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服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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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服务代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服务质量,方便农村特殊人群的事项办理,特制定为民服务代理制度。

一、代理服务种类

(一)政务代理服务类

1、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伤残军人和孤寡老人医药费报销、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员残疾证等。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免费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证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辖区居民群众生育、节育有关证明材料、暂住证等证件。

3、城市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服务。

(二)党务代理服务类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农村党员志愿者队伍管理、驻村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的监督服务、党员党组织关系转接等。

(三)农村代理服务类

1、特殊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送时服务、家政信息服务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技能培训、对行动不便的居民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和电话费服务、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各种家政服务项目、居家养老服务及其他需要代理的项目。

2、法律政策咨询、精神慰籍服务。

3、科普保健知识讲座。

二、代理事项

按照简易事项、一般事项、特殊事项三种类别,对居民申办事项实行直接代理、承诺代理和联合代理。

1、简易事项实行直接代理。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即受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一般事项实行承诺代理。对需现场勘查、上报审批或其它不能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向申办人告知承诺办结的时限,并在当日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全程代理办

结。

3、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对需由2个及其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由全程代理人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工作流程

(一)规范对外运行流程。设置居民服务代理站。代理站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属权限范围内的,能直接办理的现场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协调有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规范对内运行流程。居民事务代理程序由受理、代理、回复三个环节组成。

1、窗口受理。凡群众到代理站办理事项的,只需向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材料,提交办事申请。代理站对属于代理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均予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简易事项,即受即办;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对不能办理的申请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对居民因年迈及行动不便难以到代理站申请的,由代理站派遣服务代理人员登门受理。

2、全程代理。代理站受理非简易事项的办事申请并登记后,应出具承办单,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办理期限,确定该事项的全程代理人,由全程代理人代表申请人负责并跟踪全过程办理。办理完毕后,全程代理人复核签字并交回代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将办理结果通知(反馈)申请人。

3、监督办理。代理站接受代理事项申请后,将有关材料及承办单交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根据工作性质,将材料转给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必须在承办单上对办理情况签字确认,形成代理站监督全程代理人、全程代理人监督具体办理人、具体办理人和受理人向代理站负责的代理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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