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2)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总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和养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01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四)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05
防治措施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依法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
总则
矿藏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征收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港口码头物料堆场,违反交通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
防治措施
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城镇规划区的其他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关责任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迁、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物栽种和养护、裸土的绿化和铺装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方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工程概(预)算。
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场地,并保证相关防尘污染资金落实到位。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8.01
•【字号】扬建管〔2018〕88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
正文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考核办法》的通知
扬建管〔2018〕8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省住建厅《2018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苏建质安〔2018〕128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386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办法.doc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1日。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规范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1 总则1.0.1为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和评定。
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建筑工地 Construction site本标准中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
2.0.2 扬尘防治 Dust control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0.3 扬尘防治管理人 Administrator of dust control工程项目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人员。
2.0.4 围挡 Fence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
2.0.5 易扬尘材料 Dust material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2.0.6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2.0.7保证项目 Assuring items对影响周边施工作业环境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2.0.8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s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3 扬尘防治要求3.1 扬尘防治管理Ⅰ扬尘防治责任制3.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1.2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扬尘防治考核指标。
3.1.3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制度,编制扬尘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扬州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扬州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市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以施工现场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4.18经贸旅游节。
工地围档、施工道路硬化、进出车辆冲洗、裸土覆盖绿化率达98%以上。
二、组织领导成立扬州市区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刘晓明,副组长:成自勇、朱兆权,成员:李纪军、顾勇军、盛兴泉、徐文忠、周欣、吴建华、李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主要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整治范围:市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
整治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5月20日。
四、责任分工及检查分组按照“重点管控、属地管理、层级督查”的责任机制实施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分工如下:1、市安监站、市建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管项目的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对处于土方开挖和市政配套阶段的项目要列入重点管控对象,市管重点管控项目责任分解见附件。
2、各区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要把处于土方开挖和市政配套阶段的项目列入重点管控对象,开展集中整治。
3、市建设局对市区项目开展不间断督查,持续推动集中整治工作。
五、督查分组市建设局成立集中整治行动督查组,具体分组如下:1、区管项目督查组(对各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进行督查):组长:成自勇,组员:李军、王宏军。
2、市管项目督查组(对市管建筑施工扬尘整治进行督查):组长:朱兆权,组员:陈寿兵、吴海涛、高亮、陈巍。
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建筑施工扬尘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抓紧部署,立即行动。
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确保整治行动有序推进。
(二)充分宣传发动。
利用各种会议、新媒体平台、日常检查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督促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各方主体认真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原版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1 总则1.0.1为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和评定。
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建筑工地Construction site本标准中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
2.0.2 扬尘防治Dust control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0.3 扬尘防治管理人Administrator of dust control页脚内容0工程项目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人员。
2.0.4 围挡Fence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
2.0.5 易扬尘材料Dust material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2.0.6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2.0.7保证项目Assuring items对影响周边施工作业环境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2.0.8一般项目General items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3 扬尘防治要求3.1 扬尘防治管理Ⅰ扬尘防治责任制页脚内容13.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1.2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扬尘防治考核指标。
