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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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2、强化争端解决机制。美国投资条约引入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 裁和调解等。这些机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助于迅速解决争端。 同时,仲裁机制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结果,确保其权益 得到充分保障。
3、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美国投资条约开始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环境保护、 社会公正和劳工权益等问题纳入条约内容。这表明美国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 的同时,也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3、提高普及程度
为了提高武术的普及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降低学习难度,让 更多的人能够轻松入门;二是加强学校教育中的武术教学,让更多的年轻人接 触和了解武术;三是通过国际交流和赛事推广武术,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武 术。
结论
美式橄榄球和武术在市场推广、商业价值和普及程度上存在差异。通过分析这 些差异,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对武术发展的启示。首先,加强品牌建设是关键, 包括建立有影响力的国际武术赛事、成立国际武术组织以及加强宣传力度等。
2、习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美国投资条约的内容不仅基于习惯国际法, 还与国内法相协调。这使得外国投资者在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能够利用东 道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投资活动。这种协调有助于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同时也 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美国投资条约的发展反映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 动关系。一方面,国际社会在制定投资条约方面取得了一致意见,为外国投资 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各国的国内法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 适应国际法的变化和发展。这种互动有助于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同时也为外 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美式投资条约的新近发展对中 国的启示
目录
01 一、美式投资条约的 内容及特点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田春雷
【期刊名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41)004
【摘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自1978年颁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社区再投资法》是美国政府解决针对少数族群和中低收入社区的信贷歧视,均衡社区发展的有益尝试.反对者认为《社区再投资法》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扭曲了信贷市场.《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与我国目前面临的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存款资金外流、当地居民较难获得信贷资金问题有较强的相似性,其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总页数】5页(P101-105)
【作者】田春雷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美国新医改推进医疗信息化对我国的启示:基于《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的分析 [J], 林丽;邹长青
2.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启示 [J], 熊卫平
3.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实施效应及对我国的启示 [J], 符浩勇
4.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对增强我国信贷政策有效性的启示 [J], 卢静
5.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实施三十年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区再投资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J],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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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上)

《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上)

翻 译 负 责 : 天 琦 孙
翻译团队成 员 : 孙天琦 、 杨岚 、 张晓东 、 刘社芳 、 周彦君 、 孙炎炜等 。
注: 本文选 自美 国波士顿联 邦储备银行 和旧金 山联 邦储 备银行合著 的“ 社 区再投资法 》 回顾 与展望 (9 7—2 0 ) , 民银 行 《 : 17 0 7 ”人
r, 94 ( 0 )P . 9 — 2 . y 2 ( 2 3, P 3 4 4 0 ) 0

《 西部金融)O 1年第 1 2l 0期
援 助 以及 房地 美 与房利 美 的 国有化 , 并且 向经销 商们 开放 了联 储 的贴 现窗 口。此外 , 当年各银 行 开展 业务 的 地 域 范 围也都 是 有着 明确 的界 定 的 , 如今 旧格 局 已经 被跨 州经 营所 取代 了。 而
尽管 这项 法 案作 为法 律 已经施 行 了几 十 年 , 关 于它 的争议 却从 来 没有 完全 停 止过 。《 区再 投 资法 》 但 社 的拥 护者们 认 为它 的效 能没有 得 到充分 地发 挥 , 尤其是 近 年来 , 法者并 没 有尽力 地 去执行 它 。而银行 家 们 执
却 时不时地抱怨《 区再投资法》 社 的存在 , 为它是不必要 的、 认 不公平的 、 带来 了诸多负担。这样 的批评在
西安分行研究处对该书 的翻译得到了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和 旧金 山联邦储备银行的许可 ,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 和旧金山 联邦储备银行 2 0 0 8年版权所有 。
1具有讽刺意味的是 , 即使是联邦政府 , 也通过鼓励发展信贷地图( 译者注 : 国业 主贷 款公 司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 的指 美
翻 译 : 国人 民银 行 西安 分 行 金 融研 究 处 中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第一篇: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对中国的启示先让我们来看一组数据: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没有困难的为34.0%,轻微困难的为36.0%,中等困难的为19.0%,较大困难的为11.0%;而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没有困难的为10.7%,轻微困难的为8.0%,中等困难的为12.0%,较大困难的为69.3%。

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较为良好,而中国的情况则有较大的困难。

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我国从中又可以得到哪些借鉴与启示?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美国政府对国内中小型企业的政策性贷款数量很少,主要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

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中小企业投资的45%左右;中小企业主从亲朋中借款,占中小企业投资总数的13%左右;从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投资公司,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主导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它与商业银行贷款一起约占29%。

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的贷款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更高;政府资助,即主要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的数量很少的直接贷款,约占1%;证券融资,这部分资金只占4%左右。

