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
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二)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
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三)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二、加强对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四)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
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可依法自主遴选承保机构。
(五)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保监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117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相关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保险服务工作,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着力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生态和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展森林保险,是中央支持“三农”、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积极分散林业风险,保持和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顺利推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有利于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利于保证受损的森林资源尽快得到恢复,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森林生态效益发挥,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x府办发〔x〕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保监局关于印发<x省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金发〔x〕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x府办函〔x〕84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普惠金融特性及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切实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及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全覆盖,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
按x府金发〔x〕3号文件要求,我县x年政策性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为平安财险。
二、主要内容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以及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牲畜品种、公益林与商品林。
x年,力争我县水稻投保8万亩,玉米投保3.5万亩,能繁母猪投保5000头,育肥猪投保1万头,公益林投保121万亩,商品林投保2万亩。
具体规定如下:(一)各农业保险标的分担比例x年度我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如下:单位:元、元/亩、头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
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特殊情况下暂时难以收取农户自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民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温州保监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更加紧密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制度强、服务强、人民健康水平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高”的“两强两高”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一)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二)规范筹资方式。
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原则,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浙财外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201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已经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包括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和购买再保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按当年农险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分担比例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保费的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第五条为保证共保体经营资金需要,各级财政应预拨部分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年初,共保体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提交本年度农险保费补贴计划,省农险办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年度保费补贴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初预拨核对单》,交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险办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
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共保体”拨付预付款。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
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以下统称农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保险公司和依法设立的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生活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农产品运输等财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涉农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涉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业人员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工作。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引导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或者涉农保险业务。
共保体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发改综体[201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01.1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绩效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我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一)完善阶梯式保障标准1.水稻。
保额由500元/亩、750元/亩两档调整至600元/亩、900元/亩、1000元/亩三档。
2.大麦、小麦。
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
3.油菜。
保额由300元/亩提高至500元/亩。
4.大棚。
保额由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提高至完全覆盖实际价值。
5.大棚蔬菜。
叶菜类,保额由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1200元/亩四档调整至400元/亩-1800元/亩,农户根据所种植蔬菜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即最低不少于400元/亩,最高不超过1800元/亩(下同)。
非叶菜类,保险金额由800元/亩、1000元/亩、1200元/亩、1600元/亩四档提高至1000元/亩-2400元/亩。
多年生蔬菜,保额由1400元/亩、1600元/亩、1800元/亩、2200元/亩四档提高至1600元/亩-3300元/亩。
6.露地蔬菜。
叶菜类,保额由200元/亩、400元/亩、600元/亩三档调整至200元/亩-900元/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1.08•【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关于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农村工作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为增加农业投入,促进我省农业长期稳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增加农业投入的决定》(省委〔1996〕9号),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对我省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金筹集(一)市(地)、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为:1、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2、农业特产税收入超过1986年基数(包括原农林牧渔产品税基数)的80%;3、粮食附加税留成部分;4、粮油技术改进费留成部分;5、农业税调价后超过1995年计税价增收留成部分;6、招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按招收农民工人数每人每月5—10元缴纳的补农金;7、市(地)、县(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笔专项农业发展资金( 不包括原有的各项支农资金);8、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包括地方留成预算调节基金的20%)。
(二)乡(镇)、村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为:1、乡(镇)财政超收分成部分的10—20%;2、乡镇企业减征10%所得税,其减征部分的50%;3、乡(镇)村集体企业(包括已转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缴纳的补农金;4、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由业主和企业向所在乡(镇)或村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上交的贴农金;5、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每人每月向所在村上交的10元贴农金;6、农村劳动积累工以资代劳部分;7、农民或集体承包种养业生产项目(不包括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款中的部分或大部分;8、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x〕1号)、xx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x全省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x〕1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水稻保险保险责任:在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到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240元,分蘖拔节期280元,成熟期32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其余25%由农户承担。
(二)油菜保险保险责任:因在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损坏、茎杆折断、到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险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不少于10%,其余25%由农户承担。
(三)能繁母猪保险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难产、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2006年以来,我省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在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建立更健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
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
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
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以及变更、修改,须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按程序报备。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经营业务。