3.1.3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制度,编制扬尘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2)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标准一、施工扬尘防治基本要求(一)施工围挡设置1.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全封闭围挡,鼓励采用装配式围挡。
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围挡应保证顺直、整洁和美观,围挡下口应采取防溢座等封闭措施,并应符合有关围挡标准图集的要求。
围挡上方设置喷淋系统。
2.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示制度。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渣土运输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牌一般挂在出入口右侧旁外墙1.8米高度。
3.工期一个月以内的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可采用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并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4.施工围挡外侧仅能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30%,公益广告应采用扬州市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能体现时代特色和扬州人文元素。
围挡及广告做到定期清洗、保养、维护,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
5.对铁马、水马、钢护栏等易挪动的围蔽材料应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巡查、维护,随时进行整改;铁质围蔽材料破损后应及时维修、涂防锈漆,保持美观;塑料等易老化破损的材料应对老化破损的部分及时更换。
(二)路面和场地硬化1.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主要操作场地以及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出入口及主要道路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C25,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
2.施工工地在基坑开挖和土石方回填阶段,行车施工便道应当及时铺设碎石、钢板和其它材料,优先选用重复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止扬尘。
施工到±0.00时,施工道路必须实现硬底化。
3.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一侧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泥浆、污水、废水等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
扬州市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扬尘防治
扬州市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扬尘防治责任书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扬尘防治责任书工程概况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整治工作,根据《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1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渣土运输管理的通告》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渣土运输扬尘防治责任制,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老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建筑施工渣土运输车辆和渣土处置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管理,有效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整治成效。
二、责任内容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渣土车辆运输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情况的发生,具体做到:1、清运渣土时,应选用具有渣土运输专业资格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并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的扬尘防控责任;2、取得城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安部门《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行渣土运输;3、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禁止带泥土上路;4、进出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辆应进行密闭,严禁超载运输,严禁沿路抛洒滴漏;5、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公安交巡警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应送至城管部门指定的渣土处理场,不得随意倾倒或擅自填埋河塘等,破坏城市环境。
三、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要求,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市扬尘整治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现场代表签字: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年月日施工单位(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建筑工程扬尘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年月日。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减少扬尘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各类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园林和绿化工程等。
三、扬尘控制管理责任1. 项目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扬尘控制方案。
2. 施工单位负责具体落实扬尘控制方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
3.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扬尘控制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和处罚。
四、扬尘来源及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主要来源于土方开挖、道路拆除、混凝土搅拌、砂石运输、起重作业等施工活动,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危害。
五、扬尘控制措施1. 在土方开挖、道路拆除等施工现场,应配备喷水设备进行湿法作业,减少扬尘产生。
2. 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应采取封闭式搅拌设备,减少扬尘产生。
3. 砂石运输过程中,应加装喷水装置,降低砂石堆场的扬尘。
4. 起重作业现场应采取覆盖措施,避免材料和垃圾的扬尘。
5. 临时围挡应合理设置,减少扬尘向周边居民区扩散。
6. 施工机械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减少机械作业产生的扬尘。
7. 每天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洁,清除扬尘垃圾及时运走。
六、扬尘监测与评估1. 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监测,确保扬尘排放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2. 对施工现场周边居民区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确保不受扬尘污染。
3. 对扬尘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扬尘控制措施。
七、扬尘扰民处理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周边居民的宣传和告知,尽量避免施工现场的扬尘对周边民生活造成干扰。
2. 如有居民投诉施工现场扬尘扰民,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对投诉进行记录和处理。
3. 如造成居民损害,施工单位应依法赔偿并协助解决后续问题。
八、施工单位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扬尘控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惩罚机制,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1 总则1.0.1 为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和评定。
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本标准中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
