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前言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
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
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
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目录第一章政治制度第二章经济制度第三章社会发展和文化第四章外交政策和社会第五章俄罗斯联邦国籍、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第七章俄罗斯联邦——苏第八章苏维埃社会主第九章自治省和自治地区第十章人民代表苏维埃第十一章选举制度第十二章人民代表第十三章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第十四章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第十五章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十六章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第十七章地方各级人民第十八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政委员会第十九章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章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第二十一章法院和仲裁机关第二十二章检察机关(1978年4月13日)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
苏维埃政权保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自决,保证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立,为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联邦内的其他各族人民在苏维埃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内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里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力量和可能。
由于苏维埃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已经形成。
这个社会实行真正的人民自由,劳动自由,已经创造出强大的生产力,人民的福利和文化不断增强,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下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这体现了苏维埃人民的国家团结,使得各国家、各民族可以共同建设共产主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基于科学共产主义理论,——认识到它们是整个苏维埃人民的完整一部分。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
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章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国外法律宪法类条文资料
《世界人权宣言》11条第1款:英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ce.中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正式中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儿童权利公约》40条第2款b项第一目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3项2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在未经依法证明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
3凡受刑事罪指控者具有下列最低限度的权利:(1)以他所了解的语言立即详细地通知他被指控罪名的性质以及被指控的原因;(2)应当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条件为辩护作准备;(3)由他本人或者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替自己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费用的,则基于公平利益考虑,应当免除他的有关费用;(4)询问不利于他的证人,并在与不利于他的证人具有相同的条件下,让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问;(5)如果他不懂或者不会讲法院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以请求免费的译员协助翻译。
英文原文:2 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3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has the following minimum rights:a to be informed promptly,in a language which he understands and in detail,of the nature andcause of the accusation against him;b to have adequate time and faciliti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his defence;c to defend himself in person or through legal assistance of his own choosing or, if he has notsufficient means to pay for legal assistance, to be given ti free whe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so require;d to examine or have examined witnesses against him and to obtain the attendance andexaination of witnesses on his behalf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as witnesses against him;e to ha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if he can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usedin court.《亚洲国家人权宪章》《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七条1.人人享有对其诉讼案件要求听审的权利。
俄罗斯宪法
第四节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组织
宪法法院由2个院组成,一院10名法官,另一
院9名法官,抽签决定,每3年改变一次。 全体法官选举院长、副院长、秘书,任期 3年, 可连任,负责行政工作。
院长代表全院,主持会议 秘书直接领导法院机关
决议由全体法官以2/3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节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的职权
包括:不动产、运输工具、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候选人应当征集200万选民的签名,但在议会中超
过5%的政党、选举联盟提名的候选人无需征集
第二节 联邦总统
总统的选举:
竞选: 候选人组织竞选班子,可有600名代理人; 拟订竞选纲领; 募集竞选资金,包括个人资金、政党资金和捐献资 金;资金来源有严格限制 开展讲演、辩论、会见选民、散发传单等活动
弹劾程序: 国家杜马指控阶段:1/3以上的代表提出弹劾动议, 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对总统指控的决定 法院证实阶段:最高法院认定总统行为中具备犯罪 要素;宪法法院认定国家杜马遵守指控程序 联邦委员会弹劾阶段:全体成员2/3多数通过,总统 才能被弹劾 从杜马提出指控到弹劾案通过,必须在3个月内完 成,否则弹劾案视为被否决 弹劾案通过非常困难,对总统的制约作用很小。
国家杜马代表的产生
候选人的提出
只有政党有权提出候选人
每个政党提出的名单总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政党应提交候选人资料
候选人的登记
征集20万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
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 获得4%以上选票的政党,保证金将退还;否则交联 邦预算收入
第三节 联邦会议
联邦会议的职权
两院共有职权: 立法权
第四节 联邦政府
政府其他人员的任免程序
总理向总统提名副总理和部长人选 总统直接任命,无需杜马同意
俄罗斯-2
俄罗斯-2第五章国家制度一、宪法1993年12月12日,在选举议会的同时,俄罗斯联邦就新宪法举行全民公决。
有5,818,775名选民参加了投票,其中58·4%的选民赞成新宪法。
12月20日,俄罗斯联邦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了全民公决的结果,新宪法自即日起生效。
它确立了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使总统拥有巨大的权力。
新宪法共有9章137条款,第一章是“宪法制度的基础”,第二章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三章是“联邦制度”,第四章是“俄罗斯联邦总统”,第五章是“联邦大会”(议会),第六章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第七章是“司法权”,第八章是“地方自治”,第九章是“宪法修改和修订宪法”。
宪法第一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即俄罗斯,是共和国管理形式的民主的联邦法制国家。
”二、总统(一)总统的巨大权限俄罗斯总统是国家首脑,是宪法的保障。
他根据宪法和法律确定国家对内和对外政策的方向。
俄罗斯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
选举在全民、平等和直接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35岁以下、在俄罗斯居住少于10年的人不能当选总统。
总统任期4年,一个人最多不能超过两任。
总统的就职誓词是:“我发誓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总统全权时,尊重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并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主权、独立、安全和领土完整,忠实地为人民服务。