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支持(一)完善相关法律,提供政策扶持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艾森豪威尔总统推动下,美国政府于1953年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法》,这就是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

1958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其中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

1977年,美国实施《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向该社区的居民及中小企业融资。

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律规定,研究或开发预算额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要设立小企业革新研究项目,并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投资公司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经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经验不仅为美国公司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了优势,而且对中国落实企业治理改革也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投资公司的企业治理经验1.1. 严格的股东权利保护在美国,由于股票市场发育成熟,股东在企业治理中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保护股东权利就成为了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美国的股东权利规定非常严格,这也是美国企业治理能够做到高效、透明和公正的关键之一。

1.2.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

在美国,独立董事有时会被称为“独立外部董事”,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的第三方监督者,主要承担着监督公司高管的职责,维护公司的经营和股东利益。

1.3. 高效的董事会美国的董事会通常由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对公司的战略、业务和治理有着深入的了解。

这些董事不仅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还需要面向未来,思考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1.4. 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美国的企业治理还非常重视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这可以激发员工和高管的积极性,带动企业的发展和增长。

对于高管而言,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与企业战略和业务目标相匹配。

二、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经验对中国的启示2.1. 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在中国,股东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上市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票、高管股票激励等,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因此,中国需要学习美国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股东的“说话权”和“监督权”,提高股东的参与度和治理质量。

2.2. 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设立能够有效地约束高管和公司,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提高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地位,增强其对高管和监督部门的约束力。

2.3. 建立高效的董事会高效的董事会对于企业的治理和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企业需要加强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董事会的监管和咨询能力,为公司发展和战略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下)

《社区再投资法》:过去的成功及未来的机遇(下)

的份额一直是最小的。很多人可能会想 当然 的认为次贷主要是向少数种族提供 的,可事实是 自20 04年起 ( 也是从这时起 , 可以收集到更为细致 的 H D M A数据 )超过一半 的次贷是向高收入者或中产阶级发放的, , 而
绝不是中低收入者。s 次贷抵押贷款的违约概率更大。据 FiI a 的研究 , a ac rs 如果 FC IO评分在 60 6 分的个人在整个借款人群 中列第 4 位 , 2 那么在 2 个月内这个人有 1%的可能性将拖延还款 9 4 5 O天以上 。如果 FC IO评分在 6 0 0 分的 人列第 3 位 , l 那么在 2 个月 内这个人有 3%的可能性将拖延还款 9 天以上。 上述这两类借款人都被归 4 1 O
以检验 : ) 社区再投资法》 ( 《 1 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的急速增长 ; ) ( 次级抵押贷款违约是当前抵押贷款市场危 2
机 的根 源 。
次级抵押贷款 的历史 。在我们就这个 问题展开讨论之前 , 有必要先对“ 次级抵押贷款” 这个概念进行一
下界定 , 因为在近期的研究中 , “ 对 次级抵押贷款” 的用法是不一致 的。根据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其 2 0 年 的 01 “ 门间指导手册” 部 中的定义 , 次级借款人具有以下的一条或几条特征 : ●过去的 l 2个月内曾两次或两次 以上拖延 还款 3 天/ 0 过去 的 2 个月内曾一次或一次 以上拖延还款 4
6 O天
●过去 的 2 个月内, 4 有过被判决 、 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被收楼或是制造坏账的经历 ●过去 的 5 年内有过破产经历
●相对来说具有更大的违约可能性 , 例如其 FC (Fi I a o o tn 美国 FiI a 数据公 司 ) IO a ac r r i , r s C p ao a ac rs 信 用风险评分不高于 60 6 分或在其他的评分 中表现出了同等程度的违约可能性 ●还本付息额与收人 比率等于或超过了 5%或者从月收人 中扣除了该月的还本付息额后 , 0 很难再维持 正 常 的家庭 生 活支 出 。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启示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启示
区再投 资法提供 了很好 的启 示 。

