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省设备招标协会讲座提纲题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1.条款修订内容、意义、作用2.关于真实性、合法性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二、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理、处罚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处罚(18种常见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五种行为及处理处罚)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处理处罚处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处理处罚)4.审计发现基本建设领域违法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三、工程建设领域的两个案例1.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案件2.达渝高速公路职务犯罪案件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讲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刘魁明2010年11月3日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为1997年10月颁布)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原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点投-2-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三、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法规依据
(一)审计执行依据:即审计立项、审计处理、处罚等的依据 :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等六部委审投发[1996]105))、《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
4 申报可研报告并取得发改委的可研批复文件; 5 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并取得发改委的初设(概算)批复文件; 6 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申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新建工程)向国土部门申报并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8 编报招标控制预算并取得财政部门的招标控制预算评审报告或批文; 9、申报并取得发改委的招标事项核准批文; 10、工程招投标-制发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并取得评标报告和经评审投标文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 11、工程报建及开工报告 并建设主管部门的 取得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决算审计的特点
1、政策性强 2、技术要求高 3、审计对象特殊 4、审计时效性强 5、审计范围的广泛性 6、审计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二)单项(单位)工程等办理竣工结算并已入账; (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所有应 当计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已全部入账; (四)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已办妥。 (五)剩余甲供材料物资已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的清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工程竣工结算按照送审金额入账,而不能按照中介机构审定金额入账。(为什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主要内容和重点
《审计法》第22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等作了原则规定: 范围:即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内容: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号】:(1996)审投发第105号【发文日期】:1996.04.05【生效日期】:1996.04.05【失效日期】:【一级分类】:审计【二级分类】:国家审计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4/5(1996/4/5) (1996)审投发第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他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公司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建设公司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客观评价项目经理部的工作业绩和不足,不断完善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和局《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第二条审计部依据国家方针政策、经济合同法规、建筑安装合同条例、基本建设法规、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开展对工程项目的审计。
第三条对投资小、工期短的项目只进行竣工审计;对工程期长(2—3年)、投资大、单项工程多的大项目,要进行中期及竣工审计,并按单项工程、地下、主体、装修等分期分阶段进行审计,对跨年工程也可采取年度结算审计;对办理决算不及时且拖欠工程款数额大、最终效益难以实现的项目,为避免造成损失,在竣工审计的基础上,要进行后期跟踪审计。
第四条依据目前工程项目多且地点分散的现状,采取“抓两头,带中间,兼顾一般”的方法进行抽样审计。
抽样原则是:1、一头抓效益好、产值高、影响大的标志性工程,总结经验,推广学习;2、另一头抓管理乱、亏损严重的项目,找出亏损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并提出惩处意见及补救措施;3、经营者根据管理的需要指定审计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项目审计的内容(一)对工程项目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以及管理的有效性及合规性进行审计,检查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划分和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对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情况进行审计:1、对总包结算进行审计。
其中:总包结算未审定的要认真核对;在建工程审计年终工程盘点结算书。
2、对分包结算进行审计。
检查分包工程结算书和计算书、设计变更、材料替换、施工现场签证手续,对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套用单位估价表、材料差价、运杂费、综合费用等进行真实性和准确性审计。
建设项目审计法规
建设项目审计法规目录一.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3~14二.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15~16三、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17~18四、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20五、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21~25六、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6~27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8~31八、招标投标法------------------------------------------------------------32-36九、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37-41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2-48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71一、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审投发[1996]347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0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日)废止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审投发[1996]34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精品文档【发文单位】:审计署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名称】(1996) 审投发第105号【发文号】:1996.04.05 【发文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审计【一级分类】:国家审计【二级分类】: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4/5(1996/4/5) (1996)审投发第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他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第一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第二条发现有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第三条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以1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一、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定性依据1.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30号,一、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
1(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设计任务书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2.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计标…1983?1038号,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颁布单位】审计机【颁布时间】【执行日期】'1997-1-1'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省设备招标协会讲座提纲题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1.条款修订内容、意义、作用2.关于真实性、合法性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二、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理、处罚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处罚(18种常见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理处罚(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五种行为及处理处罚)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处理处罚处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处理处罚)4.审计发现基本建设领域违法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三、工程建设领域的两个案例1.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段)案件2.达渝高速公路职务犯罪案件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讲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刘魁明2010年11月3日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为1997年10月颁布)新条例将原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合并、修改为第二十条。
原第二十一条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原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5•【文号】财协字[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61210(颁布时间)
19961210(实施时间)
200905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文号)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十条 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
(六)竣工决算报表;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审计经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宁政文〔2006〕25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了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运作程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港口中心城市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审计局拟定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宁德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宁德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宁德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政府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宁德市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宁德市各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总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项目投资绩效进行的审计。
本规定所称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协字〔1999〕10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5【实施日期】1999.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199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基建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和有关的定性处理法规及依据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方面一般我们以前面的基建程序表对照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基建程序,重点是红色部分的程序。
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还会关注一些特殊程序,如对水库、学校、剧院、体育馆等特别关注防震和消防审批等,对工业企业特别关注环保审批等。
常见问题是: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报批或取得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超10%以上未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或者工程已开工但可研报告、环评报告或初步设计还未报批等程序倒置的问题。
)定性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字(1978)234号,附一: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附二: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附三: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 693号):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
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
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
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1-04 22:53:42 阅读25245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
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1996-04-05【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审投发〔1996〕105号)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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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1996年4月5日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
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
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
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
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则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
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
工的审计意见书:
(一)项目资本来源及其他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示按时
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
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
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
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
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
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由建
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
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
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衽投
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门5%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了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等级,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
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用,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种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
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即期收回。
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
行为,应予以制止,即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
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尖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十八条虚报投资包干节余,,应要求建设单位调帐冲正;多提包干节余应予冲销;已使用的包干节余,超过投资包干节余留成数的,应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务完《关于违反财政法上罚的斩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违纪的罚没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