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
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为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物,杂项等十六类。
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标准,按不同种类分别确定。
第五条文献:各种重要会议之决议、决定、宣言,各种机关(党派、政府、军队、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文书、布告、电报、报告、指示、通知、总结等原始正式文件,凡数量稀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一级文物:(一)1840年以来全国性党、政、军机构(包括太平天国、同盟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各民主党派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告、宣言;(二)1949年以前有影响的地方性党、政、军机关(包括各省、市军政府、都督府、苏维埃政府等)成立后第一次印发的文书、文告;(三)1949年以前全国和省级以上群众团体(工会、农会、青年团等)第一次代表大会印发的重要文件;(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宣言等;(五)国家首次颁布并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等;(六)反映重大事件且有特殊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文件;(七)虽非第一次,但有重要内容,并盖有发文机关印信关防和发文者印章的,有张贴和使用痕迹的布告、文件;(八)确知原件已无存,最早的翻印件并有特殊情节,现存数量为仅有或极其稀少的重要文献;(九)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或特殊意义的文献。
博物馆藏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博物馆藏品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
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古籍基本术语和定义,以及古籍的级别和等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古籍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使用.2术语和定义2.1古籍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2.2版本一书经过抄写或印刷而形成的传本.指书籍具有的特征,如书写或印刷的各种形式,内容的增删修改,一书在流传过程中卷帙的存佚,以及书中所形成的记录,如印记,批校,题识等.2.2.1写本缮写而成的书本.习惯上对宋及宋以前缮写,宋代以后著名学者及名家缮写,历代缮写的佛道经卷等均称写本;历代中央政府组织编纂缮写的巨帙原本,如明辑《永乐大典》,清修《四库全书》等,亦称写本.2.2.2稿本指作者亲笔书写的自己著作的底本.分手稿本,清稿本和修改稿本.2.2.3抄本以某一传本为底本,抄写而成的书本.习惯上对元及元以后抄写的书本称为抄本.2.2.4影抄本也称影写本.以某一传本为底本,按照底本文字的行款格式,版框大小,文字内容,——摹抄,其版面形象与底本惟妙惟肖,故名.2.2.5彩绘本用多种颜色绘制而成的书本.2.2.6刻本雕版印本的简称.指雕刻木板,制成阳文反字印版,而后敷墨覆纸刷印而成的书本.2.2.6.1初刻本第一次刻版印制的书本.2.2.6.2重刻本依据某一底本而重新刻版印制的书本.2.2.6.3翻刻本也称覆刻本.按照某一底本翻雕印制的书本.2.2.6.4影刻本按照某一底本原样摹刻印制的书本.2.2.6.5重修本也称修补本或修补版.指用修补过的旧版刷印而成的书本.2.2.6.6递修本用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修补过的旧版刷印而成的书本.宋代的雕版,经宋元两代修补后在元代刷印成的书本称宋元递修本,或经元明两代修补在明代刷印成的书本称元明递修本,或经宋元明三代修补在明代刷印成的书本称宋元明递修本,亦称三朝递修本.2.2.6.7朱印本在版面上敷以朱色,覆纸印成的书本.2.2.6.8蓝印本在版面上敷以蓝色,覆纸印成的书本.2.2.7活字本活字印本的简称.选用单体活字,按照书的内容,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成的书本.按照活字制作材料的不同,分为泥,木,铜,锡,铅活字等.活字印刷是宋仁宗庆历时(公元1041-1048年)毕升所发明,用胶泥制字,火烧使坚,摆版印刷.这一发明较德国谷登堡使用金属活字排版早四百年.元代又创制木活字.2.2.7.1泥活字印本制造泥活字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成的书本.2.2.7.2木活字印本制造木活字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成的书本.2.2.7.3聚珍版印本简称聚珍版.指清武英殿用所制木活字摆版印成的丛书本.清乾隆皇帝采纳金简建议,在武英殿制造大小木活字,用以选印收入《四库全书》而又为世所急需的稀见之书.乾隆皇帝以"活字"名称不雅,诏以"聚珍"名之.用此木活字摆印之丛书称为内聚珍;后各省官书局据以翻刻,其所刻印之书称为外聚珍.2.2.7.4铜活字印本制造铜活字摆成印版,敷墨覆纸印成的书本.2.2.8套印本套色或套版印成的书本,包括套色印本和套版印本两种.早期为一版分色套印,元代以后发展成两版或多版分色套印.2.2.8.1套色印本也称敷彩印本.指在一块雕版上,根据不同需要,敷以不同颜色而印成的书本.2.2.8.2套版印本用两套或多套大小相同的书版,分别敷以不同颜色,依次刷印而成的书本.2.2.8.3朱墨套印本以朱色和墨色两种颜色套版印成的书本.2.2.8.4多色套印本用三种以上颜色套版印成的书本,包括三色,四色,五色套印本等.2.2.8.5饾版印本雕刻多块印版,分别涂以不同颜色,依次刷印而成的书本.为了表现山川云雾,草木虫鱼,花鸟禽兽,建筑陈设等富有立体感,将一叶图文或一个局部,分别刻成多块小木版,而后分层分色套印.因每块雕版小如饾钉,故名.2.2.8.6拱花印本雕刻多块凹凸印版,根据内容需要,依次嵌合挤压而成拱起于纸面的各种图形的书本.用以凸现山川云雾,草木虫鱼,花鸟禽兽及建筑陈设等造型的立体感.2.2.8.7饾版拱花印本同时运用饾版,拱花两种技法印制而成的书本.2.2.9钤印本钤盖图章而成的书本.2.2.10磁版印本选用特制泥土制成泥版,刻成阳文反字,火烧令坚,敷墨覆纸而印成的书本.2.2.11活字泥版印本选用阳文反字的木质雕版作为字源,将特制泥条的一端压于木质雕版的一个文字上,制成一个阴文正字的泥质字模,再按照书的内容,选用对应的泥质字模,压于特制的泥版上,制成阳文反字的泥质版,在泥版上敷墨覆纸而印成的书本2.2.12铜版印本以铜为版,施以腐蚀药剂制成印版,而后敷墨覆纸印成的书本.2.2.13影印本以某一版本为底本,用照相的方法制成印版,上机印刷而印成的书本.2.2.13.1珂罗版印本又称玻璃版印本.用照相的方法,把图文晒印在涂有感光胶层的玻璃版上制成印版,上机印刷而印成的书本.2.2.14石印本利用多孔石质平版,经处理后制成印版,上机印刷而印成的书本.2.2.15批校题跋本指书中带有批,校,题,跋的书本.对书的内容进行品评而形诸叶面的批语谓之批;依据不同传本和有关资料,与底本文字进行核勘,记载核勘文字谓之校;批,校均具者谓之批校;学者或藏书家对某一传本的内容,版本源流及其价值等所写的评论,鉴赏,考订,记事等,统称题跋,也称题识.2.2.16过录本将其他传本中所载的他人批校文字照样移录过来的书本.2.2.17孤本指一书世传只有一部的书本,或指一书的某一版本世传只有一部的书本.国内单传者,称为海内孤本;全世界单传者,称为海内外孤本.2.2.18善本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大致包括写印年代较早的,传世较少的,以及精校,精抄,精刻,精印的书本等.2.2.19普本普通版本的简称,相对善本而言.