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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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种类?A. 所有权B. 抵押权C. 租赁权D. 用益物权答案:C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哪些条件进行?A. 合同B. 法定程序C. 双方当事人的意愿D. 法院判决答案:B3.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哪些?A. 诉讼B. 协商C. 调解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4. 物权法中,物权的客体是指什么?A. 物权的主体B. 物权的标的物C. 物权的法律关系D. 物权的效力答案:B5.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 绝对性B. 相对性C. 可转让性D. 可分割性答案:A6. 根据物权法,以下哪项不属于物权的设立方式?A. 法定设立B. 合同设立C. 遗嘱设立D. 继承设立答案:C7.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变更包括哪些情形?A. 物权的客体变更B. 物权的主体变更C. 物权的内容变更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8.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A. 物权的期限届满B.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C. 物权的转让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9.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以下哪项?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D10. 物权法中,物权的登记制度具有什么作用?A. 确立物权的效力B. 保障物权的公示C. 促进物权的交易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物权法中,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2. 物权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可以导致物权的设立?A. 法定设立B. 合同设立C. 继承设立D. 法院判决答案:ABC3. 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哪些特点?A. 绝对性B. 相对性C. 排他性D. 优先性答案:ACD4.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变更包括以下哪些情形?A. 物权的客体变更B. 物权的主体变更C. 物权的内容变更D. 物权的效力变更答案:ABC5. 物权法中,物权的消灭有哪些情形?A. 物权的期限届满B. 物权的标的物灭失C. 物权的转让D. 物权的放弃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设立必须通过合同。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2.非基于法律行为
(四)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公示:登记、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物权公信:基于公示从事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取得
二、所有权
(一)不动产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
2.善意
3.支付合理对价
4.完成物权变动
(四)共有
1.按份共有
2.公力救济
(1)物权法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
(2)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论总结
1.民法概述:概念、体系、法律关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客体
2.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权利客体:物、行为、精神财富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成立与生效、条件与期限、代理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效
2.效力待定
3.可撤销可变更
4.有效
(五)法律行为附条件和期限
1.条件:
附条件赠与
2.期限:
附期限赠与
五、权利行使: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
3.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放弃(部分放弃)
第二部分 物权复习
2.共同共有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2.地役权的属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3.地役权的取得: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1.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

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

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

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

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 乙2/3答案:B2.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C.甲承担赔偿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D3.所有权的核心权能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4.下列哪种方式不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A.实物分割B.变价分割C.作价补偿D.估价分割答案:D5.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案:A6.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C.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D.甲误将乙的房子登记为自己的房子,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答案:D7.以下合同中,()可以适用留置这一担保方式。

A.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C.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D.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答案:C8.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享有民事权利;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A9.物权的客体是()。

物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物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出于农业经营目的,农户或者个人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征:登记的效力: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非所有人对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于非农业目的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间由法律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有偿和无偿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行政划拨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划拨国有土地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相关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合同设立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取得,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3.转让行为。

4.出资行为(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得1.继承 2.法律的直接规定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的成员为了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而使用其所在集体的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复习

物权法期末复习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物的几种重要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特种物:货币与有价证券(五)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七)特定物与种类物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平等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四)物权优先原则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法定优先权>抵押权(2)在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一)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变更:数量增减、受偿顺序升降(三)消灭:原因——混同、抛弃、届满、撤销等(四)变动:五、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先占:对象是无主物,标的物为动产,有占有的意思。

(二)添附:附合(有形物)、混同(动产)、加工(三)拾得遗失物: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有返还义务(四)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五)善意取得:条件: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善意;完成交付或登记;基于有偿法律行为。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七、共有(一)按份共有(二)共同共有八、用益物权1、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3、以不动产为标的物4、独立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生效登记要件主义(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采取意思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九、占有十、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一)抵押权(二)质权(三)权利质权(四)留置权(五)保证合同:要式、单务、无偿、诺成、从合同、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

期间:未约定——6个月,还清为止——2年。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期末总结

物权法期末总结

物权法期末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人们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法定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权利”和“物”的概念。

权利是人的行为对于客体的结果,是人对于客体所作的支配行为的法律保护;物是指有形的、可供人支配的自然物质。

物权是以客体为中心的一种权利制度,其核心内容即为物与人的权益关系。

二、物权的种类和属性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用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以债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这三种物权的属性是不同的,所有权是绝对的、完整的、排他的和直接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相对的、不完整的、非排他的和间接的权利;担保物权在保证债权的基础上,债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的权益。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依法取得、合法取得和受遗赠。

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物权的行为;合法取得是指符合社会道德和习惯的行为取得物权;受遗赠是指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取得物权。

物权的转让是指物权人将其所享有的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协议、遗赠和遗嘱等方式进行。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物权保护的种类和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保护的种类主要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形式。

物权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原则、保护原则和相对原则等。

物权的保护是国家对物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所作出的行为,目的是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内容涉及到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属性、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物权的保护等方面。

