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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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甲方: _____

(合同专用章)

乙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沈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

项目的系统集成服务(以下称“本合同项目”)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信守并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方式、要求等

1、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设备及其相关服务。设备的情况详见设备清单或附件一。

2、乙方为实施上述工程的需要向甲方提供系统设计方案,并进行实施。方案的确定、变更、修改需由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3、乙方对甲方上述工程提供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详见附件二。

4、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详见附件三。

设备清单如下: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接,可另附附件(附件一)。

第二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为¥ .00 (大写人民币圆整)。分类明细如下:

设备金额:¥____________.00(大写人民币圆整)运保费:¥____________.00(大写人民币圆整)

培训费:¥____________.00(大写人民币圆整)

集成费:¥____________.00(大写人民币圆整)

2、预付款:合同生效后7(七)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50%(百分之五十)作为预付货款,即¥ .00 (大写人民币圆整)。

3、到货付款:设备送达后7(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百分之四十),即¥ .00(大写人民币圆整)。

4、验收付款:系统终验合格后7(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总价款的10%(百分之十),即¥ .00(大写人民币圆整)。

5、付款方式:上述合同款由甲方负责以电汇/自带汇票/支票方式汇入乙方下述账户:

名称: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沈阳南湖支行

账号: 2401

第三条交货

1、乙方应于收到预付款后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设备运至交货地点, 运费由乙方承担。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截止日期的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因变更交货地址而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甲方未于上述时间通知乙方的,乙方可自主选择运送到原地点或新变更地点,甲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交货地点:

交货地址:

收货经办人:

收货联系电话:

传真:

注:收货时,收货单位应在乙方提供的《交付书》或《收货收据》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本合同中指定的收货经办人本人签收;如果不是由该合同中指定的收货经办人本人签收,应由持有收货单位《授权委托书》的经办人签收,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造成的延期,每延期一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配合乙方进行现场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配合;

(2)及时向乙方提供系统实施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3)提供系统的验收环境;

(4)在合同执行各阶段,按期向乙方付款。

2、乙方:

(1)负责向甲方提供系统设计和集成方案;

(2)负责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3)负责培训甲方技术人员。

第五条设备验收

1、到货验收:甲方将设备运至合同指定地点后,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根据合同约定检查产品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及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应予以签收。

2、甲方应于设备交付后5(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到货验收。如甲方对设备有任何异议,应在设备交付后5(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

在合同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的5(五)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九十)日内仍未能签署验收合格证书,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给乙方,否则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包装、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

1、设备的包装以原厂商包装标准为准。

2、设备的质量标准以原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

3、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自设备交付日起一年内。原厂商对保修期另有规定的,按原厂商承诺的保修期执行。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收货,自乙方出具《催收货函》之日起,该合同设备自动进入规定的保修及服务期。

4、在保修期内,对于本合同中描述的非保修故障,乙方可以提供更换或维修服务,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非保修服务

非保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甲方未按照乙方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所列的用途和方法操作而引起的系统损坏;

B.非乙方或乙方授权人员对设备进行的软硬件修改或其它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损坏、发生故障或设备性能下降;

C.因甲方疏忽、误用、误操作或恶意使用等导致设备损坏、发生故障或设备性能下降;

D.非保修服务范围内的设备,如外购配套设备、无法修复的部件等;

E.设备被用来提供未包含于合同中的服务或功能;

F.甲方未能满足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环境条件或外部电气参数的要求;

G.未经乙方同意,由非乙方安装或提供的附件、软件或其它材料被

用于合同设备;

H.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合同设备出让、租借、赠送给第三方。

第七条培训

1、培训费用包括教学费、资料费。受训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甲方自理。

2、其他培训内容:可附培训协议。

3、为保证培训质量,甲方派出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乙方对受训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八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是进行系统安装施工的依据。系统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五)日内组织验收,对初验测试的情况及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结果符合要求,甲方和乙方签署《验收报告》,表明双方同意投入试运行。如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后10(十)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初验通过。

2、试运行自初验合格之日起起算,试运行期为 1(一)个月。

3、试运行期结束后10(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书面确认,并对系统进行终验。当合同系统达到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后,双方应在验收结束后5(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如果甲方拒绝签署《验收报告》,应于5(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具体理由,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解决方案。如果甲方未能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签理由,只要测试结果符合终验标准,乙方将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提交给甲方,如甲方在10(十)个工作日内仍未书面提出异议或甲方已使用系统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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