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省级合作社示范社申请条件及流程
省级合作社示范社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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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S〔2022〕-787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S〔2022〕-787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进一步提升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我厅组织开发了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及时部署到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作出统一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及时填报。
二、对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工作(一)开通账号。
系统网址:。
登录账号单独发至各地;初始密码:a123456!。
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
(二)系统培训。
省厅将组织一次系统操作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省厅统一培训后,各市(州)有培训需求的可以直接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
(三)数据录入。
参照《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V2.0》,及时开展各板块基础数据录入工作。
11月30日前将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名录信息全部录入名录库板块(前期填报的《四川省农民合作社名录表》可直接导入系统);12月20日前将项目管理等各板块基础数据录入完毕。
三、相关要求各市、县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系统指导、操作与管理,确保初次数据按时、完整、准确填报,后期数据的及时更新。
请各市(州)于10月21日前将市县两级《系统操作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汇总报送至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省农经总站),邮箱*****************。
联系人:厅合经处姜媛************技术服务张原园173****3257附件:系统操作人员信息登记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0月1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省级专业合作示范社政策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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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区 )农 业 主 管 部 门根 县 市
( 、区)农业 主管 部 门报送 ( 市 ( 省级 示
据 申报限额 ,征求有 关部 门意见后 ,本 范 社 基 本 信 息 表 》 和 自查 报 告 , 由 县 农 着农 民专业合 作社 自愿 申报 的原则 ,确 业 主管部 门审查后 报市农业 主管部 门。 定 申报单位 ,并指 导 申报 单位编写 申报 市 农 业 主 管 部 门对 县 监 测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书 ,上报市农业主管部 门。 汇 总后 ,于 3 底前 报省 农 业厅 。省 农 月 3. 农 业 主 管 部 门组 织 专 家 对 县 业厅 组织有 关人员对 监测情 况进行 审核 市
支 持 合 作 社 的 信 贷 政 策 。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社扩 大业务 范围和投 资经 营领域 ,允许
构要研究 设立适 合合 作社发展 需要的 贷 合作 社跨地 区在城 镇设立 分支机 构销售 款 项 目。商 业性 金融机 构要制定 合作社 自产 农产 品。积极探 索各 种类型 的农 民 号项贷款 指南 ,为合 作社提供 多种形 式 专业 合作社 登记工作 ,允 许资金 互助专 的金融 支持和服 务 。各保险机 构要积 极 业 合作社进 行工商 登记 ,其业 务范 按 为具 备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
范社评 审认定 。评审结 果在 山东省农业 效期 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
信 息 网进 行公示 。省级 示范社认 定资格 对 期满评价 不合格 的 ,取 消其省级 有 效期为 三年 。有 效期 满后 ,重新评审 示范社 资格 ,不再享受有 关扶持 政策 。 认 定。 达到本 办法规定 的条件 后 ,可 重新 申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10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二是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方面。
农民合作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三是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方面。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四是农民合作社社会声誉方面。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主要指标
1.依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及时变更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或三证合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制订可行的章程并按照章程运行。
2.组织机构制度健全。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账簿。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
5.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6.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以上为评定和监测国家级示范社主要指标,具体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川办发〔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四川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具有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川字号”特色农产品生产供应链、精深加工链、品牌价值链“三链同构”格局基本形成。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率提高到70%以上,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达到5%,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提高到2.5:1。
累计认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3500户,培育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000户,百亿级农产品加工园区10个,建设30个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集群。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达到2500个。
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更加活跃,产业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
到2030年,基本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主要经济指标协调发展,链群能级、企业规模、创新能力、品牌效益实现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农林产业强基提质行动。
1.夯实粮油等重要农产品基础。
实施国家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加快“天府良田”建设,加强水源和灌区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提高灌溉用水保障水平。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一、组织建设
1.合作社章程制定科学,管理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转良好。
2.合作社成立注册时间不低于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3.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管理
1.合作社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50%。
3.合作社财务报表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
三、运营管理
1.合作社经营范围明确,与成员利益紧密相关,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
2.合作社运营效率较高,效益良好,能够为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3.合作社在农业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能够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成员权益保护
1.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成员在合作社中的平等地位。
2.合作社与成员签订的合同内容真实、完整,合同期限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金融服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产能力。
五、社会化服务
1.合作社具备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能够为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合作社积极与科研机构、高校等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3.合作社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为农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川农函〔2019〕41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11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宜宾市、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已在全国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我厅决定在成都市温江区、金堂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安州区、苍溪县、蓬溪县、犍为县、宜宾市叙州区、眉山市东坡区等10个县(市、区)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现将《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支持合力,试点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质量。
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园区共同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落实扶持政策要加大农民合作社的培育支持力度,将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用地用电用水、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等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民合作社与入社成员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引领带动作用,帮助成员增收致富。
