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

合集下载

建委授权委托书

建委授权委托书

建委授权委托书

我是某某某(以下简称甲方),在此向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建设项目,现特向乙方提出申请并请求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某某某住宅小区建设;

2.项目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

3.建设规模:毛地面积约 xx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xx 万平方米;

4.建设内容: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商业用房等。

二、授权范围

1.乙方授权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办理本项目所涉及的审批手续,并接受相

关文件、资料;

2.授权代理人可代表甲方向乙方提交和领取相关材料,并接受乙方出具

的有关本项审批工作的意见和通知;

3.授权代理人有权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做出必要的保证和承诺,并承担

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本授权委托书自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项目办理完毕

并取得所有必要许可证或证明文件之日止。

三、代理人情况

本委托授权书授权的代理人为:

1.姓名:某某某;

2.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3.联系方式:手机:xxxxxxxxxxx,邮箱:。

四、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各自履行本协议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料,并在乙

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项目审批手续费用;

4.授权代理人应严格遵守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授权人托付的职

责,并保证不违反委托人和乙方的利益;

5.若授权代理人违反托付的职责,造成委托人和乙方利益损失的,应赔

偿委托人和乙方的损失。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范例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范例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范例

可作为房地产开发协议书

__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

(范本1:项目不分期)

编号:

我公司拟开发建设的__房地产项目,项目地址位于__市__区__路×号,总建筑面积为__O,共__栋住宅楼、×个地下室、×所小学,×所幼儿园,,计划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

本项目于2022年__通过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总平图审批号:

20__-__)审批。按照《__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__[20__]__号)的有关要求,我公司对本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做出如下承诺:

一、主要市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期限、权属及移交

1、项目范围内道路: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2、项目范围内园林绿化:按报园林部门备案的绿化方案实施,绿地率达到__%。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_月竣工。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3、给排水设施: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4、供电设施(一户一表及变压器、公共用电专用变压器):于2022

年_开工,2022年_竣工。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5、管道燃气设施: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

可作为房地产开发协议书

2022年_竣工。产权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无偿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7、社区管理用房__O,位于×号楼×层。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产权属政府,无偿移交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8、小学校独立占地面积__O,建筑面积__O。于2022年_开工,2022年_竣工。产权属政府,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安排使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9.25

•【字号】南府规〔2019〕24号

•【施行日期】2019.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规〔201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9月25日

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协议书中的小区配套设施约定明确使用规则

协议书中的小区配套设施约定明确使用规则

协议书中的小区配套设施约定明确使用规则小区配套设施使用规则

本协议书旨在明确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的使用规则,以维护小区居民

的共同利益和社区的和谐发展。请小区居民自觉遵守以下约定:

1. 使用范围和时间

小区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游泳池、健身房等。这些设施供

小区居民使用,提供休闲和娱乐的场所。设施的开放时间根据具体设

施而定,管理单位将公布设施的开放时间表,并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小区居民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可以自由进入和使用设施。

2. 预约和使用顺序

若小区居民对部分配套设施有较高的使用需求,需预约使用。预约

的方式由小区管理单位提供,并在小区公告栏或社区网站上公布预约

时间和方式。预约顺序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提醒居民合理预约,避免浪费和资源滥用。

3. 设施使用的注意事项

为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居民在使用配套设施时应注

意以下事项:

3.1 使用设施前请认真阅读设施使用说明,了解设施的使用方法和

安全注意事项;

3.2 保持设施的整洁和清洁,不得乱扔垃圾,遵守公共场所丢垃圾

的规定;

3.3 不得随地吐痰、随意涂鸦,保持公共设施的文明秩序;

3.4 不得破坏设施或进行擅自改造,如发现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小区管理单位报告;

3.5 不得在设施内吸烟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6 使用游泳池等设施时,应注意个人卫生和安全,遵守游泳安全

规定;

3.7 使用健身设施时,请正确使用器械,并遵守相应的健身场所规定。

4.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使用规则的行为,小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暂停使用权、禁止使用设施等。对

