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浙政办发[2000]165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调整的职能将原农业厅直属的畜牧管理局、农业机械管理局、植物保护总站、种子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划归厅机关。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业投入积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监督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浙财资产[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全面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根据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可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该系统的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工作难度大。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各项衔接工作,为系统有效应用提供保障。
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要密切配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系统的实施工作。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统一部署,采用B/S架构,各单位通过浏览器登陆使用本系统(登陆地址:http://220.191.246.158:9080/admin/index.jsp,用户名:请电话咨询技术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浙政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03]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浙政发〔2003〕10号)予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指示,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做好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省政府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浙财采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现将《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对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分工负责。
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机构设置情况。
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独立运行,并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7.02.27
•【字号】浙教办〔2007〕21号
•【施行日期】200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教办〔2007〕2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教育厅领导分工调整如下:
刘希平:主持省教育厅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
沈敏光:分管干部处(离退办)、组织处、高教处、高科处(学位办)。
蒋胜祥:分管宣教处、学生处、外事处,浙江教育报刊总社。
张绪培:分管基教处、督导处、语管处,省教研室、省普通话测试中心、杭州外国语学校。
何杏仁:分管人事处、师范处,省教育装备中心、省电教馆。
鲍学军:分管职成教处、体卫艺处,省教科院。
褚子育:分管计财处、下沙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小和山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滨江高教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省教育发展中心。
赵关君:分管纪工委、监察室、审计室。
夏建勇:协助分管办公室、离退办,分管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联。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顾问分工的通知浙政发〔201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一届省政府领导班子分工通知如下:李 强(省长) 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咨询委、省编委办。
龚 正(常务副省长) 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人民武装、海防、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毛光烈(副省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物价、能源保障调度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省机械成套局。
联系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浙江电监办、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手工业联社。
王建满(省政府顾问)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民防局)。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浙江海事局、省邮政管理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黄旭明(副省长) 负责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粮食局、省农科院、省地勘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联系省农办、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郑继伟(副省长) 负责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
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3.09
•【字号】浙财人事[2011]11号
•【施行日期】2011.03.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财人事〔2011〕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钱巨炎厅长
副组长:罗石林副厅长
赵立妙总会计师
成员:罗跃琴副巡视员、预算执行局局长
邢自霞总预算局局长
沈江平综合处处长
楼梅芳行政政法处处长
金涛教科文处处长
陈百平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处长
蒋建建农业处处长
俞建人企业处处长
沈磊社会保障处处长
王俭经济建设处处长
钱国兴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利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包尧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蒋旗江、何繁荣、朱小燕、张乐平、吕东华、周参雍、潘朝晖、章薇婷、徐小俊、罗荆、王柳霞、杨博、施展、冯华为工作人员。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浙财采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冯华,联系电话:*************。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7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会议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6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试行)》(浙委办发〔2013〕8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3〕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浙财行〔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7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三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政赤〔2007〕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7月27日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农村党员远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党员干部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加强和促进全省农村党员干部远教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一)公平公正。
选取影响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统筹兼顾。
根据全省农村党员远教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地方财力状况,保证重点,适当平衡。
(三)适度激励。
对创新推进农村党员远教工作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全省农村党员远教年度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和特色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6.15
•【字号】浙财办[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厅领导分工的通知
(浙财办〔2011〕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鉴于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领导分工作适当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分工明确如下:钱巨炎: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罗石林:协助厅长分管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政法处、资产处、预算编制中心。
秦忠: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金慧群:协助厅长分管综合处、农业处、基层财政处(农改办)、农发办、票据中心、农审中心。
魏跃华:协助厅长分管法规处、社保处、经建处、审核中心、信息中心。
薛小杭:协助厅长分管会计处、企业处、外金处、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朱忠明:协助厅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教科文处、政研室、干教中心(函校)、后勤中心。
赵立妙:协助厅长分管执行局、支付处、监督局、绩效处、采监处、核算中
心。
杜祖国:协助厅长分管省财务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联系省财务开发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0〕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现将《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6日浙江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监控范围、内容和方式第三章绩效监控职责分工第四章绩效监控组织实施第五章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目标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对项目支出进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突出重点。
将涉及扶贫、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社会关注度高、持续时间长的重点领域项目或重大支出项目作为监控重点,提高绩效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权责对等。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形成共同实施、协调统一的工作合力。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纠风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纠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浙委办[2009]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纠风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31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基层纠风工作在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中的作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纠风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基层纠风工作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纠建并举、统筹推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大力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着力解决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公路收费以及资金监管等领域还存在较为严重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当前因国际金融危机、经济下行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在基层不断增多,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就极有可能激化和扩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切实加强基层纠风工作,有利于优化发展环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纠风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纠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基层纠风工作的重点任务(一)着力服务经济发展。
纠风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来把握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实效性与针对性,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浙委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委办[2009]17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25日2009年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调研课题一、浙江深化改革开放的思路和对策研究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运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形成的“关于建立健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经济转型体制机制”调研成果,研究提出我省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活力,为省委召开十二届五次全会、形成关于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定作好准备。
赵洪祝主持牵头单位:省委政研室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金融办、省协作办工作安排:1.2月上旬,成立课题组,制订调研方案,明确工作分工。
2.2月中旬至3月上旬,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专题报告。
3.3月中旬,形成课题总报告初稿和省委《决定》初稿。
4.3月下旬至4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完成总报告和《决定》修改。
5.4月中下旬,拟召开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作出工作部署并审议通过《决定》。
二、浙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和对策研究工作要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上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总结浙江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分析当前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领域和主要举措,为省委形成和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工作格局提供决策参考,为省委召开十二届六次全会作好准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浙教计〔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7〕33号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厅机关、省属高校、厅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社会团体。
二、清查的内容、步骤及要求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完善管理制度等。
清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填报清查报表、中介机构审计和总结四个环节。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
要对本单位的编制及人员状况、财务、财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核对、补充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各项基础信息,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
自查工作应于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编报资产清查报表。
在全面盘点的基础上,根据清查结果,运用资产清查软件,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编报资产清查报表。
第三阶段:中介机构审计。
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自查结果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抽查审计。
第四阶段:汇总上报。
单位资产清查小组应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有关备查资料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同上报我厅计财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