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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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3
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15
存自行车处
600~720
600~1000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平方建筑面积。
0.09~0.15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指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16
居 民
汽车场库
2857~17143
893
0.3~1.3车位/户,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10%控制。
初中: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跑的篮、排球场地。
3
初 中
184~210
368~420
小 计
739~825
1336~1480
本类别“一般规模”为“最低规模”。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100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 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 它
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 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2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住区商业形态
住区商业从其形态上分类,可分为集中式商
业和沿街商业二大类。 集中式商业设计难度较大,其内部空间较复 杂,很难做到各个商铺的均好性,因此如何 提升集中式商铺的商业价值,减少商业风险 是社区商业设计中的一大课题。
住区商业面积 的控制
对于住区商业而言,单元面积宜小不宜大,据分析 一家小型服装便利店适宜的经营面积在30m2左右, 而一家小型餐饮店的经营面积一般也在50m2左右即 可。 当然商铺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小面积,面积过小,商 铺承受的业态会受到限制,使用的灵活性将大打折 扣。 现在住宅设计规范已明确规定,餐饮类商业不宜放 在居民楼内,居民楼内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商业
居住区商业服务中心宜设置在小区入口处;
居住小区服务中心,为便利居民途径使用,
可布置在小区中心地段或小区主要出,入口 处,其建筑可设于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 设置。
商业服务中心布置形式
A 沿街带状布置 B 成片集中布置 C 沿街与成片布置相结合

总体选址布局
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吸引 人流。因此,商业应设于人流量多且易于到达的区 域。 现在多数商业都集中设在居住区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且面向居住区外,形成一个商业带,这种商业设施 在商业运作上较为方便灵活,管理也能一步到位。 如果居住区出入口附近没有合适的沿街面可用,而 小区人口又较多,需要配置一定量的配套商业时, 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折中的社区商业形态——内街式 商业,即在居住区出入口内主要人流方向的一侧或 两侧设商铺。也可将小区出入口位置适当内移,在 入口处形成“U”型或“L”型广场。

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300㎡,用 地面积500㎡。

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解读

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解读

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解读一、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与范畴公共服务设施是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

其范畴相当广泛,涵盖了教育设施(如学校、图书馆)、医疗卫生设施(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娱乐设施(如剧院、文化馆)、体育设施(如体育馆、健身广场)、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如养老院、福利院)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一个城市社区中,社区内的幼儿园为居民提供幼儿教育服务,这就是公共服务设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而社区卫生服务站则为居民提供日常的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

二、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目的与意义(一)目的1. 保障公众权益确保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公众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

例如,制定学校建设标准,能保证每个孩子都有合适的学习环境。

2. 合理规划与资源分配有助于政府部门根据人口分布、需求程度等因素,合理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数量。

比如在人口密集区合理布局更多的医疗机构。

(二)意义1. 促进社会公平统一的标准可以避免因地区差异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过大。

例如,无论在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按照一定标准建设小学,保证教育起点的相对公平。

2. 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能够吸引人才、企业等资源。

像拥有高质量文化娱乐设施的城市往往更能吸引创意产业人才的聚集。

三、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规模与数量标准1. 以医院为例,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医院的规模(床位数)。

一般来说,每千人口床位数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在大城市,由于人口密集且流动性大,每千人口床位数可能需要达到更高的标准,如8 - 10张;而在一些小型城镇,可能每千人口3 - 5张床位数就能满足基本需求。

2. 对于学校,按照服务半径和居住人口确定学校的规模和数量。

例如,小学的服务半径通常在 1 - 1.5公里范围内,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数量确定班级数量和学校规模。

(二)设施配套标准1. 居住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居住小区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绿地、停车位、休闲健身设施等。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有线电视
机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计
73~203
385~855
总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续)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4
社区
卫生服务站
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人口设置。
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卫生服务站。
小计
24
40




5
文化活动站
(会所)
60
60
400~600
400~600
内容建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有线电视
机 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 计
73~203
385~855
总 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小 计
109~157
85~126




13
社 区
服务分中心
20~30
30~40
150~225
210~315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有社区服务中心的不另设社区服务分中心。
2000~3000
户/处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4
综合服务部
41
50
130
包括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取奶点及礤它便民服务项目,宜结合居以设置。
1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千人指标一般规模配置规定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1幼托儿所2813104204508班200012班30008班200生290012班300生4300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就近入园90并适当留有余地事30座千人
0.6~0.7
可设于住宅底层。
11
邮政所
25~36
25~36
250~350
250~35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12
电话局
70~100
60~90
1万门端局1000;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7.1.3 北京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续)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300~15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2第二章重庆市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规范 3 第三章重庆市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规范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那么1.0.1为确保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寓居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肉体生活的需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规范«城市寓居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践状况,制定了本规范。

1.0.2 本规范和准那么以国度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规范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兴旺地域同类技术规范和准那么,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开展的要求和实践状况制定。

1.0.3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除契合本规范规则外,尚应契合国度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迫性规范的规则。

1.0.4 本规范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配套规范2.0.1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也称配套公建〕是寓居功用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明、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备。

2.0.2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按寓居社区、寓居区、寓居小区三级配置。

寓居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寓居区人口为4-6万人,寓居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的配建水平,必需与寓居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契合规则的公共效劳设备面积总目的的条件下,可依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一致布置,合理布置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

按配套目的的规则,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建成后,不得改动其运用性质。

2.0.4 新建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树立和同时投入运用,对分期树立的寓居区,其公共效劳设备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的项目,应契合表2.0.5-A的规则。

