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社会学论文“试论法律的目的”学院:东方科技学院年级:2011级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学号:201141901109 指导老师:涂小雨摘要: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去研究法律;法学家必须观察各种法律要素是如何在其中各自运作过程中证明自身的;他们的运作将会导致有用的结果还是会导致有害的结果、将会导致与文化相一致的结果还是会导致与文化相反的结果,以及将会导致使价值据以得到公正评价的结果还是导致使价值得不到公平评价的结果。
(法理学-庞德)关键词:法律目的法理学庞德正文: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已经有两年之久。
对于法律一词我并不陌生,或许该说我们都不陌生,从小接触的教育当中,法律给我们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感觉。
高中的课本之中也给我们介绍法律的性质,那时候我知道了法律具有强制性和阶级性。
那么法律还具有什么性质呢?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俗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法律的性质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被允许变革,当然这种变革需要慎重;(3)强制性,法律史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应该遵守它。
(百度文库)不过我总是在思考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在中国古代,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那么放在社会主义的今天呢?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
他说“有关法律的目的——亦即有关社会控制的目的以及作社会控制之一的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律令应该是什么样的哲学观、政治观、经济观和伦理观,乃是法官、法学家和法律制定者工作中的一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要素。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在能够实现对法律利益的保护。
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的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
法律社会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网络平台用户甲在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自己与前女友乙的感情纠葛的文章,文中详细描述了乙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敏感内容。
文章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关注,乙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乙通过法律途径,将甲和网络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社会学分析(一)法律规范分析1. 隐私权法律规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规范《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这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规范分析1. 社会伦理规范在我国,尊重他人隐私是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
在传统观念中,隐私被视为个人尊严的象征,他人无权侵犯。
在网络空间,这一伦理规范同样适用。
2. 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恶意泄露、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三)法律实施与效果分析1. 法律实施本案中,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失费。
这表明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实际效果。
2. 法律效果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促使网络平台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
同时,也为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模板(10篇)【正文】一、引言(一)一个需要继续回应的案例:泸州遗赠案2001年引起国人高度关注的“二奶告原配案”,即“泸州遗赠案”[1],已去多年。
该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遗赠人临终前立下的书面遗嘱虽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在赠予财产的内容上存在实质的违法之处。
原告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遗赠人所立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原告的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学界的有关争论渐已平息。
在争论中,支持者认为本案中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合理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反对者认为法院对立遗嘱的动机和原因等条件的审查超出了司法管辖的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并认为法庭是慑于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如此判案。
[2]本文再次关注该案是想进一步追问:法官为什么做出这种判决?(又可表达为:为什么法官“实际上”做出了如此判决?)而这不同于问:法官“应当”做出何种判决?因为前者是旨在进一步追问:法官所选择的理论支撑是什么?以及法官在做出如此判决之时考量的重心是国家的成文法律,还是社会的道德习俗和民众的生活习惯抑或社会各力量之间的博弈?(二)本文的思路及安排为什么法官会做出如此判决?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提出这个疑问,试图从埃利希的观点出发,对这个疑问做出理论上回应。
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扉页中既已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
通过对埃利希的理论的展开,以解开本案中“蒙眼女神”背后的力量。
而后,进入对主题,埃利希的法形成理论,的论证。
从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中寻求可能对“泸州遗赠案”的解释和评判。
通过对埃利希法形成模式的合理性论证之后,将之与中国的法治实践做出初步比较。
以此,达到本文的最终目的,探寻埃利希法形成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性贡献。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学研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社会密不可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不仅影响着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秩序,也受到社会文化、价值观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成为了法律社会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社会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研究领域,旨在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研究范畴包括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变革过程,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等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功能和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同时,法律还为人们提供了法律权益的保护,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并非孤立存在,它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也是复杂而多样的。
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实施产生影响。
例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会对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产生影响。
此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对法律的需要和功能进行改变。
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受社会影响,还表现在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
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会引发法律的改革和更新,而法律的变化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例如,在一个法制相对落后的社会中,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而在一个法制成熟的社会中,法律的变化可能会引发各方面的社会反应和社会冲突。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
定性研究主要侧重于对案例、事件和个别现象的深入分析,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来揭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定量研究则运用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大样本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这两种研究方法相互补充,提供了不同层面和维度的研究结果和理论。