三、坚持分类指导各试点县要立足本县(市、区)资源禀赋,针对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一是依托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领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推进循环农业发展,建设种养循环发展示范点。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川财农〔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7〕2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深化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2]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5]104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农业改革创新投入的安排部署,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农业改革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奖代补、农业科技推广与示范和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五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改革创新、试点示范、以奖代补、绩效优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据实据效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其中:(一)支持农业改革创新以及农业科技推广与示范方面资金,由财政厅或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年度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任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示范社管理工作,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修订形成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1月6日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8〕8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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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18〕8号
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要求的具体措施。
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规定,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开展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第二次监测工作。
在各地监测审查和专家复核的基础上,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审定,北京阿芳嫂黄岑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社监测合格,授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密云县蔡家甸东沟农民用水合作社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监测合格,授予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称号。
现将第二次监测合格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予以印发。
农业农村部
2018年6月6日
——结束——。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川农函〔2020〕44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43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决战脱贫攻坚之年。
为进一步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发广大农民的创新创业热情,充分营造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优秀职业农民”的推荐对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10 3”现代农业产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农民代表,重点在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中产生。
二、推荐名额“优秀职业农民”共评选50名,其中家庭农场主20名,农民合作社理事长30名。
各市(州)按照两种主体类型分别推荐3名候选人。
三、推荐条件(一)个人要求1.爱祖国、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
2.年龄18至60周岁,在农业领域连续从业5年以上,创办的经济实体稳定经营3年以上,收入的80%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
3.适度规模、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具备较强发展潜力和良好示范作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
4.社会信用良好,5年内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5.技术领先、集约经营,经营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持有发明专利、获得地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者优先推荐。
(二)经济实体要求1.家庭农场类。
需是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发展理念新,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拥有商标认证和“三品一标”质量认证的优先推荐;内生动力强,取得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鉴定证书或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优先推荐;技术装备强,单位经营面积固定资产投入和农业机械化利用水平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拥有现代农业发明专利、技术专业的优先推荐;营销能力强,能广泛应用线上线下多种营销方式,产品直销率达到70%以上;带动能力强,家庭经营性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至少为5户小农户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粮油生产和生猪养殖的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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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川农业〔2011〕26 号印发)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 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 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培育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三品”认证率达到50%,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
第三条[ 部门职责] 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
省发改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省财政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果;省工商局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商标注册、市场秩序维护等指导工作;税务、商务、人行、科技、司法、质监、银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
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命名,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依法登记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100 名以上、带动非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控制制度完善。
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健全。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5、成员管理严谨。
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
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6、民主管理落实。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7、服务功能完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实力较
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与成员的交易的比例高于本社交易总量的50%。
8、质量监管严格。
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
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9、财务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核算规范,档案完整;建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本社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10、盈余分配合规。
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
障机制。
第五条[ 优先条件] 符合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1、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成员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或者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成员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或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评审。
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八条[ 信息储备] 省农业厅对市、县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立评选储备库,择优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第九条[ 评选数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省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条[ 评审程序] 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并在报刊或互联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7 天。
第十一条[命名授牌] 省农业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十二条[淘汰机制]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淘汰机制。
省、市、县农业部门每年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复核检查,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发文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并摘牌: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丧失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3、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4、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
7、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部、省级示范社。
第十三条[检查复核] 省、市、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复核检查,对不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依照本评选办法规定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部级示范社] 业绩特别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部级示范社。
第十五条[扶持措施]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以及新设立建设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展产品认证、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产品营销网络。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 在同等条件下,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授信额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推荐申报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汇总上报上年度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评选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评选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评选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