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涉及的一些税法依据国税函[2002]326号,国税发[2002]45号,国税函[20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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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6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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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4-29
字体:【大】【中】【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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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