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目录第一章政治制度第二章经济制度第三章社会发展和文化第四章外交政策和社会第五章俄罗斯联邦国籍、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第七章俄罗斯联邦——苏第八章苏维埃社会主第九章自治省和自治地区第十章人民代表苏维埃第十一章选举制度第十二章人民代表第十三章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第十四章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第十五章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十六章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第十七章地方各级人民第十八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政委员会第十九章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章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第二十一章法院和仲裁机关第二十二章检察机关(1978年4月13日)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
苏维埃政权保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自决,保证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立,为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联邦内的其他各族人民在苏维埃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内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里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力量和可能。
由于苏维埃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已经形成。
这个社会实行真正的人民自由,劳动自由,已经创造出强大的生产力,人民的福利和文化不断增强,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下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这体现了苏维埃人民的国家团结,使得各国家、各民族可以共同建设共产主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基于科学共产主义理论,——认识到它们是整个苏维埃人民的完整一部分。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
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章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俄罗斯刑法(译稿)2
俄罗斯刑法(译稿)2第四章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刑事责任的条件负刑事责任,只能按现行刑法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十条刑事责任年龄1、 1、犯罪时十六周岁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2、 2、犯罪时十四周岁的人只对下列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人(第105条)、故意重伤害(第111条)、故意中度伤害(第112条)、劫持人质(第126条)、强奸(第131条)、强制性性行为(第132条)、盗窃(第158条)、抢劫(第162条)、勒索(第163条)、没有占有目的的非法盗开汽车或其他交通设备(第166条)有加重情节的故意损毁财产(第167条之二)、恐怖活动(第205条)、绑架人质(第206条)、明知恐怖活动不告诉(第207条)、加重罪过情节的流氓(第213条之二、三)、破坏文物行为(第214条)、盗窃或勒索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第226条)、盗窃或勒索麻醉品、精神抑制物质(第229条)、导致交通或道路设施失灵(第267条)。
3、如果没有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年龄,由于他们心理正在发育阶段,虽然精神正常,在他们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还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刑事责任能力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就是由于长期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病、痴呆以及其他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
2、实施违反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责任能力的人,应由法院按照医学性质的强制标准依本法典确定。
第二十二条没有排除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人的刑事责任1、有责任能力的人在实施犯罪时精神分裂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不作为)的实际性质和社会危险性,负刑事责任。
2、精神分裂没有排除责任能力的由法院指定按基本医学性质的强制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的,是由于酒精或麻醉剂以及其他麻醉品的使用引起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亚历山大二世(1855年—1881年在位)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有资 产阶级性质的自由主义的立法改革运动,主要的法制成就有:1861年 《改革法令》和《废除农奴制度宣言》。
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初创(1917年—1919年) 1.宪法性文件:《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1689年,彼得一世继位,俄罗斯进入帝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俄国 资本主义萌芽与农奴制解体时期,这是俄罗斯封建制立法走向成熟的 黄金时代。在法律的渊源上,继续以国家立法即制定法为主。《俄罗 斯帝国法令全集》将历代法律、法令约35 000种和重要的判例,按年 代顺序将之统于一体。在实施过程中,《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及其 续篇曾不断加以修订和增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苏联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刑法典》 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刑法典的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
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俄罗斯法律、法规、政策1·法律体系和立法机构1·1 法律体系概述1·2 法律层级1·3 立法机构2·法律制定和修订程序2·1 法律制定程序2·2 法律修订程序2·3 公众参与3·宪法3·1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3·2 宪法的主要原则3·3 宪法修订程序4·国家机关与行政管理4·1 行政管理体系4·2 省级行政区划4·3 地方4·4 行政法规5·司法体系5·1 司法体系概述5·2 法院系统5·3 司法程序与审判程序 5·4 法官任命与资格要求6·经济法律和政策6·1 反垄断法律6·2 投资法律和政策6·3 公司法律和政策6·4 劳动法律和政策7·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7·1 版权法律和政策7·2 商标法律和政策7·3 专利法律和政策7·4 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8·教育法律和政策8·1 教育法律框架8·2 教育管理体系8·3 学校管理与监督8·4 教育质量评估机构9·环境法律和政策9·1 环境保护法律9·2 自然资源管理9·3 污染控制与治理9·4 环境评估和监测机构10·刑法和刑事司法体系10·1 刑法规定10·2 刑事偵查与刑事诉讼程序 10·3 刑罚与刑事处罚执行10·4 刑事司法机构11·民事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11·1 民事责任法律11·2 合同法律11·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解决机制11·4 仲裁制度12·附件附件1:宪法全文附件2:相关法律和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法律体系: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整体。
1918年苏俄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日期:2006-04-12]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
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章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
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
《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
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
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
