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青岛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内各项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设置1.1 市级组织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设立了市级组织机构,包括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2 区级组织机构青岛市各区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区政府负责本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1.3 部门职责划分为了确保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管理办法》,青岛市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例如,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相关事务。
二、市场监管2.1 产品质量监管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市场上各类产品的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了产品质量水平。
2.2 价格监管青岛市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加强了对价格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市民的价格意识和维权能力。
2.3 食品安全监管青岛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强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加强了对市场上食品的抽检和监测,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三、环境保护3.1 大气污染防治青岛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治大气污染。
例如,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的排污管控,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了大气环境质量。
关于制定《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说明.doc
关于《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建筑外立面作为建筑外表面、街道侧界面,在建筑和城市中起着传承文化、承接历史的作用。
建筑外立面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美丽青岛的关键点和着力点。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2004年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提出“……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中也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整治做出了初步规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也有部分涉及到建筑立面管理。
但是,我市对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等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详细规定,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缺乏实施层面的政府规章指导日常工作。
为此,制定《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拟确立的主要内容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我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工作。
《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
为了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送审稿)》的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为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的职责划分,《办法(送审稿)》第三条分层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
(二)关于规划管理。
为明确建筑外立面审批内容和审批机关,《办法(送审稿)》第四条、第五条对设计审批和附加设施审批进行了规定。
第六条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整治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建设管理。
为保障立面施工严格按照已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办法(送审稿)》第七条对立面施工进行了规定。
此外,第八条对新建建筑外立面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的竣工验收进行了规定。
青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青岛规划局
附件一青岛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动态维护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域内其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制定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规划依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分区规划的还应符合分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中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
中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2.15•【字号】•【施行日期】198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央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84年2月15日市委、市政府发布)今年一月五日,国务院原则批准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作了重要批复。
国务院的批复确定了我市的城市性质,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指明了城市建设的方向,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批准的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具有法律性质,驻在青岛地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毫无例外地坚决贯彻执行,为把我市逐步建设成为以轻纺工业为主,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科研、文教事业发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风景旅游和港口城市而努力奋斗。
为了保证国务院《批复》和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特作如下决定:一、认真学习、宣传《批复》和总体规划。
最近,要召开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会议,传达学习《批复》的精神和总体规划概要,印发《批复》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宣传提纲》,举办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展览会和讲座,进行广泛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传达、宣讲,组织学习和参观。
报社、电台、电视台要积极配合,大造舆论。
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全市干部和群众都了解《批复》的精神和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批复》和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顾全大局,克服与防止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反对不正之风,自觉执行《批复》和总体规划。
二、抓紧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
城建部门要以《批复》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使各项建设有所遵循。
要紧密结合制定“六五”、“七五”计划,安排好城市建设的具体计划,保证总体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2016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青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岛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九大方面提出,青岛市将推进“国际化+”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三中心一基地”,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青岛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打造组团式海湾型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发〔2016〕32号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号),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把握好世界眼光与城市规划、国际标准与城市品质、本土优势和城市特色,突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特色风貌塑造、环境质量提升、管理服务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推进“国际化+”行动计划,加快建设“三中心一基地”,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青岛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打造组团式海湾型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二)目标任务。
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建设有序、开发适度、运行高效,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的更美好。
到2020年,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公开性、权威性显著增强,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完成,城市设计普遍展开,各类专项规划衔接协调,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100%。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7月9日青岛市人大通过、市政府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所有,均须服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必须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
在市区规划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按照规定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安排;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
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
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回。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规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城市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提升;(二)注重规划功能和空间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保障公共利益,在尊重居民合法权益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落实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基础性、先导性、长远性、统筹性;(四)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职责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职责:(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履行好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承担好对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设立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设计等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五)负责城市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是指为了解决城市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城市内涝、水质污染等问题,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划和设计原则。
下面是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的详细内容:1. 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雨水、地下水和海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用于灌溉、冲洗和冷却等非饮用用途。
加强海水淡化处理技术,提供可持续的饮用水来源。
2. 雨水管理: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减少城市内涝和洪水风险。
建设雨水花园、雨水湿地和雨水芦苇床等雨水渗透设施,增加地表渗透能力。
建设雨水收集设施,将雨水储存和利用。
3. 绿地系统:建设完善的绿地系统,增加城市的自然生态功能。
保留和扩大现有的绿地面积,建设城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河岸公园等。
增加绿地覆盖率,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4. 建筑设计:采用低影响开发技术,减少城市的土地消耗和生态破坏。
建设绿色建筑,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设计建筑物的屋顶绿化,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
5. 道路设计:优化道路设计,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
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增加道路的透水性能。
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将道路上的雨水收集和利用。
6. 污水处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推广生态污水处理技术,将污水处理后的水资源用于灌溉和景观水体补充。
7. 水体保护:加强水体保护和水质监测,防止水质污染。
建设湖泊和河流的生态修复项目,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减少海洋污染。
8. 灾害风险管理:加强城市的灾害风险管理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建设防洪设施,减少洪水灾害风险。
