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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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建军 本页面已被访问 4929 次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

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有啥区别?一哥“三农人说三农事”之——办好现代农业生产组织体系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在我国现代化农业生产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一、家庭农场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般可以理解为种养大户的升级版。

其优势一是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有效的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二是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三是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在政策扶持方面,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第一次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之一提出。

随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到家庭农场,称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地位,“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目前,我们的家庭农场主要生产范围仍然是种养,管理模式是家庭化管理,产品品牌较多、较乱,农产品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受气候、市场等外界影响较大,同时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注册管理制度,其存在多以合作社的名义存在,流转土地确权没有明确规定,融资及申报项目较难,没有纳入相应的行政行业管理,进一步做大做强较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符合农民意愿,是农民自己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是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几家几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实际问题,一是通过联合采购,减少农资、人工等投入,降低生产成本。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

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有啥区别?哪个好?2015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所谓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经营主体是进行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申报农业项目和补贴的时候必不可少的申报主体。

但是在真正从事农业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家庭农场、合作社还是农业企业呢?首先,来看一下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能做什么?家庭农场适宜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主要以种养业为主,很难延伸产业链至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前期的产品研发。

合作社从事的可以是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业务,甚至可以涉及到内部的金融业务,是一种侧重于资源整合的组织形式,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又可以进行生产前端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研发以及生产环节之后的流通、加工等增加农业附加值的环节。

农业企业可以从事的环节更广泛,可以延伸到产业链的上下游,甚至打通全产业链。

第二,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有哪些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是2013年的一号文件中首次出现的,无论是政策的支持还是发展的指导都不完善。

目前家庭农场的政策支持还只是地方财政的一些支持,国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支持政策。

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获得的国家支持没有太大的区别,均可以去承担国家项目。

但是为了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项目对合作社的要求比企业的要求会稍低一些,农业企业一般成为龙头企业才会获得更多的支持。

第三,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发展前景2013年提出,2014年发展,到了2015年,家庭农场迎来了快速发展的一年,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也将相继出台。

比如去年11月底中央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就指出,“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农业法

农业法

9、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 、农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 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 微生物及其产品。 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 的健康、 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
10、农业自然资源环境的概念与特点 、 • (一)农业自然资源环境是农业环境 与农业自然资源两个密切相关概念的合 称。 • 1、农业环境是指影响农业生物生存 、 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如农业用地、农业用水、 素的总体。如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 气和生物等。 气和生物等。
6、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记分类)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 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 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统 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 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科技推广条件,逐步 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水平。要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切实提高人员素质。要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 (三)创新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 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 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流动 科技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 活动。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培育多元化服务 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 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中介 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管理比较研究

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管理比较研究

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管理比较研究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各自具有自身的管理特点和运作模式。

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对农业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的管理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农业企业管理农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农业单位,通常由个人、家庭或集体组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农业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1. 生产经营管理农业企业通过规划生产计划、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流程、控制生产质量等方式,实现生产经营的有效管理。

农业企业通常拥有较大规模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资金,能够进行规模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此外,农业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生产水平,提高产品品质,满足市场需求,赢得消费者信赖。

2. 人员管理农业企业往往有相对规范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通过设立各级管理岗位、明确各职责权限、建立奖惩机制等方式,实现人员的科学管理。

农业企业一般拥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能够针对不同的管理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提高组织运转效率,增强内部协作和团队凝聚力。

3. 财务管理农业企业往往有相对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的账务制度、编制合理的预算计划、进行成本核算和财务分析等手段,实现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农业企业通过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实现盈利增长,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农业合作社管理农业合作社是以合作、互助为宗旨,由农民自愿组建的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合作的重要形式。

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方式特点在于民主性、普惠性、激励性。

1. 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通常采取集体决策、民主控制的方式。

合作社会员通过选举产生管理机构,参与重要决策和事务管理,实现民主管理。

这种民主管理模式,能够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合作社与公司的本质区别

试析合作社制度与公司制度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苑鹏《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三年有余,但是对于公司与合作社边界划分的争鸣仍然是不绝于耳。

本文试图从组织的产生动因、主要制度安排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入手,对两者的本质区别与相互联系进行梳理,以期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一、产生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度,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产生的。

因此,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是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社会转型期的产物。

当时正值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防御战略;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战略有着天壤之别。

并且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而公司制度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标与产生动因相联系,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

农村专业合作社背景资料——精简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背景资料——精简版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1、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主要特点:法律的这个规定,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五个特点:(1)它是一种经济组织.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组织它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因为只有“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

