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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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地⽅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类。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法律的授权规定⽽出现。

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部门规章是执⾏性或者补充性的⾏政规范,⽽不是⾃主性的⾏政规范。

超越⼀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可以提请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本部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的报纸上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本为标准⽂本。

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起30⽇后施⾏,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内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地⽅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地⽅⼈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治区的⼈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政府规章 地⽅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

第⼀是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府,第⼆是较⼤的市的⼈民政府。

较⼤的市的⼈民政府,是指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的⼈民政府。

  地⽅政府规章制定权限:(1)为执⾏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大学《行政法学》试题库及答案

大学《行政法学》试题库及答案

)确立了司法机关对行政程序的审查权收藏A.《行政复议条例》B.《行政诉讼法》C.《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D.《行政处罚法》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行政行为是指()。

收藏A.行政机关的行为B.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C.行政主体实施的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D.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世界上第一个独立管制机构是?收藏A.联邦储备委员会B.联邦贸易委员会C.联邦通讯委员会D.州际商业委员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以下关于行政委托的描述正确的一项是收藏A.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将其职权委托给受委托者B.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将其职权委托给受委托者C.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行政委托导致职权、责任及主体资格的转移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医疗事故鉴定属于:()收藏A..技术鉴定B.对法律关系的确认C.对法律责任的确认D.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审核认定证据的对象是()收藏A.无需质证的证据B.案件事实C.未经质证的证据D.证人证言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下列各项不属于地方行政立法主体的是()收藏A.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D.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

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销售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

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A.A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B.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C.B公司购买运输行为的合法性D.3辆汽车的性质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哪种特性()。

收藏A.强制性B.平衡性C.情理性D.正当性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下列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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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题库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

每题2分,共20分)1.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两者是泾渭分明的B.合理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C.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D.合理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2.以下各选中,能批准区公所设立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大常委会C.县级人民政府D.省级人大常委会3.关于公务员的公务身份,在法律地位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有权利B.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义务C.行为不具有强制性D.所属公务机关对其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4.以下行政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 )。

A.行政处罚 B.行政监督C.行政许可 D.行政合同5.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为6.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可以酌情设定B.省级少民政府可以设定永久性行政许可C.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D.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7.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设定。

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C.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D.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8.行政监督属于( )。

A.立法行为 B.行政行为C.司法行为 D.个人行为9.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赵某的录像机的决定,赵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标题: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引言概述:在国家的行政管理中,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虽然它们都是行政法律文件,但在法律性质、颁布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颁布程序、适用范围、效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1.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 规章:规章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具有具体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颁布程序2.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颁布须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法律法规公报上发布。

2.2 规章:规章的颁布由制定机关自行决定,并在其颁布的范围内公布。

三、适用范围3.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

3.2 规章:规章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适用于具体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领域。

四、效力4.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

4.2 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仅对制定机关和其所属机构具有约束力。

五、法律责任5.1 行政法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

5.2 规章:违反规章的行为通常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结论: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法律性质、颁布程序、适用范围、效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种行政法律文件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行 政 性 规 范 文 件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适 用 现 状 法 规 和 规 章 以外 的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决 定 、 令 及 命
行 政 性 规 范 文 件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的 具 有 普 行 政 措 施 。 其 最 为 常 见 的 表 现 形 式 是 各 种 “ 头 文 红 遍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括 行 政 法 规 、 府 和 部 件 ” 在 实 践 中 ,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尽 管 不 是 法 的 渊 包 政 。
论 行政规 范性 文件在我 国行政诉讼 中的地位
王 鹏
( 南师 范学院 政 法 系, 徽 淮南 2 2 0 ) 淮 诉讼 法》 明确规 定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的 效 力和地 位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其 司法解释 中规 行 未 仅
定 可 以 在 裁 判 书 中 引 用 经 审 查 合 法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为 行 政 机 关 作  ̄-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依 据 ,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作 g . - 行 不 是 法 律 适 用 的 对 象 , 只 能是 司 法 审 查 的 对 象 , 证 明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的证 据 。 而 是
效 但 效 与 门规 章 及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三 类 。 为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源 , 力 低 , 其 以 数 量 最 多 、 力 最 直 接 、 行 政 作
结 果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性 规 范 文 件 应 当 在 行 政 诉 讼 相 对 人 联 系 最 紧 密 而 在 行 政 执 法 中居 于 重 要 地 位 .
中居 于 何 种 地 位 . 学 界 存 在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观 点 。 往 往 是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执 法 的 直 接 依 据 。 民法 院 在 人 否 定 说 认 为 . 政 案 件 不 同 于 其 他 案 件 . 能 以 行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 论 如 何 也 回避 不 了往 往 作 为 具 行 不 无 政 机 关 制 定 的规 范 性 文 件 为 依 据 :肯 定 说 认 为 . 体 行 政 行 为 直 接 依 据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 么 法 院 人 那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