2.0.2 扬尘防治Dust control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2.0.3 扬尘防治管理人Administrator of dust control 工程项目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人员。
2.0.4 围挡Fence 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
2.0.5 易扬尘材料Dust material 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2.0.6 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2.0.7 保证项目Assuring items 对影响周边施工作业环境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
2.0.8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s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
3 扬尘防治要求3.1 扬尘防治管理I 扬尘防治责任制3.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1.2 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扬尘防治考核指标。
3.1.3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制度,编制扬尘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对周围居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制定并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工地扬尘来源。
建筑工地扬尘主要来源于施工现场的土壤、沙石、水泥等裸露地面,在施工过程中的机械作业、装卸运输等活动产生的扬尘。
此外,风力、气温等自然因素也会影响扬尘的扩散和沉降。
二、建筑工地扬尘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工地扬尘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空气污染、土壤侵蚀、水质污染等。
扬尘中的颗粒物质会对周围植被和水体造成损害,同时也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的制定。
为了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需要制定并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标准应包括建筑工地扬尘的监测、评估、防治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以确保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四、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的执行。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同时也需要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配合。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五、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技术措施。
为了有效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措施,如覆盖裸露地面、加强水洒降尘、采用封闭式施工等。
同时,也可以采用绿化、植被覆盖等生态措施,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扩散。
六、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责任分工。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需要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扬尘防治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和防治,相关人员应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检举。
七、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扬尘污染的危害和防治知识,促进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八、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监督检查。
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办法
扬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长效化建设,全面完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组织方式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实行季度项目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季度项目考核市城乡建设局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季度项目考核。
考核方式为: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暗访抽查,每个地区每季度抽查项目数为个,主要检查各地主城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施工扬尘污染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项目必查。
考核内容包括:各方主体责任、图牌公示、围墙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裸土覆盖等指标(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扬尘考核不达标的项目(低于分或存在一票否决项)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省、市文明工地评选资格,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记录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局下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督办单,由属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整改及处罚情况于个工作日内报市城乡建设局。
1 / 6(二)年度综合考核市城乡建设局组成考核组,在每年的月份对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考核方式为:听取当地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有关工作部署和活动开展情况的台帐资料。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计划方案、管理措施、整治成效、季度项目得分等指标(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三、考核结果评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分及以上为考核优秀,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并根据分数排定考核名次。
各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低于年度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江苏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江苏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背景建筑工地是一个扬尘污染的高发区。
在建筑过程中,建筑物拆除、土方作业、混合搅拌等工作都会产生大量的扬尘。
江苏是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在建筑领域有很多活动。
如何减少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
目的该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行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促进建筑工业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建筑工地。
要求该标准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地扬尘监测与评估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扬尘监测系统。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对于失控的建筑工地,应当限制其产生扬尘,并对其进行评估。
采取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扬尘的产生、扩散和沉积。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水雾、覆盖等方式•在土方作业、拆除等生产环节设置灰尘隔离带、遮盖防护罩等隔离措施•使用低尘材料,如水泥、砖块等管理措施除了技术措施,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还需要采取管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管控规程和应急预案•加强监管,及时清理工地周围的积土、垃圾、建筑材料及垃圾储存设施•进行教育培训,普及扬尘防治理念和技术执法和监督工地扬尘防治成效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执法人员需要对建筑工地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建筑单位认真实施防治措施。
