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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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社会主义商业的几个问题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的几个问题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发展的前景展望
持续稳定发展
随着朝鲜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政策环境的持续优化,朝鲜社会主义商业有望实 现持续稳定发展。企业将继续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推 动商业繁荣。
创新驱动发展
在未来,朝鲜社会主义商业将更加注重创新驱动发展。企业将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商业转型升级。同时,政 府也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商业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阶段(1990年代至今)
随着苏联解体及国际形势变化,朝鲜开始有限度地放开私营商业,允许一部分私人经营活 动,但仍以公有制商业为主导。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经济命脉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承担着商品流 通、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稳定市 场等重要职能,是国民经济的命
脉。
国家调控手段
通过公有制商业,国家可以有效地 调控市场,保证关键商品和服务的 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商业和集体商业的活动。
价格机制
价格机制在朝鲜社会主义市场中 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价格水平受 到政府的调控,以确保社会稳定
和公平。
供需平衡
朝鲜社会主义市场努力实现供需 平衡,通过调整生产和流通,满
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朝鲜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挑战与改革
挑战
改革
• 市场活力不足:由于计划调节的存在,市场活力受到 一定限制,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推动经济发展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作为连接生产与 消费的桥梁,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 、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
CHAPTER 02
朝鲜社会主义商业的市场体 系
朝鲜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构成
01
02
03

朝鲜税制

朝鲜税制

单纯地从时间意义上讲,朝鲜废除农业 税比中国早了将近40年,这是具有进步意 义的,当然我们需先暂不考虑这其中的国 情因素。而就税收形式而言,朝鲜实行的 是实物税;而在中国,也曾长期实行实物 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农 业税和牧业税曾征收粮食和畜产品外,其 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85年农业税改为 “实物抵交,货币结算”,亦为货币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沿海经济开 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 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及能 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 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 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 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机场、港口、 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带项目在上 海浦东新区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批准设 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 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该属性的值继承这是不到20万韩元可获 豁免 *该属性的值继承这20多万荣获:6% 30%
营业税
课税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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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部门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在商业领域 从服务行业的服务运输,银行和旅游收入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

外商投资法基础知识点什么是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投资活动,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保护、投资促进、纠纷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法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待遇:外国投资者在正常合法的范围内享受与本国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不应受到歧视,应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权益和权利。

2.公平竞争:外商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得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参与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

3.可预测性:外商投资法应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投资。

4.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合同权利等。

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外商投资法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准入条件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条件和程序可能涉及投资额度、投资领域、行政审批等。

投资保护外商投资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知识产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合同权益保护等。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外国投资者的风险,增加他们对投资的信心。

投资促进外商投资法通常包含了一系列的投资促进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投资。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优惠、补贴、土地使用权等。

纠纷解决外商投资法通常规定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或本国投资者之间纠纷解决的机制和程序。

这些机制和程序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外商投资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增加,外商投资法也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许多国家加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与其他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旨在进一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外商投资的指导原则和规范,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国际投资协定的模型法》等。

在朝鲜投资的相关政策

在朝鲜投资的相关政策

投资朝鲜有三种企业形式朝鲜对外经济协力委员会是朝鲜内阁直属的中央机构,外商成立企业的工作由其承担。

外国人在朝鲜投资有三种形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国单独企业。

“合营企业相当于中国的合资企业,合作和合营的区别在于合作企业的经营由朝方全权负责,而外国单独企业相当于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仅限于罗先经济贸易区!”目前在平壤及朝鲜大多数地区,完全的外资企业都是不允许的,合营和合作的方式,是外国人投资朝鲜的唯一选择。

在投资领域方面,朝鲜开放几乎所有领域供外商投资,除环境污染、国家安全、技术过时和有伤风俗的外企不能进入外,工业、农业、建设、运输、信息、能源、科技、旅游和金融等各经济部门都可投资,同时对于最低的投资金额也没有限制。

“出资比例、方式、金额和期限都由外方和朝方商议决定,国家没有任何特殊的规定!”四种企业可获税收优惠对于外国企业家最为关心的税收方面,金先生向中国企业家表示,朝鲜对外商共有3种企业税,分别是企业所得税、交易税(营业税)和地方税。