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XX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用房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广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的房屋,包括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

站、社区长者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长者饭堂、长者学堂、长者驿站等。

第二章规划建设标准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新建住宅小区应依据“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样表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样表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移交单位: (甲方)

接收单位: (乙方)

甲方根据闵房地(2007)4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要求,以(立项批文号) 和(规划批文号) 建成小区配套公建用房,现就公建用房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以下公建用房移交由乙方使用。

二、上述公建用房经乙方验收,同意接收。甲方将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乙方,其房屋使用权属乙方。

三、住宅建设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按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 702号文件执行。产权归区县人民政府所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四、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是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属和使用权按照中共闵行区委办公室、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闵委办(2007) 32号文件执行。

五、对于公建用房的保修责任,甲方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应切实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和使用管理维护好公建设施的使用功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

负责人: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移交日期: 年月日

XXX新建小区配套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参考示范文本

XXX新建小区配套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参考示范文本

XXX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示范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开发的(新建小区项目名称),位于(地块名称),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合计住房套。乙方应无偿提供给甲方的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位于(配建位置),其产权、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完成养老服务用房门窗、水电气、无障碍、消防、卫生间等设施配套。

第三条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在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签订《XXX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XXX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证明书》。

第四条乙方应当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乙方予以配合,将配套养老服务用房产权登记到甲方名下。

第六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并报送县级以上自规、住建部门备案。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

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b5E2RGbC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

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p1EanqFD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DXDiTa9E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

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

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

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小区的开发建设

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

权。RTCrpUDG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

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5PCzVD7H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专业养老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满足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甲方与乙方达成协议,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移交事宜,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设施建设

1.1 甲方负责在新建住宅小区内规划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包

括但不限于养老院、医疗中心、康复中心等。

1.2 甲方应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

规范,并提供必要的施工资金及技术支持。

1.3 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建设资料和技术指导,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展顺利。

第二条:设施移交

2.1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移交。

2.2 乙方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验收,并提供

书面验收报告。

2.3 甲方应提供养老服务设施的所有权证明及相关资料,并与乙方签署设施移交证明文件。

2.4 甲方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在移交时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建设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运营管理

3.1 乙方负责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护、安全管理、人员招聘等。

3.2 甲方可根据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3 乙方应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四条:费用支付

4.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施建设费用,双方经协商确定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

4.2 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及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与居民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五条:保密责任

5.1 双方应对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建设养老院承诺书范文

建设养老院承诺书范文

建设养老院承诺书范文

在养老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今天,建设养老院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

努力的目标之一。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福利与权益,建设养老院的资金、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都要做到足够的投入和人性化的安排。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承诺书,采取一系列措施,助力养老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资金

1.我们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不得挪用资金;

2.我们承诺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将投资于场地购置、设施建设、后勤保障

和员工培训等方面;

3.我们承诺建设养老院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并根据老年人的经济状况

进行差异化调整。

关于设施

1.我们承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配置适宜的设施和器材,提

供高品质的生活环境;

2.我们承诺定期维修和更换设施,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3.我们承诺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无忧的住所,在房屋防火、地震等方面按

照国家标准严格把关。

关于管理

1.我们承诺聘请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管

理制度和流程;

2.我们承诺建设养老院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明,实行科学的人员配

备和工作计划;

3.我们承诺开展各类健康、文化、娱乐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老年人

身心需求,创造和谐温馨的氛围。

关于服务

1.我们承诺协调各类机构和社会力量,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生活照护

服务,荟萃一流的医疗、保险、安全等优质资源;

2.我们承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客观公正地评估每位老年人的健康、心

理和生活需求,做到个人化的服务;

3.我们承诺建设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对于各种事故和风险有完善的预案和处理机制。

小区配套合同协议书范本

小区配套合同协议书范本

小区配套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小区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使用、管理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移交内容

1.1 甲方将以下【小区名称】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乙方:

(1)地下梯;

(2)架空;