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制定主体广泛性。

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

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制定主体范围不同、效力大小不同,制定程序严格与否不同。

论行政规章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论行政规章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

论行政规章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2009-12-28 10:法郎吉律师07:18 来源:论行政规章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内容提要:行政规章已经在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社会管理方面,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随着行政规章制定权的不断扩张,行政规章的内容也越来越宽广,许多行政规章更是将触角伸向了私权领域,而且,越来越多的法官将行政规章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但法学界对此的研究却很少,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能否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态度也是模棱两可。

那么,行政规章到底能否在民事审判中得到适用,如果能,它有哪些正当理由,又有什么样的阻力?笔者认为,从行政规章的法律属性、民事法源地位以及行政规章自身的价值和功能进行分析,行政规章应当在民事审判中得到适用,但从行政规章自身的瑕疵以及民事法源地位的限制进行分析,这种适用又应当是谨慎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正文字数为11000字)。

关键词:行政规章民事审判法律适用正当理由阻力因素民事法源规章瑕疵法律冲突适用审查在我国的成文法律体系中,行政规章的数量最多。

这在西方国家也并不例外,正如王名扬先生所言,“在美国法律秩序的结构中,规章犹如汪洋大海,法律只是飘浮在大海中的少数孤岛”。

[1]在我国,行政规章已经在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社会管理方面,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随着行政规章制定权的不断扩张,行政规章的内容也越来越宽广,许多行政规章更是将触角伸向了私权领域,出现了大量的私法性质的行政规章,比如司法部在1995年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和在2000年制定的《遗嘱公证细则》就是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

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民事判决书适用了行政规章,不但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适用了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有适用行政规章的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终审“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一案”时,就适用了铁道部制定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

2018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卷及详解

2018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卷及详解

全国2013年4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与答案课程代码:00923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对于被诉的行政主体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A.撤销B.变更C.驳回D.重做2.在我国,街道办事处的性质是A.基层人民政府B.基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C.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3.某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的举报对一商场出售的品牌皮鞋进行了查验,之后经质量监督局确认该商场存在商品欺诈行为,并予以处罚。

请问在本情节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是A.某消费者协会B.消费者C.商场D.质量监督局4.关于行政救济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政救济以被救济人生活困难为前提B.行政救济的方式通常是物质帮助C.行政救济是无偿的D.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5.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的正确理解是A.辩论只是被告的权利B.辩论只能在一审中进行C.辩论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D.辩论必须书面6.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规章”的法律地位是(?)A.行政审判的事实B.行政审判的标的C.行政审判的参照D.行政审判的依据精彩文档7.某卫生局给李某颁发卫生许可证后发现李某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是虚假材料。

为此,卫生局应当A.吊销李某的许可证B.撤销李某的许可证C.撤回李某的许可证D.暂扣李某的许可证8.王某驾车违章,交警拟处以100元罚款。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判决为考察对象