加强城市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风险。
9. 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
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支持。
总之,青岛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是一个综合性的规划和设计框架,旨在通过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加城市绿化和减少自然灾害风险等措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加城市公共开放和休闲空间,建设高品质精致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依照本规定建设的小型开放绿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休憩交往功能,面积一般为100至2000平方米。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开放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闲置未利用地和棚户区改造、违章建筑拆除、老企业搬迁腾出的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可对裸土先行绿化。
对其中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用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统筹考虑社会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规划为公园绿地,建设小型开放绿地,并纳入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对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公园绿地的零星用地,且权属不明或者经与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可先行按照小型开放绿地进行建设和管理,待具备实施条件后,再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
具备步行出入条件且适合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已有封闭式小型绿地,应当进行提升改造,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新建项目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其用地范围内与城市道路相邻区域设置小型开放绿地。
其中,新建项目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的,绿地面积不小于地块面积的1%;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院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 1.5%;商业用地、体育用地的,不小于地块面积的2%;位于历史城区的新建项目按标准适当降低。
其用地性质不变,面积计入项目绿地率。
地铁出入口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满足人流集散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小型开放绿地。
第五条利用零星用地新建绿地和已有绿地改造的,由区(市)政府依据相关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审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尚未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和已竣工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适用本规定。
二、变更内容和程序(一)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变更1.规划条件中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变更“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因区(市)政府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变更的,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的规定办理。
2.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其他内容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进行公示后进行变更。
3.选址意见书变更选址意见书变更内容涉及发改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发改部门同意变更意见,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变更规划条件。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鲁02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审理法官】孙志刚李玉兰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李俊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李俊鹏【当事人-公司】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传贞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丛凡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传贞丛凡力【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俊鹏【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针对涉案区域征收范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北政发〔2018〕25号《市北区郑州路两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载明了房屋征收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俊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91.05.04【实施日期】1991.05.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是指:(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六)燃气、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和各县级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应负责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是指青岛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管理青岛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明确青岛市城乡规划的范围,包括城市建设、农村建设、自然资
源利用等方面。
2. 规划目标:确定青岛市城乡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市发展、农
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3. 规划编制: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程序、
内容、参预主体等方面。
4. 规划实施:明确青岛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机制和方式,包括规划实施的主体、
责任、监督等方面。
5. 规划保护: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的保护措施和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6. 规划管理:规定青岛市城乡规划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规划管理的机构、
职责、权限等方面。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青岛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
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和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18〕58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29
施行日期
2018.06.29
文号
青规字〔2018〕58号
主题类别
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规字〔2018〕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青规字[2018]58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1•【字号】青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实施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6年1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11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全面实施“全域统筹、三城联动、轴带展开、生态间隔、组团发展”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是“十三五”期间我市谋篇开局的科学依据,是新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定蓝图。
为贯彻《批复》要求,依法科学实施《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围绕国家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定位,以现代化、国际化、特色化为目标,提升、完善城市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增强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优化配置各类空间资源,构筑“一轴、三城、三带、多组团”的城镇空间布局;保护好自然生态资源,传承历史文脉与风貌特色;增强城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防灾体系;适应城市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改革创新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推进陆海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将青岛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努力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走在全国前列。
附1: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的要求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场的要求第五章城市停车场2.5.1 一般规定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2.5.3.1 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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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2.2-1 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2.2-1
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2.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3 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2.2.4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5 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5%。
第三章城市风貌保护区
2.3.1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6.2。
2.3.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
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2.3.3 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
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
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
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
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4 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
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
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2.3.5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
2.3.5.1 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
2.3.5.2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
2.3.5.3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
2.3.5.4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城市海岸带使用
2.4.1 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
其具体控制范围见附则。
2.4.2 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4.3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
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4.4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4.5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
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
其他村庄应近限远迁。
2.4.6 要保持滨海岸线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4.7 滨海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要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
其建筑物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
2.4.8 滨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4.9 滨海旅游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完善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防护设施等,加强标识系统,提倡无障碍设计。
第五章城市停车场
2.5.1 一般规定
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
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
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 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
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