(3)门廊;

(4)公共开放空间;

(5)消防值班室;

(6)物业用房;

(7)公共卫生间;

(8)地下其他建筑(包含地下室所有停车位,不含生活水泵房)。

1.2 本协议签订后,上述公共配套设施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保修及日常管理

2.1 对于公共配套设施的保修责任,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配套公建设施保修责任。

2.2 乙方应切实加强管理,维护好设施的使用功能。

2.3 乙方对接收的公共配套设施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管理、安全等全部责任,并应依法对任何侵害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进行排除妨害。若因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管理而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乙方。

3.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接受甲方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2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上海市参建小区住宅协议书

上海市参建小区住宅协议书

上海市参建小区住宅协议书

上海_____住宅建设办公室 (简称甲方)

上海_____公司 (简称乙方)

乙方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参建甲方在建新疆路高层基地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甲方经过综合平衡,同意安排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给乙方,并确定室号如下: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现将参建住宅有关事项立协如下:

1.参建得益:乙方参建甲方上述基地的面积扣除动迁、公建配套等用房后,净得益为_____%,即参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乙方表示同意。

2.付款约定:甲方按上述建设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代办材料、配套费、建筑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为_____元。乙方参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工程费_____元。乙方除付工程款外,还需付施工管理费(按工程款______%计算)计______元,共需付款_____元(肆拾肆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玖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3.房源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应付款后,即按确定的室号拨交房源。

4.房屋产权:乙方参建住宅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

5.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_____住宅建设办公室乙方:上海_____公司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

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移交协议书(模板)

项目名称:

甲方:(区政府相关负责部门)

乙方: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李沧区习水路以北、合川路以东地块项目(LC0302-31地块)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李沧区习水路以北、合川路以东地块项目(LC0302-31 地块)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44300.7平方米。该项目需配建社区体育中心不低于2050平方米、社区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不低于4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225平方米、公厕不低于80平方米、居民健身场地不低于170平方米。如乙方实际建设的配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需一并无偿移交甲方。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设施基本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出让合同有关要求,乙方在李沧区习水路以北、合川路以东地块项目(LC0302-31 地块)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配套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计划于2020年12月开工,2022年

10月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11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2023年4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不低于该项目普通商品房建设、装修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示范文本)
编号:
甲方:区民政局
乙方:公司
项目建设监管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北 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 发〔2013〕56号)工作要求,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 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 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五、同步建设
(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
用。
(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手续。
六、监督检查
(八)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八、配套养老设施的使用
甲方应依据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 日内确定运
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本协议居住项目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
九、违约责任
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GB50867)和北京市规划委发布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DB11/1309) 等规定,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
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情况
根据(规划方案复函文号)批准,位于(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
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合
类)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配套养老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
托老所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
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 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
动产登记手续。
老年活动场站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
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
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机构养老设施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
(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 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
(五)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 套养老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
(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 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 自承担的各项税费。
计住房套。该居住项目共分 期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配套养老设施基本情况
根据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决定书)有关决定要求, 乙方在(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
步投资建设配套养老设施项目如下:
托老所: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老年活动场站: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机构养老设施:所,床位数张,占地面积(独立选址
(二)乙方应在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
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
1)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附件2)。
乙方发来自百度文库移交通知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
(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 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 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 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
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年月之前与甲
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
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
2.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与住宅部分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 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无偿建
设移交)(北京市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区民政局)与乙方(XX公司)以及项目建设监管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新建
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三方就项目情况、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等达成了
约定。本文本适用于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
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养老设施水、电、气、暖的用户名在办理交用手续后日内变
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
(七)在甲方接收配套养老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 乙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 暖效果进行监测。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未达到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最晚在 下一供暖季前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
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乙方须予以 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 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 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
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 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 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 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
3.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
(二)装修标准
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
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绿色与环 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
3.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绿色、
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
4.其他约定标准:
四、方案审定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乙 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施工。
(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许可的申报材 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 副本抄送甲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