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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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在实务中,不少国有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

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要缴纳哪些税?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

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无偿划转资产通常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划转在税法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以下6种情况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因为涉及到资产所有权属的转移,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务稽查常见争议问题风险规避

税务稽查常见争议问题风险规避

税务稽查常见争议问题风险规避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六、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七、房地产建筑行业存在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问题(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事项:1. 应付未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 预提的利息费用3. 预提的水电费用注意事项:1。

资产减值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

公允价值变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哪些

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哪些

企业视同销售⾏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哪些视同销售是⼀种特殊的销售⾏为。

对视同销售⾏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的⾏为。

如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职⼯个⼈福利或者个⼈消费;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例:A企业将⾃产的⼀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产的⼀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产⼯⼈,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付利润117000应付职⼯薪酬11700贷:主营业务收⼊1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贷:库存商品78000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例:A企业将⾃产的⼀批产品通过县政府⽆偿赠送给县⼀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外⽀出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贷:库存商品70000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业外⽀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87000-500000×0.12)元,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企业所得税初级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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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初级题库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4小题,每小题1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答案填写在答框中。

)1.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金额为()万元。

A.0.5B.100C.300D.500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适用范围:系统通用2.下列各项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计提折旧的生物资产是()。

A.经济林B.防风固沙林C.用材林D.存栏待售的牲畜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计提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适用范围:系统通用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设备应符合的条件在下列选项中不包括的是()。

A.环境保护B.节能节水C.安全生产D.创业投资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适用范围:系统通用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点是()。

A.生产经营地B.机构、场所所在地C.货物生产地D.货物销售所在地参考答案:B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函】【国税发】【财税字】2010年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目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新所得税释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目录财税(2006)11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财税(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3、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4、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财税字(2006)107号)5、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6、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7、川地税发(2005)4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8、公共基础设施(2008)优惠项目9、国税发(2007)10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10、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1、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2、财税(2008)21号.关于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3、川国税(2006)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14、财税(2008)1号.关于企施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5、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16、国税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17、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18、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财税(2007)8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财税(2007)58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1、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2、国税发(2003)103号.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2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26、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7、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8、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9、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30、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府发(2008)51号灾后重建的措施国税函(2009)1号.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新所得税填报说明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9.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5号.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公司产品缴纳所得税问题.doc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研发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企业报废运输车辆应如何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9)36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经营期不足10年的外资企业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付往国外无法按实征收的费用如何计缴所得税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存货损失报批需准备哪些资料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租入房产改建支出可否税前扣除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97号.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国税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65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财税(2011)81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财产行为税32、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34、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35、国税发(2005)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36、财税(2004)40号.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37、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38、财税(2005)181号.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39、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40、财税(2007)17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41、国税发(1994)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42、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43、财税(2005)11号.证券、股权交易印花税调整通知4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2008)版45、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46、财政部、国税总局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127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房产税47、国税函(2007)60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48、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5)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50、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内外统一51、财税(2006)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2、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5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54、国税发(2006)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5、国税发(2006)31号.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7、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58、川地税函(2001)26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9、川地税函(2006)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60、川地税函(2002)22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61、川地税发(1997)057号.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62、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63、财税(2006)4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64、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5、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66、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7、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6号令.个人所得税法69、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0、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71、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2、国税发(2005)20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73、国税函(2005)655号.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4、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75、国税发(2005)196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76、国税发(2006)14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7、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8、国税函(2005)364号.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79、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80、国税发(2005)20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1、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交易结算利息的通知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索取发票后中奖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复牌日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缴纳个税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主席令第48号。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_-_企业所得税篇

高金平:最新税收政策疑难解析_-_企业所得税篇

1.软件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系双软企业,成立于2005年,2007年9月取得第一笔收入,主营业务为楼宇智能软件等多种软件的开发与生产、应用晨务。

我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取得本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R-2007-000×”。

我公司从2006年6月15日至今取得该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共7个(包括飞龙ERP、飞龙航运系统、飞龙票据系统、监控多媒体软件、交换机许可、摄像机应用、音视频报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公司符合上述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l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曹于2007年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此优惠,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获利年度再来申请,我公司于2008年将进入获利年度,并于2008年11月4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自2008年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但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已废止,现在只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须2008年新办软件企业并经过认证才能享受此项优惠。

请您分析一下,我公司是否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并提供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中明确的优惠都是以前就有的,包括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第五条明确:“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会计实务:赞助捐赠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

会计实务:赞助捐赠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

赞助捐赠支出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55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15×17%)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
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2.55-4.494=8.056(万元)
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式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四种企业所得税处理⽅式⽇期: 2018-09-26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普遍。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时并未取得现⾦流,取得的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企业以技术成果股投资⼊股应当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股应当确认当期所得。

以技术成果投资换取股权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范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技术进⾏投资,按照规定其技术应该过户⾄被投资企业,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因此,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应当按照销售、投资两笔业务进⾏企业所得税处理。

原则上,企业以技术成果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确认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股权登记⼿续时,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的实现,应当计⼊投资⼊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还要符合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主创新⽰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优惠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导读】: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一)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一)

