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与操作流程第1章示范社定义与评定目的 (4)1.1 示范社定义 (4)1.2 评定目的 (4)第2章评定原则与标准 (4)2.1 评定原则 (4)2.2 评定标准 (5)第3章示范社组织架构与管理 (5)3.1 组织架构 (5)3.1.1 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5)3.1.2 明确职责分工 (6)3.1.3 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6)3.2 管理制度 (6)3.2.1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6)3.2.2 规范决策程序 (6)3.2.3 强化内部监督 (6)3.3 运营效果 (6)3.3.1 经济效益 (6)3.3.2 社会效益 (6)3.3.3 生态效益 (6)3.3.4 会员满意度 (6)第4章资产与财务状况 (7)4.1 资产状况 (7)4.1.1 资产规模与结构 (7)4.1.2 资产质量与效益 (7)4.1.3 资产增减变动 (7)4.2 财务管理 (7)4.2.1 财务制度与内部控制 (7)4.2.2 资金管理 (7)4.2.3 成本费用控制 (7)4.3 盈利能力 (7)4.3.1 营业收入与利润 (7)4.3.2 资产收益率 (8)4.3.3 成本费用利润率 (8)4.3.4 盈余分配 (8)第5章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 (8)5.1 产业发展 (8)5.1.1 产业定位与规划 (8)5.1.2 产业链建设 (8)5.1.3 产业融合发展 (8)5.2 技术创新 (8)5.2.1 技术研发与应用 (8)5.2.3 创新激励机制 (8)5.3 市场拓展 (9)5.3.1 市场调研与预测 (9)5.3.2 品牌建设与推广 (9)5.3.3 营销渠道拓展 (9)第6章成员权益与收益分配 (9)6.1 成员权益保障 (9)6.1.1 成员资格确认 (9)6.1.2 成员权益内容 (9)6.1.3 成员权益保障措施 (9)6.2 收益分配机制 (9)6.2.1 盈余分配原则 (9)6.2.2 盈余分配方式 (9)6.2.3 盈余分配程序 (10)6.3 成员参与程度 (10)6.3.1 决策参与 (10)6.3.2 事务参与 (10)6.3.3 监督参与 (10)第7章社会责任与信用评价 (10)7.1 社会责任 (10)7.1.1 环境保护 (10)7.1.2 员工权益保护 (10)7.1.3 社区参与与支持 (10)7.2 信用评价 (10)7.2.1 信用体系建设 (10)7.2.2 信用评价流程 (11)7.2.3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1)7.3 社会影响 (11)7.3.1 推动产业发展 (11)7.3.2 促进就业与创业 (11)7.3.3 传承文化与传统 (11)第8章评定流程与方法 (11)8.1 评定流程 (11)8.1.1 社场准备 (11)8.1.2 提交申请 (12)8.1.3 资格审查 (12)8.1.4 实地评定 (12)8.1.5 综合评审 (12)8.1.6 公示与反馈 (12)8.2 评定方法 (12)8.2.1 自我评估 (12)8.2.2 实地考察 (12)8.2.3 评分制 (12)8.3 评定组织 (12)8.3.1 组织架构 (12)8.3.2 评定人员 (13)8.3.3 责任分工 (13)8.3.4 监督管理 (13)第9章评定结果运用与政策支持 (13)9.1 评定结果运用 (13)9.1.1 评定结果公示:对通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
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合作社是在农村经济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层实体。
为了提高合作社的质量和发展水平,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以促进示范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本文将就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进行详细论述。
一、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首先要求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
合作社应设立各级理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决策科学、运行规范。
二、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合作社应做好资金管理、信用担保、贷款追踪等工作,提高信用管理水平,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标准化生产管理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必须进行标准化生产管理。
合作社应制定并执行符合农业生产标准的生产计划,加强对农作物和养殖业的管理,并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溯源工作。
四、技术创新和科学种养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鼓励合作社进行技术创新和科学种养。
合作社应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种养方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并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农民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开展农民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合作社应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升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技能,并倡导农民文明种养、社会公德等良好行为。
六、宣传推广和社会责任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积极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升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合作社应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的合作,推广示范经验和先进技术,同时要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要求合作社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
合作社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关注农民收入和社会福利,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总结:国家级示范合作社评定标准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要求。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四川省农业厅川农业〔2011〕26 号印发)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 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 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培育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三品”认证率达到50%,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
第三条[ 部门职责] 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
省发改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省财政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果;省工商局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商标注册、市场秩序维护等指导工作;税务、商务、人行、科技、司法、质监、银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一)设立登记1.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2年及以上,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和服务场所;2.建立成员名册,成员数20名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联合社成员5个及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及以上;3.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社员认购股金,股金认购额度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
(二)民主管理4.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正常;5.实行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6.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三)经营服务7.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机、技术、信息等服务;8.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之一的优先;9.指导成员建立农产品生产台帐记录制度,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档案记录等;10.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及以上。
(四)财务管理11.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建账核算;12.设立成员账户,按要求记载相关内容;1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14.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
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2021年,中国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公布使得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合作社焕发出新的活力。
这些农民合作社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并为农民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第一部分:华北地区1. 北京市无农人合作社北京市无农人合作社是华北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该合作社依托北京的发达经济、科技和市场优势,致力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他们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并通过创新销售渠道,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竞争力。
2. 天津市农仁合作社天津市农仁合作社是天津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该合作社专注于种植绿色有机农产品,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认证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他们还积极探索农村旅游和农产品电商等新业态,努力提升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第二部分:东北地区1. 辽宁省大农合作社辽宁省大农合作社是东北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该合作社依托辽宁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区位优势,注重农产品的品质和效益。
他们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此外,他们还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帮助农民增加收入。
2. 吉林省丰收合作社吉林省丰收合作社是东北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该合作社致力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农业发展。
他们积极引进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理念,推动农业生产的智能化和精细化。
同时,他们还开展农民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技能和素质,帮助农民创业增收。
第三部分:华东地区1. 上海市农耕合作社上海市农耕合作社是华东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之一。
该合作社依托上海市的人才和市场资源,专注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他们致力于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注重农产品的品质和品牌建设。