(r ) (r 等四个联邦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S 进行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1使 ()
用各 自的监管权力鼓励金融机构以一种安全有效的 方式来满足其社 区的信贷需求 ;2 定期评估各金融 () 机构满足其全部社 区信贷需求 , 包括中低 收人者信 贷需求 的记录 , 并确保金融机构的行为符合安全稳 定的经营原则 ;3 在审批金融机构注册 、 () 参加存款 保险、 立分支机构/ 备或者进行兼并 收购活动 设 设 时, 把其执行 C A的记录作为主要参考因素【 。同 R l 】 时, 为了增强 C A法案 的可操作性 , 国国会还批 R 美 准 实施 了家庭 抵 押 品披 露 法案 (h meMo gg teHo r ae t Ds oue tHM A 和平 等信 用机 会法 案 (h il r A , D ) c s c te
但 是 , C A法 案 颁 布 实 行 后 的最 初 十 年 内 , 在 R 并 没有 产生 重要 的影 响 力 , 四家 监 管机 构 对 有 关 金
融机构也没有非常 明确 的要求 , 一般不要求很严格
的 书面检 查 和报 告 , 通 常 会 给 其 “ 过 ” 者 “ 并 通 或 合 格 ” 类 的评 价记 录 。为 了强化 C A法案 的公 共影 一 R
维普资讯
财经理论与实践 ( 双月刊 )
20 0 8年第 4期
批评这一法案过于严格、 负担繁重 , 且政府强制推行
与美国奉行的自由竞争理念相悖。如当时的美联储 主席 A tu u 就认 为 , r r ms h B 这一 法 案 与 银 行 系 统 的 第一条原则 , 即银行应该推动信贷资金从供给方 向 需求方流动 的原则相冲突-。在这种背景下 , 国 1 ] 美 国会 19 年对 C A法案做 出了最后 的修正 , 95 R 仍然 要求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披露它们对弱势群体和社

应用文-美国社区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应用文-美国社区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银行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社区银行分析根据资产规模大小,美国的银行可以分为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s)、中型银行(midsizebanks)和25家最大的银行(或称25强银行)。

其中社区银行的资产规模不超过10亿美元,从几百万美元到几亿美元不等。

如果进一步细分,可以以资产1亿美元以下、1-5亿美元和5-10亿美元为标准将社区银行划分为小、中、大三个层次。

在经营特色和发展战略上,社区银行强调与客户保持长期性的业务关系,提供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美国的社区银行一般持有商业银行或储蓄机构牌照,在有限的地理区域内开展业务,大都是一家独立的银行,或者是银行控股公司内惟一的一家银行,或是完全由社区银行组成的多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

(一)机构数量萎缩但仍是美国银行机构主体社区银行是美国银行机构的绝对主体,1985年社区银行占银行机构总数比重达到95.2%,2003年为93.6%(见表1)。

随着银行监管不断放松和科技水平快速进步,美国银行总数持续减少,从1985年的14772家减少到2003年的7840家,减少了45.8%;社区银行同样经历了机构数量收缩的历程,从14064家下降到7335家,减幅达到47.8%,减少量占全部银行机构萎缩量的97.1%。

美国的社区银行主要是资产1亿美元以下的小社区银行,1985年资产1亿美元以下的社区银行占社区银行总数的69.2%,到2003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50.2%。

其次是中社区银行,大社区银行比重最小。

1985年小社区银行机构数为9738家,2003年减少到3683家,减幅达62%;相应地,小社区银行占社区银行总数的比例也从69.2%下降到50.2%,减少了近20个百分点。

中社区银行的数量从3845家减少到3172家,减幅为17%;而大社区银行机构数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这种不均衡的变化趋势主要是由于银行并购所致,资产规模较小的小社区银行往往是被并购的首要对象。

金融机构社区服务义务研究——以美国《社区再投资法》为中心的开题报告

金融机构社区服务义务研究——以美国《社区再投资法》为中心的开题报告

金融机构社区服务义务研究——以美国《社区再投资法》为中心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金融机构承担了很多社会责任,其中之一就是提供社区服务,以弥补市场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简称CRA)是一项法律,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并服务于低收入社区和中小企业,以帮助他们获得资金和贷款。

该法案自1977年颁布以来一直受到业界和学术界的研究和讨论。

然而,在CRA的执行和改革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例如,有些人认为CRA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了影响,而且其官方评估标准可能存在缺陷。

此外,随着互联网和数字银行的兴起,CRA 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也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

因此,在CRA的实践和改革有待深入探讨的情况下,本研究旨在分析金融机构的社区服务义务,以CRA为中心,探讨其对于金融机构和社区的影响。

二、研究问题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什么是金融机构的社区服务义务?其目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2. CRA的历史、法律框架、主要内容和评估标准是什么?3. CRA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与此同时,CRA是否达到了其预期的目标和效果?4. 数字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否对CRA的实施和适用造成了影响?如果有,如何做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的是文献综述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和整理,了解CRA的历史、法律框架、主要内容和评估标准,以及金融机构的社区服务义务和标准。

其次,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实践价值的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了解CRA对金融机构和社区的影响和效果。

最后,结合文献和案例,对CRA的实践和改革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1. 提高人们对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区服务的认识,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社区。

2. 分析CRA的实践和改革,探讨其对于金融机构和社区的影响和效果,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经验。

