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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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

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版权[2014]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版权〔2014〕33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版权服务工作站、各产业园区(基地)、各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则》,进

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

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文化建设,上海市版权局制定了《上海

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上海市版权局

2014年9月9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版权作品的创作、推广运用和保护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

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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