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京财税[2012]2157号)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 )和(或)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 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 )在2016 年5 月1 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13北京朝阳营改增资料1
目录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书 (2)2. 确认回执 (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4.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6)5. 营改增企业调查确认表 (7)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纳税人识别号:)为做好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现请你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范围,统计你单位2011年和2012年1至5月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分别除以1.03后换算成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并按照以下要求确认是否超过500万元。
一、确认2011年或2012年1至5月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于2012年**月**日前将确认回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二份(请从市国税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一并交到**区国家税务局第**税务所。
确认应税服务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请于2012年**月**日前将确认回执交到**区国家税务局第**税务所。
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确认回执的,视为你单位确定2011年度或2012年1-5月提供的应税服务对应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后未超过500万元。
二、如你单位确认的2011年度或2012年1-5月提供应税服务对应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后,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将你单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从事的应税服务经营业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反之,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对你单位将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如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5.12
•【字号】京财税〔2016〕814号
•【施行日期】2016.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6〕8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请各区财税部门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做好试点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1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调查资料填报说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数据调查资料填报说明【标 签】改征 填报 说明【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4-09-23【实施时间】2014-09-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货便函[2014]207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我市相关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数据调查工作。
现将调查资料事项填报说明如下: 一、选填适用调查资料 调查数据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各行业营改增具体政策的研究制定,请纳税人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全面填写相关数据,不得对表格格式进行任何修改。
(一)建筑安装、房地产业 1、建筑、安装、装饰及其他建筑纳税人填写《建筑业企业调查表》; 2、房地产销售类纳税人填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销售)调查表》; 3、房地产租赁类纳税人填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租赁)调查表》。
如房地产纳税人属于自建自持出租的,仅填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租赁)调查表》。
(二)金融保险业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数据由各银行总行负责汇总填报,其余金融机构以本企业为单位填报,涉及分支机构的数据,应一并汇总。
其中: 1、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填写《银行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2、信托公司填写《信托公司涉税数据调查表》及《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调查问卷》。
(三)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区分行业,统一填写《生活性服务业调查表》(共涉及6张调查表)。
上述调查资料详见附件。
二、调查资料的取得及上报 (一)取得调查资料 由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通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相关资料、具体下载址(,“通知公告”栏下),并告知纳税人报送的截止时间及上报地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5.25
【实施日期】2012.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市即将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能够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申报的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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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⑺此表填报的具体问题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⑻此表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制⑶第③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a.当期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3、5、6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8行第10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期数填列。
b.累计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各月累加填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年累计数填列。
⑷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无欠缴企业等于第③列数。
⑸第⑥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是指同应税收入对应的减除项目金额,a.一般纳税人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直接减除项目金额+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其中: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还原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抵扣)率)。
b.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可参照《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写。
⑹企业用于应税服务的固定资产更新情况中“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在“累计”项下是指本(上)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请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相关帐户资料等填写。
⑵第①列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3、第5及第6行“小计”列中销售额的合计数填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填表说明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
二、“新办企业类型”:在申报期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属于新办企业(其中2012年以1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为新办企业,2013年以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为新办企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新办企业类型;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属于“非新办企业”。
“应税服务项目”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汇总填报。
三、“按试点政策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一)第a列应税服务销售额:未作差额扣除的应税服务不含税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3、第5及第6行“小计”列中销售额的合计数填列;2、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
(二)第b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照《附列资料(三)》第5栏“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列。
(三)第c列增值税税率:应税服务对应征收品目的适用税率/征收率。
(四)第d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应税服务扣除差额后的销项税额占全部销项税额的比例拆分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9行的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2、4或5行第14列-《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4列(对应2、4、5行的应税项目的其中数))÷申报主表的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期数填列。
(五)第e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缴税额:按填报月份实际缴纳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含以前月份欠税)填列,如无欠税或补申报补税情况的,则应等于“增值税应纳税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印花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等问题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3
【摘要】2012年第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现就"营改增"试点后货运业务缴纳印花税、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总页数】3页(P41-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工业企业税收知识讲座:第六讲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印花税 [J], 张世维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事项的公告 [J], ;;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J], ;;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管辖的纳税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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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请预览后下载!(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北京市国家务局公告[2013]第7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务局公告〔2013〕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公告如下:一、北京市提供广播影视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在下列任一时间段内确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二)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
二、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份(见附件1、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2013年7月31日前,新开业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并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以及使用发票等。
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北京市凡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应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并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类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详见附件1)。
北京财政国税地税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
财政扶持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一)财政扶持对象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
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三)财政资金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现就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8省市)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北京财政国税地税关于实施营业税改...