指具有一定历史,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书本.2.3三性原则指认定古籍所具有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价值的准则.制定本标准,遵循三性原则,以古籍所具有的三性价值作为定级依据.历史文物价值侧重以版本产生的时代为衡量尺度,学术价值侧重以古籍反映的内容为衡量尺度,艺术价值侧重以版本具有的特征为衡量尺度.在现存古籍中,凡具备三性价值,或具备其中之一之二者,可据以定级.2.4不唯时限原则指确定古籍的级别,不把历史文物价值作为唯一依据的准则.凡古籍按历史文物价值(有时限)衡量,应属下一级别;而按学术或艺术价值(不唯时限)衡量可列入上一级别者,即可将其定为上一级别.2.5等次上靠原则指将古籍等次上靠的准则.根据一书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主要指其在流传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诸如题跋,校勘及印记等,宜上靠一个或两个等次.2.6等次下调原则指将古籍等次下调的准则.侧重考虑一书的书品好坏和完残程度,凡属下乘者,宜下调一个或两个等次.3定级标准古籍分为善本和普本两部分.将具有珍贵价值的善本划分为一,二,三级;将具有一般价值的普本定为四级.一,二,三级之下划分等次;四级之下,不分等次.具体条款如下:3.1一级古籍定级标准具有特别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代表性古籍.——元代及其以前(包括辽,西夏,金,蒙古时期)刻印,抄写的古籍.——明清时期各学科名家名著的代表性稿本.——明清时期著名学者的代表性批校题跋本.——明清时期朝廷组织编篡的代表性巨帙原本.——明代及其以前铜活字印本,木活字印本,套版印本,饾版印本,拱花印本,饾版拱花印本及用特殊技法印制的各种有代表性书本.——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写印,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书本.——清代磁版印本,活字泥版印本.3.1.1一级古籍甲等北宋及北宋以前(包括辽,西夏时期)刻印,抄写的古籍.3.1.2一级古籍乙等元代及其以前(包括南宋,金,蒙古时期)刻印,抄写的古籍.3.1.3一级古籍丙等——明清时期各学科名家名著的代表性稿本.——明清时期著名学者的代表性批校题跋本.——明清时期朝廷组织编纂的代表性巨帙原本.——明代及其以前铜活字印本,木活字印本,套版印本,饾版印本,拱花印本,饾版拱花印本及用特殊技法印制的各种有代表性书本.——明代及其以前用特殊纸张写印,具有特殊装帧形式的代表性书本.——清代磁版印本,活字泥版印本.3.2二级古籍定级标准具有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刻印,抄写的书本.——明清时期各学科名家名著的重要稿本,刻本,抄本.——明清时期著名藏书家的重要批校题跋本.——清乾隆及其以前内府刻印,抄写的书本,禁毁书,四库零帙及四库底本.——明清时期影刻,影写宋元版本,元代及其以前人著作的明清时期初刻本,明清时期写印元代及其以前人著作而成为现存最早的版本.——历代行用较短的年号,如明代的洪熙,泰昌,南明的弘光,隆武,以及清代的祺祥等,或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时期,如大顺,太平天国及其他农民革命政权刻印,抄写的书本.——明末及清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木活字印本,套印本及铜版印本等.——明代朱印本,蓝印本,印谱.——明末清初精刻精印本,或带有精美插图的戏曲,小说等.——清代泥活字印本,铜活字印本.3.2.1二级古籍甲等明洪武元年(公元l368年)至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刻印,抄写的古籍.3.2.2二级古籍乙等明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至隆庆六年(公元1572年)刻印,抄写的古籍.3.2.3二级古籍丙等——明清时期各学科名家名著的重要稿本,刻本,抄本.——明清时期著名藏书家的重要批校题跋本.——清乾隆及其以前内府刻印,抄写的书本,禁毁书,四库零帙及四库底本.——明清时期影刻,影写宋元版本,元代及其以前人著作的明清时期初刻本,明清时期写印元代及其以前人著作而成为现存最早的版本.——历代行用较短的年号,如明代的洪熙,泰昌,南明的弘光,隆武,以及清代的祺祥等,或有特殊历史意义的时期,如大顺,太平天国及其他农民革命政权刻印,抄写的书本.——明末及清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木活字印本,套印本及铜版印本等.——明代朱印本,蓝印本,印谱.——明末清初精刻精印本,或带有精美插图的戏曲,小说等.——清代泥活字印本,铜活字印本.3.3三级古籍定级标准具有比较重要历史,学术,艺术价值的古籍.——明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至清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刻印,抄写的古籍.——清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以后翻刻,传抄宋元版及稀见明清人著作的书本.——清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以后过录明清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的书本.——清代中晚期精刻精印本,仿刻覆刻宋元版本,朱印本,蓝印本.——清代中晚期采用西方凸版,平版等印刷技术印制的铅印本,石印本,影印本的最初版本,一般木活字印本及彩绘本.——清代的集古印谱,名家篆刻印谱的钤印本.3.3.1三级古籍甲等明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至清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刻印,抄写的古籍.3.3.2三级古籍乙等清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至清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刻印,抄写的古籍.3.3.3三级古籍丙等——清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以后翻刻,传抄宋元版及稀见明清人著作的书本.——清嘉庆元年(公元1796年)以后过录明清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的书本.——清代中晚期精刻精印本,仿刻覆刻宋元版本,朱印本,蓝印本.——清代中晚期采用西方凸版,平版等印刷技术印制的铅印本,石印本,影印本的最初版本,一般术活字印本及彩绘本.——清代的集古印谱,名家篆刻印谱的钤印本。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中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及其法律体系[指南]
中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及其法律体系、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和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管理现状及问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大遗址”保护的理念和实践及问题、历史街区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以及存在的问题、民间文物管理的现状一、文物的价值观问题。
1、文物有什么价值?为什么要保护文物?2、我国目前落后的文物价值观及其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影响。
3、国际先进的文物价值观及其对我国的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启示。