《社区再投资法》的30年

《社区再投资法》的30年
收 稿 日 : 天琦 孙
翻译团队成 员: 天琦 、 孙 杨岚 、 晓东 、 张 刘社芳 、 周彦君 、 孙炎炜等 注 : 文选 自美 国波土顿联邦储备银行 和旧金 山联邦储备银行 合著的“ 社区再投资法》 回顾与展望 (9 7—2 0 ) , 民银行 本 《 : 17 0 7 ”人
在满 足 当地 社 区信贷 需求 方 面 的成 功 。或许 会有 人讥 笑这 一成 绩 , 过基 本事 实是 , 不 银行 每天 都在 接受 市场
的检验和约束 , 明它们能够对 当地社区的需求做 出迅速反应。 证 那些不为整个社区信贷需求服务的银行不会
成 功 。 因此 , 在众 多 的关 于社 区服 务 的文献 中 , 行业 擅长 于满 足社 区 的信 贷 需求 , 银 不足 为奇 。 美 国银 行 家协 会认 为 , 能够 遵 守《 区再投 资法 》 神 和 内容 的银行 是 健康 的 , 社 精 也反 映 了这样 一个 事 实 , 即银行 家 、 监管 者和社 区组 织 在过 去 3 0年里从 彼 此身 上学 到 了很 多 。 他们 成 为 了合 作伙 伴 , 更深 层次 上理 在 解 各方 观点 . 就建 立起 了一个 开放 的 、 这 高效 的机 制 , 准确 地反 映 了银行 在服 务于其 整个 社 区 的情 况 。 更 这种
架中, 银行证明它们有助于满足“ 当地社 区信贷需求 , 且以安全 、 稳健著称” 。换句话说 , 法规中有一种非常重 要的均衡 。 如果忽视这一均衡的话 , 将会对其 中的社区及向他们提供服务 的金融机构双方造成伤害。 9%的银行和储贷机构收到了合格或更好的综合《 区再投资法》 8 社 评级 , 没有 比这一数据更能反映银行
用来 更好 地服 务于 整个社 区 , 而不 局 限于将 从某 一狭 义服 务 区获得 的资 源再 返还 给这 一 区域 。 力有 限的街 财 区需 要多 于 自身能创 造 的获取 资 源 的途 径 。 同样 地 , 其他 街 区可能 会 出现储 蓄剩余 , 明显多 于在本 街 区附 近

一个银行家对《社区再投资法》的看法(上)

一个银行家对《社区再投资法》的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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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金 融> o 1 第 6期 > l年 2
分支机构 、 收购其他机构或增加权限时也要对其进行考核。作为该过程的一部分 , 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收集 其他情况下无法获取的更多信息 。如果监管当局认 为某银行没有遵守《 社区再投资法》 可以给出“ , 不太合
格 ” 级 ( s—hn Stfc r rd)甚至 推迟 或拒 绝该银 行 的 申请 。 评 al sta— as t ygae , e ia o

个银行家对 《 社区再投资法 》 的看法 ( ) 上
M akW ii r ls l
福 特 基金 会 访 问 学者
翻 译 : 国人 民银 行 西 安 分行 金 融研 究处 中
17 年通过的《 97 社区再投资法》 已经有了三十年的历史 。 在这三十年中, 它经历了一系列事件 , 包括银行 业重组 、 监管条例 的逐步改变 , 并发展为社 区开发中的最优做法。虽然《 社区再投资法》 取得 了许多成功 , 但 如果要使其在促进 中低收入(M ) L I社区开发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 ) 需要进行一次大的修订。本文讨论 了修改 《 区再投资法》 社 或将其推广到其他行业的过程 中需要考虑的一系列问题 。 我在社区开发领域工作 了至少 2 年 , 2 期间分别在政府和私营部门供职。过去 1 年 , 9 我一直是摩根大通 社 区开发部 的主任 , 见证 了银行在监督《 社区再投资法》 目 项 方面 的重大变化 , 也见证 了这些变化是如何影 响他们完成《 社区再投资法》 所规定 的义务 。虽然我具有银行家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 , 但我在此试 图从一 个银行家的视角阐述影响《 社区再投资法》 的因素 , 并且提出一些提高《 区再投资法》 社 效果的原则。 本文 的第一部分概述 了银行业和监管领域的演变 , 第二部分关注导致不一致待遇 、 权衡取舍以及不必 要或非故意 的监管成本等问题 。虽然其 中一部分问题是监管过程所固有 的, 但也有一部分是《 社区再投资 法 》 特有 的 , 所 而对 这些 特有 问题 改革 起 来更 为容 易 。