总之,法律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社会的运行规律。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
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5篇)社会生活与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假如我们要确定当代实践中最具总括性、涵盖性的主题,那么法律无疑最有资格称作这种主题。
法律进展问题因当代中国的两个基本现实而突显其意义的重要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一方面,10年“文化大革命”几乎摧毁了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原来就很不坚实的法制基础,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和民主化为方向的改革又急需与之配套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律进展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正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中国法学所深为关注并大量的实践主题。
本文无意于当代中国法学在法律进展问题上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而只准备探讨当代中国法律进展讨论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思路。
本文借用美国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概念来指称人们思索和讨论中国法律进展问题的理论框架和规律思路。
所谓范式,一般是指某一科学家群体或学派所共同持有或使用的一整套信念、规章、及相应的理论。
范式中最深层、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所信奉的世界观或共同信念,也有人称为“形而上学的假定”;其次是人们在肯定世界观或信念的支配下所运用的一套讨论思路、分析方法或推理规章;最终是人们运用这些思路、方法和规章而获得的各种详细的讨论成果,即范式最终要产生一种或多或少自成一体的理论。
范式对科学讨论具有双重深刻,一方面它为科学讨论的开头和进行供应了认知基础和讨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对科学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具有定向和限制作用。
本文分析了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进展讨论中的两种主要的范式,本文分别称之为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
(这两种范式如何命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的确存在这样两种范式。
)现代化范式是一种长期支配人们的法律思维的范式,也是绝大部分学者所奉守的讨论范式。
这一范式以强调中国的法律进展就是法律现代化为基本观点,故称之为现代化范式。
长期以来,我们就始终把实现现代化作为中国进展的目标。
早在60年月我们就明确提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展目标,80年月以来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展目标。
法律社会学论文
浅析法律与当今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请客送礼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但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现象又是不正常的。
请客和送礼可以联系到一起来讲,同时也可以分开来说。
首先来谈一下请客,请客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感情为主,比如说我和几个很要好的朋友在一起,那请客吃饭也就很正常了,因为这是同学朋友之间彼此沟通感情的需要。
另一种是则是以利益为主,有时为了一些利益,比如求人帮忙、托人办事就不正常了。
但这也是人之常情,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社会现象。
但是送礼就不好说了,因为亲戚朋友需要送礼,上级领导需要送礼,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亲戚朋友需要送礼。
有些是情愿的,比如自己的家人、自己尊敬的人。
有些是不情愿的,比如关系不好但还要按照礼节必须要送礼维持表面关系的人。
上级领导需要送礼。
给上级领导送礼是必须的。
不管你愿不愿意都必须需要送。
因为这成为了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只有送礼,你才是一个有前途的员工或干部,将来才有更多晋升被重用的机会。
社会关系同样也需要送礼。
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就必须要送礼。
从最小的时候,上学,想上好的学校,要给校长送礼。
想进重点高中,需要给校长送礼,毕业想进好的单位,更要给XX人送礼。
生病住院做手术时,需要给医生送礼等等。
送礼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像,它直接表现为以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
大多数人送礼都是为了办事。
而这些归根到底是文化遗传的问题。
从许多年以前我们的祖先们就已经开始进行这种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方式了。
这种交往方式对于人类发展有益处也有不利的一面。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可以有效地改善人们之间的关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最好的补充和完善,从而加快了生产创造,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从社会健康的角度来讲,请客送礼使人们的思想趋于利益化,致使许多好的品德精神文化失传,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虽然目前请客送礼有些不妥之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前却很难去约束这种行为,为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相协调统一。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
法社会学论文: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和方法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 以及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根本性需要, 法社会科学渐渐形成, 该类科学发展与西方国家, 在经历了百年的发展之后, 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本文根据以往工作经验, 对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西方法社会学的基调、西方法社会学的范围、西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四方面进行简单评价, 为我国后续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关键词:法社会学; 发展; 基调; 范围;法社会学具有特有的发展和成熟过程, 很多国外研究学者认为, 法是上层建筑具体的表现形态, 具备一种不可触犯的威严。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很多法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 法社会学开始由正派走向极端。
从60年代之后, 西方法社会学开始渐渐迈入成熟。
整体来看, 想要理清法社会学的发展演变历程, 人们首先需要对法社会学的发展含义进行明确。
一、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总体来看, 法社会学成熟与20世纪的西方国家, 主要是由于西方社会的法律变化所引发的。
在19世纪末期, 西方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由只有资本主义转化成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所面临的必然矛盾。
在此种情况的促使之下, 法的社会化发展成为了重要的时代潮流。
很多法律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了结构调整, 建立了很多新的理论。
整体来看, 西方法学的发展阶段主要有三个。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初期开始, 到30年代结束。
在该时期中, 很多研究人员将社会学方法引入到了法学理念之中, 从而建立起新的法社会学。
例如, 在1911年, 庞德在《社会学法学范围和目的》中总结出了社会学法学的建立纲领, 这也为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条件。
第二阶段是从40年代到60年代之间, 在该阶段内, 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紧紧联系在一起, 利用同一种研究技术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从而取得了一些新的研究进展。
但整体来看, 该时期的研究注重问卷和资料统计, 很容易受到行为主义的影响。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1. 简介法律社会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探究法律是如何在社会中产生、运行和影响社会的。
通过对社会、历史、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研究,法律社会学试图理解法律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动力,揭示法律与社会互动的机制和效应。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学的定义、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定义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与社会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的学科,它旨在揭示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过程和影响机制。
法律社会学关注的焦点不仅局限于法律本身,也包括法律如何受制于社会因素、如何反映社会需求、如何影响社会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视角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它将法律视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通过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和效应。