除了企业税外,外商投资朝鲜还须交纳个人税,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地方税等。

总的看来,朝鲜目前对外商投资的税率普遍偏高。

不过,朝鲜政府对四种企业提供投资优惠,“引进现代技术的部门、生产产品国际竞争力强的部门、资源开发和基础建设部门和科技与技术开发部门。

以上行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将按结算利润10%收取。

”除税收外,外国企业还须交纳电费、水费、营业许可证费、海关登记费、企业登记费、居住登记费、逗留登记费、汽车登记费和资源费等相关费用。

投资朝鲜,除人力成本较低外,税费并不具有太大优势。

其他问题朝鲜实行计划经济,产品可不可以自由销售?“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销售,好的产品我们还会帮助拓展销路!”高科技行业还有哪些优惠?“由国家认定后的高科技企业,3年免收税金,3年之后的2年税金免收50%。

”朝鲜政府对外汇如何管理?“外国投资企业获取的利润,可以免税汇往国外;个人获取的外汇的60%,可以向国外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韩国•【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2.09.3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希望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愿意通过缔约各方给予投资、与投资有关的业务活动良好的待遇和保护,为各自国家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会促进两国间的经济技术交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在进行投资时,依照另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用作投资的所有种类的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用益权和类似权利;(二)股份、股票、债券或公司、企业或合营企业中其他任何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及商名,和商誉;(五)依照法律或根据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及依法取得的任何许可证或许可,包括勘探、提炼、种植和养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投资财产任何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主要包括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及酬金。

投资产生的收益用于再投资时,再投资的收益享有与该投资相同的保护。

三、“投资者”一词,系指在另一国领土内投资的一国的国民或公司。

(一)“国民”一词,在缔约一方系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公司”一词,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团;2、在大韩民国方面,系指法人、合伙、公司和社团,不论是否有限责任、是否法人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依照一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组成且在其领土内拥有住所的公司,应视为该国的公司。

第二条一、缔约各方应尽可能在其领土内促进另一国的投资者的投资,并根据其本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使该投资获得许可。

朝鲜宪法(2012)

朝鲜宪法(201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万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9日第九届第三次会议修改补充,1998年9月5日第十届第一次会议修改补充)朝鲜外文出版社平壤主体87年(199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目录序言 (4)第一章政治 (6)第二章经济 (8)第三章文化 (11)第四章国防 (13)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4)第六章国家机构 (17)第一节最高人民会议 (17)第二节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19)第三节国防委员会 (19)第四节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20)第五节内阁 (22)第六节地方人民会议 (24)第七节地方人民委员会 (24)第八节检察院和法院 (26)第七章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28)历年修改 (29)서문 (31)제1장정치 (34)제2장경제 (37)제3장문화 (41)제4장국방 (43)제5장공민의기본권리와의무 (44)제6장국가기구 (48)제1절최고인민회의 (48)제2절국방위원회제1위원장 (51)제3절국방위원회 (52)제4절최고인민회의상임위원회 (52)제5절내각 (55)제6절지방인민회의 (57)제7절지방인민위원회 (59)제8절검찰소와재판소 (61)序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思想和领导的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社会主义朝鲜的始祖。

金日成同志创立了永恒不灭的主体思想,在此旗帜下组织和领导了抗日革命斗争,树立了光荣的革命传统,完成了光复祖国的历史大业,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领域奠定了建设自主独立国家的牢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金日成同志提出了主体的革命路线,英明地领导了各阶段的社会革命和建设事业,把共和国加强和发展成为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自主、自立、自卫的社会主义国家。

朝鲜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

朝鲜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主体1 0 0 ( 2 0 1 1 )年12月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 0 0 6号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区的开发第三章经济区的管理第四章企业设立及其注册、经营第五章经济活动条件的保障第六章鼓励及优惠第七章申诉和争议解决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区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法(以下简称本法)为在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内建立有关开发和管理的制度与秩序,扩大和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做出贡献。

第二条(经济区的地位和位置)经济区是在经济领域实施优惠政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殊经济区。

经济区辖区为平安北道的黄金坪和威化岛地区。

第三条(经济区的开发及其产业结构)经济区的开发按地区分阶段进行。

黄金坪地区以信息产业、轻工业、农业、商业、旅游业为主进行开发;威化岛地区按照威化岛开发规划进行开发。

第四条(投资当事人)世界各国的法人、个人以及经济组织可以在经济区投资。

居住朝鲜境外的朝鲜同胞也可以依照本法在经济区投资。

第五条(经济活动条件的保障)投资者可以在经济区内设立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并自由进行企业活动。