4、如何提高我国公众和各级政府的文物价值观?二、中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及其法律体系1、新中国文物法制建设及其评述2、当代中国文物法制体系评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三、外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解读1、《西班牙历史遗产法》2、《希腊古物法》3、《埃及文物保护法》4、《日本文化财保护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世界文化遗产的定义和标准3、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原则4、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与监测5、世界文化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6、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政策思考五、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管理1、《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2、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特点和类别3、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4、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5、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政策思考六、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1、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公布、分级和分类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档案记录和机构设置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4、《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5、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的维修和利用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的现状、问题和政策思考七、“大遗址”保护的理念和实践1、大遗址面临的威胁2、大遗址保护中的主要难题和矛盾3、大遗址保护规划的案例分析:河姆渡遗址和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规划4、大遗址保护的政策思考八、历史街区的保护与管理1、《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佛罗伦萨宪章》)2、《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3、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原则4、历史街区保护的目标3、历史街区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现状、问题和政策思考九、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1、文物旅游开发利用的现状2、文物旅游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3、国有文物的国家所有权4、如何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十、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及其法规1、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2、民间文物市场管理3、文物拍卖管理和《关于加强文物标卖标的的鉴定管理的通知》十一、文物的出境管理1、《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2、《关于文物出口鉴定标准的几点意见》及其参考标准3、《关于古旧书籍出口鉴定问题》5、文化部对建国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十二、防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1、文化财产及其非法贩运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A国家一级采取的步骤B 国际一级采取的步骤C返还或归还文化财产3、《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十三、考古发掘管理1、《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2、《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3、我国的考古发掘管理十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3、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一、中国博物馆发展政策1、遵循发展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2、坚持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3、服务当代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4、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5、服务对外文化交流和配合中国的外交6、适应小康社会人民休闲、娱乐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二、中国博物馆宏观管理体制及其改革思考1、现行中国博物馆宏观管理体制的弊病2、中国博物馆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思考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博物馆发展三、中国博物馆事业法制建设和规章与制度1、新中国博物馆事业法制建设概况2、中国博物馆事业法制建设评述3、当代中国博物馆事业法制建设的任务和方向四、现代博物馆的经营理念1、确立正确的博物馆的经营理念的重要性2、从博物馆职能看如何经营博物馆五、博物馆的宣传与推广1、博物馆的宣传推广的作用2、博物馆的宣传推广的内容3、大众传媒与博物馆宣传4、各种大众传媒使用的原则和方法5、非大众传媒在博物馆宣传推广中的应用六、博物馆的行销策略1、博物馆行销的理念2、博物馆行销的方法七、博物馆的教育活动1、现代博物馆的教育特色与教育使命2、博物馆教育活动的类型和方式3、辅助学校的教育活动4、社会服务的教育活动八、博物馆的接待服务工作1、博物馆的接待服务工作的重要性2、博物馆的接待服务工作的内容3、博物馆观众接待中的生活服务4、博物馆观众参观中的导引服务5、博物馆观众参观中的教育服务九、博物馆社会资源的利用1、人力资源的利用2、地域资源的利用3、资金经费资源的利用十、世界著名博物馆的经营之道1、英国维多利亚—艾尔伯特博物馆的经营之道2、从卢浮宫引商入室看博物馆的经营3、古根海姆博物馆的经营之道十一、博物馆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1、国际文化交流的原则2、国际文化交流的准备3、国际文化交流的作用和意义十二、上海博物馆——中国博物馆经营的成功典范十三、中国博物馆建设管理1、博物馆新建、改造和扩建工程中的建筑筹划管理2、博物馆新建、改造和扩建工程中弱电和智能化系统筹划管理3、博物馆新建、改造和扩建中展览项目