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08]328号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现将《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九日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可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学院应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各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学院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
第五条教务处复核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按本科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六年计(留降级和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1.政治表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必备条件;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2)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4.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对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在处分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有明显进步,符合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或条件3-6中的两条,可以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1.处分以后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2.处分以后获校级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3.受处分后,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第一人);4.受处分后获校级三等奖学金二次以上;5.考研被录取;6.受处分后各科成绩均达85分以上且毕业设计优秀。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教务处)复核,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然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二O一二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
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N:换算总分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二)艺术类专业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昌大教发[2013]78号( 发布日期:2013-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二类。
一、普通高等教育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我国的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5、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英语专业和小语种除外):a. 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可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b. 大学英语课程结束时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c. 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d、网考托福(TOEFL 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e、雅思(IEL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f、纸质托福(TOEFL Paper-based 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g、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成绩260分(总分340)及以上。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3、结业生、肄业生。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代考和两次考试舞弊者除外)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学生受处分后,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作出书面检查,没有其它违纪行为,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20%者;2、学生受处分后,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者;或下一学年及以后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且必修课程四年(或五年)总成绩排在本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40%者;3、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师政教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地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照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地条件第四条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地应届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地,授予学士学位.(一) 平均学分绩点地要求分两种情况:.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地平均绩点应达以上地专业:汉语言文学、文秘教育、对外汉语、编辑出版学、历史学、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经济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英语、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朝鲜语、美术学、艺术设计、绘画、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等专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地平均绩点应达以上地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理学、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教育技术学、化学、应用化学、科学教育、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地理科学等专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 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学生类别及其专业按学校规定地外语教学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八级统一考试,各类学生学士学位英语成绩地合格分数要求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分以上地为合格.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未达分地,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地第八学期综合测试成绩地与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地之和,达分以上地为合格.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各类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地外语教学要求参加相应级别地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四级地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分以上地为合格;外语教学要求为大学英语三级地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分以上地为合格.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地,以外语教学要求地最高级别课程地成绩与全国统考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计算公式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式中,代表学生地学士学位英语成绩,代表外语教学要求地最高级别课程地成绩,代表历次全国统考中分数最高地一次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合格.(三)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通过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考试.第五条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地应届本科生,有一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如果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地,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地,授予学士学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 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地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者;(二)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三) 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地: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国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区科技或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区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不包括大合唱比赛)奖励者;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并经有关专家鉴定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条完成教学计划地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地应届本科生,如果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地,原则上毕业一年后持相关部门出具地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达一年以上地,如果符合第五条规定地条件,可以申请在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学生地学位评定,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表决,与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地,授予学士学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地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委员会由~人组成,任期年.成员应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地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兼任.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地职责是:(一)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 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地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地学生名单;(三) 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地事宜.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地程序第九条授予学士学位地程序如下:(—)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地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地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地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地学生名单.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地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地学生名单.第五章附则第十条专升本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参照本细则实施.第十一条成人教育类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地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师政教学〔〕号)同时废止.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完全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文学、理学、历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医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位授予管理。
第四条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汇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职责有:(一)审定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一)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讨论和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三)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教务处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汇总和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专业准出标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换证考试,成绩合格者,只换发毕业证不授予学士学位);(二)在校修业年限内有考试作弊行为并被做出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三)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处分仍未解除者;(四)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吉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吉师大校教字〔2012 〕1 号为加强对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校可授予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2.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者;3. 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2. 课程考核不及格需补考或重修的课程达7 门(含7 门)以上者;3. 总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 者;4. 结业后经重修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程序1.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上述条件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名单进行复审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3.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六、本实施细则从2012 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二年六月八日。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河南科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11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我校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别按《河南科技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河南科技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两个文件执行。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对应的学位,但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交《河南科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或《河南科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在学成果等材料。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和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内容有新见解;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6.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须满足学校、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精通一门外国语。
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5.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6.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须满足学校、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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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03月09日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政治审查合格.
2、完成法学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科目中50%的成绩达到要求的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到此标准,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4、在学期间通过学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5、获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条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各科考试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
4、外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不含良)的;
6、在读期间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届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经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者,发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学位资格审核为一次性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证书的发放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实施。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试点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学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试点单位应于应届学生毕业后二个月内,分别将春、秋两季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它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和证书签章工作。
3、2002年和2003年春季的应届毕业生应于2003年申请法学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考试报名费
1、收费标准
学位申请费暂定为每人400元人民币,另收学位证书工本费每人2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报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
2、收费方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并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支付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未如数支付相关费用的学生,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二○○二年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拥有对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