国家为投资者在使用土地、录用人力、缴纳税金、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优惠的经济活动条件。

第六条(鼓励投资的部门和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部门)国家在经济区特别鼓励对基础设施建设部门、高新科技部门,生产有国际市场竞争力产品部门的投资。

禁止或限制对危害国家安全、居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健康生活的项目,影响环境保护的项目,经济技术落后的项目的投资和营业。

第七条(经济区经营管理当事人、禁止干预管理委员会工作原则)在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的指导和平安北道人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经济区的经营管理。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内的其他机关不得干预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经济区内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合法收入和对其授予的权利。

关于目前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思考

关于目前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思考


第二,一些国家社会主义遭受挫折的原因, 还在于没有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接受资本 主义所有制关系和经济管理方法。
第三,社会主义与“多元化”是势不两立 的,“多元化”是资本主义的政治方式。 “多元化”引入社会主义,必然导致个人 主义和自由主义。

关于开放政策问题:朝鲜在1984 年9 月公布了 《 合资经营法》 ,鼓励外商到朝投资搞合营企 业。朝党指出,“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建设自 立的民族经济,决不意味着关起门来进行经济 建设”。1991 年12 月,朝政务院作出建设罗津、 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的决定。1993 年10 月,朝 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通过了外国人投资法等 10 多个法规,允许外国投资者可在朝鲜领域内 建立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可在自由经济贸易 区内建立和经营外国人企业;朝鲜将向外国投 资者和外国人投资企业出租必要的土地,出租 期最长为50 年。

其次就是发扬千里马精神,实现土豆耕作 革命、两熟耕作革命、水利建设工程,为 社会主义建设迎接新的革命高潮,并在2012 年步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将最大程度发挥 劳动团体组织人员和劳动人员的能量。社 会主义强盛大国就是“吃大米饭喝肉汤” 的社会。认为现在急需的是粮食、电力和 燃油,经济复苏的关键在于国家怎样解决 这三个问题。“我们经历苦难的行军忍着 血泪积累了很多东西,现在已经到了猛烈 喷发的时候。世界会在朝鲜的奇迹面前大 吃一惊”。
(2),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朝鲜把社 会主义划分为“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和 “完全的社会主义”或“完全胜利了的社 会主义”两个阶段,认为完全胜利了的社 会主义社会“是没有城乡差别和工人阶级 同农民的阶级差别的无阶级社会”。 逐步 实现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转变。

(3),经济体制问题:认为社会主义经 济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计划经 济是实现人的自主性的崭新的经济,它具 有旧的市场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和永 久的生命力,其优越性首先在于经济是有 目的地为生产的直接担当者劳动人民群众 服务的。朝党还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复 辟资本主义。

朝鲜式社会主义

朝鲜式社会主义

朝鲜式社会主义朝鲜,一个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国家。

一直以来,对于朝鲜,我们所熟悉的部分主要是朝鲜战争,朝核问题,以及近日朝鲜与韩国日渐升级的紧张关系。

而更多的关于朝鲜这一神秘国度的方方面面对我们来说都非常的陌生,尽管我国与朝鲜是一衣带水的友好邻邦,但我们能够获取的有关于朝鲜的信息却少之又少。

我甚至没能在图书馆找到除探讨“朝核问题”以外的任何有关于朝鲜的书籍。

因为我们不了解,因为我们缺少了解的途径,我们便对这个神秘国度更加感到好奇。

朝鲜的社会制度和朝鲜人民的生活状况长期以来都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我可以对朝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朝鲜式社会主义有一个基本的概念。

在进一步探究朝鲜式的社会主义之前,让我们先来解决一些疑惑。

一直以来,很多人可能和我一样有着这样的一些疑问-“朝鲜实行的是不是世袭的领导人制度?”,“朝鲜实行的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要解答“朝鲜实行的是不是世袭的领导人制度?”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什么是世袭制。

世袭或世袭制度是指某专权一代继一代地保持在某个血缘家庭中的一种社会概念。

我们之所以会对朝鲜的领导人制度产生质疑,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朝鲜的两任领导人金日成,金正日和即将成为下一任领导人的金正银有着血缘上的继承关系,用老百姓的话来解释,就是金氏的祖孙三代相继成为了朝鲜的领导人。