的筹划管理十四、中国博物馆信息化建设1、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2、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3、中国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思考十五、行业博物馆:中国博物馆发展的新的增长点1、行业博物馆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2、行业博物馆的投资和经营定位3、行业博物馆的内容策划和功能定位4、发展我国行业博物馆的政策思考中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法规及其法律体系、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和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管理现状及问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大遗址”保护的理念和实践及问题、历史街区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以及存在的问题、民间文物管理的现状三、文物的价值观问题。
初级保护、中级保护、高级保护
初级保护、中级保护、高级保护保护文物是维护国家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我们需要制定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
本文档将介绍初级保护、中级保护和高级保护的定义和主要措施。
初级保护初级保护是对文物进行最基本的保护,以确保其不受严重的损害和破坏。
初级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 环境保护:为文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控制。
2. 清洁保护:定期清洁文物表面,以防止尘埃和污垢积累。
3. 检测和记录:定期检测文物的状态,并记录变化,以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和保护。
初级保护主要侧重于文物的基本保护,是文物保护的基础。
中级保护中级保护在初级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防止潜在的损害和破坏。
中级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 安全防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不受盗窃、纵火等犯罪行为的威胁。
2. 检测和修复:定期进行文物的检测和修复,修复破损的文物,以保持其完整性。
3. 定期保养:为文物提供定期保养,包括修复受损的部分、更换老化的材料等。
中级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高级保护高级保护是对珍贵和重要文物进行的最严格的保护。
高级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1. 危险源控制:对文物周围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如建筑结构、自然灾害等。
2. 全面监测:采用高级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3. 科学研究:进行科学研究,保护文物的材料、结构特性等信息,并为其保护提供科学的依据。
4. 严格管理:建立规范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高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高级保护旨在保护那些特殊和重要的文物,以确保它们能够得到最好的保护和保存。
以上是初级保护、中级保护和高级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通过合理的保护措施,我们可以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价值,为国家的文化遗产作出贡献。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2.03•【文号】•【施行日期】198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藏品定级标准(1987年2月3日文化部颁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博物馆、文物单位,有关文物收藏部门,均可用本标准鉴选和定级。
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如下:一级文物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经济剥削、政治压迫,以及有关著名起义领袖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中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抵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及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性文物。
8.反映各民族的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代表性文物。
11.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及其有关重大历史事件、领袖人物、著名烈士的代表性文物。
12.反映有关中国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爱国侨胞及其它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05.13•【文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2003年5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近现代文物藏品是指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1840年以来的文物,按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区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类博物馆、近现代历史类博物馆、纪念馆、名人故居陈列馆(室)的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
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其他级别的近现代文物藏品可比照本标准确定等级。
第三条一级文物必须是经过科学考证,确为原件、源流具有确凿依据且数量仅有或稀有的珍贵文物,并应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一)对反映全国性重大历史事件、人物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二)对反映地方性重大历史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的;(三)某一领域中的重大发明、发现,具有开创性、代表性或里程碑意义的;(四)文物反映的物主明确并拥有很高知名度,且能反映物主主要业绩的;(五)有确切、生动的形成经过和流传经过的;(六)载有时代特征或特殊意义的铭文、注记或图案标志的。
第四条近现代文物种类繁多,依其形式,用途和意义,可分为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证件,旗帜,印信图章,武器装备(含各种军用物品),反映社会发展的文物,反映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关系的文物,反映对外关系的文物,音像制品,名人遗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货币、邮票等实用艺术类物品,实用器材,杂项等十六类。