共保体主要经营具有全省普适性的国家和省定品种,实行“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9•【字号】浙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精神,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选择若干市、县(市、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决策,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比较突出。
随着我省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
因此,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浙江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浙农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家庭农场(含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下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立足新时代“三农”工作“369”行动,坚持和完善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实施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计划,坚持“农户主体、市场导向、示范引领、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坚持“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加快培育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为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夯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省家庭农场稳定在10万家以上,累计建成示范性家庭农场10000家,其中省级示范2500家;累计建成40个以上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不断提升,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服务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更加定型、更加成熟。
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浙江省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农业保险在这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我们制定了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政策的解读,让广大农民更加深入地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其次,我们将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
根据浙江省的农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我们将推出更加针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覆盖范围更广,保障更全面。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优化保险产品,提高保险的适用性和实用性。
另外,我们将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机制。
加强对农业保险理赔流程的规范化管理,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确保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付。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理赔工作的公平公正。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监管。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的风险,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评估和调整。
定期对农业保险政策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浙江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浙江省的农业生产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促进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保障水平。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于农业保险,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一日附件: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
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2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保费支付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支付规定执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林管理站(或营林站等)接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经营主体委托承担统一投保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保险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益林管理站(或营林站等)为投保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林业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保险人核损后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产生的利息收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有效应对巨灾风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在提高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基础上,对水稻、油菜、蔬菜(瓜果)大棚、林木火灾(包括公益林)、林木综合、露地西瓜、柑橘树等7个种植业险种,按照当年种植业保费25%的比例提取资金,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当历年积累超过当年种植业保费1.2倍时,继续提取的资金作为政府超赔基金积累。
今后我省共保体新增中央和省定种植业险种,同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二、调整种植业品种费率及财政补贴(一)调整费率。
将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调整为:水稻从5%提高到7.5%;蔬菜(瓜果)大棚从3-5%提高到3.6-6%;露地西瓜从5%提高到7.5%;柑橘树从1.5%提高到4%;油菜、林木火灾、林木综合费率不变。
(二)调整保费财政补贴比例。
按照不增加农户负担的原则,种植业保险品种费率调整所增加保费基本上由各级财政承担。
具体分担如下:⒈水稻。
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5︰48︰10分担,其他地区按35︰32︰26分担;农户自负7%。
⒉油菜。
欠发达及海岛地区中央、省、县按35︰45︰10分担,其他地区按35︰30︰25分担;农户自负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浙财外金字[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5〕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监察局,省级各有关单位,有关人民团体:2004年,我省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
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电话:0571-********;传真:87058475)、省监察厅(电话:*************;传真:87057211)联系。
附件: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二○○五年八月九日附件: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为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分为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购保的险种。
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浙财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22〕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农险协调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保险保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我们修定了《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申报表2.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3.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4. 年度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表5.浙江省年度省级特色险种保费预、结算表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1月22日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推动农业增产农户增收,促进共同富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7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本地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当年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承担比例按照省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经公开遴选后获得农业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等保险组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5•【字号】浙政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6年以来,我省启动并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
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与范围对国家和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统一经营,共保经营范围扩大到全省有农业生产的所有县(市、区)。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
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
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变更、修改)须按程序报批,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继续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完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共保经营和省定的互助合作保险试点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浙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设政策性林木综合保险(一)保险对象。
全省所有用材林、经济林(香榧、核桃、银杏、杨梅、油茶、板栗等)和竹林种植经营户。
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散户可以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为单位联户参保。
(二)保险责任。
火灾、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冻害、暴雪、雨凇等。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对不同品种林木按再植成本的50%-60%确定保险金额。
用材林、竹林基础费率为1%;经济林基础费率为0.7%。
杭州、湖州地区林木综合保险风险系数为0.7,其他地区为1。
(四)保费补贴。
省、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45%,由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名单见附件,下同)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二、增设政策性油菜保险(一)保险对象。
全省所有油菜种植农户。
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含)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未达5亩的散户,可以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为单位联户参保。
(二)保险责任。
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害等。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为300元/亩,基础费率为5%。
(四)保费补贴。
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90%。
其中,欠发达地区由中央财政承担35%、省财政承担45%、县级财政承担10%;其他地区由中央财政承担35%、省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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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
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
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