行政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判决为考察对象
通过对30件法院判决进行分析发现法院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持不同态度对规章的适用情形也不尽相同法院行政审判对行政规章的适用呈现如下现象一涉及部门规章数量多部门规章在行政判决中直接适用在30件判决中涉及的行政规章总数34中部门规章有26超过整个规章的76及的26件部门规章中直接适用的高达24直接适用率达9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的适用率最高在两级人民法院11判决中涉及部门规章11均得到100的适用
参 照适 用依 据 。 l { j 由于 法 律 对行 政 规 章效 力 的模 糊 规 定 , 加 上行
《 立 法法 》 ) 的规定 , 行 政规章 是 国家行 政 机关依 照法
律规 定 , 为实 施上 位 法和行 政管 理职 能 , 根据 法定 程 序 而制定 的普 遍适 用 或者在 一 定范 围 内具 有 约束 力 的规范性 文 件 。我 国行政 规章 分为 国 务院部 门制 定 的规 章 和地 方人 民政 府 制定 的规 章 。我 国《 行 政 诉 讼法》 第 5 3条规 定 : “ 人 民法 院审 理 行 政 案件 。 参 照 国务 院部 、 委根 据 法 律 和 国务 院 的 行 政 法规 、 决定 、 命 令制 定 、 发布 的规 章 以及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和 省 、 自治 区的人 民政 府 所在地 的 市和 经 国务院批 准 的较 大 的市 的人 民政 府 根据 法律 和 国务 院 的行政 法 规制
要 手 段 。随 着 社 会 管 理 的 复杂 化和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 我国 的行政立 法, 尤 其 是 行 政 规 章 立 法 与 日俱 增 。 由 于 法 律 对 行 政 规 章 效 力 的模 糊 规 定 , 导 致 行 政 规 章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遭 遇 尴 尬 。 文章 将 从 《 最 高人 民法院公 报》 案 例 中选 取 3 O 件 涉及 行 政 规 章 的 判决 进 行研 究 . 找 出法 院在 行 政 审 判 中对 待 行 政 规 章 的 态 度 , 分 析 行 政 规 章“ 遇冷” 的深 层 原 因 , 为行 政 规 章 的完 善 提 出建 议 。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_叶必丰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_叶必丰

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叶必丰内容提要 本文从制度上简要分析了围绕行政规范法律地位所展开的争论以及司法界的态度,区分了法源和/依据0,论证了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属于法源的标准,认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他行政规范并不具有法源地位,非法源性行政规范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应接受司法审查和合法性检验,且这种审查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而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进行,目的在于摆脱行政规范在目前既不被当作依据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司法审查的困境。

关键词 行政规范 法源 依据 司法审查行政规范,即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¹是不是法源,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义上就此问题再作探讨。

一、对立的理论观点和务实的司法实践行政规范可以分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三类。

其中,创制性行政规范又可以分为依职权的创制性行政规范和依授权的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可以分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和自主解释性行政规范。

º对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理论上并无争议,一致认为是法的渊源,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

但在司法界看来,这种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在我国当前还具有较大的行政随意性,因而不赞同给予其与其他法律解释相同的法律地位。

正在起草拟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0(讨论稿)第2、4条,给予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以法源地位,可以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对于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该规定第5条只给予其/参照0地位,并应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合法有效。

对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理论争议,主要集中在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以外的行政规范上。

有不少学者主张,行政规范都应当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来对待。

»也有许多学者明确反对。

¼笔者曾经提出一种折衷并区别对待的观点,即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以外的行政规范并不当然属于行政法的渊源,只有当其构成一个行政惯例时才是行政法的渊源;½创制性行政规范可以与准用性法律规范相结合而成为依据,¹º»¼½同¹,第84、100页。

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

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

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行政规章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共行为的文件和办法。

它是对法律的细化和具体化、落实和实施的具体安排,是保障政府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规范。

下面将分别从行政规章制度的概念、种类、制定程序、监督机制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行政规章制度的概念行政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制定程序,用以规范特定行政行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和制度。

行政规章制度是法律之下的佐证文件,是落实法律和政策的具体手段。

行政规章制度因其具有实施细化和执行配套的特点,在公共管理和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规章制度的种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规章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几种:1、行政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性文件,是对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具体化,以落实法律和政策并按照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行使的制度。

2、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等制定的,对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概括性规范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普适性,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行政活动,标准不确定,先例成因,规范性不强。

3、行政指导性文件:是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部委等制定的对市场、企业、个人提供指导和建议的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程序:1、拟定草案: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会议、秘书、法律顾问、行政助手等制定草案;2、征求意见:将草案向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意见稿;3、修改完善:通过意见反馈调整草案,再逐级上报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

如果草案经讨论并达成一致,领导签署公告,形成正式文件;4、公示:将制定好的行政规章制度公示于社会大众中,并于一定时间内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反映各方面的正反意见,并在必要时加以修订;5、立法:经过有关程序、手续、公示,行政规章制度最终在相应领域出台并实施。

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发布时间:2012-12-26 21:06:37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对该行为适用的规章依据进行审查。

