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一、引言青岛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对于保护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二、城市形象塑造1.自然与人文结合:青岛市位于山与海之间,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兼顾人文特色,打造独特的城市形象。
2.建筑风格统一:在城市设计中,应注重建筑风格的统一性,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和异质性,形成独特的青岛城市风貌。
三、交通规划1.公共交通优先: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适度,减少汽车使用量,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2.非机动车道建设: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提供安全、便捷的骑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四、生态保护1.绿化覆盖率提升: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2.水域保护与利用:合理规划水域利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打造宜人的水岸景观带,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五、文化传承1.历史建筑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传承青岛市的独特文化记忆。
2.文化活动丰富:加强文化活动的策划与组织,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升城市的艺术氛围。
六、社区规划1.社区服务设施健全:合理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
2.社区公共空间完善:建设公园、广场、休闲步道等公共空间,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七、灾害防治1.抗震防灾建设:加强地震防灾建设,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2.防汛排水系统:完善城市防汛排水系统,减少洪涝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八、经济发展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2.创新创业环境:搭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企业落户,推动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九、居民生活品质1.优质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高品质住宅,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2.社会福利保障:加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需求。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的的有关规定,对《青岛西站片区外围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内容(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4)《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7)《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8)《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10)《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2016年1月批复)(11)《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5年)》(上报稿)(12)《西海岸新区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年)》(在编)(1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2017版试行)(14)其他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黄岛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15)西海岸新区在编、已批各上位专项规划及交通商务区各专项规划。
(二)主要内容1.规划范围北至西客站商务区辖区边界,西至规划张宝公路——规划雷公山路——风河大坝北岸,南至风河大坝北岸,东至海西路——东岳路——规划风河北路——胶河路——沈海高速——海高区北部片区控规西边界。
规划面积14.83km²。
青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青岛规划局
附件一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动态维护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域内其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分区规划的还应符合分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 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青岛市特色镇和美丽乡村规划技术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8年9月目录编制说明 (1)1总则 (2)1.1编制目的 (2)1.2适用范围 (2)1.3规划层次 (2)1.4编制主体 (2)1.5编制原则 (3)1.6规划依据与参考文件 (3)2镇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8)2.1总体规划 (8)2.2控制性详细规划 (10)2.3修建性详细规划 (10)3村庄规划基本要求 (12)3.1村庄类型划分 (12)3.2编制内容 (12)3.3规划成果 (14)4特色镇规划技术指引 (16)4.1保护绿色生态本底 (16)4.1.1.空间管制 (16)4.1.2.绿地规划 (16)4.1.3.防灾减灾 (17)4.2培育多元发展活力 (17)4.2.1.用地引导 (17)4.2.2.产业引导 (18)4.3打造舒适宜人环境 (19)4.3.1.公共设施 (19)4.3.2.市政设施 (21)4.3.3.道路交通 (23)4.4塑造精致美丽风貌 (24)4.4.1.历史文化 (24)4.4.2.景观风貌 (25)5美丽乡村规划技术指引 (27)5.1生态田园有看头 (27)5.1.1.空间管制 (27)5.1.2.用地规模 (27)5.1.3.风貌塑造 (28)5.1.4.防灾减灾 (30)5.2生产致富有奔头 (31)5.2.1.产业发展 (31)5.2.2.道路交通 (32)5.2.3.市政设施 (32)5.2.4.环境卫生 (35)5.3生活宜居有乐头 (35)5.3.1.公共服务 (35)5.3.2.公共空间 (36)5.3.3.民居空间 (37)5.3.4.绿化小品 (37)5.4民风村务有说头 (38)5.4.1.文化指引 (38)5.4.2.组织指引 (38)5.4.3.人才指引 (39)6附则 (40)编制说明镇、村庄是城乡体系、特色塑造的重要单元,对于增进民生福祉、实现美好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9月7日青政发〔1991〕211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管理第六条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
青规字〔2018〕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青规字[2018]57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பைடு நூலகம்文号
青规字〔2018〕57号
主题类别
基本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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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青岛市城市设计与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导则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区划、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建筑设计等内容。
通过这些规划,青岛市力求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强调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结构、交通系统等内容。
青岛市通过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了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指导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划分了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划建议。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青岛市将城市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等不同的功能区,以满足城市居民不同的需求。