各类一级文物的定级壁画、蜡染、服饰、头饰、刺绣、地毯等民间艺术品、工艺品。
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文物安全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文物的安全,制定本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部门。
三、管理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2. 以保护为主,防灾为重,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文物安全事故;3. 分级管理,分类保护,做到有序、全面、有效地保护文物安全。
四、文物安全分级根据文物的价值、稀缺性、危害等级等因素,对文物进行分级,分为特级文物、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等级。
1. 特级文物:指具有极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对国家和人民具有重大意义的文物;2. 一级文物:指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对国家和人民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3. 二级文物:指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对国家和人民具有一定意义的文物;4. 三级文物:指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对国家和人民具有一定意义的文物;5. 一般文物:指除上述四级文物之外的文物。
五、管理要求1. 特级文物、一级文物的管理要求(1)设立专门机构对特级文物和一级文物进行特别保护,加强文物的安全防范;(2)严格控制特级文物和一级文物的出借、迁移、修复等作业,确保文物的安全;(3)定期对特级文物和一级文物进行文物安全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4)建立健全特级文物和一级文物的文物保护档案,便于对文物的追踪和管理。
2. 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管理要求(1)加强对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做好文物的安全防范工作;(2)加强对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的定期检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3)建立健全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的文物保护档案,便于对文物的追踪和管理。
3. 一般文物的管理要求(1)统一对一般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建立一套系统的保护措施;(2)定期进行一般文物的安全检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3)建立一般文物的保护档案,做好文物的追踪和管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是一种根据文物藏品的质量、品类、罕见的特征衍生出的分类价值的标准,只有把文物价值定性地确定,才能得出该文物的准确价值。
(一)文物价值的分类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首先根据文物的历史价值分为文物珍贵类、文物稀有类、文物一般类、文物普通类。
1. 文物珍贵类:指在文物藏品中数量稀少、造型极其独特、古朴典雅、质地上乘、异彩纷呈、得以代表某一历史文化时期时尚美学风格。
2. 文物稀有类:指文物藏品中的数量很少,但形制结构有一定的通俗性,质地及造型虽然不太精致,但也符合某种历史文化时期的艺术特征。
3. 文物一般类:指文物藏品中古旧性较弱,但有一定历史价值,涉及到某种特定历史事件或者少见的材质、图案,古色古香,有其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
4. 文物普通类:指质量较差的文物件,即使仍有一定历史价值,但其艺术价值低于上述三类物品,缺乏特定的历史文化特色。
(二)文物藏品的评价标准
1. 文物的珍贵程度:指文物历史意义,文物藏品的收藏价值,具体可以依据文物状况、质量及稀有程度对文物进行定级。
2. 民俗文化价值:指文物所体现的历史文化,例如民间艺术及历史文化等,具体也可以依据文物内容、文物本身价值及珍贵程度来定级评价。
3. 历史陈述价值:指文物本身所向我们传达的史实,例如重要历史事件见证等,可以通过实践和考证,对文物进行定性评价。
依据上述标准,最终可以将文物藏品划分为由低到高的五个等级:研究价值类、观赏价值类、收藏价值类、珍贵价值类及极珍贵价值类。
最后,我们还必须考虑,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要结合文物本身对其核心价值、历史意义与文家洞察能力,综合考虑再定级文物,使文物藏品的价值可以更加准确地得出。
历史文化遗产类别与保护等级
根据国际公约和《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第⼀章第三条规定,按照历史⽂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划分不同的保护类别和管理层级,根据保护类别,实⾏分级管理。
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规划管理措施。
1.历史⽂化遗产类别 (1)我国的世界遗产分类。
截⾄2007年,我国列⼊《世界遗产⽬录》的物质遗产分为四类,即世界⽂化遗产、世界⽂化与⾃然遗产、世界⽂化景观遗产、⾮物质⽂化遗产。
其中我国已列为世界⽂化遗产项⽬共24处,以列⼊《世界遗产⽬录》时间为序,包括长城;明清故宫(北京故宫、沈阳故宫);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肃敦煌莫⾼窟;北京周⼝店“北京⼈”遗址;西藏布达拉宫(⼤昭寺、罗布林卡);河北承德避暑⼭庄和周围寺庙;⼭东曲⾩的孑L庙、孔林、孔府;湖北武当⼭古建筑群;⼭西平遥古城;云南丽江古城;江苏苏州古典园林;北京颐和园;北京天坛;重庆⼤⾜⽯刻;四川成都青城⼭—都江堰;河南洛阳龙门⽯窟;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明孝陵、⼗三陵);安徽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西⼤同云冈⽯窟;⾼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澳门历史城区;河南安阳殷墟;福建开平碉楼与村落。
列为⽂化景观遗产的有1处,为江西庐⼭。
列为⼈类⼝述和⾮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有4项,即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
(2)我国的⽂物保护分类。
我国对物质⽂化遗产保护统称为⽂物保护。
全⾯解释⽂物保护的法律是《⽂物保护法》。
该法第⼀章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壁画; 2)与重⼤历史事件、⾰命运动或者⼈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艺美术品; 4)历各时代重要的⽂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产、社会⽣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分类法
