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湛国税发[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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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3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0160323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1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粤国税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35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十一五”时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立足实践,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广东国税事业科学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广东国税“十一五”时期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十一五”是广东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时期。

广东国税未来五年的发展和改革必须贯彻中央、省委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基本思路的总体部署,立足省情、税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科学地部署与实施。

一、新世纪全面发展的关键期“十五”时期我省国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十五”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税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税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推进国税工作“六大建设”,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实现了国税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五年来,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共组织税收收入10485.14亿元,年均增长14.9 %;有效地贯彻实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防范非典疫情、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扶持再就业等税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了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作用;完成了车辆购置税管理划转,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模式,强化了管理在征管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并调整了国税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得到有效防治;通过实施“一窗式”、“一户式”、“一条龙”等征收管理和信息应用一体化整合工程,税收征管逐步向科学化、精细化目标迈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和精简,对局部地区税收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有力治理,规范了税收秩序;加大了国税机关内部管理的改革,规范管理制度,对系统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的地市加强了经费支持,增加了对全系统教育培训的投入,地区平衡发展和干部职工自我发展有了新的进步;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关事宜【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财预﹝2012﹞280号【发文日期】2012-10-31【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省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

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省财政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与市县按照 50%:50%比例负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以及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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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雷州国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1.问:在同一地方, 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从事小商经营,为什么有的要纳税,有的不纳税?答:你好!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说法,依据不够具体明确。

因为,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是否要缴纳税款,还要根据其实际的经营情况(销售额)来确定。

从表面看,经营规模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实际上是存在着差异的。

以个体“双定户”为例,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令第1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定额征收之前,首先要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采集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资产投资总额、经营面积、仓储面积、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月房屋租金、水电费、社保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情况,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计算定额(即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商业5000元、工业3000元,含本数)的,就必须纳税;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缴税款。

如果不是个体工商户,即不受起征点限制,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必须以每月的营业额,按照征收率(3%)计算缴纳税款。

2.问:为什么到商店买东西,要发票价格就高,不要发票价格就低,有的加收4%,有的加收3%?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的规定,经营者出具发票是法定义务,是依法纳税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防止经营者逃避纳税。

虽然有的经营者强词“现在是市场经济,价格是双方口头协议,你不要发票价格可以低点,要发票就要加税价格就高”,觉得还有些道理,但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计算销售额的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可以看出:经营者销售货物,无论价格高低都是含税价格(即货物价格+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7.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8.《应。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
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为保障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税收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领用
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如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可以使用至4月30日的用量供应发票。

二、发票开具
(一)关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粤财法[2014]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62号 2014年6月25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我省于2013年11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同时出台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月均税负增加超过1万元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助,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试点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随着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起在全国推开,试点进程不断加快,我省试点行业总体税负明显减轻,税负增加额和增加面双双下降,试点企业逐步适应税制,改革效应不断显现。

根据目前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以及新试点省份基本没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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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湛府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0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一日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和《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湛府〔2006〕53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入库比例,为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积极稳妥地推行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建立起权责分明、分工科学、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的社保费征收管理体制,依法大力组织社保基金收入,努力推动社保费征缴和扩面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增长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保资金来源。

(二)总体目标。

合理界定财政、地税、社保等有关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保险费的费款征收与管理工作完全分开,从而形成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部门负责发放、财政负责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系。

确保社保基金及时、安全、足额地征缴入库,为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雄厚的财力基础。

(三)基本原则。

1.强化征收的原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15]10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2.11【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105号)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精神,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159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2月11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不断提高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所称税收政策,包括国家及省级制定的各税种征收政策、减免税政策及征管措施。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税收政策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二)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四)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五)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各市国税机关也可对具体税收政策的积极效应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为强化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增值税减免税办理程序,落实《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增值税减免税的法规、规定,现就我省(不含深圳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减免税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公告适用于国税系统负责审批和备案的各项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增值税免税、减税和即征即退税。

三、增值税减免税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为依据。

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是指税收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报送要求参见《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1)。

五、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

部分减免税项目需要取得有关资质方可享受,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有关资质证明的,应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待取得有关资质证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对依法可以享受减免但多缴的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以及代开发票有关规定,现就主管国税机关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粤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27【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市国家税务局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湛江市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单位开展以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三个方面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的部署,进一步促进湛江和谐国税事业建设,按照湛办发[]5号文件和上级有关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工作,以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提高、和谐、发展”的思路,广泛开展各项创先争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经济税收的科学发展,努力争当我市建成现代化新兴港口工业城市和美丽的南方海滨城市、建设小康社会、与全省同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排头兵。

二、基本原则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必须深入领会和正确把握争当湛江国税事业发展排头兵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围绕“带好队、收好税、执好法和服好务”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前政治经济形势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灵活地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

着重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必须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念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必须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遵循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大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责任观念、服务观念,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支持经济发展、税收执法与组织收入的关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税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必须致力于提高税收执政能力开展排头兵实践活动,必须强化“固为民之本,强执政之基”的执政意识和能力。

根据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谋划全局工作能力,建立高素质的国税队伍,创新完善机关党务政务、税收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工作体制,加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领导工作机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
票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及相关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试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通知(湛国税发〔2012〕92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通知(湛国税发〔2012〕92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湛国税发〔2012〕92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实行预缴入库控管,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预缴工作的要求,处理好预缴和汇算清缴关系,确保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税款足额及时入库的一项管理措施。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入库控管工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和预缴税额。

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的规定,对预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企业,实行预缴入库控管。

(一)企业预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应审核分析企业申报有无异常。

依据企业申报表的营业收入、实际利润额,计算企业申报利润率,对比行业基准利润率控管值。

对申报利润率低于控管值的企业,应要求企业提供影响利润的主要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查核,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责成企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预缴方法,或实施纳税评估。

企业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后季度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1 —预缴,但不应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申报利润率=申报表实际利润额÷营业收入×100%。

行业基准利润率控管值,见附表《全市分行业基准利润率控管值表》。

(二)各地企业预缴税款比例应不少于70%。

企业预缴税款比例少于70%的,应调整预缴税额。

全年预缴税款=上年入库税额或本年预计入库税额×70%或以上。

季度预缴税款=全年预缴税款÷4。

三、企业申报利润率偏低或亏损的,应要求企业提供影响利润的相关资料进行查核。

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或查明原因是企业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或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改按核定征收方式,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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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国税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稳步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39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税局制定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准备工作事项表》,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须在市国税局的实施方案和工作事项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和工作事项表,并于2012年8月28日前上报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主要准备工作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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