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
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文版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8、1978)
第二 十 三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根据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 , 剥夺利用权利损害社 会主义革命利益的个别人士与个别集团的权利。
第十五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集会自 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承认苏维 埃共和国公民有权自由集会、游行等的同时 , 将一 切适合举行人民大会的场所 , 连同家具陈设、照明 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处理。
第 十 六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结社自 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打破有产 阶级闹经济及政治权力并因而铲除迄今在资产阶级 社会内尚在妨害工人与农民享有组织及行动自由的 一切障碍之后 , 尽量在物质上和在其他方面协助工 人与贫农进行结合和组织。
第五条为了同一目的 , 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 表大会主张与资产阶级文明世界的野蛮政策完全断 绝关系 , 这种政策是以奴役亚洲和一般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中数万万劳动民众为基础 , 造成少数特殊 民族中剥削者的福利。
第六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欢迎人民 委员会宣布芬兰完全独立 , 开始从波斯撤退军队 , 宣布阿尔明尼亚有自由实行自决的政策。
一切全国性的森林、矿藏和水流,以及全部耕畜、农具、示范农场和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2.批准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苏维埃法律,以保证劳动者对剥削者的统治,并以此作为把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资料及运输工具完全收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最初步骤。
3.批准把一切银行收归工农国家所有,以此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转载]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俄国新宪法
俄国新宪法
俄罗斯新宪法于2020年7月1日生效,这是俄罗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宪法修改。
这部新宪法对俄罗斯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新宪法加强了俄罗斯总统的权力,同时加强了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
新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应尊重和保护宪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
通常情况下,俄罗斯总统任期为六年,新宪法规定他们在一个地位的最长时间为两个任期。
同时,俄罗斯的立法机构——国家杜马——也将更大程度地参与国家决策。
该新宪法还规定了对社会保障的承诺,包括改善福利、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
这是俄罗斯政府为了实现更公正和包容性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步骤。
新宪法还加强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这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此外,新宪法支持俄罗斯遵循独立、平等和合作的原则来发展和维护国际秩序。
总之,俄罗斯新宪法有助于俄罗斯实现更公正、公正和强大的社会。
它也让俄罗斯的未来更加光明。
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摘要】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其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苏联解体后的复杂政治环境。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法治、权利保障等,为国家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指导。
宪法的立法过程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体现了俄罗斯政治体系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宪法的修正与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以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
宪法的保障和执行是确保国家运行正常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需要政府和公民共同遵守和维护。
俄罗斯联邦宪法体现了宪政精神,是俄罗斯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宪政精神,历史背景,基本原则,立法过程,修正与发展,保障和执行1. 引言1.1 俄罗斯联邦宪法: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俄罗斯联邦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体现了宪政精神和法治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国家机关的职责和职权,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确立是俄罗斯历史上的一大事件,标志着国家政治体制的转型和法治意识的兴起。
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俄罗斯政府充分吸收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和理念,确立了宪政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强调了国家的宪法至上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明确了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的制衡和互相监督。
2. 正文2.1 宪法的历史背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93年。
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迎来了宪法制定的历史时刻。
经过一系列的政治变革和宪法制定工作,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正式生效。
这部宪法的诞生标志着俄罗斯向宪政体制的转变。
在宪法制定过程中,俄罗斯深刻吸取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一部充分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政府的组织形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立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导言: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律文件,其确立了俄罗斯作为联邦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本文将全文梳理并陈述其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条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俄罗斯联邦的名称第四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构和政府机构第五条党派和其他政治团体的地位第二章人权和自由第六条人权的保护第七条公民和个人权利第八条宗教和信仰自由第九条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第十条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权利和自由第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社会权利和义务第三章选举权和公民投票第十二条选举权的保障第十三条全民公决和全民投票第四章联邦会议第十四条联邦会议的组织和职能第五章联邦总统第十五条联邦总统的地位和职权第十六条联邦总统的选举第六章政府机构第十七条联邦政府的组织和职能第十八条联邦政府的形成和工作第十九条联邦政府的辞职和罢免第七章院校系统和地方政府第二十条院校系统的组织和职能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职能第八章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二条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解释第九章宪法保护第二十四条宪法保护机构的组织和职能第二十五条公民对违法行为的诉讼权利结语:通过对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俄罗斯联邦作为联邦民主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俄罗斯宪法在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确保选举权和公投权、规范政府机构职能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熟悉和遵守宪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宪法的确立和执行对于俄罗斯联邦的发展和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白俄罗斯宪法全文
