疗资源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满足患者的需求。
精神卫生法的未来展望
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精神卫生法解读PPT医学课件
患者。
• 法律要求: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 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 疗机构提出,并指派初次诊断之外的两名 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
• 操作建议 ——尽早告知,以便纳入三级查房内容 ——制定“医院再次诊断流程和管理办法”。
29
4.3医学鉴定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
18
2.4明确非自愿与强制住院治疗的界限 • 明确接诊的疑似患者/ 患者是否: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触犯刑法” ——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十八条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 制医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 司法解释”专设第二十三章的规定,进入 司法程序
得强迫或欺骗某人接受检查
7
——医生不得隐匿身份出诊,以个人身份 进行的咨询应与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脱离
——如果疑似患者/ 患者符合法律规定的 非自愿医疗条件,可以非自愿送诊,但不应 欺骗。
8
1.2 来诊/ 送诊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
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 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 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 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 障碍诊断。
— 近亲属、单位、公安机关 —近亲属和单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送诊
11
送诊的目的是确诊---送诊不等于非自愿 住院治疗
送诊开展110/ 120联动、紧急医疗处置 ——医生执业地点前移,但身份/ 职责不变 ——近亲属/ 单位/ 公安机关依然各负其责
12
2、诊断 • 由精神科执业医师遵循精神卫生法第二
30
4.4紧急住院观察期间的药物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
• 法律要求: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 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 疗机构提出,并指派初次诊断之外的两名 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
• 操作建议 ——尽早告知,以便纳入三级查房内容 ——制定“医院再次诊断流程和管理办法”。
29
4.3医学鉴定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
18
2.4明确非自愿与强制住院治疗的界限 • 明确接诊的疑似患者/ 患者是否: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触犯刑法” ——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十八条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 制医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 司法解释”专设第二十三章的规定,进入 司法程序
得强迫或欺骗某人接受检查
7
——医生不得隐匿身份出诊,以个人身份 进行的咨询应与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脱离
——如果疑似患者/ 患者符合法律规定的 非自愿医疗条件,可以非自愿送诊,但不应 欺骗。
8
1.2 来诊/ 送诊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
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 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 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 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 障碍诊断。
— 近亲属、单位、公安机关 —近亲属和单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送诊
11
送诊的目的是确诊---送诊不等于非自愿 住院治疗
送诊开展110/ 120联动、紧急医疗处置 ——医生执业地点前移,但身份/ 职责不变 ——近亲属/ 单位/ 公安机关依然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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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诊断 • 由精神科执业医师遵循精神卫生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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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紧急住院观察期间的药物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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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 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
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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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12条)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29条)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6条) 第五章 保障措施(12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1条) 第七章 附 则 (3条) 共计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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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遇见人时也从来不敢抬头,但 还是逃不掉别人的歧视与取笑。想到无 法面对家人时便极度自责与怨恨,对取 笑我的人产生了极度的愤恨心理,只能 在痛苦与怨恨的伴随下度过每一天。到 后来严重到感觉所有人看我的眼神,与 我交谈时的表情都是在取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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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后调查该女生这两个月内又遭遇情 感危机,相恋一年多的男友提出分手, 抛弃了该女生,该女生性格内向,又没 有特别要好的朋友可以倾诉,辅导员帮 扶期间该女生始终没有把真实情况讲出 来,该女生也没有把情况告诉家人,怕 父母担心,最终走上了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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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来校后,悲痛万分,中年丧独生女, 最后提出60万的赔偿要求,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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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概念
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 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 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 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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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 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 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 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 务的精神障碍。
精神卫生法 PPT课件
•
• 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 机构还通过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 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精神患 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世界卫生组 织的精神卫生处于1995年提出《精神卫生保健 法———十项基本原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 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
•
三、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 性障碍 四、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五、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 六、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七、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 障碍 八、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 碍 九、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 绪障碍 十、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
• 国际社会特别关注保护那些自身缺乏保护能力 的人,如儿童、残疾人,包括精神发育迟滞和 精神患者。为此,联合国大会除了1948年通过 的《世界人权宣言》外,还通过了一系列国际 性特别宣言,如1971年的《精神发育迟滞宣 言》、1975年的《残疾人权利宣言》、1991年 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等。许多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法学 委员会、大赦国际、公谊世界咨询委员会、世 界心理卫生联合会、世界精神病学会、残疾人 国际、国际刑法学会等纷纷给予支持。
•
• 全国卫生部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重性 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 自杀。调查显示,我国17岁以下的3.4亿儿童、 青少年中,约有30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心理 行为问题的困扰。