此外,他们还积极开展农村旅游和农产品电商等新业态,为农民提供更广阔的增收渠道。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川农函〔2019〕41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11号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宜宾市、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已在全国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根据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我厅决定在成都市温江区、金堂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安州区、苍溪县、蓬溪县、犍为县、宜宾市叙州区、眉山市东坡区等10个县(市、区)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现将《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支持合力,试点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升质量。
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促进农民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园区共同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落实扶持政策要加大农民合作社的培育支持力度,将政策支持、财政扶持、税费优惠、用地用电用水、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等支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民合作社与入社成员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引领带动作用,帮助成员增收致富。
三、坚持分类指导各试点县要立足本县(市、区)资源禀赋,针对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一是依托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领成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推进循环农业发展,建设种养循环发展示范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农民群众的富裕生活,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实行集约经营和集约生产。
因此,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必要举措。
一、评定的前提条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效;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参与度高,积极性强;3.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明确,经营规模适中;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评定标准1.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发展情况(占比30%):包括农业生产和销售、农村工业、农村旅游等方面的经济活动;2.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服务情况(占比20%):包括会员参与度、服务质量、会员收益等方面;3.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情况(占比20%):包括社员选拔、培训、管理等方面;4.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规经营情况(占比20%):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作用(占比10%):包括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扩大就业岗位、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等其作用的方面。
三、评定程序1.县农业局组织专户、专家评定,对符合前提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实地调查和核查,审核其申请书和各类文件材料,并收集社会反馈等信息;2.在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达标率为70%,评定为一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率为60%以上不足70%,评定为二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达标率为60%以下,评定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3.评定结果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组织开展通报和表彰活动。
四、评定周期1.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一次评定,评定时间为年底前;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提出申请评定,也可以由县农业局发起评定。
以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级示范社评定办法(试行)的详细规定,此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将能够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管理环境,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更多农民群众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好处。
家庭农场和示范社建设标准
家庭农场建设标准1、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即为非城镇居民;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
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即从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分别达到50亩和30亩以上;从事林果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常年水产养殖面积在100亩(大湖200亩)以上,牛、猪、羊、家禽的常年存栏量分别在30头、100头、200只和5000只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生产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熟悉本产业操作规程和技术要领;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经营者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7、对同业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家示范社管理工作,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修订形成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1月6日附件: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及评定流程01.申报条件: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申报上一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也应是下一级示范性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有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发挥充分。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要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
5.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完整,且所有出席成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o(三)财务管理规范:1.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核算。
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
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依据充分。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o4.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1.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2.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
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标准与申报第五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命名“市级示范合作社”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命名“市级示范合作社”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1.13
•【字号】成农办[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命名“市级示范合作社”的通知
(成农办〔2009〕4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
2008年,我市二、三圈层的各区(市)县根据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80个的工作奋斗目标和市农委制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五条标准,扎实开展以引导和规范合作社发展,着力提高合作社自身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建立和培育“市级示范合作社”工作,培育了一批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质量安全较优、民主管理较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更好地推进培育“市级示范合作社”工作,促进我市农民专合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市农委《关于开展检查评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通知》(成农办〔2008〕100号)的要求,在各区(市)县自查和市农委随机抽查的基础上,市农委决定授予成都惠民草莓合作社等83个合作社“市级示范合作社”牌匾,并对被授予“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希望被授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切实按照“服务农业、进退自由、权利平等、
管理民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继续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发展成为引领农民参予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附件:成都市“市级示范合作社”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附件:。
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操作规程
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4)1.1 范围与适用对象 (4)1.2 评定原则与目的 (5)第2章评定机构与人员 (5)2.1 评定机构 (5)2.1.1 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正、公平、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其业务范围应包含信用评级服务。
(5)2.1.2 评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5)2.1.3 评定机构应当对评定结果负责,保证评定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5)2.2 评定人员 (5)2.2.1 评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5)2.2.2 评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须取得相应的信用评级资格证书。