白俄罗斯宪法全文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决通过〉我们,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出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现在和将来所负的责任,认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充分权力的主体和证明自己忠于全人类价值,基于自己享有不可剥夺的自决权,根据白俄罗斯国家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努力确立白俄罗斯共和国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渴望保障公民和睦、有可动摇的人民政权和法制国家的基础,通过本宪法一一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根本法。
第一部分宪法制度的原则第一条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统一的、民主、社会的、法制的国家。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和充分的权力,独立自主地奉行内外政策。
白俄罗斯共和国捍卫自己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宪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保障万是社会和国家的崇事价值和目的。
国家要为公民个性的自由和应有的发展创造条件负责,公民要为国家负责,绝对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义务。
第三条人民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权的体现者。
人民按宪法规定自形式和范围,直接地或通过其他代表机构行使自己的权力。
任何改变宪法制度的行为用强制方式以及别的: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途径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依法加以惩怨。
第四条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意见多样性的基础上实现的。
各政党、宗教团体或别的社会团体、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均不能被规定为公民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
第五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动,有助于体现和表达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都可以参加选举。
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国家媒体。
禁止建立目的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法制度或宣传战争、煽动社会、民族、宗教和种族仇恨的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第六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基础上的。
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第七条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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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前言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
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
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
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2、俄罗斯联邦得每个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得领土上都享有俄罗斯宪法所规定得一切权利与自由,并承担相同得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能被剥夺自己得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自己国籍得权利。
第七条l、俄罗斯联邦就是社会福利国家,其政策旨在创造保障人得正当生活与自由发展得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保障人得劳动与健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子女、残疾人与老年人实施帮助,发展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养老金、救济金以及其她社会保障措施。
第八条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统一得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与财政手段得自由流动,鼓励竞争与自由经济活动。
2、在俄罗斯联邦,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市政所有制以及其她所有制形式予以同样得承认与保护。
第九条l、在俄罗斯联邦,土地与其她自然资源作为居住在相应地区得各民族人民得生活与活动得基础而被加以利用与保护。
2、土地与其她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市政或其她所有制形式得财产。
第十条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在立法权、执行权与司法权相分立得基础上行使。
立法、执行与司法权力机关相互独立。
第十一条1、俄罗斯联邦得国家权力由俄罗斯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与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得国家权力由它们组建得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在俄罗斯联邦得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得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由本宪法、联邦条约与其她关于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得条约规定。
第十二条在俄罗斯联邦,承认与保障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就是独立得。
地方自治机关不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第十三条l、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得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规定为国家得或必须遵循得意识形态。
3、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元化与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建立其目得或活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根本宪法制度,破坏俄罗斯联邦得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成立武装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与宗教仇恨得社会团体,并不允许其活动、第十四条l、俄罗斯联邦就是世俗国家。
任何宗教均不得被规定为国家得或必须信仰得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1、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与直接得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得法律及其她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与法律。
3、法律应正式颁布。
未颁布得法律不能适用。
任何涉及到人与公民得权利、自由与义务得规范性法律文件,若未正式颁布为公众知悉,则不能适用。
4、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准则与俄罗斯联邦签署得国际条约就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得组成部分。
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得国际条约规定得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得规则有不同之处得话,则以国际条约中得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l、宪法中得本章条款就是俄罗斯联邦根本得宪法制度,不按照本宪规规定得程序不能变更。
2、本宪法中得任何其她条款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根本得宪法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第十七条1、依据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准则并按照本宪法,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