虽然从表面上看,朝鲜的领导人制度与世袭制确有相似之处,但从理性的角度加以分析就会发现,朝鲜实行的并不是世袭的领导人制度。

朝鲜的领导人是由朝鲜劳动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虽然不可否认,血缘关系对他们的当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很多人看来,朝鲜的选举是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选举,但是,既然形式还存在,那么在理论上我们就并不能够将朝鲜的领导人制度等同于世袭制。

乔治·赫伯特·沃克·布什(即“老布什”)和他的儿子乔治·沃克·布什(即“小布什”)也曾先后成为美国总统,难道我们仅仅因此就可以得出“美国实行世袭制”这一结论吗?同理,要解答“朝鲜实行的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

朝鲜国外商投资法

朝鲜国外商投资法

概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保障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一般原则和秩序。

外商投资法于1992年10月5日按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17号颁布, 2008年8月19日按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42号相继修订补充。

编辑本段基本内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主体81(199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17号颁布;主体97(2008)年8月19日,按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42号相继修订补充。

第一条 (本法的使命与地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鼓励外商投资者向共和国境内投资,保障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做贡献。

本法是外国投资管理的基本法。

第二条(用语的定义)1. 外商投资者是指在共和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法人及个人。

2. 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收入来源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5. 合作企业是指由我方与外方共同投资,由我方经营,并依照合同条件偿还对方的投资份额或者分配利润的企业。

6. 合营企业是指由我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的企业。

7.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商投资者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地区)外商投资者可以在共和国境内举办合作企业、合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在指定的地区可以举办独资企业。

第四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保障经营条件)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他们的经营条件。

第五条(投资当事者)外国的机关、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在共和国境内投资。

居住在境外的朝鲜同胞可以根据本法在共和国境内投资。

第六条(投资部门及投资方式)外商投资者可以向工业、农业、建筑、运输、邮电、科学技术、旅游、流通、金融等各部门以各种方式投资。

在朝鲜开展投资合作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在朝鲜开展投资合作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

4在朝鲜开展投资合作如何办理相关手续?4.1在朝鲜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4.1.1设立企业的形式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朝鲜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合资和合作企业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外资银行可以在朝鲜设立分行、合资银行和独资银行,但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人银行只能设在特殊经济贸易区内。

4.1.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目前,朝鲜对外经济省作为投资主管机关,负责主管外资企业的设立批准和企业的登记,但对于经济开发区内的投资审批,则可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4.1.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独资企业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办理,也可以委托朝鲜代理人办理。

根据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规定》,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程序:外商须先向特殊经济区管理机构提交成立申请,并附公司章程、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得到批准后,特殊经济区管理机构将向企业下发《企业创立许可文件》,企业拿到该文件后,在当地取得营业执照(朝鲜称之为“企业登录”),到有关银行设立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等手续。

[设立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合资(朝鲜称为“合营”)和合作企业,其设立程序可由朝方投资者负责办理。

主要程序如下:( 1)办理企业设立申请。

应向对外经济省和特殊经济地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如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主要文件包括合资(或合作)企业设立申请书、合同、企业章程、经济技术可行性报告、资信证明资料。

具体程序为朝方合作伙伴向朝鲜5大机关(计委、科委、财政、建设监督、环保)申请,15天出结果;其后向对外经济省提出外资企业设立申请,30天内出审批结果。

(2)办理企业登记。

朝鲜规定,企业在获得设立批准后,应于30天内到企业所在地的道(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特殊经济地区管理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 3)办理税务、海关等其他手续。

朝鲜规定,企业在完成企业登记后,应于20天内办理税务和海关登记手续。

(4)办理营业执照。

朝鲜规定,在技资到位后,应向对外经济省和特殊经济地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以便正常经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8.28
•【文号】
•【施行日期】2005.08.28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11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合营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合营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第1章合营法的基础第1条(合营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法致力于通过合营来扩大发展与世界各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2条(合营的当事者)机关,企业所,团体在经过投资管理机关的认可下,或其他国家法人,或个人均可创立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以在生产领域进行创立为基本。

第3条(合营部门及鼓励对象)合营领域包括机械工业,电子工业,信息产业,科学技术,轻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建筑建材工业,交通运输,金融等。

国家鼓励对引进尖端技术,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生产在国际市场有较高竞争力的产品,基础设施建设等类似项目的合营。

第4条(合营企业的债务责任)合营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债务由自身的注册资本负责。

