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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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建设标准

养老院建设标准

养老院建设标准
养老院是为了安置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
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

为了确保养老院的建设达到
一定的标准,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养老院的建设位置应选择在环境优美、空气清新、交通
便利的地方。

养老院周边应有便利的医疗、购物、娱乐等配套设施,方便老年人的生活。

同时,养老院的建筑结构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消防设施、紧急逃生通道等,确保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能
够得到及时的救援和疏散。

其次,养老院的建筑设计应以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为出发点,包
括无障碍设施、扶手、坡道、防滑地面等,以便老年人在日常生活
中能够更加方便和安全。

同时,养老院的房间应该宽敞明亮,通风
良好,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再者,养老院的服务设施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应该配备专
业的护理人员和医疗设备,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同时,养老院
也应该提供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让老年人在养老院的生活不
枯燥,能够有更多的社交和娱乐活动。

最后,养老院的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养老院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卫生清洁、医疗护理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

总的来说,养老院的建设标准需要从建筑设计、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和规范,以确保老年人在养老院的生活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障。

只有建立起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养老环境。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黑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民规〔2020〕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6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对象和要求第三章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第四章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回避与复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标志使用要求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长期集中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审核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审核、作出评定等级结论的过程。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分级审核、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需求,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范和要求的一系列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应当包括场地选址和规划、建筑设计、设施设备、服务人员配备、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在场地选址和规划方面,应当考虑周边环境、交通便利性、自然资源等因素,确保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生理特点,包括无障碍设施、安全通道、紧急疏散等设计要求。

同时,设施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服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也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专业、温馨的养老服务。

其次,养老机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全面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同时,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是至关重要的,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老年人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最后,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关键。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老年人和其家属也应当积极参与养老机构的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总之,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才能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让他们安享晚年。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良好的养老服务环境,让老年人能够健康、幸福地度过晚年生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黑政办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养老托育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22—202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6年)》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养老托育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一)发展基础。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截至2021年底,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2204家,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9.98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46%,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3%。

截至2022年3月底,全省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到1887个,托位总数达到30947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0.99个。

养老托育服务业态加快发展。

养老与旅游、医疗、教育等加速融合发展,全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达到131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1.52%,社区老年教育办学机构达到2750个,近三年累计培训120 万余人次。

云计算、大数据、5G等技术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加快应用,涌现出一批智能护理设施、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治疗设备生产企业,22户乳粉企业接入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康养品牌效应持续扩大。

创新建立天鹅颐养经济走廊城市合作机制,叫响“夏季养老在龙江”旅居康养品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黑政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1〕7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满足全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突出各级政府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地位,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化、机构养老规范化、社区服务普及化、居家养老优质化,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向适度普惠转变,全面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协调推进。

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三无”、“五保”、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以集中供养、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

在此基础上,坚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标准:
1. 建筑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的区域,且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2. 无障碍设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 地面材料: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 色彩与标识设计: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 耐火等级: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 无障碍设计: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7. 楼板和隔墙隔音: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8. 结构形式: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9. 出入口与安全出口: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和采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这些标准是根据建筑设计的一般原则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的,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安全,规范养老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来探讨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建筑设计是养老机构建设的重要环节。

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特点,注重舒适性和便利性。

建筑结构应稳固耐用,符合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要求。

建筑内部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另外,建筑内部空间设计要合理,保证老年人的隐私和安全,同时要考虑到老年人的活动需求,设置多功能活动室、健身房、休息区等。

其次,设施设备是养老机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机构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急救设备,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饮食方面,应有营养师制定合理的膳食方案,满足老年人的营养需求。

另外,应配备舒适的床铺、家具和卫生用品,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还应配备助行器、轮椅、护理床等辅助设备,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再者,管理服务是养老机构建设的关键环节。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范和流程。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护理计划制定,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护理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此外,还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综上所述,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是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都是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希望相关部门和养老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机构是为了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而建设的,其建设标准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应当包括建筑设计、设施设备、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老年人在养老机构中能够得到安全、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首先,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特点,建筑结构应当稳固耐用,通道宽敞,便于老年人行走和活动。

建筑内部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如扶手、坡道、电梯等,方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同时,建筑内部的装饰和布局应当考虑到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营造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疗室、护理站、急救设备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养老机构还应当配备健身娱乐设施,如健身房、图书室、活动室等,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再者,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应当做到人性化、专业化。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

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规范、高效的服务。

此外,养老机构还应当注重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和精神慰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社交活动,帮助老年人建立社会关系,增强归属感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应当全面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特点,从建筑设计、设施设备、服务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以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实施,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一、用地和建设方面1.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厅发12014)H号)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国土资厅发12014)11号)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黑政办发12014)50号)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

(黑政办发(2014)50号)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黑政办发12014)50号)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黑政办发(2014)50号)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黑民福[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福〔2012〕76号)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开展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参评条件由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经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我省范围内经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其主要经营服务场所养老服务床位100张以上,且连续正常经营满1年的机构。