结论通过制定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江苏省加强了对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规范了建筑工地的扬尘防治行为,为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9月14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爱军2017年11月1日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四)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公共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2)
扬州景诚国际饭店扬尘控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编制目的第二章、编制依据第三章、组织保证措施第四章、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第五章、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制度第六章、扬尘领导小组组织机构第一章、编制目的扬州景诚国际饭店工程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路北侧人工湖东侧,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及雾霾影响,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人居环境,为城市改善空气质量做出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扬州市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扬州市重大工程建设的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实现文明施工现场达到扬州市相关标准,特编制本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开展项目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章、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江苏省扬州市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3、《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4、《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5、《华冶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组织保证措施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体系并始终保持运转。
1、项目经理负责对施工全过程监督,从源头做好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2、项目副经理负责对本方案的检查、监督及评价。
对违法违规、不符合要求的扬尘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实施和检查,对投入到扬尘专项治理的人、机、材、设备等作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扬尘污染负主责。
必须按照《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华冶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标准(环境和卫生)》的规定,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等5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必须有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每天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记录,使工地扬尘整治工作步入常规化和规范化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1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1.1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2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3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
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2.1 施工围挡2.1.1 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
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 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1.5米,每天8:00、14:00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增开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 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和公益广告保持一致。
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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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暂行标准一、施工扬尘防治基本要求(一)施工围挡设置1.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全封闭围挡,鼓励采用装配式围挡。
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 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 米。
围挡应保证顺直、整洁和美观,围挡下口应采取防溢座等封闭措施,并应符合有关围挡标准图集的要求。
围挡上方设置喷淋系统。
2.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公示制度。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渣土运输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示牌一般挂在出入口右侧旁外墙1.8 米高度。
3. 工期一个月以内的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可采用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并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4. 施工围挡外侧仅能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30% ,公益广告应采用扬州市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能体现时代特色和扬州人文元素。
围挡及广告做到定期清洗、保养、维护,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
5. 对铁马、水马、钢护栏等易挪动的围蔽材料应安排专人进行日常巡查、维护,随时进行整改;铁质围蔽材料破损后应及时维修、涂防锈漆,保持美观;塑料等易老化破损的材料应对老化破损的部分及时更换。
(二)路面和场地硬化1. 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主要操作场地以及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出入口及主要道路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0 厘米,强度不低于C25 ,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 米。
2. 施工工地在基坑开挖和土石方回填阶段,行车施工便道应当及时铺设碎石、钢板和其它材料,优先选用重复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止扬尘。
施工到± 0.00 时,施工道路必须实现硬底化。
3.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一侧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泥浆、污水、废水等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
合理设置三级沉淀系统,定期清理沉淀池,提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三)洒水降尘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保持湿润、清洁,并配足保洁人员对工地渣土车行进路线等进行洒水、清扫。
施工现场应做好出入口门前“三包”,确保工地大门左、右两侧各50 米范围内道路干净整洁。
2. 喷淋系统设置:施工现场主干道至少有一侧需设置喷淋系统,主干道喷淋和工地围挡喷淋喷头设置间距3 米,喷头大小4 厘米;若主干道沿围挡设置,可共用喷淋系统。
应根据供水长度和喷头数量选用合适扬程和流量的水泵,合理设置水源点,保证工地内每个喷头能同时开启且都正常工作。
3. 开启喷淋系统或者洒水降尘的时间安排。
根据施工现场扬尘情况,每天安排洒水,保持道路湿润。
在进行土方作业、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石材切割、市政道路施工铣刨、切割作业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必须开启作业周边的喷淋系统和(或)喷雾设备;每天要安排专人负责洒水和开启喷淋系统、喷雾设备,设立专门的登记本,责任人负责登记并签名,并由监理人员见证。
4. 雾炮设备设置。
土方开挖阶段在基坑周边按照30-50米间隔加设雾炮设备1 台。
土方回填阶段在每个作业点至少设置雾炮1 台。
扬尘达标要求:施工现场作业和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5. 在扬尘监测数据超标时(PM10 监测指标大于150 微克/立方米)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时,现场应立即全时开启喷淋降尘设备,保持场地湿润不起尘。