配建目的,应以表2.0.5-B规则的千人总目的和分类目的控制,并应遵照以下原那么:2.0.5.1 鼓舞寓居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寓居区公共效劳设备充沛与周边地域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域效劳资源失掉整和。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 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 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90〜98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 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 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2.2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 建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
(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团 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标 准” :建筑8.62—9.58平方米/座,用地17.24—19.16平方米/座)。设置100米直跑道和解决学 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应 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30
200
300
2000-300C
1


22
市政站点
20
(150)
16(—
(630)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 建筑10(-130平方米/千人;
△开闭所1万-1.5万户设一处
300平方米;
△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米设 置,每室12—150平方米;
△中彳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 半径<500米设置,每处建筑50平 方米;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说明:1、赤峰城区内居住区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小区并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居住小区的规模即1.0—1.5万人,而是居住组团规模即0.1—0.3万人或稍微大一点,所以有些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设置,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部分配套设施,表中的设置标准略高于规范的要求。

如幼儿园只有在居住小区(1.0—1.5万人)中设置,我们将其设置标准即人口规模降低到0.3—0.5万人。

如果由于地块相对独立距其他幼儿园较远,则按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同时所设置的幼儿园规模不一定执行规范,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规模。

2、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热力站等有关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已经进行了规定,在控制分图则中就有了明确的标示,其布局是在编制控制时就已经进行了全盘的考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京政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 D B29-7-2008 J11250--2008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District of Tianjin2008-07-15发布 2008-09-01实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J 11250-2008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2008 天津前言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

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4)附录 A 附表 A.0.1—A.0.6 (5)附录B 用词说明 (11)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实用文案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是指为了满足北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

以下将从住房、教育、医疗、交通和商业设施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一、住房方面1.住房总体密度:根据北京市不同区域的规划,合理控制居民住宅的总体密度,避免过度拥挤和资源浪费。

2.住房用地分配:确保住房用地的公平分配,合理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住房需求。

3.住房供应面积:根据人口规模和需求,科学计算和合理规划住房供应面积,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4.住房配套设施:要求住宅小区内配备公共绿化带、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教育方面1.学校布局: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就近入学。

2.学位配给:科学配给学校的学位,确保每个学区能够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3.教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维护和改善学校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三、医疗方面1.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分布,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诊。

2.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医疗设施配备:医疗机构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施和技术,提高居民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四、交通方面1.公交站点的密度:根据居民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公交站点,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性。

2.交通网络的完善性: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到达各个市区和外地。

3.自行车和步行道路的建设:建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五、商业设施方面1.商业用地分配:合理规划商业用地的分配,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商业设施供居民购物和娱乐。

2.商业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商业设施的布局,避免商业集中和过度竞争,保证商业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

3.社区商业设施:在居民小区内配备必要的社区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生活购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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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设置在小区内部,不得沿城市道路布置;
3、建筑面积大于600 m2、且设计为集中开口的商业综合体形式,可以有条件地沿城市道路布置。
半公益性服务设施
05
社区卫生服务站
25

100-200
150--300
1、一般人设一处。
2、面积低于100 m2的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3、应设置独立出入口。
06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13
★垃圾收集站


80

1、人口规模超过12000人须考虑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00m。
14
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超过70m
15
公 厕


30-60
60-100
1、3000-5000人须设置一处,超过10000人须设置两处;
2、宜与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6000-8000

1、人口大于20000人的小区应考虑设置;
2、一般规模为150-200床,每床建筑面积不低于40 m2。
教育
设施
09
★小学
300
600
24班7000
15000
1、小学服务人口为人,初中服务人口为40000-50000左右;
2、设置位置与规模一般依据中小学布点规划、结合居住人口分布状况,在分区规划时确定。
扬州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一览表
类别
编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m2/千人)
一般规模(m2)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公益性
服务设施
01
社区服务
180

最小100

1、大于200人以上的小区均应设置;
2、建筑面积不小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5‰;
3、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以上应独立设置。

400-8000
(集中绿地)
1、小于2000人的居住区按500 m2/千人计算,以上按1000 m2/千人计算;
2、至少60%的公共绿地应集中设置为一处,但最小面积不小于400 m2。
备注:上述项目加★的,在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建设单位须严格依据设计要求或土地出让条件中的要求进行设置;其他项目除特别注明外,均应对照上表和规定中的设置要求配置。
02
物业管理




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般性商业设施
03
★农贸市场
50

600-800
5000
1、根据周边服务人口,结合农贸市场布点规划,在分区规划或编制单元控制性详规阶段确定。
2、一般服务半径一般500-800米,服务人口12000人以上。
04
商业零售服务
300-600



1、商业零售服务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
3、独立式公厕外墙与相邻建筑平均距离不小于5.0米,周边设置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
16
变电房


100
150
1、一般1200人须设置一处;
2、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米;
3、布置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
4、宜在地上或地下室独立房间内设置。
17
煤气调压站


30-50
100
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米
★初中
200
400
12班7000
15000
10
★幼儿园
350
300
8班2400
12班3600
5000
1、一般8000人以上需设置;
2、一般在制定编制单元控制性详规时确定。
市政
设施
11
★公交首末站



1000-1400
一般20000人以上的小区需考虑设置
12
★垃圾转运站



800
1、小型转运站按2-3km2服务范围设置一座;
18
小区通信间


50

1、200户以上应设置集中配线交接间,6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按照600户左右进行分区设置。
2、2000户以上设置须设置小区通信间,宜布置在小区中心位置。
集中配线交接间


15

19
★社区消防点


50

人口大于20000的小区需考虑设置
公共绿地、广场
20
公共绿地、广场

500-1000
文化娱乐(会所)
100-150

600-1200

1、人口大于2000人应设置;
2、宜结合或靠近同级集中绿化广场设置。
07
托老所
80

600-1000

1、人口大于5000人应设置;
2、一般规模30-50床,每床建筑面积不低于20 m2;
3、宜靠近集中绿化广场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08
★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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