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一)所谓的“满就送”促销活动,是指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或打折销售或给以现金返还的一中促销营销活动。

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到底选用哪一种更省税呢?下面对商场的各种“满就送“促销活动进行分析。

一、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随货赠送”无偿赠送的区别“随货赠送”或“满就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或投资者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中的国有土地有两种国有土地情形:一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二是2016年5月1日之后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

这两种国有土地发生的投资入股行为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异。

(一)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1)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必须缴纳增值税①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①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具体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1)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清理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可以成为无偿划转方(划出方和划入方)的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又补充上了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根据这两个规章,并非所有的全资国有企业都可以成为划转方,例如由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成立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理论上,全资的国有单位都可以成为划转方。

国资委的规章不全面,应当完善。

对无偿划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一种是走资本公积科目,另一种是走营业外收入(支出)科目。

无偿划转是资产在国有单位之间的转移,不能算收入(支出)。

因此,应按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

捐赠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

如果无偿划转也这样处理,就把它等同于捐赠。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中秋节给员工发月饼或者发钱,哪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交得多?】中秋过节税务处理方式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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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给员⼯发⽉饼或者发钱,哪种情况个⼈所得税交得多?】中秋过节税务处理⽅式了解⼀下!再过⼗⼏天就过节了,很多⼩伙伴们已经陆续收到了中秋福利!那么对于中秋节的税务处理⽅式,⼤家了解多少呢?可以⼀起来看下!1000元的过节费如何发放最划算发福利累的还是财务⼈,快来看看具体情况。

发放⽅式⼀:福利费的形式⽀付100个职⼯每⼈1000元过节费:借:应付职⼯薪酬-福利费 10万元贷:银⾏存款 10万元提醒:1、⼈⼈有份的现⾦性补贴应并⼊当期⼯资薪⾦所得代扣个⼈所得税;2、企业发⽣的福利费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按照⼯资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增。

点击下图,掌握个税社保筹划及风险点处理:发放⽅式⼆:⼯资薪⾦的形式并⼊⼯资⼀起发放100个职⼯每⼈1000元过节费:借:应付职⼯薪酬-⼯资 10万元贷:银⾏存款 10万元提醒:1、该10万元过节补贴属于⼯资薪⾦所得应代扣个⼈所得税;2、合理的⼯资薪⾦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总结:通过以上⽐较看出,⼯资薪⾦的形式⽐福利费的形式将会对企业更有利,避免出现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参考⼆: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第⼀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四条所称的“合理⼯资薪⾦”,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资薪⾦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的⼯资薪⾦。

税务机关在对⼯资薪⾦进⾏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资薪⾦制度;(⼆)企业所制订的⼯资薪⾦制度符合⾏业及地区⽔平;(三)企业在⼀定时期所发放的⼯资薪⾦是相对固定的,⼯资薪⾦的调整是有序进⾏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资薪⾦,已依法履⾏了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义务;(五)有关⼯资薪⾦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的。

参考三:列⼊企业员⼯⼯资薪⾦制度、固定与⼯资薪⾦⼀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的⼯资薪⾦⽀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难点与涉税风险一、不熟悉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十大难点,纳税有风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永恒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性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收入确认的疑难问题把控。

难点一: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案例38: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一)案例背景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风险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在对外促销的过程中,所赠送的礼品如果和所销售的产品在一个客户业务中同时发生,则属于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难点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案例39: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一)案例背景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司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于市场推⼴或销售; (⼆)⽤于交际应酬;(三)⽤于职⼯奖励或福利;(四)⽤于股息分配;(五)⽤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员在进⾏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法:⼀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的⽀出直接列⼊相关的成本费⽤。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于市场推⼴,直接计⼊销售(营业)费⽤,不通过“主营业务收⼊”科⽬核算。

另⼀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时,计⼊主营业务收⼊,同时商品出库,计⼊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了争议,有些纳税⼈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出计⼊了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

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实际扣除了160元吗?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业务招待费117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国税函〔2008〕828号⽂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为中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故管理费⽤按购⼊价计算。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一、【定义】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

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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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网址:/article/48/7347.html
国税函[2008]828号: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2009-2-19 8:59:00 文章来源:未知字体:【大中小】【打印】解读国税函[2008]828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还视同销售,从上述规定中尚得不到很明确的答案,因此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仍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公司固定资产,仍然视同销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对企业处置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范。

上述困扰房地产企业的问题也得到了明确的答案。

文件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的,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凡是企业处置资产属于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文件特别提到了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且如何判断是否视同销售给出了清晰的判断依据,如果财产没转移至境外,则判断是否视同销售的依据就是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在不同法人实体之间的转移,没发生转移就不视同销售。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如果在境内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资产,因新税法实行的是汇总纳税,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转移的资产实施监管,所以不会影响该法人实体的最终纳税结果,因此,无需视同销售。

但如果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也要征税,但对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的资产监管却很难监管,所以从保护税源的角度出发,总局将财产移至境外排除在无需视同销售之外。

上述政策的变化房地产企业应予以以高度关注,避免纳税处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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