文物分类法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界定,按照大小、规模和可移动性分类,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二大类;按照文物所有者划分,分为国有文物(公有文物)和私有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即古迹,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单位以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或民间收藏。
文物集中地收藏文物的集中地为博物馆,其他文物集中地包括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并由省级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类型如下:历史文化名城(参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参见: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一、时代分类法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
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没有时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
有的文物由于流传及本身原因,时代一时尚难判明,这应属对文物的认识问题,和文物必产生于特定的时代是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
文物均有产生的时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
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属于该时代的文物剔出来,分别集合到与其时代相同的组内,从而可将不同时代的众多文物,以其产生的时代区别开来,达到归类的目的,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
在按时代分类时,要注意我国在时代划分方面的情况,如历史时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划分,不是按纪年划分,当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时,要尽可能了解它的绝对年代,在分类中,一般只考虑它的相对年代。
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
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划分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划分标准
在中国,文物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
1. 一级文物:
- 一级文物是指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
一级文物通常是指古代的皇室宫殿、重要的历史遗址、重要文化遗产等,如故宫、兵马俑等。
- 一级文物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其保护范围和标准非常严格,一般不能私自出售、转让或私自搬迁。
2. 二级文物:
- 二级文物是指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明有一定意义的文物。
这些文物虽然价值较高,但相对于一级文物来说,价值略低一些。
- 二级文物同样受到严格保护,但相比一级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可能会有些许不同。
3. 三级文物:
- 三级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研究人类历史文明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文物。
这些文物价值较低,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 三级文物的保护相对宽松一些,管理和保护要求相对较低。
以上是中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进行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划分标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古籍文物等级划分
二级文物
1、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2、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3、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 的文物。 4、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5、反映某种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6、时代较晚,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7、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8、反映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一般艺术家的精品。
定级标准例举
17、碑帖拓本——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早期初拓精本、多字本, 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 18、武器——在重要战役(包括起义中)使用的、具有重要历史情节、数量稀少的某些武器;能 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武器;历代名人使用过的武器。 19、宣传品——反映民主革命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或由中共中央、地方党政组织印发、内容重要、 数量稀少的传单、标语、宣传画、捷报、号外等。 20、证物——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政策,数量稀少,与各地区、各党派团体有直接关系,具 有特殊历史情节的旗帜、印章、证件等。 21、文件——中国重要会议文件原件;重要文件原件不存在的存世稀少的早期翻印件或具有特殊 意义的早期翻印件;反映各党派团体的有关重要会议,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件。
古籍文物等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实物、艺术品等做的等级划分
内容摘要
国家一级文物,可谓是中华文化瑰宝的代表,它们承载着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 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珍贵文化遗产。这些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更是全人 类的文化瑰宝,它们见证了中国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和优秀文化,记录了中国人的智慧和艺术成就。 这些一级文物,有的来自于古代的宫殿庙堂,有的来自于古代战场,有的来自于古代墓葬,有的 来自于古代宗教场所,有的来自于古代文化遗址等等。它们不仅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更具有 无与伦比的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它们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珍贵见证,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也是中国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 一级文物的每一件都是历经千年万年的历史沉淀,蕴含着深深的历史烙印和独特的历史故事。