如果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应依据上位法规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并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案情】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鲁潍公司)。

被告:苏州市盐务管理局。

2007 年11月12日,原告从江西等地购进360 吨工业盐。

被告认为原告从事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原告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迸工业盐涉嫌违法;同时原告负责人徐先良涉嫌构成犯罪,被告因此于2007 年11 月14 日对相关工业盐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9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对徐先良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立案。

2009 年2 月26 日被告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原告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 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原告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 吨、粉盐93.1 吨,并处罚款人民币122363 元。

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09 年2 月27 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 年4 月24日作出了[2009] 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1.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我国行政 案件的执行机关除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外,还包括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 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的权力时,其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 持的行政行为,成为执行机关。此种做法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
3.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主编:莫于川
来源: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用476页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 由于再审裁判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我们一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进行分析。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 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主编:尚海龙、韩锦霞
来源:行政诉讼实务教程引用0074页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因实施行政行为,而被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以 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认定被告资格的需要。因此,受上述传统研究范式 所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权能,且能以自己名 义运用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 权的组织两大类。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及组织法而加以设定的职权行政主体,其在外延上十分宽泛,包括:国 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等国务院组成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 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国家铁路局等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获得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章授予行政职能的主体。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国务院直属 事业单位(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经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均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字眼

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字眼

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字眼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字眼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使用的一些专业术语、法律条款和法规规章中的特定字眼。

这些字眼具有明确的含义和法律效力,对于行政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行政法法律法规规章字眼及其含义。

1.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

3. 规章:规章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通常由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行政行为的实施。

4. 字眼:字眼是指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的特定词语或短语。

字眼通常具有明确的法律含义,对于解释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5. 主体: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

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其不同的地位和角色,具有不同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

6. 权力: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和决策的能力。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并且必须合法、合理、公正。

7. 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目的,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8.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

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法律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判断题-大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判断题-大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判断题1.我国行政法有统一完整的一部法典。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B.正确)3.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同时有相应的行政法律事实发生,两者缺一不可。

(对)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6。

行政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B。

正确)7。

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的法源.(B。

正确)8.由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并不明确。

(×)9.行政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B.正确)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

B。

正确2.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B.正确3。

行政立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A。

错误4。

行政许可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A.错误5。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A。

错误6。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仅为物和人。

B。

正确7.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是行政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

B.正确8.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双方的意思表示行为.A.错误9.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B.正确10。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B。

正确11。

对于某一既违反公安法规又违反工商法规的违法行为,在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以后,工商机关仍然可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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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08-07-10 08:35:00 ] 作者:未知编辑:studa071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审判“参照适用”行政规章,这不但是《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当前法学界通行的观点。

一般认为这里的“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适用。

按照这个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符合法律的规章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该规章,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作出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不适用该规章,判决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

”①由此可见,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处于行政审判中的“参照”地位而其作用仅在于:当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在认定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参照适用”,从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这种通说观点,究其实质,只是在行政规章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在行政规章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时则会产生诸多问题,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参照适用”行政规章之法律规定及由此推导出的各种论断均难以自圆其说。

下面就有关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由此推导出的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所导致产生的诸多法律疑问略作探讨。

问题一:如何认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有关行政规章的适用问题,总是在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规章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

即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必须作出是否适用作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的决定。

一般的学术观点总是拘泥于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行政规章是否具有完全的自决权,即认为法院在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后,若行政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或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则必须使用该规章,反之则必不得适用该规章。

这属于法制观念淡薄时期,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深刻所产生的问题。

而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则少有人论及。

这就是究竟该如何认定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对此,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做任何形式的条文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确切的说明。

此问题,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层面来具体分析。

其一,认定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适格主体是谁?这个问题似乎不难解答。

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行政规章。

这里实施参照行为的主体无疑是人民法院,而且也只能是人民法院。

根据通说认为的“参照”即审查行政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那么据此即可得出结论:在行政主体依行政规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诉讼中,认定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适格主体应是受理审理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

其二,认定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应是什么?是确认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是否适格,是看行政规章所确定的条款内容是否合法,还是考虑行政规章的制定是否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明确的规定。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了。

而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适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必将产生扩大司法自由裁量权与缩小具体行政行为稳定性的双重不利后果,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将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并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

