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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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