美国次贷危机_法律诱因_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_法律诱因_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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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 法律诱因、立法解危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金重新计算, 那么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将会骤然上升。这些贷款的欺诈性、隐藏性的结构特征使得一些中低 收入者纷纷入市购房, 为借款人日后因无力还款而违约留下了隐患。( 2) 强迫借款人接受提前还款罚金。 掠夺性贷款交易通常强加各种类型的抵押贷款提前还款罚金条款, 大约 80% 的次贷具有提前还款罚金条 款。& 这种罚金条款潜在的剥夺了次贷借款人的房屋权益, 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 3) 过量的费用。 所谓的费用并不直接反映在利息上, 在竞争性贷款交易中, 费用通常低于贷款总额的 1% , 而在掠夺性贷 款交易中, 费用超过贷款总额的 5% 也是常见的。∋ ( 4) 强制搭售不必要的产品。有时候借款人可能支付了 超过必要的费用, 抵押贷款发起人在贷款上搭售了一些不必要的保险和其他产品, 这些产品增加了贷款的 成本, 但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相应的利益。( 5) 强制仲裁。一些贷款合同包括强制仲裁条款, 这就意味着 在借款人发现他们的房产受到非法的或者滥用的贷款合同威胁时, 不能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在放贷人 违约的情形下, 强制仲裁使得借款人获得公平和合理救济的机会减少。( 6) 操纵。放贷人还利用家访、电 话、邮寄资料、电子邮件、互联网弹出广告等各种方式, 通过种种欺诈手段, 包括故意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 息、怂恿甚至代替消费者虚报收入等操纵、劝诱借款人进入次贷市场。势单力薄而又缺乏金融专业知识的 借款人时常受制于攻击性的销售策略甚至是赤裸裸的欺诈而无力作出正确判断。( 7) 歧视。次贷危机的 直接原因是贷款条件的放松,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放松是故意的, 尽管它以消除、终结歧视为名, 而实际上 却暗含着歧视。次贷的受害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中最弱势者: 贫穷者、教育程度低下者、高龄者、单身母亲、 少数族裔、新移民等。()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1977--2009)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1977--2009)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1977--2009):三十年来在争议中的不断变革、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及其对我们的启示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市场失灵、种族歧视等原因导致的信贷歧视严重阻碍了美国中低收入地区和借款人的信贷需求。

为此,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区再投资法》(简称CRA),规定(1)受监管机构“有持续和责无旁贷的责任”满足整个社区的信贷需求,包括中低收入社区和借款人的信贷需求;(2)美联储等四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履行CRA义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贷款、服务、投资三个方面,其中贷款考核最为重要,只有贷款考核为“满意”以上等级时,总的考核结果才能达到“优秀”等级(最高等级);(3)考核结果作为机构申请开设分支机构、兼并、收购等评审的重要依据。

CRA颁布30年以来,不断汲取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多次进行修改,以适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

(1)1989年要求公开披露机构CRA等级和评估情况;将考核结果划分为四级;并且将贷款申请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和收入等基本情况纳入到《房屋抵押贷款披露法》(HMDA)的数据库中。

(2)1992年要求房地美和房利美——两家政府支持的企业,购买并证券化部分CRA贷款资产,以增加此类贷款的市场流动性。

(3)1994年明确了银行若想跨州设立分行,要以较高的CRA评级来获取监管部门的批准。

(4)1995年修订CRA考核过程使之更加客观、以业绩为导向;依据资产规模划分机构类型,针对不同机构确立的四个考核模式一直沿用至今。

(5)1999年将存款机构CRA考核结果作为其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新的金融业务条件;要求披露金融机构与社区组织谈判达成的CRA协议;降低小银行CRA考核的频率。

(6)2005年提高了小银行资产门槛,适用简化考核程序;小银行中新增“中小银行”类别,适用贷款考核和社区开发考核;明确歧视、非法及欺骗性贷款的做法将对被监管者CRA评估产生负面影响。

(7)2008年将金融机构发放的低成本教育贷款纳入机构CRA评级考核范围。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实施三十年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区再投资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实施三十年的经验、教训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社区再投资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挥 了重 要作 用 。 ( ) 法鼓 励 金融 机构 向中低 收人 社 区和 人 群发 放贷 款 , 是 没有 规 定具 体 的量 化 任务 。C A没有 规 一 该 但 R
定存款类机构必须发放多少贷款 , 必须达到多少存贷比, 这是为了防止监管机构实施信贷配给 , 违背金融机 构 的安全稳健经营原则 。法律要求这些机构有义务满足 中低收入社区的信贷需求 . 为机构履行 C A义务提 R 供 了最 大 限度 的灵 活性 。 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贷款额度及存贷 比, 但根据美联储对金融机构 C A执行情况的监管统计 . R 大部分
善金融服务 ,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美方五位专家 Snr Bant n 美 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消费者与社区事务 ada r s i( u e 局局长 )Rca l r( 国波士顿联邦储 备银行副 总裁 ,公共与社 区事务部 社 区事务 官员 )Paa 、 i r Wa e 美 hd k 、r l b
为给落实中央 1 号文件关 于“ 进一步完善县域 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 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
策 ”2 L) 好 准备 , (O O做 探讨 美 国《 区再 投 资法 》 社 的经 验 教训 及 其 对 我 国西 部 欠 发达 地 区的启 示 , 中国人 民 经
银行总行批准 , 1 年 4月 l 2 0 0 9日至 2 1日,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与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 、 旧金 山联邦 储备银行在陕联合举办了“社区再投资法》 中国欠发达地区的启示” 《 对 研讨会 。 来 自 国社区投资事务方面的五位专家 以及 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司局 、 美 西部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 、 陕西银 监局和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的负责同志 、 专家学者及新 闻记者等近 4 人参加 了会议。中国人民银行西 0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