”总统拥有以下权利:--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但这一任命须经国家杜马批准;--有权主持政府会议;--作出关于要政府辞职的决定;--向国家杜马提出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候选人,或者提出解除中央行长职务的问题;--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政府副总理和部长;--向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提出宪法法院成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仲裁官和总检察长的候选人;--组织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确定俄罗斯联邦军事理论;--组成总统办公厅;--确定国家杜马选举日期;--根据宪法程序解散议会;--根据宪法确定全民公决;--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签署和公布联邦法律;--每年向议会发表关于国内状况和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向的国情咨文;--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总司令。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亚历山大二世(1855年—1881年在位)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有资 产阶级性质的自由主义的立法改革运动,主要的法制成就有:1861年 《改革法令》和《废除农奴制度宣言》。
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初创(1917年—1919年) 1.宪法性文件:《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1689年,彼得一世继位,俄罗斯进入帝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俄国 资本主义萌芽与农奴制解体时期,这是俄罗斯封建制立法走向成熟的 黄金时代。在法律的渊源上,继续以国家立法即制定法为主。《俄罗 斯帝国法令全集》将历代法律、法令约35 000种和重要的判例,按年 代顺序将之统于一体。在实施过程中,《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及其 续篇曾不断加以修订和增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苏联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刑法典》 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刑法典的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文版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8、1978)
第二 十 三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 国根据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 , 剥夺利用权利损害社 会主义革命利益的个别人士与个别集团的权利。
第十五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集会自 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承认苏维 埃共和国公民有权自由集会、游行等的同时 , 将一 切适合举行人民大会的场所 , 连同家具陈设、照明 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处理。
第 十 六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结社自 由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打破有产 阶级闹经济及政治权力并因而铲除迄今在资产阶级 社会内尚在妨害工人与农民享有组织及行动自由的 一切障碍之后 , 尽量在物质上和在其他方面协助工 人与贫农进行结合和组织。
第五条为了同一目的 , 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 表大会主张与资产阶级文明世界的野蛮政策完全断 绝关系 , 这种政策是以奴役亚洲和一般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中数万万劳动民众为基础 , 造成少数特殊 民族中剥削者的福利。
第六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欢迎人民 委员会宣布芬兰完全独立 , 开始从波斯撤退军队 , 宣布阿尔明尼亚有自由实行自决的政策。
一切全国性的森林、矿藏和水流,以及全部耕畜、农具、示范农场和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2.批准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苏维埃法律,以保证劳动者对剥削者的统治,并以此作为把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资料及运输工具完全收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最初步骤。
3.批准把一切银行收归工农国家所有,以此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转载]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俄罗斯联邦法
俄罗斯联邦法是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等组成,这些主体都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俄罗斯联邦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主权和权力,以及其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它还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和职权,以及各州、边疆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等地方政府的职权。
此外,俄罗斯联邦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措施。
它还规定了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程序。
总之,俄罗斯联邦法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
世界各国的《宪法》第一条2011年02月24日星期四 23:12长见识了~~虽然不是全世界的,但是,很有看头~!先来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希腊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印度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第一条: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国家杜马1994年6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4年7月12日赞同;(俄罗斯联邦总统1994年7月21日颁布;根据2001年2月8日,12月15日;2004年6月7日,2005年4月5日修订)第一编俄罗斯联邦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宪法法院是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依据宪法诉讼程序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有关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立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
第三条宪法法院的职权为了捍卫根本的宪法制度,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卫宪法的最高地位和直接效力。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拥有下列职权:1、审理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案件:A、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文件;B、共和国宪法、宪章,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以及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C、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D、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2、审理下列权力机关之间职权范围的争议案件:A、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B、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C、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3、根据公民就侵犯其宪法权利与自由的起诉以及法院的询问,审查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该适用法律合宪性问题;4、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5、作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总统犯有判国罪或者其他重罪的指控是否遵守规定程序的结论;6、对自己管辖范围之内的问题提出立法动议;7、行使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条约和其他联邦宪法性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及不与宪法监督的审判机关的使命相矛盾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一条签订的划分管辖权的条约所赋予联邦宪法法院的权力。
俄国新宪法
俄国新宪法
俄罗斯新宪法于2020年7月1日生效,这是俄罗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宪法修改。
这部新宪法对俄罗斯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新宪法加强了俄罗斯总统的权力,同时加强了国家机构之间的协调。
新宪法明确规定,总统应尊重和保护宪法,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
通常情况下,俄罗斯总统任期为六年,新宪法规定他们在一个地位的最长时间为两个任期。
同时,俄罗斯的立法机构——国家杜马——也将更大程度地参与国家决策。
该新宪法还规定了对社会保障的承诺,包括改善福利、教育、医疗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
这是俄罗斯政府为了实现更公正和包容性社会而采取的重要步骤。
新宪法还加强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这将有助于保护环境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此外,新宪法支持俄罗斯遵循独立、平等和合作的原则来发展和维护国际秩序。
