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力资源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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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力资源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意见征求稿) 介绍所名称:

制定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2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相关责任。

第六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

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人力资源服务费收退费规定(讨论稿)为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求职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所(介绍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7]第23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各人力资源服务所按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如遇退费情况,请在有效期(本县内2个工作日、其它县市3个工作日、温州市以外5个工作日)内回到介绍所退费,具体标准如下规定:

一、向用人单位收费的服务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应将介绍费全部退还

1、介绍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求职者应聘;

2、求职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5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不予退费:

1、介绍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求职者前往应聘,但用人单位信息与登记不相符致使介绍不成功(招聘信息以招工简单为准);

2、介绍不成功时,用人单位与介绍所协商并同意在一定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招聘的,但仍未招聘成功除外。

二、向求职者收取的服务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应将介绍费全部退还:

1、介绍的用工单位名称、地址失实或招工条件与用工信息不相符的(如:

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2、求职者报到时,用工单位需招用的人员已满或非本人原因被拒收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可收取10元登记费:

1、求职者到用工单位报到,因本人原因不愿意工作的。

2、求职者被用工单位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介绍所不予退费:

1、求职者前往用工单位报到人数多于介绍信具明人数,被用工单位拒收的。

2、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弄虚作假,经管理科证实的。

3、介绍信开具后,求职者无故不去用工单位报到的。

4、求职者与用工单位在介绍所当面洽谈,到用工单位后,因本人原因不愿意工作的,

(四)已取得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任何形式的现金支付总额),但不足介绍费标准的,介绍所应差额补足。

三、用人单位、求职者超过有效期退费的,每超过一天扣除5元,以此类推。

四、用人单位、求职者符合本标准规定退费的,必须三证(收费票据、介绍信、身份证)齐全,否则不予退费。

五、介绍所空头介绍,除退回介绍费外,还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求职者的来回交通费及误工补贴费(每天30元,误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并另行处理。

苍南县职业介绍指导服务中心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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