北京文物局《通知》:一级,二级三级古董文物拍卖流通不再设限!
北京文物局《通知》:一级,二级三级古董文物拍卖流通不再设限!北京文物局《通知》:一级,二级三级古董文物拍卖流通不再设限!2015-11-12今年5月,北京市文物局给北京市各文物拍卖企业下发了《关于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相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今后北京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将不再进行一、二、三类的划分,已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各类文物的拍卖业务。
实施了近12年的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被取消,北京这一新政策的出台立即在拍卖界、文博界和收藏界引起了热议。
那么,该政策会带来哪些影响?资质等级制从何而来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源于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
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促使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03年底,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下发了《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文物博发[2003]95号文件,要求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该文件依据优存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将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是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据此确立了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
取得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一、二、三类文物;取得二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可以拍卖第二类和第三类文物;取得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拍卖企业只能拍卖第三类文物。
文件下发后,各地文物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组织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按要求整理和上报申报材料。
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审核小组,对所有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了集中审核,为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由此产生,并延续至今。
资质等级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文物拍卖资质等级制是在国家对混乱的文物交易市场治理整顿的背景下产生的。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 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 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 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 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 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忽然管理要求。
本标准试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试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试用于本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县、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
三级。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
_般文物定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厅吏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
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1)与中国近代(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3)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14)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2.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其标准低于一级文物。
在定级标准的条款内容上与一级文物基本相同。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分列为14条,而二级文物定级标准简列为12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在重要程度上,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而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3.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三级文物是指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其标准低于二级文物,在重要程度上,它属于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在定级标准的条款内容方面与二级文物基本相同,具体条款简列为11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般文物是指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其标准低于三级文物,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均属于一般文物,反映中国各个历更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具有一定价值的占旧图书、资料等;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本文转自:园林吧/zonghe/text/2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