二、评选方法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以《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量化评估考评表》(见附表)为依据,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机构建设、管理及当年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达到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予以评定确认,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考核结果达到示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的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推荐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考核评定。

三、评选步骤(一)逐级申报(5月31日-6月30日)。

申报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通过自评达到参评条件后,形成申报材料(附佐证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推荐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的通知

黑民福〔2011〕9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厅直有关福利事业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机构评定标准通知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2011年6月22日印发全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为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与服务,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标准。

一、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一)环境标准1、供老人使用居住的建筑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及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布局合理;有高中低挡房间供老人选择。

2、室内环境优雅,通风良好,有冷暖设备,室内应无异味。

3、有专为老人服务的食堂、洗衣间、老人娱乐活动室、有获得卫生部门许可的医务室。

(二)服务标准1、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综合满意率达80%以上。

2、合理配餐,主副食品多样化,尊重服务对象的民族饮食习惯,符合服务对象膳食营养要求,每周有根据大多数服务对象营养需求或医嘱制作食谱。

服务对象膳食满意率达90%以上,食物中毒率为0。

3、养老服务机构对老人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

有生活护理操作手册、规程。

4、老人娱乐活动区域应配置齐全;有适合老人休闲使用的棋类、牌类等用品;老人娱乐活动有计划、有记录。

有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健康老人康复娱乐参与率达50%以上。

5、每年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建立健全服务对象病历、健康档案。

坚持每日查房制度,有查房记录,对服务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能及时治疗。

无医疗责任事故。

6、引入社会工作理论,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氛围,保持老人健康的心理状态。

养老机构达标建设具体标准

养老机构达标建设具体标准

养老机构达标建设具体标准一、建筑面积标准养老机构按其设施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养老机构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一级≥40m2;二级≥30m2;三级≥25m2的规定。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二、用房及面积标准养老设施用房由老年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一)老年居住用房。

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

老年公寓还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医疗用房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健身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等活动等活动室、康键室等;行政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

(二)老年居室面积。

卧室每床位净面积不低于5m2,单人卧室净面积不低于8m2,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大于6床。

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卧室比例不大于40%;二级设施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比例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小于10m2,厨房不小于5m2,卫生间不小于4m2。

三、设施配置(一)卧室。

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座椅、吊扇、呼叫器、电视机等设施。

一级养老设施需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老年公寓需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二)卫生间。

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沐浴器、呼叫器等设施。

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沐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三)公用厨房。

应配置操作台、灶具、洗涤池、油烟机、冰柜(箱)、库房等设施。

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

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油烟机、灶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四)洗衣房。

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五)医务用房。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养老服务设施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居住和生活需求而设计的场所,其设计标准对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设计养老服务设施时,需要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身体特点和心理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未来的需求。

因此,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应该注重老年人的舒适和便利。

在建筑结构方面,需要考虑老年人的行动不便和生活习惯,采用无障碍设计,确保老年人可以方便地进出各个区域。

同时,室内空间的布局应该合理,便于老年人的活动和生活,例如设置宽敞明亮的活动室和休息区,方便老年人进行交流和休息。

其次,养老服务设施的设施配备应该符合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在卫生间的设计上,需要考虑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例如设置扶手、防滑地板和便于清洁的卫生设施。

厨房的设计也需要考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例如设置易操作的厨具和便于取用的食材。

此外,养老服务设施还应该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护理设备,以满足老年人的健康需求。

再次,养老服务设施的环境设计应该注重老年人的心理需求。

在室内装饰上,应该选择温馨舒适的色彩和材料,营造家庭般的氛围,让老年人感到温馨和安心。

同时,室外环境的设计也应该考虑老年人的需求,例如设置花园和休闲区,让老年人可以享受户外的阳光和清新空气。

最后,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服务也是设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关怀。

同时,还需要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总之,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涉及到建筑结构、设施配备、环境设计、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及未来的需求。

只有在设计标准上做到合理科学,才能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能够重视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标准,为老年人打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养老机构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护理需求而设立的特殊机构,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因此,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首先,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应当包括基本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要求。

基本设施包括老年人居住的房间、卫生间、餐厅、活动室等,这些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特殊需求,保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同时,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护理设施、康复设施、心理咨询室等,这些设施应当能够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幸福。

其次,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包括管理和服务的要求。

管理要求包括机构的管理体系、人员配备、服务流程等,这些要求能够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服务要求包括日常护理、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等,这些要求能够保证老年人得到全面的照顾和关爱。

最后,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环境和安全的要求。


境要求包括机构的周边环境、室内环境、采光通风等,这些要求能
够保证老年人居住的环境舒适和安全。

安全要求包括消防设施、安
全设施、防护设施等,这些要求能够保证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
安全。

综上所述,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应当全面、科学、合理,能够
充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护理需求,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幸福。

同时,建设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能
够按照标准提供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级政
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重视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
养老服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

