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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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 商务标和技术标占比标准

招投标法 商务标和技术标占比标准

招投标法商务标和技术标占比标准招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规,也是推动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招标的重要制度。

在招投标过程中,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是内外资企业参与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和商务标、技术标的占比标准,以期帮助企业了解和应用招投标法合规。

一、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四章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分标准和占比,以确保公平竞争和合理评价:1. 商务标评分标准:招标文件应明确商务标的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商务条件。

2. 技术标评分标准:招标文件应明确技术标的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设备等技术条件。

3. 商务标和技术标占比:招标文件应明确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即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分中的权重比例。

二、商务标和技术标占比标准的制定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是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特点进行制定的,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项目特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

对于商务密切相关的项目,商务标的权重可能会更高;而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技术标的权重可能会更高。

2. 投标者能力: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应根据投标者的能力进行调整。

对于经营状况较好、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商务标的权重可能相对较低;而对于技术实力较弱、专业水平较低的企业,技术标的权重可能相对较低。

3. 采购目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应根据采购目的进行制定。

如果采购主要考虑成本和商务条件,商务标的权重可能会较高;如果采购主要考虑技术性能和质量,技术标的权重可能会较高。

4. 法律法规要求: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应符合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商务标和技术标占比标准的具体应用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占比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招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2年5月目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5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67)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案例法律法规(3篇)

招标投标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城市管理局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决定对市区公园进行绿化工程招标。

经过严格筛选,共有三家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

以下是关于该招标投标案例的法律法规分析。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法律,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公开。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有歧视性待遇。

(3)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4)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地评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是《合同法》中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主要规定:(1)合同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合同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

(3)合同变更: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一、两法的起源《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保障招标投标参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通过发行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要求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采购需求后,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报价、技术方案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案和价款。

第四条本法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后,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评审方法,确保中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和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

第六条本法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均衡、自愿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发布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交付招标人负责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报纸、电子媒体和采购人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辟布,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平等参预。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如认为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行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和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未能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有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是我国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本法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指南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详细释义,并提供实用操作指南,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法。

二、释义1.招标人:指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承担招标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2.招标项目:指需要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择。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招标项目,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三、实用指南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潜在的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报价清单等内容。

4.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政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开始或者邀请投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国有独资配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国境内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项等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时发生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经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权依法依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委托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的程序根据采购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重点工程可以协商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比较明确、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市场较小的情况;“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适用于项目特殊、采购目标不明确、技术需求不确定等情况。

“协商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重大工程、对市场竞争要求不高的项目。

第八条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公示,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区域和行业限制条件、报名要求、资质预审条件、评标办法、中标及不中标的结果公示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报价函、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设有时限,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递交。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4篇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4篇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4篇篇1合同法与招投标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分别适用于合同关系和招投标领域,但在实际中二者常常会有交叉和关联。

本文将分别介绍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基本概念,然后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自愿关系的基本法律。

其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阶段的法律规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合法、自愿、平等的协议,当事人一旦订立合同,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招投标法则是调整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的法律。

招投标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采购和供应商供货之间的一种竞争性谋取交易方式。

招投标法规定了招投标的组织形式、程序和规则,旨在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和浪费资源。

在招标过程中,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作关系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者之间会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如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等。

这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合同法》的监管,必须符合其规定,否则可能引发争议和法律责任。

其次,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如公告发布、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这些规定也与《合同法》有密切关联。

最后,招投标活动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情况,此时《合同法》的规定将对此类行为提供指导。

在实践中,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常常受到关注和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两者有许多共同点,应当结合运用,以提高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也有人指出,二者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等同或混淆使用。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总之,合同法与招投标法虽然是两个独立领域的法律,但在实践中二者常常会有交叉和关联。

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确保合同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促进经济交往的顺畅进行。

希望相关主体能够遵守法规,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商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招标投标法》PPT课件

二、招标的范围
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投标文件编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 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从第二十五条起至第三十 三条止共九条。
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 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 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 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资格审查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的规定:资格审查中,投标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 遇”。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招标规模范围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
目 • 防洪、灌概、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即《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这是《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全部领域范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即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论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