2、人得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可被剥夺并且每个人生来就具有。
3、实现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不得损害她人得权利与自由。
第十八条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
它们决定法律得含义、内容及其运用,决定立法权与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得活动,并受到审判活动得保障。
第十九条l、在法律与法院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得平等,而不管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职务、居住地、宗教、信仰、社会团体以及其她情况如何。
禁止以任何形式以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去限制公民得权利。
3、男女享有平等得权利与自由与实现权利与自由得平等机会。
第二十条l、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2、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得特别严重罪行得特殊措施,同时要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得权利。
第二十一条1、个人尊严受到国家保护。
任何事情都不得成为贬低个人尊严得理由。
2、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她残酷得或贬低个人尊严得待遇或惩罚。
任何人都不得在非自愿同意得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科学或其她试验。
第二十二条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与人身不受侵犯得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得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与有羁押内容得措施。
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1、每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个人与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自己得荣誉与名誉得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保守通信、通话、邮件、电报与其她通讯秘密得权利。
只有根据法院得决定才可对这一权利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与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得信息。
2、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保障每个人都能在法律没有其她规定得情况下了解直接涉及她本人得权利与自由得文件与材料。
第二十五条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都无权违背居住人得意愿进入其住宅,除非在联邦法律规定得情况下或者根据法院得决定。
第二十六条l、每个人都享有确定与指明自己得民族属性得权利。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确定与指明自己得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族语言,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与创作语言得权利。
第二十七条l、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得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与居住地得权利。
2、每个人都享有自由离开俄罗斯联邦得权利。
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得权利。
第二十八条保障每个人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其中包括个人或与她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与传播宗教以及其她信仰并根据信仰进行活动得权利。
第二十九条1、保障每个人思想与言论自由。
2、禁止从事煽动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对得宣传与鼓动。
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得优越性。
3、每个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得观点与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得观点与信念。
4、任何人都享有以任何合法得方式自由地搜集、获取、转交、制造与传播信息得权利。
构成国家秘密得清单由联邦法律确定。
5、保障大众传媒得自由。
禁止书刊检查。
第三十条1、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其中包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工会组织得权利。
社会团体得活动自由得到保障。
2、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加入或留在某个社会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不携带武器与平集会、召开各种会议与组织游行、示威及纠察得权利。
第三十二条1、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直接或通过自己得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得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得权利,有权参加全民公决。
3、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得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剥夺自由处在监禁在处所得公民,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平等地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5、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参加审判活动得权利。
第三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向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提出个人意愿以及投送个人与集体请求得权利。
第三十四条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地利用自己得能力与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她不受法律禁止得经济活动得权利。
2、禁止从事旨在进行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得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有权拥有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她人共同占有、使用与分配这些财产。
3、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属于自己得财产,法院决定得除外。
为国家需要而把财产强制性地划归国有,只有在事先与等值补偿得情况下才能进行。
4、继承权受保护。
第三十六条1、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有土地。
2、对土地与其她自然资源得占有、使用与分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与损害她人得权利与合法利益。
3、使用土地得条件与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第三十七条l、劳动自由。
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支配自己得劳动能力、选择工种与职业得权利。
2、禁止强迫劳动。
3、每个人都享有在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得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没有任何歧视得、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得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障得权利。
4、承认有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得解决劳动争议得方式解决个人与集体劳动争议得权利,其中包括罢工得权利。
5、每个人都享有休息得权利。
对根据劳动合同工作得人员,保障联邦法律规定得工作时间长短、休息日、节假日与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l、母亲与儿童、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心与抚养子女就是父母同等得权利与义务。
3、年满十八岁得有劳动能力得子女,应当扶养丧失劳动能力得父母。
第三十九条1、保证每个人在患病、致残、丧失供养人、抚养子女与在法律规定得其她情况下按年龄享受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与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障得补充形式与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1、每个人都享有拥有住宅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