理解和运用物权法,对于保护人们的物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要深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为积极的贡献。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不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合法性原则B. 独占性原则C. 私权保护原则D. 公平交易原则答案:D2. 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哪个不属于动产?A. 汽车B. 土地C. 手机D. 书籍答案:B3. 下列哪个权利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A. 使用权B. 期限权C. 担保权D. 扣押权答案:C4.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可以设立在下列哪种情况下?A. 债务人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汽车作为担保物B. 债务人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房屋作为担保物C. 债务人因旅行需要向银行借款,出示珠宝作为担保物D. 债务人因医疗需要向银行借款,抵押医疗设备作为担保物答案:A5. 根据我国《物权法》,部分物权除了依法取得外,还需满足什么条件?A. 需要所在地政府的授予B. 需要符合公共利益要求C. 需要考取相应的资格证书D. 需要具备知识产权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答案: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动产、不动产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其特点包括:永久性、绝对性、排他性和依法保护性。

2. 简述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

答案: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合法取得标的物、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标的物可供抵押、抵押权人在标的物上优先公示等。

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申请拍卖标的物等。

3. 简述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

答案:对物权物力系统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完善物权保护职能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加强对不动产网签的管理和监督等。

4. 简述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

答案: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立的要求包括:债务履行行为的合法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抵押物能够明确确定和交付等。

三、论述题论述我国《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享有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继承性和追索性等特点。

物权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权按照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货物、家具等;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建筑物等。

物权还可以按照方式分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主体对物享有最高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包括合法来源和合法取得两个方面。

合法来源是指物权的起源合法,如依法继承、依法创造等;合法取得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如依法约定、依法登记等。

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和变更方式两个方面。

转让是指原权利人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实现物权变更;变更方式是指物权人通过契约、遗嘱、法律等方式变更物权的内容和条件。

三、物权的限制和消灭物权的限制主要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实施的一种制约,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终止或失去有效保护力。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合法方式和非法方式两个方面。

合法方式包括物权消失、物权人放弃、物权终止等;非法方式包括抵触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等。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为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行为保护是指借助国家机关进行合法维权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措施;诉讼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救济主要包括撤销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

撤销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解除他人的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返还物或被动行为的权利;损害赔偿是指物权人因他人侵害其物权而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效力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物权关系,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和绝对效力。