导则还强调了各个功能区之间的协调和联通,以确保城市各项功能的良性运转。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休闲、交流的重要场所,也是展示城市文化和特色的窗口。
青岛市在导则中提出了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要求,包括环境美化、景观布置、交通便利等方面。
通过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青岛市将打造一个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还关注建筑设计的品质和风格。
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的设计风格和品质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文化。
青岛市在导则中提出了对建筑设计的要求,注重建筑的功能性、美观性和节能性,鼓励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打造具有环保意识的建筑。
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是一份指导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文件,将对青岛市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遵循导则的规划要求,青岛市将建设成为一座现代化、宜居、宜业的城市,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质和发展机会。
希望青岛市未来的城市建设能够在导则的指导下取得更大的成就。
第二篇示例:青岛市城市设计导则青岛市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国际知名的滨海城市。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变得愈发重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
青岛市停车配建标准一、住宅类1.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首先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泊位数量。
2.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每户不少于一个停车泊位进行配置,鼓励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3. 老旧住宅区应结合实际,在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
4. 停车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办公类1.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办公区域应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桩接口。
三、商业类1. 商业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商业街区应合理设置停车泊位,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商业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四、医疗设施类1. 医疗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医院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3. 医疗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五、教育类设施接送泊位1. 学校应按照每100名学生配置不少于1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学校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学校应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和接送通道。
六、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1.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0.5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文化体育类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七、广场配建标准1. 广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广场面积配置不少于2个停车泊位进行规划建设。
2. 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3. 广场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0.7—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3—5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北京市标准: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2500㎡/处;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 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5万人以上
与初中合设时参照初中的设置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4㎡/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青政办字[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8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青岛市“千万平米”社会事业公共设施卫生项目建设推进方案为加快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实现“病有良医”社会发展目标,按照市政府推进建设全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居民就医环境、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健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卫生设施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人民群众从“病有所医”向“病有良医”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改善居民就医环境,实现好、维护好全市人民的健康权益。
坚持统筹发展。
按照“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更加注重增加郊区、县域和社区卫生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卫生事业,提供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大力改善公共卫生机构设施,建立基于疾病危险因素评估与防患的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的健康促进新模式。
坚持中西医并重。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DB 青岛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 3702/ FW JT 010—2014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2014-07-28发布2014-10-01实施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规范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青岛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赵海滨、隋立桢、于军、王克中、刘宇、徐英培、白震坤。
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公交站点设置的术语和定义、公交首末站设置要求、中途站设置要求和公交站点设施设置要求。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青岛行政区范围内常规公交线路上的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具有停靠和乘客上下车功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交首末站在公交线路的起点和终点设置的车站,包括单条线路首末站和多条线路共用的首末站。
3.2公交中途站仅具有公交车辆停靠和乘客上下车功能的常规公交中途站点。
3.3非港湾式中途站将公交停车区设置在道路车行道上的公交停靠站。
3.4港湾式中途站在道路车行外侧,采取局部拓宽路面的公交停靠站。
3.5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出口道车辆流入交叉口的车道为进口道、车辆流出交叉口的车道为出口道。
3.6平面交叉口的上游、下游车辆驶入平面交叉口的方向为交叉口的上游、车辆驶出平面交叉口的方向为交叉口的下游。
3.7站台车站内供乘客上下车及候车站立的人行道部分。
3.8同名站点为同一客流集散点服务的多个站名相同的公交停靠站。
3.9同名站点同向换乘距离在道路同一侧的两个同名站点间的换乘距离。
