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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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
(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
负责。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
(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
(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项目法人和项目的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七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对符合第二条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备案、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初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法人
第一节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九条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负总责。
第二节项目法人的职责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强化项目廉政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
(三)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使用安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有关档案;
(七)工程完工后,及时请项目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八)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九)收费公路要严格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十)对经营性公路,还应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
第三节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和条件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由负责承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必须满足拟建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拟修建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须在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准前(若为一阶段设计,在可研究报告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单位申
请
备案(项目法人备案表见附件4)。主管单位在收到资格备案申请7日内未有质疑即为准予(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由公路分局负责建设的项目,由公路分局按规定行文自行组建项目法人,并报省公路局备案,只有经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的,方具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各级公路(含各类桥梁和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乙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能承担二级及其以下公路(含大桥和长隧道)工程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应具备:
(一)具有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二)具有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对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具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法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负责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见附件5)。
第十四条不具备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法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但必须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批准的项目法人资格在备案后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有效;对经营性公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