美国《社区再投资法》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
会、 货币监理署 、 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制定的一个“ 联合规定 ( i i l u )。联合规定 的主要 内容是 J n Fn l ” ot aR e 提 高小 银行 的门槛 和引入 “ 区发 展 ” C A评 估 : 社 的 R ( ) 一 小银行 的门槛问题 。 联合规定之前旧的规则规定 , 小银行是指资产规模小于 2 亿美元并且其 . 5 所附属 的控股公 司的资产规模不多于 l 亿美元的银行。 O 对于这些小银行的 C A评估是一种简化了的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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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糍 28第 期 0年 8 0
美国《 社区再投资法》 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
张龙 耀 褚 保 金
摘要 :社 区再投 资 法》 力 于 消 除 银行 金 融机 构 歧 视 性 信 贷行 为 , 然 引发 了一 些 《 致 虽 争 议 , 是 大量 的研 究表 明 , 在 不 降低 银 行 运 行 效 率 的 同时促 进 了银行 对 中低 收 入 阶 但 其 层 的贷款 。 回顾 其 实施历 程 以及运 行 效果 , 合 当前 我 国农村 金 融 改革发 展 的现 状 , 以 结 可
四大监管 机构将所管 辖 的金 融机构 的评级定 为 四个等 级 : 突 出 、 意 、 成绩 满 需要 改进和不 合需求 。 评级结果 对 于金融机 构 的申请设 置新机 构 , 与其 他机构合 并 , 为全 国性 特许银 行等均是 至关重要 的考虑 因素 。 转
同时监管机构根据实际的经济情况不断地对 C A进行修订 , R 最新 的规定是 2 0 年联邦储备委员 05
求包括存款服务 , 也包括贷款服务;3受监管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其许可经营社区的经营活动必须持续性 () 的满足所在社区的便利和需求。例如, 贷款考核主要考核社区金融机构是否满足全社 区小企业 、 小农场和

美国技术再投资计划的运作和启示

美国技术再投资计划的运作和启示

美国技术再投资计划的运作和启示国防科技大学信息系统与管理学院晏湘涛闫宏匡兴华摘要技术再投资计划(TRP)是冷战后美国防部军民两用技术计划的重要形式,也是进行技术开发政策转型的探索性计划,不但取得了良好的军事和民用效益,也奠定了美国两用技术计划的基本制度。

介绍了TRP的简况,总结了推进TRP的基本思路和运作模式以及经验教训,以期对我国的军民两用技术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采办管理,技术再投资计划(TRP),两用,军民两用技术计划军民两用技术政策是当今世界各军事大国发展军事技术的核心政策。

狭义上的军民两用技术是指在研究和发展之前,政府(主要是军方)就主动考虑选取具有军民两用前景方向,有针对性进行研究的技术。

而广义的军民两用技术,还包括已取得军事应用并具有民用潜力和已取得民用并具有军事应用潜力的技术。

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可以采用建立两用技术园区、设立“两用技术中心”、制定军民两用技术计划等方式进行。

其中,军民两用技术计划与军队的关系最为紧密,军队可以通过制定计划来掌控两用技术开发的方向,以较小的代价获得中长期所需的军事技术,因而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

美国在冷战之初就提出了军民两用技术的概念,当时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技术控制,防止民用高科技的出口引起军事高科技的扩散。

冷战结束后,美国军方觉察到军事技术研发经费剧减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而从研究与发展的角度,重提军民两用技术问题,以求充分利用有限的研发经费以及民用领域的高技术,保持和发展军事技术。

1992年开始提出并于1993年开始执行的“技术再投资计划”(Technology Reinvestment Project, TRP),就是美国制定军民两用技术计划的一块重要里程碑。

经过三年、133个工程的运作,美国形成了军民两用技术计划的工程选择、开发过程、转移机制、组织模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为两用技术计划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技术再投资计划(TRP)简况技术再投资计划是美国国防领域内第一个以军民结合形式大规模开发军民两用技术的计划。