3.10同名站点异向换乘距离分别位于道路上、下行方向的两个同名站点间的换乘距离。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为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8〕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7〕32号)青岛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要求(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严格遵循《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的通知》(青规字〔2018〕57号)《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等标准要求规划建设。
(二)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本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驿站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十五分钟生活圈”标准要求,统筹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选址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邻近广场、公园、绿地、医疗卫生设施等交通便利地段。
服务设施须具备辐射家庭床位、康复护理、长托日托、助餐送餐、助洁助浴、文化娱乐等六大基本功能,主要服务于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
青岛城市道路导则
(4)挡车柱设置应当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妨碍行人通行安全,做到设置规范、整齐、美观。
(5)挡车柱设置区域应保证人行道照度满足规范要求。
(6)挡车柱间距应控制在0.8m~1.5m。
(7)挡车柱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6.5废物箱
(1)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本《导则》(试行)自2013年9月1日起在青岛市各区(市)及各功能区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施行。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266061)
3.2行人通道:人行道上供行人实际可通行的空间,不包含公共设施带。
3.3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专用于设置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的特定区域。
3.4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包括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及其他设施。
3.5公益性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杆、信号灯杆、路名牌、照明灯柱、电杆、消火栓、检查井(设于人行道上的)、交通类护栏、废物箱、座椅及绿化设施等。
6.
(1)设于人行道上的检查井除路灯检查井、交通信号检查井外,其他检查井不应设于公共设施带内。
(2)检查井不应设于路缘石、树池石、界石处。
(3)检查井井盖安装后应与人行道平齐。
(4)检查井井盖材质应牢固、耐用、防盗,外表应美观。
6
(1)人行道护栏应根据道路等级、人流密度和交通管理需要来设置。
(2)人行道护栏高度不应超过1.3m。
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
公共设施设置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青岛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
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关于印发市黄岛区规划管理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号)的有关规定,对《西海岸新区大场镇镇域总体规划》规划容进行社会公示。
一、公示容(一)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年月日起施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年月日起施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年月日起施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市综合交通规划(年—年)》.《西海岸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年)》(规委会审议通过).《西海岸新区综合交通规划(年)》(规委会审议通过).《市黄岛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年)》.《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国家、省、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及相关规划(二)规划围镇域总体规划控制围:镇域行政辖区面积共计平方公里,包括个行政村。
确定镇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目标,确定镇村体系等级、规模和职能以及镇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布局等。
镇区建设规划控制围:指远期年镇区建设用地及其周边一定的控制围,总面积约平方公里。
在此围确定镇区性质、规模、结构形态及布局,进行环境、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防灾等专项规划。
(三)规划目标与定位.规划目标总目标:对接董家口港城,塑造多彩活力大场,建设现代工贸强镇。
打造一个具有全国示性,能实现城乡互动、两化互动、三产联动的全国新型示城镇。
打造活力的片区:注重本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塑造功能混合与多样的繁荣活力之城;塑造绿色的片区:注重本区生态环境建设,结合水系、林地,建设合理的绿地系统,构建生态和景观资源优越的绿色之城。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1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加快我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倡导崇尚绿色环保、讲求质量品质、注重文化内涵的生活消费理念,以消费环境改善和市场秩序规范释放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新空间,以扩大有效供给和品质提升满足居民生活性消费新需求,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到2025年,我市生活性服务业总体规模持续扩大,消费环境明显改善,质量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在世界城市网络中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城市品质与城市价值实现双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消费引领,强化市场主导。
努力适应居民消费升级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作用,突出需求导向,挖掘消费潜力,增添市场活力。
——坚持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发展。
加强生活性服务业分类指导,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综合施策,重点突破,带动其他领域全面发展。
——坚持创新供给,推动新型消费。
推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有机结合,促进线上线下、体验分享等多种消费业态发展,实现服务供给的多样化、个性化,促进服务过程和消费方式绿色化。
基于“邻里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研究
基于“邻里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研究【摘要】近年来,中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社区基础研究及黄岛区社区现状为切入点,辅以国内外成功社区的规划分析,提出“邻里中心”的构建,并以青岛市黄岛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划编制为实践支撑,旨在站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角度,为编制该类专项规划提供工作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邻里中心;社区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1.引言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关键时期。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其中,关注社区建设、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城市经营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影响下,经营性或盈利性项目的建设影响了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加上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服务能力日渐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系统、有力的指导是很重要的因素。