(6)2.2.3 评定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6)2.3 评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6)2.3.1 评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62.3.2 培训内容应包括: (6)2.3.3 评定机构应当加强对评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保证评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6)2.3.4 对评定人员在评定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评定机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6)第3章评定指标体系 (6)3.1 指标体系构成 (6)3.1.1 经营状况 (6)3.1.2 管理水平 (6)3.1.3 财务状况 (7)3.1.4 信用记录 (7)3.2 指标权重分配 (7)3.2.1 经营状况(30%) (7)3.2.2 管理水平(25%) (7)3.2.3 财务状况(35%) (7)3.2.4 信用记录(10%) (8)3.3 指标评分标准 (8)3.3.1 经营状况 (8)3.3.2 管理水平 (8)3.3.3 财务状况 (8)3.3.4 信用记录 (9)第4章申报与初审 (9)4.1 申报条件与材料 (9)4.1.1 申报条件 (9)4.1.2 申报材料 (9)4.2 初审程序与要求 (9)4.2.1 初审程序 (10)4.2.2 初审要求 (10)第五章现场评定 (10)5.1 现场评定准备 (10)5.1.1 评定前准备 (10)5.1.2 通知被评定单位 (10)5.2 现场评定实施 (10)5.2.1 听取汇报 (11)5.2.2 审查资料 (11)5.2.3 现场考察 (11)5.2.4 问卷调查 (11)5.2.5 沟通交流 (11)5.3 现场评定报告 (11)5.3.1 编制报告 (11)5.3.2 报告审核 (11)5.3.3 报告反馈 (11)5.3.4 报告归档 (11)第6章评定结果计算与处理 (11)6.1 评定结果计算 (11)6.1.1 依据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的各项指标及其权重,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评定结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川农函〔2020〕44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443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决战脱贫攻坚之年。
为进一步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激发广大农民的创新创业热情,充分营造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四川省“优秀职业农民”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优秀职业农民”的推荐对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10 3”现代农业产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农民代表,重点在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中产生。
二、推荐名额“优秀职业农民”共评选50名,其中家庭农场主20名,农民合作社理事长30名。
各市(州)按照两种主体类型分别推荐3名候选人。
三、推荐条件(一)个人要求1.爱祖国、爱农业,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
2.年龄18至60周岁,在农业领域连续从业5年以上,创办的经济实体稳定经营3年以上,收入的80%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
3.适度规模、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具备较强发展潜力和良好示范作用,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可学习、可效仿的成功经验。
4.社会信用良好,5年内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
5.技术领先、集约经营,经营的产业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持有发明专利、获得地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者优先推荐。
(二)经济实体要求1.家庭农场类。
需是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
发展理念新,生产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可追溯,拥有商标认证和“三品一标”质量认证的优先推荐;内生动力强,取得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鉴定证书或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优先推荐;技术装备强,单位经营面积固定资产投入和农业机械化利用水平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拥有现代农业发明专利、技术专业的优先推荐;营销能力强,能广泛应用线上线下多种营销方式,产品直销率达到70%以上;带动能力强,家庭经营性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至少为5户小农户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粮油生产和生猪养殖的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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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四川省农业厅川农业〔2011〕26号印发)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培育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不同产业领域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使之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三品”认证率达到50%,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
第三条[部门职责]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
省发改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扶持;省财政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提高财政资金扶持效果;省工商局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商标注册、市场秩序维护等指导工作;税务、商务、人行、科技、司法、质监、银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权益
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条[申报条件]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县级示范社命名,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产业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依法登记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100名以上、带动非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控制制度完善。
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组织机构健全。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5、成员管理严谨。
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
6、民主管理落实。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7、服务功能完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实力较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与成员的交易的比例高于本社交易总量的50%。
8、质量监管严格。
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9、财务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帐,核算规范,档案完整;建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本社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
10、盈余分配合规。
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五条[优先条件]符合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1、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成员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或者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成员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
2、《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或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评审。
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
第八条[信息储备]省农业厅对市、县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立评选储备库,择优评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
第九条[评选数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省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条[评审程序]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并在报刊或互联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期7天。
第十一条[命名授牌]省农业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文命名并授牌。
第十二条[淘汰机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淘汰机制。
省、市、县农业部门每年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复核检查,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发文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并摘牌:
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丧失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3、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4、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6、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
7、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部、省级示范社。
第十三条[检查复核]省、市、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复核检查,对不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依照本评选办法规定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部级示范社]业绩特别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部级示范社。
第十五条[扶持措施]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以及新设立建设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展产品认证、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产品营销网络。
第十六条[金融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授信额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七条[推荐申报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汇总上报上年度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评选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评选细则]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评选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本评选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