第5条(合营企业的所有权和独资性)合营企业具有对于各方出资的财产享受权并可以自主展开经营活动。

第6条(合营企业的法人资格)合营企业从注册在投资管理机关日开始即成为我国的法人。

国家依法保护合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7条(对合营企业的优待)国家向被鼓励的合营企业和海外同胞共同经营的合营企业进行税金的减免及提供有利的土地使用条件,优先银行贷款等相关优待。

第8条(法的适用)合营企业的创立,经营,解散及清算需根据此法。

此法未作有规定的事项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章合营企业的创立第9条(合营企业的创立申请,认可)设立合营企业的当事者要签订合同,向投资管理机关提交合营合同副本,合营企业章程副本,经济技术估算报告等相关合营企业创立申请文件。

投资管理机关从接受合营企业创立申请文件日开始30日内审核并批准的情况时对申请者签发合营企业创业认可书,未批准情况时要发送未通过理由的否决通知书。

第10条(合营企业的注册)接受合营企业创立认可书的当事者需在30日内在企业所属地的道(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特殊经济地区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

合营企业应在自登记企业之日起2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及海关登记手续。

第11条(出资比例,出资财产和财产权)合营企业的出资份额需经合营各方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raft version to solicit opinions)Chapter 1第一章总则General PrinciplesChapter 2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Foreign Investors and Foreign InvestmentChapter 3第三章准入管理Access AdministrationChapter 4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National Security ReviewChapter 5第五章信息报告Information ReportingChapter 6第六章投资促进Investment PromotionChapter 7第七章投资保护Investment ProtectionChapter 8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Coordination of the handling of and Resolution of Complaints Chapter 9第九章监督检查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Chapter 10第十章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Chapter 11第十一章附则Supplement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inciples第一条Article 1 【立法目的】[Legislative Purposes]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This law is formulated to exp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promote and regulate foreign investment,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oreign investors,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第二条Article 2【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西洋集团在朝鲜投资案例

西洋集团在朝鲜投资案例

西洋集团在朝鲜投资失败始末(西洋集团官方口径) 网易财经 2012-08-16不是西洋集团太傻,而是朝鲜方的骗术太高明。

西洋集团(下面简称西洋)在朝鲜投资的【洋峰合营会社】,是中国目前对朝鲜投资最大的项目,从2007年开始到2011年9月经过了4年多时间,总计投入人民币2.4亿元(3000多万欧元),建成现代采矿场,年生产50万吨铁精粉选矿厂,同时建成配套设施齐全及朝鲜员工住房210栋等。

2011年4月25日,年产50万吨铁精粉选矿厂开始投入生产,经过西洋人的努力,西洋为了在朝鲜顺利开车,把国内选厂的技术骨干100多名技术工人派往朝鲜,首次开车就生产出最优质的铁精粉(铁含量超过67%,硅含量低于3%,低硫、低磷的铁精粉)。

经过三个多月中方手把手的教朝鲜工人技术,朝鲜工人也掌握了铁精粉生产技术,生产出30000多吨铁精粉。

2011年9月6日,朝方突然提出与合同完全相违背的16个问题,朝方单方面撕毁合同,致使合营会社无法生产。

以下是朝方提出的主要问题:1)、资源费收取铁粉销售价格的4-10%。

2)、土地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1欧元。

3)、收取工业用海水费用,每立方米0.14欧元。

合同中规定没有资源费和土地租赁费,原因是朝方以矿山资源和土地出资折1200万欧元,包括了资源费和土地租赁费,现在又重复收费。

海水在合同中规定是不收费的。

4)、电费每度电按0.5欧元收取。

(电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每度电0.33元人民币)。

5)、朝方工人与中国工人实现同工同酬。

合同中规定朝方人员工资每月30美元以上,合营会社一直按每人每月300元人民币支付。

6)、选矿厂尾矿库处理的工业废水,即使是清水也不能排入大海。

选矿厂不许排出清水是无法生产的,朝方等于强行停止生产。

7)、最严重的问题是生产的铁精粉不准销售。

8)、并再三强调朝方是法人,企业是朝方说了算(合同规定中方管理)……朝方急于撕毁合同的原因:翁津铁矿是朝鲜一直没有开发的储量巨大的铁矿,总储量有17多亿吨,是低品位的贫矿,平均含铁量只有14%左右。

