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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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单位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三、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一)消防安全组织组成

消防安全组织包括: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大型企业或多产权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组织火灾扑救和配合火灾调查的职责。

1)发生火灾时,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及时疏散人员。

2)任何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3)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

4)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职责。

(3)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均应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承包租赁场所的承包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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