• 精神疾病对人类和社会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负担: 世界上前10种致残或使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 疾病中有5种是精神疾病;全世界(包括发展 中国家)的十大疾病中,精神抑郁症列第五位, 预计到2020年它将跃升到世界第二位;
• 世界精神病学会、世界心理卫生联合会等国际 机构还通过了《夏威夷宣言》(1983)、《保 障精神患者权利的声明》(1989)、《精神患 者的人权宣言》(1989)等文件。世界卫生组 织的精神卫生处于1995年提出《精神卫生保健 法———十项基本原则》作为各国政府制订和 修改精神卫生法的参考。
•
三、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 性障碍 四、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五、癔症、应激相关障碍、神经症
• 六、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七、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 障碍 八、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 碍 九、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 绪障碍 十、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
• 国际社会特别关注保护那些自身缺乏保护能力 的人,如儿童、残疾人,包括精神发育迟滞和 精神患者。为此,联合国大会除了1948年通过 的《世界人权宣言》外,还通过了一系列国际 性特别宣言,如1971年的《精神发育迟滞宣 言》、1975年的《残疾人权利宣言》、1991年 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等。许多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法学 委员会、大赦国际、公谊世界咨询委员会、世 界心理卫生联合会、世界精神病学会、残疾人 国际、国际刑法学会等纷纷给予支持。
•
• 全国卫生部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重性 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每年约有25万人死于 自杀。调查显示,我国17岁以下的3.4亿儿童、 青少年中,约有3000万人受到情绪障碍和心理 行为问题的困扰。
• 精神疾病对人类和社会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负担: 世界上前10种致残或使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 疾病中有5种是精神疾病;全世界(包括发展 中国家)的十大疾病中,精神抑郁症列第五位, 预计到2020年它将跃升到世界第二位;
精神卫生法-(医疗卫生法规课件)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重点)
考点一: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1
2
• 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
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 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 设施和设备;
3
• 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 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一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
般
限期改正,给予
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
警告;
况
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对直接负责的主
情
管人员和其他直
节
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
严
重
医务人员
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 书
开除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 吊销其执业证书。
五 、 法 律 责 任 考点二:诊断以及评估违法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部门 县级以上卫健委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 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 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 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 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
3. 第四十三条 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医疗 ①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②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上述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 理委员会批准。
出院
自愿住院治疗 1.害己或者可能害己
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 院,医疗机构应当同 意
精神卫生法解读课件
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保障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 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 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救济
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 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 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精神卫生法解读
目录
• 中国三大法律层次简介 • 精神卫生法立法概述 • 法律责任
01 中国三大1法律层次简介
第一层次:宪法,根本法,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 与之抵触
第二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三层次: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公布。地方 性法规分两种,一种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种由省级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和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
4. 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
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 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二.因果联系原则。 三.责任相称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02 精神卫1生立法概述
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
• 1985 年 • 2007年年底 • 2011年9月
大常委会审议。 • 2011年10月 • 2011年10月 • 2012年8月 • 2012年10月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PPT课件
(4)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5)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 情形。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 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 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 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 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思考题
1、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精神卫生工作 管理机制是什么?
第二十一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1、掌握:精神卫生的概念;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 则;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 障;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原则和程序。
2、熟悉: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 在精神障碍预防中的义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 法律规定;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
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 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 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 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 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 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六、 医疗机构管理
3、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的要求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
“收治”访民的通 知
3、立法目的
1)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2)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3)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1.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2.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教育、就业权利 3. 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 4.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
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 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 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 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 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 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 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 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 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思考题
1、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精神卫生工作 管理机制是什么?