3. 研究方法法律社会学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以深入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常用的几种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方法:通过收集大量数据,运用统计学和数理模型等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和规律。
例如,通过统计数据分析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质化研究方法:通过深入访谈、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具体案例或实践进行分析和解读,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例如,通过访谈研究法律实施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对比研究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分析其差异和相似之处,揭示不同文化、政治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互动的模式和效果。
例如,对比研究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犯罪率的影响。
•历史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历史文档、档案资料等,探究法律与社会的演变过程和变化规律,揭示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功能和作用。
例如,通过研究历史法律文献揭示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角色。
4. 研究领域法律社会学涉及广泛的研究领域,以下是常见的几个研究领域:•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研究个体对法律的认知和态度以及对法律的遵守和违背行为。
•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研究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所起的作用,探究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
法社会学论文
法社会学论文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
而限于现今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
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在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
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
试从全新的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
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
法律社会学在我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后更是取得了长足进步。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社会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律社会学论文篇1浅谈中国社会与法律经济学问题摘要:当今世界,社会与法律经济学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各种问题日益攀升,给我国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从分析专利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社会与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法律配套政策性金融法律经济学一、法律经济学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相关概念法律经济学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者“法和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交叉的新兴学科,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理论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
用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具体地讲,就是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R?P?麦乐怡认为,“法律经济学是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人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且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在80年代刚被介绍到我国时即引起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它开阔了法学研究的新视角,使法学研究可以从成本投入与资源分配等角度对法律与制度的安排做出经济的分析,以求达到二者结合的最佳效益,对于解释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预测其发展趋势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工商经贸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法社会学论文
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法律社会学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案例为切入点,运用法律社会学理论,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法律规制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网络暴力;案例分析;法律规制一、引言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网络暴力案例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分析网络暴力的成因、法律规制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以期为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女艺人因涉嫌抄袭他人作品,遭到部分网友的恶意攻击。
在短时间内,大量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严重侵犯了该艺人的名誉权。
经过一段时间,事件逐渐平息。
然而,该案例反映出网络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1. 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的冲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的冲突日益加剧。
部分网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底线,导致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
2. 互联网匿名性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便利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部分网民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发表侮辱性、诽谤性言论,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
3.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网络暴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1.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传播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网络秩序。
3.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他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网络暴力。
4. 强化网民素质教育加强网民素质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培养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五、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1. 侵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网络暴力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使其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变迁
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变迁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社会变迁自古以来,法律一直是社会正义和秩序的基石。
然而,法律与社会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
社会的变迁必然带来法律的变化,而法律的变化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律社会学中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体现,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它不仅是社会权力的表达,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规范和对争议的解决,为社会提供了相对稳定和有序的环境。
然而,法律不仅仅是被动适应社会的产物,它也主动地引导和影响着社会的变迁。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往往是对社会问题的回应和调整。
当社会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时,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来解决和适应。