(四)裸土及物料堆放覆盖1. 施工现场内裸露3 个月以上的土地,应当先采用两针的绿色防尘网进行覆盖,再播撒泡发的草种进行绿化,常浇水、勤养护,直至植物生长达到覆盖目的;裸露3 个月以下的土地,应当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硬化场地上的堆土边缘应适当垒砌砖石加以围挡处理,裸土和堆土应采用绿色密目防尘网(5 针以上)全覆盖,经常喷水,防止扬尘。
2. 处于土方开挖阶段施工的建筑工地,应制定合理的土方开挖方案,分区域进行开挖,非开挖区域应当保持绿色密目防尘网(5 针以上)等材料覆盖或保持绿化,严禁全面开挖造成扬尘管控失控。
3.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建筑垃圾池,池高不得小于 1 米,长宽根据需要确定,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到池内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在垃圾池上方应设置喷淋,以防倾倒和清运垃圾时产生扬尘。
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4. 水泥、石灰、黄沙等细散颗粒物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使用5 针以上绿色防尘网覆盖,且在使用中坚持随取随盖。
5. 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混凝土、砂浆。
预拌砂浆筒库下部出料口及搅拌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搅拌作业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或者不低于15 厘米高的挡水坎并及时清理,防止物料外溢。
(五)出入车辆清洗1. 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自动冲洗设备,同时要配备 2 把高压消防水枪,安排专职冲洗人员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轮、车身及混凝土搅拌车出料口等进行二次冲洗,确保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完全冲洗干净。
2. 在大门内外合理范围内铺设双层土工布,对车轮泥水进行吸附,确保出场车辆不带泥水上路,保持市政道路的清洁。
3. 对出入车辆派专人进行登记和检查。
进场车辆特别是渣土运输车辆车身和车轮带泥的严禁驶入工地内部,出场车辆检查覆盖是否到位,冲洗是否到位,全部到位后进行牌照登记方可驶离工地。
4. 新开工的项目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必须配备长度不低于4 米自动化滚轴式冲洗装置(场地条件限制的除外),为便于二次冲洗,在装置出口处浇筑6 米X6 米的冲洗操作场地,且装置与工地大门保持30 米以上的缓冲距离,装置旁设置符合标准的排水沟、泥浆池、沉淀池等设施,排水沟、泥浆池、沉淀池应当及时清理,提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六)渣土车辆运输1. 渣土运输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2. 工地在渣土运输阶段,渣土运输企业要配备施工扬尘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3.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车厢密闭、车身整洁、车轮无泥、车牌清晰、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板高度。
确保驶出车辆不带泥上路、不抛洒滴漏。
(七)扬尘防治信息化与自动化1. 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规定点位的视频画面能在项目现场办公室、主管部门办公PC 端播放。
视频监控系统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 天。
2. 交通工程、房屋建筑面积5000 平方米(市政等工地占地20000 平方米)、拆除工程1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环境监测仪,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施工单位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数据准确、正常传输。
3、新开工项目须将环境监测仪和自动喷淋系统进行联动。
(八)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施工现场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国Ⅱ 及以上标准。
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须符合国Ⅵ标准,有规范的采购渠道和正规税务票据。
(九)预警响应政府发布空气污染预警时,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治应急响应措施。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要求符合扬尘污染防治基本要求外,房屋建筑工程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5 针以上)进行封闭。
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使用空气压缩机式设备清理车辆、物料的尘埃。
(二)房屋建筑主体阶段的外排栅、爬升脚手架等易产生扬尘的部位应设置喷淋系统。
三、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要求符合扬尘污染防治基本要求外,道路与管线工程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工程必须设置施工围挡,城区改扩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 米,城郊新建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 米,具备封闭条件的路段须达到封闭100% 。
(二)可封闭施工的工地(桥梁、隧道、天桥等)的每一个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自动化冲洗装置。
确不具备设置冲洗装置条件的,经主管部门认可,应配备2 把高压消防水枪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高压冲洗。
(三)根据现场需要,配足洒水车辆和喷雾设备。
非封闭道路的扩建工程必须配备洒水车辆,对非封闭路段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湿润。
现场拌制10% 以下灰土时,需在下风向设置两台及以上喷雾设备降尘,分段进行路基旋耕、压实施工时需在下风方向每30 米设置一台喷雾设备。
(四)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须使用抑尘喷雾机湿法作业,确保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率100% 。
(五)建成区道路工程含灰量10% 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应按规定采用预拌进场,严禁现场拌制,合理安排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
四、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防尘要求符合扬尘污染防治基本要求外,拆除工程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包括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工程开工前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成情况报拆除工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备案。
(三)市政道路两侧的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先设置封闭围挡,超过1000 平方的拆除工地需设置围挡喷淋。
(四)拆除工程必须对拆除部位采取高压水枪喷水降尘措施,且在上风和下风方向各设置喷雾设备不少于一台。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 级及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工程施工。
(五)渣土要及时清运或者覆盖,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 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拆除工程完毕后能在3 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平整、压实、覆盖、洒水;不能在3 个月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采取平整、压实、绿化或者铺装等防尘措施,并设置密闭围挡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符合扬尘污染防治基本要求外,园林绿化工程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4 级及4 级以上)、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灌木和草皮,所挖树穴和平整的裸土不能当日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行道树、灌木和草皮栽植后,应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 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城市主要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便道区域进行绿化提升施工时,应当在靠近机动车一侧设置围挡,清理的绿植和杂土应当天进行清理,不能当天栽种的需对裸土进行覆盖;绿化提升和新建项目要进行必要的铺垫,做到黄土不落地。
城市绿化带、树池、花坛等堆土不得高于边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