概括有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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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一部法律因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的调整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这一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但是,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这里的"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香港、澳门,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之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二是《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种类主体进行各类活动的基本法,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二,《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从本条的规定看,《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贷款政府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但是,从本法的规定看,有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摘要:一、招标方式分类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二、招标方式适用范围1.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需求明确的项目2.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需求明确的项目3.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需求不明确或具有技术复杂性的项目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紧急采购、独家供应或具有特殊优势的供应商的项目5.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需求明确、价格竞争激烈的项目正文: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在我国,招标采购是企事业单位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

根据不同的采购需求和特点,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五种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招标方式分类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终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需求明确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等。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直接向少数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投标竞争,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需求明确的项目,如办公设备采购、货物运输服务等。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最终通过谈判达成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需求不明确或具有技术复杂性的项目,如信息化建设项目、科研课题等。

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与唯一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紧急采购、独家供应或具有特殊优势的供应商的项目,如特殊原材料采购、紧急设备更换等。

5.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多家供应商询问价格,根据价格、质量等因素选择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需求明确、价格竞争激烈的项目,如办公用品采购、耗材采购等。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决定公开招标一项绿化工程项目。

经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共有五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入投标阶段。

在投标过程中,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

最终,甲公司以最低报价中标。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区政府遂以甲公司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甲公司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虚报绿化工程经验,并在投标报价中低于成本价,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同时,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绿化工程项目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区政府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案例启示(1)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项目的质量。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

(2)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报价真实有效。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课件

《招标投标法》课件
特点
招标投标法具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人依法进行招 标,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并由第三方立法目的是规范招 标投标活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 。
立法原则
招标投标法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 人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人依法参 与投标,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督。
业实力和履约能力。
中标条件与中标通知
中标通知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 要内容。
合同签订与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
01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投标人法律责任
串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并 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将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行政监督与司法救济
行政监督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司法救济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 求救济。
详细描述
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工程量清 单,导致投标人在报价时无法准确计 算成本,最终导致招标失败。
案例二:投标人资格问题
总结词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要求。
详细描述
某工程项目招标中,一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并最终中标。后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招标人造 成重大损失。
VS
详细描述

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和作用分析

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和作用分析

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和作用分析作者:林梅海来源:《管理学家》2022年第1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工程建设行业也随之蓬勃发展。

在发展过程中,招投标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有很大影响。

因此,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对于工程建设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招投标作为我国市场中重要的经济交易形式,对我国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都有着重要影响。

而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与世界市场开始接轨,中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也逐渐开始受到国际惯例的规范。

但在当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展过程中,因为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的应用还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活动应用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提升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应用;作用分析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2)11-0013-03(一)招投标的定义和特征招投标的经济活动的实质其实与人们熟知的拍卖活动类似。

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来决定拍卖物品的最终买主,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而招投标与拍卖恰好相反,在密封式的竞标过程中,招标方会根据参与企业给出的价格,选择质优价廉的企业达成合作。

一般来讲,招标方在这个过程中会选择不止一家企业,其会有一个对比筛选的过程,而质优价廉则是其主要的筛选标准,因为对于招标方来讲,确定企业之后便需要与其签订合同,所以招投标也是一个比較谨慎的过程,中标企业最终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建设的水平。

招投标的目的就是让招标方能够选择更好的投标方,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促进经济市场的活跃,保障行业的良性竞争。

招投标的主要特征就是其密封性以及招标方的主动性。

在这两点的基础上,招投标活动才能正常开展。

对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来讲,其会涉及很多内容的招投标,所以必须确保招投标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以此保证招投标确定的企业能够为工程提供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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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以下考试知识点:1、依据招投标法,招投标过程中,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2、投标企业的投标策略(技术标的策略、商务报价策略、报价技巧;1)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

2)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

3.复核工程量的重要性及对策对于总价固定合同,因是以总报价为基础进行结算的,要规避风险,如果工程量出现差异,就会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一般可以考虑在以下几方面采用不平衡报价:(1)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临时设施费、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等)可适当提高单价。

(2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上述两种情况要统筹考虑,即对于工程量有错误的早期工程,如果实际工程量可能小于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则不能盲目拾高单价,要具体分析后再定。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

(4)暂定项目,又叫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

因为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招标人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家投标人实施。