这一问题是由《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司法机关在审理行政纠纷案件时“参照适用”行政规章之规定本身所导致产生的,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是无法予以妥善解决的。

问题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是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那部分,还是对行政规章整体内容的全面认定呢?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行政规章的行政案件时,必须对是否参照适用行政规章作出明确的认定,而决定是否能“参照适用”的前提是认定该涉及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

这就必然涉及到对涉诉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作出整体的认定,还是仅就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联的局部内容作出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问题。

这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同样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对此,我们可以作以下两个假设予以更进一步的分析。

假设一,规定对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是对行政规章整体内容的认定。

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只要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行政规章作出的,则人民法院就可以据此对该行政规章进行全面整体的司法审查,并进而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中适用。

这样则人民法院对涉诉的行政规章就具有进行全面审查的权利。

如此,则会导致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行政规章中与该正在审理中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那部分内容经审查是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合法有效的,而与该案没有直接关联的该行政规章的其他部分的内容经审查缺少法律、法规依据或因违法而无效,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认定该行政规章无效,并决定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规章不予“参照适用”。

而现实中,行政规章因其制定主体的级别较低,程序不规范而存在着诸多的违法现象。

如此全面审查,则合法有效而可以“参照适用”的行政规章寥寥无几。

这必不利于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故该假设在现实中操作的价值并不大。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涉诉的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查不应是整体内容的审查。

假设二: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仅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那部分内容的审查认定。

由此我们同样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行政规章前对行政规章依法进行审查时,只能对被诉的具体行为行为所涉及的那部分内容认定是否合法有效,而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涉及的内容则无权进行司法审查。

据此,如进一步推论,若多个相同或不同、相关或不相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所依据的同一行政规章之各部分的内容在行政诉讼中分别被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那么,在此假设条件下亦不能对该行政规章作出整体违法无效的定论。

这样的结果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所不能容许的。

既然这两种假设经推理论证均行之不通,那么是否有第三条路或者其它更便捷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是没有行之有效的第三条路可走的。

该问题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不合理之规定而产生的。

问题三:在行政诉讼中因人民法院确认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规章因违法无效而导致行政主体在该诉讼中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则产生这样一个矛盾:部分行政相对人因不依行政规章的规定行事,被有权行政主体依该行政规章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若该部分行政相对人对此处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又依职权审查认定该行政规章因违法而无效,并判决依该行政规章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那么相应的,这部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途径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而另一方面,其他的行政相对人却因充分信赖该行政规章的合法有效性而按照行政规章规定的要求履行了该行政规章对其设定的法律义务。

这样,当该行政规章在被前一部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为违法无效,则遵守并依据该行政规章履行义务的那部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因人民法院确认该行政规章违法无效而作出的判决所侵害。

此时,这部分行政相对人虽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就其整体来说,这种状况导致产生了很低的社会的诉讼的效益,仍是不可取的。

因为,首先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无论其是否遵守该行政规章并履行该行政规章规定的义务,他的合法权益仍将遭受必然的侵害,而他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就行政主体而言,他依该被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为违法无效而决定不予“参照适用”的行政规章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就必须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依据该行政规章行事和未依据该行政规章行事的行政相对人,均承担不可避免的败诉的法律责任,而没有任何回转的余地。

那么,如此不合理之结果是如何产生的呢?通过在问题三中的分析,行政规章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与在行政诉讼中受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这种矛盾的产生。

首先,按照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行政规章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同时根据宪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行政规章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即只有当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政管理事项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机关才能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

否则,行政规章就是不合法的。

行政规章的这种法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时,应首先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被诉的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包括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以决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依照“制定行政规章是抽象行政行为”的认定,则行政规章具有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共有的特征:即确定性、强制性和不可诉性。

而依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行政规章前,应首先对行政规章进行审查的观点,则行政规章又具有可受司法审查性。

而这两者本是不相融的。

这种不合理现象产生的原因,完全是由《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不合理之规定所导致的。

问题四:《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得依行政规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这必将导致行政行为缺乏相对的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很难在正常途径及条件下得以实现。

“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②,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应具备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并且作到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

由此可见行政规章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可依行政规章作出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一般看来,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量”、“执行力”的效力。

结合前面的论断,我们可以得出如是结论:行政主体可依据行政规章作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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