保险业需要从《社区再投资法》中学习什么

保险业需要从《社区再投资法》中学习什么

低收入家庭带来稳定性的三种主要资产是工资 、 房屋所有权 以及退休金储蓄。很显然 , 市场和政府为这些财 产所提供的保障是不足的 ; 但是 , 这些不足并不能通过颁布类似于《 社区再投资法》 的监管措施来弥补 , 因为 服务 的提供者并不是单一的, 譬如银行 , 所以监管对象也不可能单一。保险的提供者可以是雇主、 放贷人 、 州 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各种代理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 解决方案需要通过市场及政策手段 , 来应对不 同
金。 另外 , 救济金的平均最高上限为每周 20 6 美元 , 低于三 E之家的贫困线 。 l 而非政府的失业保险并不能充分
发 挥作用 . 为数 不多 的一个例 子是与 发薪 日贷 款有关 的保 险 。
( ) 平 家庭 收 入 一 熨
在美联储最近的一份调查 中, 中低收入家庭的受访者在被问及人寿保险方面的问题时 , 了肯定性的 给予 答案 , 把人寿保险称为“ 强制性储蓄” 。与传统的储蓄账户相 比, 这种储蓄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为失去工作收 人后的一段 目 标时间储蓄。 尽管人寿保险是有效熨平家庭收入的一种工具 , 但是对于可以满足这种需求的
相对 于大集 团或大 型企 业 ( 险购 买者 为大 雇 主 、 司或 工会 ) 获得 的 成功 而言 , 论 是行 业 还是 政府 , 保 公 所 无 都 没能 成功地 降低 家庭 层面所 面 临 的风 险 ( 险购 买者 为个 人 )所 以上述情 况 带来 的后果 会进 一 步恶化 。 提 保 , 在 出解决 方案 时 , 须认 真考 虑通 过政府 保 险计划 或者税 收 补贴 ( 必 或者 两者 同时 采用 )来 处理 中低 收人 家庭 的 ,
保险业震要从 《 砒区再 投资 法 》l 习什 么 【学 】

《社区再投资法》:成效显著,但仍需改进

《社区再投资法》:成效显著,但仍需改进
ze 最近声称 ,没有例子支持这样的观点 : 社区再投资法》 adlS K o nr l s “ 即《 在很大程度上引 发 了次贷危机” 。 本文将提出证据 , 表明《 社区再投资法》 可以以安全、 稳健和盈利的方式运作 , 我们还进行了深人的研究。
基于与《 社区再投资法》 有关 的按揭项 目 及其“ 服务测试” 所获得的数据 ( 以及对低收入地区的支票兑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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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0 0 1 2 1—
翻译 负责 : 天 琦 孙
翻译 团队成员 : 孙天琦 、 杨岚 、 张晓东 、 刘社芳 、 周彦君 、 孙炎炜等 注: 本文选 自美 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 和旧金 山联邦储备银行合 著的“社 区再投资法》 回顾与展望 (97—20 ) , 《 : 17 0 7 ”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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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与借鉴摘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寻求解决针对中低收入社区和少数族群的信贷歧视,强调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权益的保护,是美国政府针对社区发展不均衡、特别是落后欠发达地区所作的努力。

其立法背景与我国目前面临的诸如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存款资金外流等问题有较强的相似性,其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社区再投资法;金融资源均衡配置;公平中图分类号:df93/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0-02一、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背景上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federal home loan bank board)要求家庭贷款公司(thehomeowners loan corporation)对美国较大城市及周边地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信用等级差、风险较大的社区在地图上会被用红线圈示出来,这就是所谓的“红线区”。

“红线区”一般为少数种族以及穷人聚集地,这部分群体因此较少或根本无法得到信贷,即使能够获得贷款,也要受到高首付、高利率、高贷款手续费和较短的贷款期限等苛刻条件的限制。

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信贷权,解决部分银行在实践中的特定不足——从一个地区榨取价值,却没有相应地提供商品(信用)和服务,1977年10月22,卡特总统签署通过了美国《社区再投资法》(the 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以下简称cra),试图通过法律的形式制约金融机构,加大对中低收入社区和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支持力度,以推动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从美国cra法案产生的过程来看,cra法案出台的直接原因是解决一些地区尤其是落后地区的资金外流问题,这与我国目前面临的诸如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存款资金外流,金融机构从落后地区撤并、弱化网点功能,只存不贷或基本不贷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相似性,cra法案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我国为实现金融资源均衡配置进行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金融资源配置失衡问题已经表现的越来越明显。

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落后西部与贫困农村设立的金融机构只愿意从上述地区吸收存款,而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或投资,甚至将从上述地区吸收的存款,贷款或者投资至其他地区,金融资源严重外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人为地阻止资金过度外流,生活在上述地区的弱势群体将无法获得或者只能获得数额较少的信贷,金融资源配置公平将无从谈起。