二、社会变迁对法律的影响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涌现出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需求。
这些问题和需求往往使得现行法律面临应对的困境,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例如,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出现了大量新兴的网络犯罪行为。
传统的法律框架无法有效覆盖这些新的犯罪形式,于是立法者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应对网络犯罪的问题。
同样,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需求逐渐增加。
这促使法律界出台了一系列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公民权益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变革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法律的变革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变革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加公正、平等的环境,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以婚姻法的改革为例。
过去,传统的家庭结构被严格规范和约束,对于同性恋和单亲家庭等非传统家庭形式的认可相对较少。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人权意识的提升,婚姻法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逐渐扩大了婚姻的定义,并允许非传统家庭形式的合法存在。
这种法律变革不仅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也使得社会更加包容和多元化。
四、法律与社会变迁互为因果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法律社会学的论文法律社会学的论文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多年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
笔者结合我国的法制建设,谈一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和范畴。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理论在我国发展较晚,但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
从现状分析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1企业责任与非企业责任界限不清,许多企业仍承担许多政府或社会的职能。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过重,特别是国有企业集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于一体,承担许多非企业的责任。
当然这里有些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有些是应该由社会保障完成的社会责任。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旧体制上未能很好地衔接,企业仍然承担着许多本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
2有些企业在经营中,自身素质逐步提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并不仅仅来自企业经营的结果,而且来自公众消费及企业所处的环境文化、政治原因的互动的结果。
企业如果要长期经营,则必须要关心其周围的环境问题。
只有良好的外围环境,才会带来长久的利润。
因此有些企业注重形象发展,积极接纳下岗工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积极从事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3有些企业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不愿承担社会责任。
有的企业的经营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损害其盈利,因此不仅不愿承担社会责任,就连其自身应尽的义务都做不到。
例如企业应该为职工上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仍有许多企业并不履行这一义务。
更有甚者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变相或是赤裸裸地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原因探寻企业既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因此一定要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法制规则,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规范经营。
法制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协调发展的必要的强制性调节手段。
法社会学的兴起论文
法社会学的兴起论文2018-12-23一、法社会学兴起的必要性面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自然法学派及分析法学派都开出了自己的“救世良方”,但依然无法准确地认识、解决社会问题,于是法社会学应运而生。
(1)自然法学派的弊端古典自然法学派兴起于17世纪,它是在顺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潮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与古代及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在于它开始用人权代替神权,用社会契约代替君权神授,用国家代替教会,用民主共和制代替君主专制。
它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强,使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使社会不断朝前发展。
人们开始相信人的理性和力量可以帮助他们追逐自己想要的一切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
然而,随着市场的扩大,人们需求的增长,工厂手工业、作坊等已不能满足人的需求了,人们渴望以更快速、更高效的生产方式来攫取更大的财富。
但是残留的封建专制制度及等级思想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的进一步交流,人们迫切想要突破这种束缚。
许多具有时代前瞻性的思想家已经开始为这种时代使命而奔波,格劳秀斯、霍布斯、汉密尔顿、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开始对人们进行启蒙。
所谓的启蒙就是要把人们从封建的、神学的思想和制度中解放出来,为建立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合理性、为争取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进行论证。
做到了这一点,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使命就基本完成了。
这种使命也决定了自然法学的宏大叙事风格及本体论的基本逻辑起点,留下了抽象和空大的病垢。
19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是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概而言之,自然法学派的论证都是在理论层面进行建构,讨论的是应然的东西,从而因脱离社会实际生活而过于空洞,没有达到规范人世、服务人生的目的。
(2)分析法学派的窘境分析法学产生于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面临的课题是如何构建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考察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
它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为研究方法,坚持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分离。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流社会思潮是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
法律社会学论文
法律社会学论文第一篇:法律社会学论文旁听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开发区法庭之心得体会尼加提25009224为让同学们零距离接触案件审理,感受法庭庄严,丰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在东南大学法学院胡朝阳老师的组织下,我班十七人乘坐校车来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到达后,法院的接待人员耐心细致的为前来旁听的同学们讲解了江宁区法院的概况,并对此次将要旁听的案的案情进行了简单介绍。
下午两点半,法锤一声清脆的响声预示了庭审的开始。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自由辩论等环节。
在检察官的犀利言辞下,被告人节节败退,最终承认犯罪事实。
审理完毕后,大家互相交流心得,一致认为,通过这次的实践活动,初步了解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对于提高会员法律意识,培养会员法律精神具有重大意义。
大家都对法学院下次再举办这样的实践活动充满了期待!这场精彩的法庭审判最后以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告终。
这次旁听活动,各位成员都仔细聆听,认真思考,不时翻出随身携带的法条对照。
旁听席鸦雀无声,体现了法学院同学良好的精神面貌。
通过本次旁听,同学们都积累了不少关于庭审流程等法律实务的经验,受益匪浅,许多同学对此意犹未尽,都盼望着能有更多的法院旁听机会。
其中有同学表示:“短短的法庭旁听结束了,但我对法学学习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
法学如此博大精深,只在屋里研究理论,闭门造车是无法取得长足进步的。
多参加些法院旁听活动,了解法律实务,不失为在茫茫法学海洋里走向成功的一条捷径。
”这次旁听活动对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及透过一些现象让我思绪纷飞。
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注意社会上的正义,公平。