物权法的实施要坚持平衡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维护主体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拟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那么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那么不能.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那么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当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那么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根据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根据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第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限制而实现管领力.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假设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的占有.强暴占有是以法律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不成心防止他人发现之占有.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0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蔼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那么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缺乏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以下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之事实推定.没有相反证实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成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有三种救济方式.〔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阻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二是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那么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如返还之利益缺乏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缺乏局部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第三章物权总论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3)本权与占有.占有是指实际上限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1.对物支配力.物权具有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2.物权的优先力.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 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另有规定者,如?合同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关于进行过预告登记的债权等规定.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对妨害排除力,须特别注意两点:〔1〕须标的物存在而物权受到妨害,排除力始得发挥作用.〔2〕对正在进行的妨害,物权人得直接采取适度之“自力救济〞.〔二〕特别效力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是特别效力.不同的物权,效力各有不同.四效力说〞中的还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具有排除一物上再有相同物权.如一房屋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也不能有两个相同的抵押权.〔2〕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无论辗转归于何人,物权人仍得对占有人主张返复原物的效力.物权人只能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人,依法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最为显着的证实是善意取得制度.〔稳爷并不同意这两点〕三、物权法的三项根本根本原那么〔1〕物权法定原那么.1.意义.物权法定原那么,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制的原那么.2.效力.〔1〕物权“类型强制〞.即有何种物权概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定的物权类型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不得在法定类型之外另有物权种类,禁止设立与法定类型相悖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制,更不得创制与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3〕自行创制的物权无效.3.物权要法定的原因:是物权效力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所要求的;维护交易平安之需要;物权公示的需要.4.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那么的行为如何处理:〔1〕违反物权法定类型之情形.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该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之情形.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局部无效.(2)物权公示原那么.意义:公示公信原那么,是物权变动应当依法公示,依法公示具有可信赖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的原那么.1、公示原那么.即物权变动须根据法定公示方式.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原那么.所谓公示,是将物权变动的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公示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动产物权,以占有(转让物权的以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为公示方式.违反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物权变动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2、公信原那么.即依法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物权的原那么.所谓公信,也叫公信力,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的可信赖性.公信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旨在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3、.正当性说明.公示原那么的作用是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使物权变动公开化、确定化,发生确定的效果.公信原那么的作用那么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合法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4.公示公信原那么效力的相对性. 该原那么的效力不是绝对的(1)只保护善意且有偿的受让人.对恶意或无偿受让者,不适用该原那么.(2)既有公示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得依法获得救济.登记有错误,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得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这些登记成立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物权的归属.(3)一物一权原那么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不能有互不相容的二个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两个用益物权、两个质权、留置权和两个相互冲突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交付交付,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1、现实交付即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的行为.一般场合所说交付就是现实交付.其特点是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2、拟制交付是在观念上而不是现实地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是发生与现实交付相同效果的交付方式.又叫“观念交付〞.种类:(1)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已为完成的交付方式.如借用期间买得该借用物、租赁期间买得该租赁物等.(2)指示交付.即出让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转让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在形成物权变动合意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受让人在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取得间接占有的交付方式.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约定成立后,出让人由先前的“自主占有〞变成“他主占有〞,因此这种方式叫做占有改定.出让人有到期返复原物的义务.二、交付的效力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1.生效要件主义.此种立法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合意而无交付的,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2.对抗要件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发生效力,有合意的,即使未交付,动产物权也转移给受让人,交付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在交付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德国民法相似.三、登记(1)、意义:登记是物权变动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标的物权利证书、协议书等申请文件,请求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的行为.(2)、登记的效力.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的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监管效力(3).登记的类型1.初始登记〔宣示登记〕.即对一项不动产物权最初的登记.2.变更登记.即因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标的物发生变化,对登记簿记载的相关内容作相应更改的登记.属于事实登记.3.转移登记.即对转让等原因发生的物权移转所进行的登记.也叫设权登记,俗称“过户登记〞.4.注销登记.即因不动产灭失或抛弃、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担保物权终止等原因所进行的登记.也叫涂销登记.5.更正登记.即因登记簿的记载有误而对错误登记事项所作的补充、更正登记.登记有错误的,如遗漏、记载事项不确切、自己的权利被他人登记等,通过更正登记可消除登记与事实不一致的状态,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1〕更正登记的要件.第一,须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二,须登记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证实登记确有错误.〔2〕更正登记的效果.在登记簿上更正先前的错误登记事项,根据申请的请求予以登记.〔3〕更正登记申请的效力.符合更正要件的应更正登记;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能更正登记,但可申请异议登记.6.异议登记.即登记机关将利害关系人对既有登记所提异议记载于登记簿的登记.〔1〕要件.登记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2〕效果.第一,利害关系人须于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那么,异议登记自动失效;第二,经过法院审理,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成立的,应当更正登记,反之,假设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登记上的权利人损害的,该权利人得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预告登记〔本法第20条〕.即为保证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相关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债权进行的登记.〔1〕性质.属债权登记而非物权变动登记〔2〕登记目的.强化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使该合同约定的将来的不动产物权的实现,受登记公信力的强力保证.〔3〕效力限制了出让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使债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防止“一物二卖〞提提供了有效举措.〔4〕要件.第一,须合同内容为将来转移不动产物权;第二,须为有效合同;第三,须当事人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第四,须当事人申请.〔5〕预告登记的失效.两种原因:第一种,债权消灭.如合同解除、标的物在事实上不能交付等.第二种,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此登记.如出让人交付房屋后当事人一直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为特定行为、回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的权利.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等.第四章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取得.2.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取得.(1)先占.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标的物须为无主动产;第二,标的物须为法律不禁止占有之物;第三,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2)添附.即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①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形成难以分割之物,非毁损不能别离或别离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两种情形.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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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

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

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

②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

依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物权变动原则:①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物权的对世性。

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理由: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变动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代表: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

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代表:日本民法典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

代表: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代表:德国、台湾地区我国物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公示为生效要件: 2、例外:登记为对抗要件(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全面性: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恒久性:永久存续性。

弹力性: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社会性: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原始性:非派生性。

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积极权能1、占有: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2、使用: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3、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归非所有人。

消极权能:在法令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权取得:原始,继受、特殊取得方式1、依据取得原因划分依法律行为的取得非依法律行为的取得2、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前所有权或前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劳动生产:由生产者所有。

收取孳息;国家强制;先占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

先占取得: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拾得遗失物:构成要件:1、须为遗失物、须为动产、须非无主物、须无人占有 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拾得人的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遗失物取得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物与物之间的偶然结合或物与劳动力之间的偶然结合。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的三种形态1、附合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交易上可以认为是一物的情况。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巨,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3、加工: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添附的归属规则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一、时效取得概念:又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功能: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

确定财产归属;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须为他人之物;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须经过法定之期间法律效力:非权利人取得权利。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意义:牺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

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

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交易行为。

4、受让人须已取得动产的占有或已登记。

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法律效果: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

动产上的第三人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之时消灭。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盗赃或遗失物的无偿回复: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有权向占有人请求回复。

(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保护被害人及遗失主的利益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占有人以善意买得(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的,非偿还其支出的价金,不得回复—保护善意买受人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特征: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内容的复合多样性;(权利本身的统一性、专有权主导性) 权利客体的整体性;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共有权: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内容:权利:有权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有权分享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经多数同意可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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