——如果工程不分包,不会由另一家投标人施工,则其中肯定要做的单价可高些,不一定做的则应低些。

——如果工程分包,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投标人承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投标人的重大损失;不平衡报价过多和过于明显,可能会引起招标人反对,甚至导致废标。

1)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一般可以考虑在以下几方面采用不平衡报价:(1)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如临时设施费、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等)可适当提高单价。

(2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上述两种情况要统筹考虑,即对于工程量有错误的早期工程,如果实际工程量可能小于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则不能盲目拾高单价,要具体分析后再定。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

(4)暂定项目,又叫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

因为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招标人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家投标人实施。

如果工程不分包,不会由另一家投标人施工,则其中肯定要做的单价可高些,不一定做的则应低些。

如果工程分包,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投标人承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投标人的重大损失;不平衡报价过多和过于明显,可能会引起招标人反对,甚至导致废标。

2)多方案报价法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

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

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招标人。

如果招标文件说明允许投标人提供多方案报价时,有实力的投标人在做好正常投标书的基础上,可以另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中预定的施下方案,可使招标人获得提高项目功能、减少投资等实际利益的替代实施方案。

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依据工程性质对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

投标人如何应对?投标人应根据该项目是×××××的技术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如大型设备吊装、焊接、试压、调试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拟定质量、环境、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落实技术交底制。

6、掌握《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照背景资料分析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你认为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7、掌握如何避免废标;1)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标书,如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无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字等。

2)投标文件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重要缺陷,如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等。

3)弄虚作假或串通报价的标书。

4)低于成本报价的标书。

5)评标过程中不与评标专家配合或有不正当行为。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标书。

什么条件构成废标、招投标过程的注意事项如一般叙述:1)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2)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3)C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5)E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

8、开标、评标和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招标形式和招标范围与工程的建设性质;评标委员会组成;公证人的责任和行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中标人递序的排序和递增原则;保证金退还的原则等。

二、复习掌握以下案例的题型和答案案例1背景资料某大型涉外投资拟建工程项目,由外方出资85%,中国方出资15%,总投资为1800万美元,该项目包括15个单项工程。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招标文件到收投标文件仅10天时间。

招标图纸设计较粗,没有施工详图,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

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10家中国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文件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

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

这时有5家退出竞争。

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投标报价,才勉强符合要求。

业主A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B(以下简称B方)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1751.8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120.0万元)。

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A方与B方议定。

A方坚持用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B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

A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

最后由A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ICE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

2005年6月23日A方提出合同条件,6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

工程结束时双方结算时出现差异,主要差异是:(1)由于招标图纸较粗略,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给出工作量,由B方计算工程量,而B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

如:由于缺少施工详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402t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720t。

施工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290t,即整个工程实际钢筋用量约l0l0t。

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A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B方报价之差318t,合计价格100多万元是B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在工程施工中B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设备基础安装图纸,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该基础价格约30万人民币。

分析责任时,B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A方漏发了基础图,而A方代表坚持是B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

由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B方最终应承担损失。

问题(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是否合理?为什么?(2)招标文件图纸资料不全导致报价不准是哪一方的责任?为什么?(3)招标人在本次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分析与答案(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合理。

因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条件是: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完备。

本工程招标图纸粗略,投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

因此,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是B方的责任。

B方投标风险意识较差。

直到工程施工中才发现缺少设备基础安装图纸,从而发现漏报了设备基础价格,B方的预算员认为A方在招标文件中漏发了基础图不能说明是问题。

B方应该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穿校对,如果发现缺少,应要求A方补充,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

(3)不妥之处有:1)《招标投标法》中针对招标项目的规定对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

因此以标文件到收投标文件仅10天时间明显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在本工程中,A方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出合同条件,而在确定承包商中标后提出合同条件,这是不合理行为。

本工程采用承包商不熟悉的英文合同文本、英国规定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造成承包商投标文件编制与招标人意图不符而返工,属于A方的过错。

3)本案例中“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价”的做法,违反了《招投标标法》的规定。

案例2、背景资料:某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承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 千米。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千米的供砂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 月20 日~5 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 月24 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道6 月10 日才交给承包商;6 月7 日~6 月12 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 月11 日~6 月14 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 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 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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