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共同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是一种共同的、互助性的.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燕尾服的核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这五条原则的核心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也就是说农民应当是管理合作社的主体,是分享合作社利益的主体,是合作社经营的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综上,合作社的治理目标更注重成员的感受, 而公司治理目标则更注重资本,追求资本效率.两 种治理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治理结构本质上的差异. 2.3 结构设置不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成.具有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等人选,决定 重大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等章程规定的权利.合作 社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
在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 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 事法律交易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法人
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 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 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合作 社而言,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均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章程,也有独立的财产经费并以其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这些财产经费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贷款和 积累资金等.显然,这些都符合了民法通则的法人 条件.2006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 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 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目的是 以合作社的服务和互助以最大化社员收入,其本身 就是以成员为服务对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的自助组织.合作社内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 管理,主要以劳动联合为主,强调人合性.公司是以 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治理目标则是最大化股东收益. 公司强调资本联 合,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盈余按照资本分配.而公 司的这些特征说明了公司并不以为成员对象服务 追求成员利益为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与公司治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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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范围, 因此, 本文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都有待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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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地 位 、 织 属性 、 益 分 配与 内部治 理 等 一 系列 重 大 问题 与实践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较大,从治理结构设计到治理机制建 组 利 在 一定 程 度上 得到 了澄 清 。 目前 , 国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正处 于 设都与公司治理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虽然 , 我 二者都属于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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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据[] 1_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055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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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社治 理结 构 , 治理 机 制将是 促 进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规 范运 容 易导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走上对公 司治理 模式进行简单模仿 完善 行 和持 续发展 的关键所 在 。
① 周静 为通 讯 作 。

“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

“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

“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比分析摘要:本文从发展目的、期望和发展中的问题对“公司+农户”模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公司+农户”模式具有模式本身的固有矛盾,其制度设计决定了这个模式是不成功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能够通过经济社会的发展其自身的不断完善克服当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是农业产业化应该选择的发展形式。

关键词:“公司+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172-02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道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

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是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和社会生活的转型阶段。

在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上,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另外一种是发展农业合作组织。

以下就这两种模式发展的目的、期望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区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

一、“公司+农户”模式“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

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第一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

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一、农村经济发展的背景与意义农村经济发展是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途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作为农村经济组织的两种形式,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特点。

与个体农民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经营、资源整合和市场对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降低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在运作机制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利益的内部分配和民主的决策程序。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的经济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有效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整合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形成较大规模的生产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五、农业企业的概念与发展趋势农业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形式。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企业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推动农产品品牌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农业企业带来的创新与品牌效应农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一些农业企业通过科技创新,生产出高效的农业机械,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合作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合作模式实现互利共赢。

例如,农业企业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持,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可以为农业企业提供稳定的供应和优质的农产品。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发展难题及对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如资金缺乏、市场竞争激烈等。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和金融支持。

九、农村经济发展的未来展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企业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相似的地⽅,但也有不同的地⽅。

两者有哪些区别呢?感兴趣就来看看吧。

⼀、两者主体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全体成员的80%以上;⽽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和法⼈。

⼆、从事⾏业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或者农业服务;公司从事⾏业只要经过批准不论哪⼀⾏。

三、出资要求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设门槛,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由章程⾃⾏决定;公司出资⼈的出资额由最低法律限制和要求。

四、组织⽬标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是⼀种互助经济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的,实现股东利益最⼤化。

五、决策⽅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票制,实⾏民主管理;公司实⾏资本决策,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

六、分配⽅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惠顾分配为主;⽽公司以资本⽐例分配。

七、退出⽅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由,⽆条件退还出资额和属于个⼈的积累;公司则不能退出出资额,但可以转让。

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相似的地⽅,但也有不同的地⽅。

两者有哪些区别呢?感兴趣就来看看吧。

⼀、两者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全体成员的80%以上;⽽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和法⼈。

⼆、从事⾏业不推荐度:点击下载⽂档⽂档为doc格式。

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

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

捋一捋“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中三者关系“公司+农户+合作社”新型合作主体一般是由农业企业牵头、在起初农民自发的专业合作社基础上改造升级而形成的。

这种模式中,农民是核心、合作社是主体、企业是“龙头”。

因为兼顾了三者利益,实践中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农户是核心。

这种模式中,首先是企业与农户签订最低保底收入,确保农民原有利益不减,增值部分企业与农民分成,农民得大头,企业拿小头。

这样保证了农民的基本收入,让农民心里有底,还有增收预期。

随着生产持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农民不断增加收入。

农民收入来源增加了,包括:土地保底收入、生产增值收入、生产性劳务收入、合作社集体经营利润收入、政策性补贴收入,发展到高级阶段还能得到股份收入。

只有保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合作社才能稳定、发展、壮大。

收入增加了,农民自然是自觉自愿、心甘情愿,甚至是死心塌地。

心气也高了,干劲也足了,事业就火了。

合作社是主体。

首先是生产经营主体,由合作社按照要求统一组织生产,实现了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自然就有利于产业化。

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其次是收益分配主体,统一与企业和相关主体经营核算,提高了议价能力。

三是共同富裕的主体。

由于公司的介入,形成一、二产联动,公司将部分生产项目或某些生产环节转移给合作社集体组织农户生产,使集体形成经营收入与农户共享。

实践中,由于公司事先按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与合作社明确利益机制、建立健全制度,因而强化了监督管理,提高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是龙头。

公司从保证自身原料数量、质量的需求出发,以订单的形式引导、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按照公司的标准、时限开展生产。

公司通过必要的投入、全过程的服务来锁定与农户和合作社的关系。

因为农民的生产成果通过公司得到了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增加了这种模式的粘性,可持续性提高。

公司也通过这种形式保证了原料的同时,稳定也原料价格,提高了原料的品质。

整个模式中土地是根本,公司要求农户“带地入社”,实现了土地集中连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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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

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

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五、登记要求不同。

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

当然有一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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