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
认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版权[2014]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版权〔2014〕33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版权服务工作站、各产业园区(基地)、各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则》,进
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
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文化建设,上海市版权局制定了《上海
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上海市版权局
2014年9月9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版权作品的创作、推广运用和保护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
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