进行保障弱势群体信贷权的立法,是防止上述情况恶化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了防止农村、西部的金融资源过度外流,保障弱势群体信贷权的实现,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即中央1号文件)特别指出“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为了落实中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9月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试行)》),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增加县域信贷资金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考核办法(试行)》共五章,24条,分别规定了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标准、激励政策和考核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借鉴了美国cra法案的经验,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再发放给当地的金融需求者,这有益于当地金融资源的积累与留存,为弱势群体信贷权的实现创造了基本前提条件,是我国纠正金融资源配置严重失衡的有益尝试。

但《考核办法(试行)》还处于探索阶段,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一)借鉴cra法案,扩大《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不同确定差异化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试行)》将适用范围圈定在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与cra 法案相比,《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明显过窄。

cra法案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美国政府金融安全网的受益机构,即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的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储贷机构、州立特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其中不仅有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也有全国性的金融机构。

义务主体多样带来了社区金融需求者权利实现的更多可能性;我国义务主体设定的单一必将减少弱势群体信贷权实现的可能。

在《考核办法(试行)》的推行积累起一定的经验后,可以考虑扩大再投资义务的主体范围。

《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县域金融机构不管规模大小,实行统一的检查标准,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在扩大《考核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后,可考虑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不同,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

cra法案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做法。

cra法案考虑到不同的资产规模,将考核测评对象分为大型金融机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考核标准。

大型金融机构的考核测评主要体现在贷款(lending test)、投资(investment test)、服务(service test)三个方面。

投资的具体考核指标包括合格投资的金额、合规投资对地区开发及其信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

金融服务的具体考核指标包括设立和关闭分支机构的情况、所提供服务的可用性及有效性、分支机构在不同收入地域范围的分布状况。

其中贷款占据了较大分量,其权重为50%,社区投资权重为25%,服务权重为25%。

对于这类大型机构,cra特别强调考核准则的标准化和客观化。

中小型机构的检查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贷款测试,主要考核其存贷比、贷款的区域分布、考核范围内的贷款与整个贷款占比、对各个收入阶层和不同规模企业及农场提供贷款的记录、对消费者书面投诉所采取的措施;二是社区开发测试(community development test),包括社区开发贷款及投资的数量和金额、所提供的社区开发服务范围、社区开发项目对社区开发需求和机会的满足程度。

小型机构的检查内容只有贷款测试一项。

cra法案根据金融机构规模不同采取差异化考核的依据在于,规模不同的银行守法成本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银行规模越大,按资产百分比计算的满足监管要求的守法成本越低,即守法成本具有规模经济特性。

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而言,在对其提出社区再投资约束时,若采用与大型银行同样的标准,则此类银行将遭受极其沉重的负担。

这一经验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实施社区再投资规范时,应考虑到不同规模银行的差异性,根据银行规模的差异确定不同的监管标准,避免资产规模较小银行承担与大中型金融机构同样成本现象的发生。

(二)引入公众参与,对不遵守《考核办法(试行)》的机构进行惩戒《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了激励政策,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在缴纳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申请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方面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

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申请再贷款时,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会获得监管部门的优先批准。

但没有规定不达标机构的法律惩戒。

虽然《考核办法(试行)》能给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以正向激励,但由于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对未达标的金融机构明显缺乏威慑力。

考虑到《考核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身是一个鼓励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因此直接规定惩罚性的法律责任,会加重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的负担。

为增加其威慑力,可以考虑借鉴法案的执行方法——引入公众力量促进法律实施。

根据cra法案,社区再投资义务的监管机构主要有四个,分别是:美联储(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储贷机构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监管机构对被监管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进行定期评级考核,给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成绩突出(outstanding),满意(satisfactory),需要改进(needs to improve),实质性的未适用(substantial noncompliance)四个等级。

监管机构会向公众公布评级结果,社会公众通过使用cra 检查结果、公开的放贷数据(如《住房抵押贷款披露法》(hmda)数据),以及通过对某个机构的业绩与cra签订的合约内容相比较等方法监督金融机构cra义务的履行,如实履行cra义务的机构将获得较高的公众评价,并因此获得更多的公众存款。

在监管机构之外引入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大了那些漠视cra义务的机构施的声誉风险,既补充了监管机构的考核,有力地促进了监管执法,同时也较好解决了约束尺度问题,是使《考核办法(试行)》兼具鼓励性与惩戒性的可行方法。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我们强调县域金融机构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资金来源地,但这一制度的推行绝不能演变为粗暴僵硬的行政干预。

仅在县域吸收资金、基本不投放贷款是有违经济规律的,但要求县域金融机构将存款完全投放在县域也是有违经济规律的,因此制度的推行必须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不可走极端。

参考文献:[1]孙天琦,杨岚,袁静文.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及其对中国欠发达地区的启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严谷军.中低收入社区与信贷支持——《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经验借鉴[j].新金融,2008,(8).[3]ardalan,kavous,munityreinvestmentact:review of empirical evidence,academyofbanking studiesjournal,vo.l5, no.1: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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