浅析朝鲜投资法

浅析朝鲜投资法
政府名 义, 委任 “ 招商代 表” 全 盘负责 对外招 商工作 。 ,

朝鲜 推 出由国家担保 的外商投 资“ 优先偿还 , 实物付账 , 一统 划 法》 《 境保 护法》 《 、环 、 民法》 《 、 民事 诉讼法 》 《 、 公证法 》 《 外经 外资 , 、对
济 合 同法》 。 等 二、 朝鲜 投 资法 的主要 特征
结算” 大原则 , 三 以保 障外 国投 资者利益 , 增强外 商投资信心 , 以 并

朝鲜 投资 法体 系
其 而且 现在 朝鲜 也 不再 回避 “ 市场 经济 ” 这 《 朝鲜 民主 主义人 民共 和国宪法 》 3 条 规定 : 国家奖励 我 济 改革 , 势不 可逆 转 , 第 7 “
意识 形态 方面 , 最高 学府金 日成 综合 大 学开 设 了有 如 国机 关、 企业 、 体与外 国法人 或个人进 行企 业 的合 营 与合作 , 团 奖 个 名词 了。
定》 。 等
俄 罗斯 、 加拉 国、 孟 科威特等 几十个 国家和地 区开展工程 和劳动承
朝鲜工 业技术 会社在 中国等国家 设立 了分 公司, 依靠朝 鲜科学 第三, 罗津一先 锋 自由贸易 区的法律 : 罗津一 先 锋经济 贸 易 包 ; 《 区法》 《 国人 出入规 定》 《 国企 业常驻 代表 事务所 规定》 《 、外 、外 、自 由贸 易港规 定》 。 等
为辅 的投 资法 体系 。主 要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务等等 。过 去朝 鲜 的培 训工 作侧 重 于建立 多 方外 交和 开放 合作
第一 , 资形式 及运 作方面 的法 律 : 合 作 法》 实施 规定 、 体 系上 , 投 《 及 而今 围绕 市场 经济 体 系的运 作 原理 作集 中培训 。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

海外投资法律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虽然有着诱人的回报,但也伴随着诸多法律法规的限制和风险。

本文将就海外投资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并规避相关风险。

一、海外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是中国国内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投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

同时,该法规定了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投资前的备案审查、投资后的备案报告等。

2.《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对涉及外国投资的相关法规的统一规范。

根据该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享有投资者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中国的企业,必须按照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遵守中国的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3.《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规范不同国家之间投资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如果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投资,必须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规范。

在进行具体投资项目前,投资者应仔细研究目标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以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二、海外投资中的常见风险及对策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海外投资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投资者应对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在投资过程中,及时了解和应对政治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法律环境不确定性等。

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前,应详细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以规避法律风险。

3.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海外投资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经济不确定性、市场波动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回报。

投资者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具有稳健的盈利前景。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法规名称】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通过对外国人投资提供支持和便利,促进外国人引资,以为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做贡献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①在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9、05、24, 2000、12、29>1、“外国人”,指持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以下简称“外国法人”)及总统令规定的国际经济协助机构。

2、“大韩民国国民”,指持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个人。

3、“大韩民国法人”,指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

4、“外国人投资”,指符合以下各条款。

(1)根据本法大韩民国法人(包括成立中的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经营参与活动等,该法人或以与企业持续建立经济关系为目的,根据总统令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该法人或企业的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等”)。

(2)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及与其具有总统令规定之出资关系的企业,对该外国人投资企业借贷的5年以上的贷款。

5、“外国投资家”,指根据本法持有股份等的外国人。

6、“外国人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家出资的企业。

7、“出资目的物”,指根据本法,外国投资家为所有的股份等出资的,符合以下各条款:(1)根据外汇交易法,通过对外支付手段或因此交换产生的国内支付手段。

(2)资本产业。

(3)自根据本法获取之股份产生的过失。

(4)产业财产权,总统令规定的智能财产权及其它遵此的技术和其使用相关的权利。

(5)外国人停止经营国内的分店或办公室而改为其它国内法人,或者外国人持有股份等的国内法人被解散时,随着该分店、办公室或法人分配于该外国人的剩余财产。

(6)根据第四小项(2)条款规定的贷款及其它自国外的借款的偿还额。

(7)总统令规定的股份。

(8)国内的房地产。

(9)其它总统令规定的国内支付手段。

8、“资本货物”,指作为产业设施(包括船舶、车辆、航空机等),在机械、器材、设备、机构、部件、零件及农业、林业、水产业的发展所需的家畜、种子、树木、鱼贝类,以及其它主务部长官(指主管该事业的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以下相同)认为该设施的最初试运行(包括试验事业)上所需的原料、预备品及因引进此项而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和设施、资讯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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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1条(外商投资法的使命和地位)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鼓励外商投资者向共和国境内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做贡献。