特别是在这个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
也许我们可以通过更多的教育,付出更多的关心,去实现社会的正义。
有人说过:正义体现着博大的爱心,坚守正义的人不爱小家爱大家。
一个婴儿从出生到长大,特别是在受教育的最佳年龄,没有人告诉他要彬彬有礼,他就永远不知道礼貌是什么;没有人提醒他要讲卫生,他就永远不认为随地吐痰有什么错;没有人教会他要自食其力,他就永远不知道嗟来之食怎么不好;没有人要求他们与人为善,他就永远不认为伤害他人的不道德;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生命教育,他就永远不知道珍惜自己,热爱父母、亲人,尊重自然界所有的生灵。
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5则范文)
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5则范文)第一篇: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共)社会现象的法社会学分析最近网络上比较受人关注有一则关于死磕派律师的话题。
死磕派律师是一群律师抱团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凭借自己庞大的粉丝团和自己的影响力加强舆论对法庭的监督,迫使法官对因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而做出的一些让步与妥协。
死磕派律师不是传统上在法庭上与控方的直接较量,而是转而与法官进行对抗。
打破了控、辩、审平衡的三角关系,使法官与检方站到了一起。
一个律师为什么敢于贸然去挑战法官的权威,在于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使社会公众提高对案件的关注度,披露法庭上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律程序的现象,对法官进行强大的舆论监督。
第二篇:分析社会现象(一)好的现象——爱心大姐等帽子:对于这个现象,我有以下几点看法首先:肯定这个现象是好的,并且发散描述现象怎么个好其次:这个现象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有什么启示和意义第三:我们应当深刻挖掘这个现象背后的含义,作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怎么样鞋子:总而言之,我们要发扬这个好的。
(二)不好的现象——贪污腐败等帽子:这个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而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此有以下看法首先:否定这个现象,可以强调是个别现象,也可以说这个现象广泛存在其次:这个现象的产生有其背后的根源,可以阐述根源,并且深刻反思第三:要消除这个现象,政府主导,全社会动员等等方案鞋子:对于这个现象,我们党和政府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相信可以消除这个现象。
(三)可评论的现象——超女现象等帽子:这个现象是一个新兴的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应当辩证的看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将好的描述描述,这个是值得提倡的从消极的方面来看:这个现象也存在什么影响,这个需要否定鞋子:对待这个现象,我们既不能光看到好的,也不能只看到消极的第三篇:法社会学典型案例分析摘要:在当今网络和媒体发达的时代,对有法律意义的典型事件作社会学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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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
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
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
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
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
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
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
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
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
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
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
"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
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
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
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
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
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
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
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危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
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
古谚"衡平法的尺度以大法官脚的尺度为依托"说明了这一点。
创立衡平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人对人的考量。
在不受僵硬的规则的管束时,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因此大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他"是国王良心的保持者",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
人治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人治论者相信,如果能找到一个伟大的领导或小的群体来给社会分配正义,就能缓和法律本身的缺陷。
第二,人治的另一好处是再也无需保持决策的连续性,决策不受已经存在的规则的约束,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因而能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
法官没有义务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创造规范,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就是这样;毛泽东也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言下之意,用法律来束缚伟大的无产阶级的手脚是不被允许的。
柏拉图讲贤人政治,"内圣是前提,外圣是结果"。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而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通过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大于人治,应尽快把我国的法治健全起来,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我看法社会学法作为一种事实,是指规范性事实,以此为研究对象形成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以区别于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哲理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即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因而往往又称为功能法学。
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有时通用,有时又有区别。
一般认为社会学法学是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是应用法学。
瑞士学者皮亚杰指出:法社会学的目标与法律学不同,它根本不是研究规范有效性的条件,而是分析与某些规范的构成和作用有关的社会事实。
因此,这一学科的专家们,引入了“规范性事实"这一丰富而普遍的概念。
其目的正是为了表示这种对于主体来说是规范,而同时对于把这一主体的行为,以及这一主体承认的规范作为事实来研究的观察者来说是分析对象的东西。
法社会学的提出,打破了规范法学只满足于对法规范的注释演绎的法条主义的樊篱,建立了一门以事实观念为基础,以经验认识为内容的关于法的独立学科。
法社会学大大拓展了法学的视界,不是将法局限于表现为规范的法,而是看到了行动中的法,这种所谓法,不仅包括国家权威机关正式确认的官方式,而且包括民间法、社会法、习惯法等以各种以非正式形式存在的非官方法。
尤其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在法与社会的关联中把握法现象,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了法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
法社会学在我国虽然起步晚,但其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
在这个意义上,毋宁把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视为是一种法社会学的历史研究。
更确切地说,法社会学是现实法事实之实然,法文化与法人类学是历史法事实之实然。
因此,法社会学是法事实之实然的研究,具有事实学科的性质。
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
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
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
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
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
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
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
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
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