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之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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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暂行条例》),它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在我
国开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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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 (1)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抑制房地产的投机、
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 (2)开征土地增值税,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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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
▪ 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华侨、港 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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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 为30%,最高税率为6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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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以土 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具体 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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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
▪ 即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没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
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即配套设施 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总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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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的确定
▪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 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 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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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次
1 2 3 4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 金额的比例
50%以下的部分 50%~100% 100%~200%
200%以上的部分
税率
30% 40% 50% 60%
速算扣除率
0 5% 1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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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售房地产所取得的 土地增值额。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 得的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 额为增值额。
税是对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征收。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 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 让房地产的行为,但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 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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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 税法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3
▪
出现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在wenku.baidu.com:房地产管
理制度不健全。
▪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对土地转让环节的 管理,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 督和管理。同时,还应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要发 挥税收的经济杠 杆作用进行调节和管理。为此,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23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
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 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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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 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 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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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计算扣除的标准为: ▪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 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以内。 ▪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 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 额。对于纳税人逾期贷款的罚息也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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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 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 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即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 由政府批
准设立的房地产评定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 新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 确认。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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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 ▪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上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 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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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 1987年,我国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房
地产业发展很快,使得房地产市场初具规模。但 另一方面,实行土地的有偿转让以来,对土地的 管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 (1)对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转让的土地量大, 价格低。 ▪ (2)房地产开发公司增长过快,价格上涨过猛,导 致房地产开发规模偏大。 ▪ (3)肓目设立开发区,占用耕地多,开发利用率低。 ▪ (4)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
▪ 这里的评估价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 产中介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土地售价综合评 定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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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扣除金额的确认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 即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 实际发生的成本,即