北京财政国税地税关于实施营业税改...第一篇:北京财政国税地税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本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
财政扶持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一)财政扶持对象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
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调研报告
集体 股 份 制 联 营 有限 责 股 份 有 私 营
企 业 任 公 司 限公 司 企 业
臻 样 本 情 况
1 7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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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样本 单位 工 商登记 类型 ( ) 业 “ 改 增 ” 点 培 训 调 查 二 企 营 试
问卷设 计 的问题 是:
财 会 学 习
一
研 究 背 景
2 1年 1月1 日 我 国“ 改 增 ” 点 工 作 01 】 6 , 营 试
启 动 ,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布 了 业 财 营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 方 案》 其 相 关政 策。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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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7 3 H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根 据 国 l f 1, 务 院 第2 2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精 神 印 发了 财 1次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北 京 等 8 市 开 省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部 分 现 代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值 税 改 革 进 行 预 测 , 根 据 调 查 的 企 业 情 谷 区 , 据 税 源 的 分 布 情 况, 往国 家 税 务 局 并 根 前 况, 析 后 提 出对 增 值 税 改 革 的合 理 建 议 。 分 第 一 税 务 所 、 方 税 务 局 开 发区、 关 税 务所 地 城 进 行 调 研 活动 。月7 , 始对 丰 台区地 税 局 调 8 H开
估 、 务 、 政 学 专 业 。 望 通 过 本 次 调 研 活 税 财 希 动 , 合 增 值 税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北 京 市增 结 对
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税制进入深水区,为了推动税收优化和营商环境改善,地方政府纷纷开展试点探索。
北京市试点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加快推进国内的税制,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实施情况1.税收政策调整:本次试点中,北京市取消了营业税的征收,实行适应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将原来按照营业额收取的营业税改为按照增值税征收。
2.试点地区范围:本次试点在北京市中心城区全面实施,覆盖了各行各业的纳税人。
3.征管方式调整:针对后的增值税征管,北京市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并实施了多项措施,如优化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环境等,以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
三、影响分析1.减轻企业税负:公司原本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改为按照增值税收取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2.推动经济发展:税制可以激发企业投资意愿,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营业税为北京市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新动能,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型。
3.优化税收征管:通过试点的实施,北京市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税收的收取与使用。
四、问题与建议1.税收政策适应性:税制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需要考虑行业特征和企业实际情况,以确保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2.减轻税负和公平性:税收应注重减轻企业税负和保障纳税人的公平权益,同时要避免出现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优化税收征管: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效率,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确保税收的及时缴纳和监督。
4.信息系统建设:税收需要依托信息技术支持,建设完善的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税收征管的效能。
五、总结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从政策层面上有效加强了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为企业减轻了经营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北京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扩大至广播影视服务业。
现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7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补充公告如下:一、扩大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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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京财税〔2012〕2157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的要求,为了及时跟踪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市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
现将《税负变化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纳入我市试点改革范围的全部企业。
二、填报时间
从2012年10月起,试点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同时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填报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应登陆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未采用网上电子申报的试点企业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国税局领取纸质《税负变化表》。
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税部门派发纸质《税负变化表》。
四、收集汇总
(一)信息收集
各区县国税局收到试点企业当月报送的纸质《税负变化表》,应及时组织将
《税负变化表》录入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采集系统。
(二)数据传输
市国税局负责将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表》的数据及时传输给市财政局。
(三)数据分析
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全市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元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元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日期: 20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