目前,为改善这种状况,国内一些城市已相继开展了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编制内容和深度也不尽相同。
因此,本文从社区配套设施入手,结合青岛市黄岛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实践,提出一种编制此类型规划的新思路。
2.社区定义及规模等级划分2.1社区定义社区是指固定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物,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
社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2.1.1人民或居民(主体):社区由人所组成。
不论何种类型的社区,是为人的聚集与互动提供服务的。
目前,社区的人口数量并无具体的规定。
2.1.2地方或地理疆界(社区的边界性):具有明确地理界线的社区,更能增强居民的归属感,提升居民的凝聚力。
但是,并非所有的社区都有明确的地理划分。
2.1.3社会互动(社区的物质性):社区内居民由于生活所需彼此产生互动,特别是互赖与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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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城乡规划博客()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青岛市规划局2010年5月青 岛 市 规 划 局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
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编制说明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
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
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
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目 录编制说明1 总则 (3)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2.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2.3【管理要求】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
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2.4【空间布局】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城区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应结合城市交通,尽量集中配置,以方便居民生活、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3.1【基本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3.2【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为充分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并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
3.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3.4【与控规的关系】片区是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的基本空间单元,其范围应结合城市功能、人口规模、行政区划等合理确定。
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控规编制中的片区划分,落实相关用地和内容,并充分考虑周边片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公共活动中心。
3.5【“橙线”及相关控制】为确保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应在各层面相关规划中,合理划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橙线”,确定“橙线”控制点的坐标,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界限、面积和用地规划指标,并对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地段的规划建设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
3.6【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市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标准,应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3.7【公共卫生间配置标准】应与城市建设统筹考虑,合理提高公共卫生间配置的数量,在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居住区中心等功能区,应配置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并鼓励与大型公建结合附设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具体配置要求参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等标准执行。
3.8【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本标准对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提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各区在执行时,也应结合具体地段条件和项目建设要求确定。
(表1)表1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规划导则最小规模(㎡/处)分类项目内容或功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要求备注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15000 20000学校最小规模应不小于960名在校生。
要求:生均占地面积应不小于21 m²,生均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6m²。
依据《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标准须达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的要求。
9班4005 11115聋哑学校18班义务教育阶段的聋哑学生教育6480 15624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4人。
9班3330 8550教育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弱智学校18班义务教育阶段的弱智学生教育5238 13680学校规模分为9班、18班两级,每班规模宜为12人。
依据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妇女儿童诊疗保健800~16001100~2600每区应配置不少于1处妇幼保健院(所)。
需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数量,确定院(所)的建筑面积。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疾病防控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2500~45002100~4500每区至少应设1处。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与执法500~15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同类办公用房合建。
依据《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图书馆藏书、报刊、杂志、图书阅租等4500~75004000~75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档案馆收集、保管查阅档案1200 1200每区至少应设1处综合档案馆,可与行政服务中心合设;另可根据需要配置专门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文化设施文化馆(宫)开展市民文化活动4000~60003500~50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可与社区服务中心合设,并应设室外活动场地。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青岛市文化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
体育设施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它综合训练场地、全民健身中心等体育馆8200游泳馆1035090000~110000每区至少应设1处;区级体育场的观众席规模宜为1~1.5万座,区级体育馆的观众席规模宜为2000~4000座。
依据《青岛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06-2020)》及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标准。
在人口规模允许情况下,中心城区的区级体育中心可与市级体育中心兼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