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机制探索——以滨海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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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机制探索——以滨海新区为例

发表时间:2018-07-16T15:36:06.7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范杰

[导读] 摘要: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主要的活动场所,是城市实体空间的精华所在,着重体现城市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同时也是城市文化的宣传载体。

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 300072

摘要: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主要的活动场所,是城市实体空间的精华所在,着重体现城市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同时也是城市文化的宣传载体。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天津滨海新区的城市公共空间管理进行简单的探讨,并对其管理机制的运行和完善提出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管理;依法;体系建立

1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作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每个国家都有不相同的起因和相应的立法授权的方式,但相同的是规划行政权力都来自于立法授权。

1.1城市规划相关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体系是规划行政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5、城市规划相关法规法律

6、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7、城市规划文本

1.2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的相关法律地位以及成果表现

控制性详细规划他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上位规划的基础上,来更好的控制开发用地的性质、建设开发强度和公共空间,来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关依据。

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不同,因为它不仅仅需要有空间使用功能、还融入了工厂技术相关内容以及还要考虑空间环境如何更好的进行艺术处理。我们的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往往由于规划、建筑设计等等工程之间短缺相应的衔接环节,致使城市内部空间环境产生了某些不良的东西,这就需要由城市设计来做。但是城市设计本身又不具备相对应的法律效力,这就造成在贯彻落实的时候会产生一些困难。

1.3滨海新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体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项目设计、以及后期的建设就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开发商为了保障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需要切实的数据资料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对公共空间建设的明确要求,政府很难做到强制实施,因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可以作为开发商投资决策的唯一的依据。

2因地制宜合理且灵活的组织模式

2.1加强多部门合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新版将旧版中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这一规定进行了更改和拓展,拓展了参与决策城市规划的组织和部门,使得决策更公开透明,通过专家组的指导,也使决策和规划更具有科学性,其中也具体规定了“专家组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应该在什么阶段、什么内容上落实,进而从程序上、制度上和确保了城市规划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滨海新区,要以政府为主导逐步形成多元化管理监督模式,在对我们的城市发展监管中协调各方面利益,疏通各个环节的沟通和交流,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推进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的城市建设环境。故而努力完善并将公共空间的相关设计构思付诸于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存在价值。

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对城市来说是一项集合了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系统工作,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各个方面的内容。

2.2合理且可行的管理组织模式

城市公共空间运作管理的组织模式,是将与城市公共空间有关的规划纳入到城市规划大的建设管理当中来。它的组织与运作方式方法同样具有灵活性,凡是有助于公共空间在建设中变成现实的,就可以有多种组合模式的存在。

由于管理主体不同,我们大体上可以将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组织模式分为三类:政府组织模式、第三方组织模式和多方组织模式。

对于不同要求的地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组织的模式会相对不同,各有特色。通常,对于必须严格要求的城市中心区、古建筑保护区等,必须由政府面负责对于城市公共空间实行严格全面的控制与引导;而对于那些以发展为主导目标的开发区域,可以较灵活的采用公私结合或者第三方组织的模式等等。

3如何健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机制

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组织,对于城市和各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组织管理方法的同时,也要具备对公共空间进行管理的组织方法,这样才能形成良性且积极的管理大环境。

3.1完善关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的法律条文

法律法规是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权利保障和制度基础,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全体市民对城市公共空间关注度的提高,立法对于公共空间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一、国内国外拟定了关于城市和建筑的各种法律和执行标准,去实现公共空间规划与管治。

第二、我国目前在城市规划法规中存在那些问题。

1)城市规划法缺少对市民利益的相关维护。

2)法规中对公共空间建设资金投入缺少保护机制。

第三、我国《城市规划法》相关条文的修正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城市建设中对于如何维护市民利益的条例

2)空间权力制度设想

3.2强化市民参与机制,实现城市公共空间利益最大化

市民参与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并有助于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就完善了这部分内容。

第一、我国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的现状情况

我国现阶段运用的市民参与的方式,大部分是在编制过程中方案的公示和方案评价。

第二、市民参与在公共空间建设各阶段的操作体现

1)设计前期:进行充分的现场调研,全面了解各阶层市民意见

2)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成果审查阶段:公开专家论证过程

3)规划批准后:公开方案

4)后期实施阶段:政务公开,媒体舆论

3.3明确责权体系,利用公共投资调节杠杆,平衡各方利益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城市规划增加关注社会公平和全面保障市民利益,着重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密不可分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住房建设以及交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一、估计投资多元化、平衡多方利益

第二、管理权责明确

3.4引入设计管理奖励机制

对经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有着很强的综合效益追求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一方面需要从行政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同样要引进奖励机制,达到能引导那些能反应大众利益的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和开发,而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所受到的利益损失或者为此而在市场竞争中受到的不利情况得到适当的补偿或者奖励,帮助其在建设市场中的地位。欧洲等国家在这方面有些先进的经验可以借鉴:

第一、容积率奖励法:

第二、发展权转移法(TDR)

第三、减免税赋

4建立“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综合管理机制”

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体系运行状况基本上是由这个城市整体的管理机制所决定的。因此,在整体构建中就必须引入与城市公共空间相关的管理机制。必须将每个层面的公共空间规划体系都要载入相对应层面的规划编制当中,并要在前期调查、资料分析、整合设计、后期实施和管理阶段实施监督,还有公共政策的倾斜、政府财政杠杆的调节作用、相关技术规范的整合以及决策管理的吐故纳新。第一层面:详细规划与管理。

第二层面:奖励政策与管理。

第三层面:城市设计与管理。

当代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过程是多元的、多方参与的、动态渐进的、整体协调的。我们只有做到从分析到决策,从全局道细节,从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开发部门到市民参与等,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公众参与及舆论等手段,才能保证健康的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中对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机制的探索,可以进一步提升城市空间质量、增强城市活力。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机制的制定,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只有进一步完善和纠正该体系的内容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实现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规划师、设计师以及建设者们不断的对其进行探索与实践,为其更好的应用和发展奠定基础。参考文献:

[1]金炜.杭州钱江新城中央商务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管控研究[D].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010(06)

[2]任芳.快速城市化时期我国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刍议[D].天津大学,2007(06)

[3]程富花.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公共空间运行机制研究[D].天津大学,2006(06)

作者简介:

范杰,女,生于1984年2月,本科,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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