第二十一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1、掌握:精神卫生的概念;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 则;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 障;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原则和程序。
2、熟悉: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心理咨询人员 在精神障碍预防中的义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 法律规定;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
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 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 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 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 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 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六、 医疗机构管理
3、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的要求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
“收治”访民的通 知
3、立法目的
1)发展精神卫生事业 2)规范精神卫生服务 3)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四、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1.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2.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教育、就业权利 3. 保护精神障碍患者隐私 4.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
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 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 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 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 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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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 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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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第28条第1款【就诊自愿原则】 –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 –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
行精神障碍诊断。 –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 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障患者在现有 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 第2款: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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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
条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 46/119 1991年) :
17
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诊程序
– 精神卫生立法的焦点。 – 问题:谁可以送疑似患者到医院? “送”
申请人
– 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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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 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到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 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 地公安部门报告。
– 推定患者能够自己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 并确信自己不是常规地认为患者不能自我决定;
- 1996,世卫组织《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
– 患者有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生的决定范畴;自知力和行 为能力亦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医学概念,后者为法律概 念。
– 对非自愿患者治疗也应尽可能取得本人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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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
– 非临床诊断概念,也无专业判断标准,而是普通 人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
– 通常认为: 有明显精神卫生法未定义本概念。
不同于常人的、 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异常言语和/或行 为异常表现的。
(凭经验和常识)
16
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自愿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适用所有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疾病性质和种类而改变, 也不以患者的同意能力为前提;
《精神卫生法》解读
1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原 则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应遵循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 第二部分 程序与标准 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就诊过程中关键步骤“送”、“诊”、“治”、“出” 的标准
(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精神卫生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依”
(1)确定一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 (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
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 何理由为依据 (3)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 化或政治价值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 素
4
【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 断、治疗(第73条) – 没有相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 没有相应的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 没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和质控制度; – 没有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 没有办理诊疗科目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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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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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条
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的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 46/119 1991年) :
(4)过去作为患者的治疗或住院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 对精神病的任何确定的理由
(5)除与精神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病后果外,任何人或权 力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归入精神病患者一类,也不得用其他方 法表明其为精神病患者(医学的方法)
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注意区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法 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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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一)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 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 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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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二) –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 从事医疗活动的; –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 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 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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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6条解析
第26条【诊疗原则和规范】 – 第1款: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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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解析
第27条第1款【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 –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 基本标准:“精神症状”的性质和病程 – 实务要点:必须以医生的亲自检查结果做为首
要依据,以其他来源信息作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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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第27条第2款【医学检查自愿原则】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
• 第三部分 权益保障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三条
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有关规定
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
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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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 本法的核心章节,逐条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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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解析
第25条【设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条件】 – 第1款: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 科执业医师、护士; –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 设备; –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 监控制度。 – 第2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 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6
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
非法行医罪 –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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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第28条第1款【就诊自愿原则】 –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 –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
行精神障碍诊断。 –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 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 保障患者在现有 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 第2款: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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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
条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 46/119 19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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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疑似患者非自愿就诊程序
– 精神卫生立法的焦点。 – 问题:谁可以送疑似患者到医院? “送”
申请人
– 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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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
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 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到精神 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 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 地公安部门报告。
– 推定患者能够自己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 并确信自己不是常规地认为患者不能自我决定;
- 1996,世卫组织《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
– 患者有无行为能力,不是医生的决定范畴;自知力和行 为能力亦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医学概念,后者为法律概 念。
– 对非自愿患者治疗也应尽可能取得本人知情同意。
15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
– 非临床诊断概念,也无专业判断标准,而是普通 人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
– 通常认为: 有明显精神卫生法未定义本概念。
不同于常人的、 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异常言语和/或行 为异常表现的。
(凭经验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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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8条解析
自愿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 适用所有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疾病性质和种类而改变, 也不以患者的同意能力为前提;
《精神卫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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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原 则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诊疗活动的基本条件和应遵循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 第二部分 程序与标准 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就诊过程中关键步骤“送”、“诊”、“治”、“出” 的标准
(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精神卫生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依”
(1)确定一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以国际接受的医疗标准为依据 (2)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病,绝不应以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或是否属
某个文化、种族或宗教团体,或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任 何理由为依据 (3)家庭不和或同事间不和,或不遵奉个人所在社区的道德、社会、文 化或政治价值或宗教信仰之行为,不得作为诊断精神病的一项决定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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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 断、治疗(第73条) – 没有相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 没有相应的诊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 没有完善的诊疗管理制度和质控制度; – 没有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 没有办理诊疗科目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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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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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
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第四条
原则关于“精神病的确定”的原则如下(联合国大会决议 46/119 1991年) :
(4)过去作为患者的治疗或住院背景本身不得作为目前或今后 对精神病的任何确定的理由
(5)除与精神病直接有关的目的或精神病后果外,任何人或权 力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归入精神病患者一类,也不得用其他方 法表明其为精神病患者(医学的方法)
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注意区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法 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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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一)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 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 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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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
最高法院规定(二) –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 从事医疗活动的; –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 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 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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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26条解析
第26条【诊疗原则和规范】 – 第1款: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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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解析
第27条第1款【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 –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 基本标准:“精神症状”的性质和病程 – 实务要点:必须以医生的亲自检查结果做为首
要依据,以其他来源信息作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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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第27条第2款【医学检查自愿原则】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
• 第三部分 权益保障与救济 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三条
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有关规定
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
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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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 本法的核心章节,逐条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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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法第25条解析
第25条【设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条件】 – 第1款: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 科执业医师、护士; –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 设备; –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 监控制度。 – 第2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 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 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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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相关问题
非法行医罪 – 《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