总之,俄罗斯新宪法有助于俄罗斯实现更公正、公正和强大的社会。
它也让俄罗斯的未来更加光明。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详见下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
第2条
第3条
第4条
第5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基本权利和自由第6条
第7条
第8条
第9条
第10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章:代表机构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章:总统和政府
第16条
第17条
第19条
第20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五章:法院系统和检察官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章:地方自治
第131条
第132条
第133条
第134条
第135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宪法的保护和改变第136条
第137条
第138条
第139条
第140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八章:过渡规定
第141条
第143条
第144条
第145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附则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大致的结构说明,详细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应在相关官方渠道上查阅。
俄罗斯联邦公民法
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俄罗斯联邦公民法是俄罗斯联邦的一部基本法律,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与俄罗斯政府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供您参考。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俄罗斯联邦公民- 第1条:规定了谁可以成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即出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其父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人。
- 第2条:规定了如何获取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程序,包括出生、自然化和其他方式。
- 第3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不符合第1条的条件也可以成为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情况,如被俄罗斯联邦总统授予公民身份等。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第6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签证、居留许可和被驱逐出境等。
- 第7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外国公民可以获得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程序。
第二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权利- 第24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等。
- 第26条:明确禁止歧视,保护公民免受种族、性别、宗教和社会地位的不公平对待。
第二节:公民义务- 第27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尊重宪法、勤奋工作等。
- 第28条:规定了公民保卫俄罗斯国家的义务,包括兵役和参与民防等。
第三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社会保护- 第35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的社会保护权利,包括养老金和社会福利等。
第四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法律地位第一节:民法人格- 第48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和家庭关系等。
第二节:专有权和个人非财产权- 第55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对个人和财产的专有权。
- 第57条: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的个人非财产权利,包括姓名权、声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内容只是对俄罗斯联邦公民法的一部分简要介绍,全面了解该法律的各个方面需要对该法律进行详细研究。
如果您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学习需求,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文本或咨询专业人士。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1997年4月11日国家杜马通过1997年5月14日联邦委员会赞同1997年12月31日;2004年6月19日,11月3日;2005年6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集体机关,领导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执行权力系统。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法律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至高无上,主权在民,联邦制,分权,责任制,公开以及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原则。
第四条俄罗斯联邦政府组织实施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活动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对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履行上述法律进行系统监督,采取措施消除对俄罗斯联邦立法的侵犯。
第五条删除第二章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及其组建程序第六条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以及联邦部长组成。
第七条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任免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从没有外国国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中任命。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务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解除: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辞职申请;俄罗斯联邦总理不能履行其职权时;俄罗斯联邦总统作出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职务的决定,并于当天通知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务同时导致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
第八条履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职责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空缺时,由一名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根据书面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总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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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
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
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
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
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
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
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折叠编辑本段权利自由第十七条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
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
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
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
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
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
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住宅不可侵犯。
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
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
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1.劳动自由。
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
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
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匿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实与情况要依照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2.保障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