本法是外商投资管理的基本法。

第2条(用语的定义)
1.外商投资是指外商投资者以经济活动为目的而进入到外国的资产、产权,保密技
术。

2.外商投资者是指对我国投资的其他国家的法人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

5.合作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家和外商投资者共同投资,我方经营并根据条同条件偿还
对方的投资份额或分配利润的企业。

6.合营企业是指由我方投资家和外商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根据投资比例分配
利润的企业。

7.外国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者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

8.外国企业是指在投资管理机关下注册并进行经济活动的其他国家企业。

9.外商投资银行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合营银行,外国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10.特殊经济地区是指国家根据特别指定的法规对于投资,生产,贸易,服务相似的经
济活动保障其特惠的地区。

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的创立)
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可创立并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

此时需得到投资管理机关的认可。

相关中央机关和特殊经济地区管理机关所属于投资管理机关。

第4条(外商投资者的权力和利益保护,经营活动条件保障)
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力和利益,进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条件。

第5条(投资当事人)
其他国家的法人和个人可以在我国进行投资。

海外同胞根据此法也可进行投资。

第6条(投资部门及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者可在工业,农业,建筑,运输,通信,科学技术,观光,流通,金融等诸多领域进行多种方式的投资。

第7条(鼓励投资部门)
国家对于以尖端技术为首的现代技术和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较高竞争力的产品领域,下层结构建设领域,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领域的投资有特别鼓励。

第8条(鼓励部门投资的优惠)
在鼓励领域投资并创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接受减免以所得税为首的诸多税款,保障有利的土地利用条件,优先提供银行贷款等类似优惠。

第9条(保障在特殊经济地区的特惠性经营活动条件)
国家对于在特殊经济地带创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及搬出入,产品销售,雇佣劳力,缴纳税款,土地利用等诸多领域进行特惠性经营活动条件的保障。

第10条(保障外商投资者的出入境便利)
国家对于在我国进行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家们的出入境手续办理程序及方法提供便利。

第11条(禁止投资及限制项目)
禁止投资及限制对象如下:
1.对国家安全和居民健康,健全的社会道德生活有妨碍的项目。

2.以资源出口为目的的项目。

3.违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4.技术落后的项目。

5.经济效果性能低的项目。

第12条(投资财产和财产权)
外商投资者可使用货币财产,实物财产,工业产权等相似财产和财产权进行投资。

此时投资的财产和财产权的价值以相关时期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协议进行评价。

第13条(分社,事务所,代理店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银行和外国人银行在我国或其他国家可设立分社,事务所,代理店或子公司等相关部门,可与其他国际公司进行联合。

第14条(法人资格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银行和外国人银行可成为我国的法人。

但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的分社,事务所,代理店,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成为我国的法人。

第15条(土地租赁期)
国家提供给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创立所需的土地租赁。

土地租赁期最大为50年。

获得租赁的土地需在土地租赁机关的认可下进行租赁期内的土地转让或抵押。

第16条(劳力的雇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必须雇佣我国劳动力。

一部分管理人员和特殊职种的技术者,技术工人可以与投资管理机关协议雇佣其他国家劳动力。

第17条(税款的缴纳)
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银行需根据决定好的协议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税,财产税等其他税款
第18条(利润的再投资)
外商投资者可以将利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在我国进行再投资。

对于再投资本部分,部分或全部退还该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19条(投资财产的保护)
国家不会对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银行的财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

与社会公共的利益相关并不得以征收时会事先通知并根据法律程序按值充分补偿。

第20条(利润和其他所得的国外汇款)
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或银行业务中得到的合法利润及其他所得,企业或银行经过核算后剩余资金可不受限地汇往境外。

第21条(经营秘密的保障)
国家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秘密,并在与外商投资者无协议情况下不会公开。

第22条(解决纠纷)
与外商投资的相关意见上以协商的方法解决。

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时通过调解,仲裁,裁判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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