确保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探索研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尊重居民意愿,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引导老年人家庭实施住宅及家具设施适老化改造。

二、发展多种模式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加快完成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储备建设社区类普惠养老项目,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在中心城区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总结完善“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突出枢纽型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简介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简介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简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精神,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会同省民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出“到2017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3张养老床位”的建设目标,养老床位总数将达到22.4万张,需要新增5.8万张床位,完全可以保障全省老人的机构养老刚性需求。

《方案》还提出“要增强政府保‘基本’的责任,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推行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等发展方向和建设任务。

到2017年,新增公办养老床位1.2万张,其中78%为县级综合福利机构养老床位,可为农村“五保”老人提供就近、方便的养老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新增养老床位4.6万张,引导民办养老床位占全省养老床位总量比重由目前的56%提高到62%。

鼓励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模式,预计总量将达到5.8万张,占全省养老床位总量比重由目前20%提高到26%。

这些任务和举措的实施,将为破解养老难题、拓展消费需求、稳定经济增长发挥重要作用。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医养结合基本服务规范养老机构-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2)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6.1.10
至少满足如下配置或要求:
13)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等基本设备(能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临床检验、消毒供应服务合同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应配置老人就医专用的轮椅、担架、移动病床等转运工具及相应的保护设施,配备相应基础的康复、急诊急救医疗设备器材。
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专科/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以及突发事件预案及急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
具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如:诊疗、护理、康复标准及服务质量评价标准,适合老人的饮食调理标准及院内感染管控标准等。
应有进行传统康复治疗的针灸用具和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作业治疗设备。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50867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WS/T 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言语治疗室等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
6.1.13
应有颈、腰椎牵引装置、供氧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循环风紫外线消毒器、灌肠器、电冰箱、洗衣机等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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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2014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X XXX–2014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Heilongjiang Province(试行)2014–10–09 发布2014–11–09 实施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Province(试行)(送审稿)DB23/X XXX–20142014 哈尔滨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the elderly facil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DB23/X XXX–2014(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的公告现批准《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为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X XXX–2014,自2014年11月09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0月09日3前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建科[2014]X号文件要求,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并委托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黑龙江省养老设施建设标准》的主编任务。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省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 选址与规划布局;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6 建筑标准;7 建筑设备与室内环境;8 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地区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对本标准有新的建议或意见,请函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技术质量处,邮政编码150008)。

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伟荆涛郭旭滕树军于胜金陈旸廉学军陈永江黎虹周传喜孙綦乐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洪夫孙忠波谷锐邓冬梅姜国建彭俊清孙晓平张永元4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4 选址与规划布局 (6)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 (8)6 建筑标准 (10)7 建筑设备与室内环境 (12)7.1 给水与排水 (12)7.2 供暖与通风 (12)7.3 建筑电气 (12)8 改建和扩建建设标准 (14)本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7)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Construction Scale and Project Compositon (3)4 Site Selection and Planning Layout (6)5 Index of House Usable Floor Area (8)6 Building Standards (10)7 Building Facilities and Indoor Environment (12)7.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2)7.2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12)7.3 Buiding Electrical (12)8 Rebuilding and Expand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14)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7)61 总则1.0.1为适应我省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趋势,养老设施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关爱老年人”的原则。

根据本省养老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我省养老设施的建设,提高养老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1. 0. 2本建设标准是为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水平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1. 0. 3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项目。

1. 0. 4养老设施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1. 0. 5养老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用地范围。

1. 0. 6 养老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1. 0. 7养老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12 术语2.0.1老年人the elderly按照我国通用的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 0. 2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 0. 3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 0. 4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2. 0. 5养老设施elderlys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 0. 6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 0. 7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 0. 8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3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 0. 1养老设施按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性质分为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和小区级。

3. 0. 2养老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养老设施分级配建表注:1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养老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养老设施配建数量、服务半径应根据各城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3. 0. 3养老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3.5~4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

3. 0. 4 养老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表3.0.4 养老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3续表3.0.4注:表中所列各级养老设施的每床位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3. 0. 5养老设施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3. 0. 6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组成。

3. 0. 7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棋牌室、康健室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3. 0. 8养老设施建筑设备应包括供电、给排水、供暖通风、通信、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3. 0. 9养老设施的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地等。

4 选址与规划布局4. 0. 1新建养老设施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地势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3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4. 0. 2市(地区)级的养老设施用地应独立设置。

4. 0. 3居住区内的养老设施宜靠近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布局,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4. 0. 4建制镇养老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4. 0. 5养老设施项目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交通组织应便捷。

4. 0. 6养老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

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4. 0. 7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45%。

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设置。

4. 0. 8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

新建老年人居住用房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3h。

4. 0. 9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50㎡;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通畅,并应采取防滑措施;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荫处。

5 房屋使用面积指标5. 0. 1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 0. 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

表5.0.2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 0. 3老年人公用餐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注:1 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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